PTT評價

Re: [新聞] 快新聞/藍白強推「國會擴權」引民怨 39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快新聞/藍白強推「國會擴權」引民怨 39作者
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
時間推噓 X 推:1 噓:2 →:17

※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快新聞/藍白強推「國會擴權」引民怨 39
: 時間: Mon May 27 17:51:04 2024
:
: 噓 jkids: 忽略前提很厲害?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__________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 42.79.243.107 05/27 17:53: → jkids: 理解決之。 42.79.243.107 05/27 17:53
第46-2:

立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

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卷證,立法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處理案件,立院也不得行使調查權。


這裡不就是限縮立院行使調查權的範圍了。

請問第46-2條,與你上述的內容有祗觸嗎?

而且還明確告訴你,正在訴訟中的案件,立院是不行使調查權的。

: 推 BGhost: 真的 整票學者沒一個像你一樣懂的 都被政 49.216.173.165 05/27 17:53: → BGhost: 治蒙蔽雙眼了 49.216.173.165 05/27 17:53: 噓 HODALA: 啊 你沒去法律系很可惜,你是法律天才呢 114.25.216.10 05/27 17:54: 推 Supasizeit: 我覺得 他們也不知道怎麼改才好 反正 203.204.195.174 05/27 17:54: → Supasizeit: 不改不錯 203.204.195.174 05/27 17:54: → jkids: 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 42.79.243.107 05/27 17:54: → jkids: 法律程序之要求。 42.79.243.107 05/27 17:54

依照釋字第585號過去的看法,合理的調查方式重點有三:

(一)立院基於職權要求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

(二)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罰鍰。注意,大法官過去曾特別表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際,若要處罰應以罰鍰為限,且裁罰標準要具體明確,不可以太超過或過於模糊。

(三)於特殊例外情形,得制定特別法,於必要時委任「非立委人士」協助調查。

這裡要制定特別法,但是沒有制定特別法,能不能做?看起來是不能的,所以你貼出這一串

做什麼?

: → raku: 笑死 你摘錄片段而已 111.82.16.232 05/27 18:13: 噓 jkids: 大法官連獨立機關首長都不讓你立法院侵權 42.79.243.107 05/27 18:17: → jkids: 了,現在立法院藍白推的更離譜耶! 42.79.243.107 05/27 18:17: → jkids: 那麼會斷章取義,你藍國昌啊? 42.79.243.107 05/27 18:17
所以你看法條,不看各條修正通過的法案嗎?

只看其中一條喔,那是誰在斷章取意。

即使通過的聽證權也是一樣丫。

第59條-1: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

、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1.個人隱私有受到不當侵害之虞。

2.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有受到威脅之虞。

3.營業秘密有受到不當侵害之虞。

4.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違反前
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這裡的聽證會內容,一樣限縮調查權和聽證權的權力。

你要設立調查委員會和調閱委員會,要先開聽證會後才能設立。

你設立聽證會的內容,不得涉及相關違反人權和涉及外交及國防或其它依法令應祕密事項


這些內容請問和釋字第585號,那裡有違背?

: → dakkk: 獨立機關不用被立院問 好幾個釋字說過 行政 101.136.169.215 05/27 18:25: → dakkk: 院下的當然要 101.136.169.215 05/27 18:25: 噓 KingKingCold: 看你這篇文的第一段就知道585你只看 115.43.29.141 05/27 18:28: → KingKingCold: 了前三行 585明明是大幅度限縮國會 115.43.29.141 05/27 18:28: → KingKingCold: 調查權結果被你說成585開綠燈 115.43.29.141 05/27 18:28: 推 jackas103: 解釋文整篇只提到罰鍰,然後最高機密 101.12.151.184 05/27 18:32: → jackas103: 裡面有彈劾、懲戒、徒刑,嗯 101.12.151.184 05/27 18:32: 噓 askacis: 國小沒畢業吧 118.166.207.215 05/27 18:32: → chiangdapang: 為什麼不直接把D槽copy一份送交司法 114.140.88.184 05/27 18:34: → chiangdapang: 機關啊? 114.140.88.184 05/27 18:34: → dakkk: 國會調查權還沒立法 585限縮的是真調會權 101.136.169.215 05/27 18:37: → dakkk: 限 101.136.169.215 05/27 18:37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1.91.224 (臺灣)
PTT 網址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19:01:33

brian900530 05/27 19:04調查權相關處罰應以罰鍰為限 這次要

brian900530 05/27 19:04修的刑法141-1藐視國會罪不就規定公

brian900530 05/27 19:04務員聽證調查就所知重要關係事項虛

brian900530 05/27 19:04偽陳述可以處刑罰 哪裡符合釋字585

brian900530 05/27 19:04

https://imgur.com/EAYmoc6

你公務員做虛假陳述是你自己的人權丫,但是這裡保留了你可以向行政法院訴願的權力。 你當你去一般法院做偽證,檢察官查出來會放過你喔。 重點在於這裡是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是移送那裡,一樣移送到監察院丫。 在立院還事先幫你開立聽證會咧! 請問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是交給誰處理? 一樣交給檢察官丫,難道是立院自己判喔!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19:08:16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19:10:10

brian900530 05/27 19:11又一個刑法141-1跟立職法25分不清楚

brian900530 05/27 19:11的 到底怎麼討論

brian900530 05/27 19:13另外 被告在法庭上虛偽陳述 不受刑

brian900530 05/27 19:13法168條偽證罪處罰 你的法學知識要

brian900530 05/27 19:13加油。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991095?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這裡不就告訴你要移送地檢署?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

、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上了立院的聽證會,你不具證人身份?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19:26:26

Hoty69 05/27 19:20別在把官員當作刑事被告了

chiangdapang 05/27 19:21https://i.imgur.com/2qB4J7P.jpeg

Hoty69 05/27 19:22官員依法行政,如實答覆是基本的,這需要

Hoty69 05/27 19:22先論證嗎

chiangdapang 05/27 19:22一般司法權能審理的弊案不在立法院

chiangdapang 05/27 19:22所能調查範圍內,建議國昌快點把D

chiangdapang 05/27 19:22槽資料送交司法機關檢舉吧

maxinehou 05/27 19:25好啦好啦 不要通過才對。不然把小雲叫

maxinehou 05/27 19:25去問人客名單怎麼辦

jkids 05/27 20:09https://bit.ly/3UWwr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