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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挺廢監背離五權憲法?藍黨團:恢復監察權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挺廢監背離五權憲法?藍黨團:恢復監察權作者
Okutaguramu
(八星魔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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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73 (おかえり)》之銘言:
: 羅智強說明,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91條的原始規定,監察委員由人民間接選出,五權中的: 監察權是「民意機關」,而不是由總統掌握提名權的酬庸機關。當修憲後的增修條文,把: 監察院「去民意機關化」。監察院就註定淪為總統府的「監察科」、「酬庸科」、「肥貓: 科」,甚至更糟糕,變成辦在野不辦執政的「東廠科」。道理很簡單,很難去期待,得到: 總統加官封賞的監察委員,敢去監察代表總統意志的行政權。

我們來恢復憲法原始設計。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轄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按照憲法,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所以監委要怎麼選?
有河北省議會、嫩江省議會、合江省議會、察哈爾省議會、哈爾濱直轄市議會、
大連直轄市議會、西安直轄市議會、青島直轄市議會代表可以選嗎?
蒙古各盟旗、西藏代表怎麼選出來?


監察權確實一開始是設計成間接民選,第一屆監委因1954年1月29日的釋字31號解釋,
可以無限延任。

中華民國沒有國會,釋字76號解釋認為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主國
家之國會。

1992年7月23日的釋字325號解釋,確認監察院在1992年修憲之後,不再是民意機構,但
職權沒有變化。


那麼,1992年修憲是什麼?

1991年12月,二屆國代改選,國民黨254席、民進黨66席。

1992年5月27日,第二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案,第二天公布,總統李登輝。
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命國民大會同意

2000年4月第6次修憲,監委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

臺灣人應該都知道,李登輝在主流非主流之爭前,地位都很不穩定。
1993年,以郝柏村辭行政院長、立法院新國民黨連線出走,主流非主流之爭結束。

也就是說,這次的國民大會,李登輝的控制力很弱,當時的國代還剩馬英九活躍在政壇
馬英九直到1994年第三次修憲,還強力主張總統應該委任直選。

中華民國修憲,直到2005年的第七次為止,民進黨都沒有主導權,人數都居於劣勢。
跟監委有關的兩次修憲,國民黨都還是執政黨,不管總統府立法院都是。

至於立法院修憲規定,是在2005年6月10日第七次修憲後公布,當時由任務型國大修憲,國民黨多數。


2008年的113席立委,國民黨81席,親民黨1席、無黨3席,加起來剛好過修憲門檻。
結果,好像對於監委由總統提名這件事沒有意見。

那現在為什麼又有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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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1112 06/15 11:17這不是很簡單嘛 總統加立委都是國民黨拿

tim1112 06/15 11:17他們當然對監委沒意見

faryoo 06/15 11:18人家馬英九沒有獨裁啊^&^

peterw 06/15 11:21幫高調,雖然藍白仔會裝死

cloudwolf 06/15 11:51當年修憲時,KMT沒想過"會選不上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