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終於知道青鳥口中「殺掉比較划算」的說法,是從哪裡自行解讀出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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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殺人犯意:
272-1殺人罪:死刑/無期/十年以上,七歲以下加重1/2
272-1以虐待手法殺人罪(虐殺):七歲以下死刑/無期
無殺人犯意:
286凌虐致死:死刑/無期/十年以上,七歲以下加重1/2
吳秉叡、林俊憲、郭昱晴:286提高上限違反比例原則。
張雅琳:286刑責比272-1還高,施虐者可能會選擇殺人。(?????)
https://i.imgur.com/E53N5ul.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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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吵比例原則很正常。
胡亂解讀跟舉例就純抬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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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黑就整天造謠
那八歲呢 九歲呢 就不用加重的意思嗎
法律規定七歲以下是「無行為能力人」,
你可以提議提高無行為能力人的年齡。
還是不懂民進黨在講啥,能舉個例?抽象
法學好煩。
吳秉叡、林俊憲、郭昱晴的意思,一言以
蔽之就是「286新增死刑(提高刑罰上限)
太重,違反比例原則」。
至於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雙方各有各的
道理。
他們都不知道法院一律從最低開始加上去
?最高刑度一向是假的。
像車禍碾到人,有些人會選擇把受害者碾
死那種作法嗎?
民進黨最支持虐童跟詐騙了
是啊 最高刑幾乎是假的
現在死刑幾乎是假的也是常識了
「法官會量刑」這個是贊成方支持者的意
思。
吳、林兩位立委的意思是有272-1來針對罪
大惡極者了,286應該要有所區分。
加蔥加到死刑去基本上就是脫褲放屁
原PO。新法凌虐致死 七歲以下沒有加重1/2
不相信法法官的人現在又在信法官了,自
己亂修就認吧
砂石車是民事賠償問題,有經濟誘因。
272-1殺人(非虐殺)跟286刑度是一樣的
,沒有殺人有利的誘因。(反而送醫會讓
法官覺得你可能有悔意)
我是看這張圖的286-3「對未滿七歲犯前兩
項加重1/2」
漏看286-6、286-7了,只有新增死刑,刑
度還真沒有加重1/2。
結論自以為有腦的草實際是在造謠
笑死人
虐童有大罷免重要嗎?大罷免大成功
啦!
笑死,法律本來就要討論案例,更何況這
種大家都能理解的案例。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樓上是不是ai回文啊,每一篇都用相同的
回文在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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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dTW1zQ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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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立委的白痴立法就是鼓勵殺害幼童啊! 不信你來看,如果一對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對幼童施以凌虐導致 昏迷,在舊法和新法下會有什麼不同的結果? 一、舊法情形 A.趕快送醫,雖然會被通報,而且如果急救無效,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gSguCki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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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lyun: B應該是傷害致死罪吧 36.236.118.7 07/19 00:50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56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56 這就是小草法盲一直看不懂在鬼打牆的點。 保證人地位源於刑法第15條第1項,該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19
推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1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GPT大神照妖鏡來也 223.137.186.173 07/19 02:42 笑死!你到底會不會問問題啊!![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MNNVtN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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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 56 :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 561
的 : 誘因,但在修法後都變成死刑,那這項誘因就消失了,反正一樣都要處死刑,加害人寧 可 : 選擇不救助,還可避免醫院強制通報,隱匿罪行,結果造成的結果卻是被凌虐的幼童生 存4
deegs10221: 你的例子不是有無送醫嗎?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有送醫自然會有中止犯跟準中止犯的問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題,不敢提這點喔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自己舉了一個超級法盲的例子沒意識到27.51.89.230 07/21 05:29 → deegs10221: 啊? 27.51.89.230 07/21 05:29![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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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eeasy: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36.231.132.235 07/19 16:52 噓 deegs10221: 唸法的不知道中止未遂喔 27.51.89.230 07/20 21 笑死!二個大法盲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第一,我國刑法沒有過失殺人罪,只有過失致死罪,如果有殺人故意那就是殺人罪好嗎? 第二,現行的凌虐致死是故意犯+過失犯的型態,亦即故意凌虐加上過失致死的結果,哪![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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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 :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 :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X
童 : : 完全失去救助機會。 : : 這樣的立法根本不是在保護幼童,而是直接把他們逼死,藍白的立法就是這麼無腦 : : 白癡。偏偏還有一群更白癡的小草在後面支持他們,而這群人居然還有臉說反對者 : : 就是殺害幼童,真的是白癡恐怖!![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meee.com.tw/sZzb1HW.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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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懶人包一下 修法前 蓄意謀殺幼童(未滿七歲) = 蓄意謀殺普通人 適用刑法271條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凌虐幼童致死(過失+凌虐+未滿七歲)![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4QeydGC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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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虐童修法是不是釣出一堆法盲青鳥?看到一堆青鳥在那說這樣修, 以後直接殺孩童比虐殺致死還輕, 等於間接鼓勵大家直接殺小孩, 說真的,我嚴重懷疑青鳥根本沒有腦, 1:6
[討論] 為什麼會覺得修272跟修286一樣啊?民進黨主張修286條於比例原則有問題 然後一堆人跟著講這一句 那你們是主張改在272條 ?我解釋一下差別在哪 刑法272條是針對刑法271調的普通殺人罪訂定 要符合271調殺人罪 必須要「同時」符合 主官跟客觀兩個條件 客觀很簡單,有人被殺死就成立![[討論] 為什麼會覺得修272跟修286一樣啊? [討論] 為什麼會覺得修272跟修286一樣啊?](https://i.meee.com.tw/V4MXzo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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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陳培瑜FB 民進黨支持「虐殺幼童處死刑、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陳培瑜 FB 3.轉錄內容︰3
Re: [黑特] 民進黨不讚成286法條修法嘔嘔嘔這個完全造謠吧,她說 藍白聯手的刑法286的問題在於故意凌虐+過失致死的刑責比殺人罪還高,那犯罪者會怎麼 選擇? 直接弄死! 直接弄死!![Re: [黑特] 民進黨不讚成286法條修法嘔嘔嘔 Re: [黑特] 民進黨不讚成286法條修法嘔嘔嘔](https://i.meee.com.tw/s3pbSL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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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換臉能立刻修法,虐童為什麼不行?不是阿 吵要修法的是怎樣 換臉是因為這是新的犯罪樣態,所以才新增 阿虐童致死已經有一條十年到無期了 殺人罪也才十年~無期或死刑1
Re: [轉錄] besswu脆-民眾黨兒虐法矛盾: : 簡單說今天民眾黨通過的兒虐法有什麼矛盾 : . : 就是「故意S小孩」的相關刑度 : 刑度加重1/2、15年以上、無期、死刑![Re: [轉錄] besswu脆-民眾黨兒虐法矛盾 Re: [轉錄] besswu脆-民眾黨兒虐法矛盾](https://i.meee.com.tw/s3pbSL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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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besswu脆-民眾黨兒虐法矛盾: : ※ 來源為FB/推特,則文章標題須為來源名稱。(ex:人名、粉絲團名…etc ) ※ : : 1.轉錄網址︰ :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1
Re: [討論] 原來藍白支持 直接弄死魔鬼藏在屁眼裡啦幹 什麼叫做直接殺人刑期比較低?針對7歲以下的272-1跟286明顯就是272-1更重啊 272-1修完之後 你殺7歲以下的孩童就是 15年起跳到無期跟死刑 虐殺的話是無期死刑二 選一 286 凌虐致死7歲以下孩童是 12年起跳到無期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