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 walyun: B應該是傷害致死罪吧 36.236.118.7 07/19 00:50→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56→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56
這就是小草法盲一直看不懂在鬼打牆的點。
保證人地位源於刑法第15條第1項,該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
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有
法律上的義務去防止某種犯罪結果的發生,但他卻沒有採取行動,那麼他的不作為就等同
於積極的犯罪行為。
換言之,幼童如因為成人凌虐而昏迷,此時依刑法第15規定,該成人有救助的作為義
務,如果該成人消極的不救助,就與積極的殺人相同構成殺人罪。不管是271,或是新
制定的272-1( 小草法盲不要再搞錯法條了,272條是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本來在舊法情況下,凌虐致死的刑度比殺人罪低,所以對犯罪者而言,有送醫救助的
誘因,但在修法後都變成死刑,那這項誘因就消失了,反正一樣都要處死刑,加害人寧可
選擇不救助,還可避免醫院強制通報,隱匿罪行,結果造成的結果卻是被凌虐的幼童生存
機率降低,反而是在殘害幼童,小草法盲根本不懂犯罪心理學,用自己沒有根據的
幻想推論,難怪會導出與現實脫節的荒謬結果。
--
會動手虐童的人真的會去翻這些法條來研
究,然後嚇到收回虐童的想法嗎?
沒辦法,白吃草以為立法就是法條寫出來,
忘了體系解釋 立法邏輯與搭配犯罪學與社會
學的論理
照一樓的思維邏輯,那酒駕幹嘛加重?還牽
扯到副駕與同車人呢?犯罪者都不讀書 也不
翻法條,那立那麼多條幹嘛?刑度一律 go to
hell……不就簡單粗暴……笑爛了
很多時侯 虐童是臨時性的情緒爆發……他事
觸發行兇者,造成犯罪行為……並不是主觀
本意致死
死刑是最高刑度而非唯一死刑
而且實務上法官也會針對情節去量刑
一樓不用擔心,很快大家就會知道了
媒體和藍白會瘋狂宣傳
誘因減少了,對於犯罪預防或是保護是否
有效?如果效果更不好是否有檢討空間?
很明顯這些事情是需要討論與專業來進行
272-1民進党同意啊
GPT大神照妖鏡來也
這屆的白藍立委 應該是歷任最沒水準的
誰跟你說沒有保證人地位,重點不是保證人
地位好嗎,是要看當時犯意,誰說沒送醫一
概論不作為殺人罪
拿gpt來救援的我現在都一律視為北七等級
的論述,gpt在AI中的強項是啥都不知道就
拿來當聖旨,會不會自己思考?
推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22
首Po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dTW1zQ2b.jpeg)
20
藍白立委的白痴立法就是鼓勵殺害幼童啊! 不信你來看,如果一對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對幼童施以凌虐導致 昏迷,在舊法和新法下會有什麼不同的結果? 一、舊法情形 A.趕快送醫,雖然會被通報,而且如果急救無效,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gSguCkib.jpeg)
19
推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1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GPT大神照妖鏡來也 223.137.186.173 07/19 02:42 笑死!你到底會不會問問題啊!![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MNNVtNxb.jpeg)
X
50 :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 56 :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 565
終於知道青鳥口中「殺掉比較划算」的說法,是從哪裡自行解讀出來的了。 ——— 有殺人犯意: 272-1殺人罪:死刑/無期/十年以上,七歲以下加重1/2 272-1以虐待手法殺人罪(虐殺):七歲以下死刑/無期![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E53N5ulb.jpeg)
1
的 : 誘因,但在修法後都變成死刑,那這項誘因就消失了,反正一樣都要處死刑,加害人寧 可 : 選擇不救助,還可避免醫院強制通報,隱匿罪行,結果造成的結果卻是被凌虐的幼童生 存4
deegs10221: 你的例子不是有無送醫嗎?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有送醫自然會有中止犯跟準中止犯的問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題,不敢提這點喔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自己舉了一個超級法盲的例子沒意識到27.51.89.230 07/21 05:29 → deegs10221: 啊? 27.51.89.230 07/21 05:29![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21
treeeasy: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36.231.132.235 07/19 16:52 噓 deegs10221: 唸法的不知道中止未遂喔 27.51.89.230 07/20 21 笑死!二個大法盲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第一,我國刑法沒有過失殺人罪,只有過失致死罪,如果有殺人故意那就是殺人罪好嗎? 第二,現行的凌虐致死是故意犯+過失犯的型態,亦即故意凌虐加上過失致死的結果,哪![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X
個? : :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 :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X
童 : : 完全失去救助機會。 : : 這樣的立法根本不是在保護幼童,而是直接把他們逼死,藍白的立法就是這麼無腦 : : 白癡。偏偏還有一群更白癡的小草在後面支持他們,而這群人居然還有臉說反對者 : : 就是殺害幼童,真的是白癡恐怖!![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meee.com.tw/sZzb1HW.jpg)
18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懶人包一下 修法前 蓄意謀殺幼童(未滿七歲) = 蓄意謀殺普通人 適用刑法271條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凌虐幼童致死(過失+凌虐+未滿七歲)![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4QeydGCb.jpeg)
8
Re: [討論] 民進黨擋「兒虐致死加重刑期」??你在刑法上看到OO致死,表示OO是主要犯行,致死是OO之後導致的結果 比如過失致死、傷害致死等,刑度通常會比殺人罪要輕 因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普遍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 但檢查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時使用的法條是OO致死或殺人,會斟酌嫌犯犯行等各項證據 來判斷其罪行是否有殺人的故意![Re: [討論] 民進黨擋「兒虐致死加重刑期」?? Re: [討論] 民進黨擋「兒虐致死加重刑期」??](https://www.tpp.org.tw/aimg/a/25/197/2519708525628669668f0c.jpg)
13
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針對這次修法 推文裡很多人討論很多了 我只是針對我看到的新聞內容整理了一下 這篇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 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11
[討論] 台中年輕藍委都看不懂法條?前情提要:廖偉翔提出一個非常特殊的修法見解,我完全看不懂他在供三小 Re: [新聞] 保母虐嬰致死 廖偉翔提修法增訂「殺童罪 結果剛才看到黃健豪在記者會的發言,讓我一樣傻眼。連基本法條文字都看不懂的人,竟然 是我國的立法委員?這樣是要怎麼參與咬文嚼字的修法過程?![[討論] 台中年輕藍委都看不懂法條? [討論] 台中年輕藍委都看不懂法條?](https://i.imgur.com/G2Wax7Lb.jpg)
9
[討論] 虐童修法是不是釣出一堆法盲青鳥?看到一堆青鳥在那說這樣修, 以後直接殺孩童比虐殺致死還輕, 等於間接鼓勵大家直接殺小孩, 說真的,我嚴重懷疑青鳥根本沒有腦, 1:8
Re: [新聞] 保母虐嬰致死 廖偉翔提修法增訂「殺童罪之前看到牛煦庭在質詢時莫名其妙挑釁陳建仁的宗教信仰時,我就已經開始懷疑國民黨這屆 的年輕立委是不是空有其表了,結果又看到這個完全看不懂在說什麼的,真的沒有讓我失望 。 誠心建議廖偉翔委員應該聘請一個法案助理來提供自己意見會比較好。 (1)「虐童致死」跟「殺童」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情。8
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支持上街!民進黨執政時期都未曾有大規模街頭訴願行動! 訴求須納入通盤系統性檢討社會保護網,人力與資源配置,兒福中介機構權責。 另外是大家最關心的刑度問題: 虐童致死已在2019年調整刑法,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但我自己覺得這部份司法與民眾最大認知差異就是新聞中所提![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 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3/13/4606549_1_1.jpg)
4
Re: [新聞] 藍委批民進黨擋虐童死刑 沈伯洋還擊了「那個puma自己不是教刑法的嗎 怎麼講這個問題那麼外行阿 基本上286條跟277條一樣 虐童致死 跟 傷害致死 都是加重結果犯 vs1
[轉錄] 陳培瑜FB 民進黨支持「虐殺幼童處死刑、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陳培瑜 FB 3.轉錄內容︰
Re: [討論] 紅孩兒: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沈伯洋今年3月20號發文()以下原文照登: 一堆人不懂法律很正常。但是記者把這個做成新聞?一點都不正常。 刑法271條:殺人罪 刑法277條:傷害罪、傷害致死罪 刑法286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