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下是今天三讀通過的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4.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法第三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只涵蓋到前兩項,沒有致死的部分
而致死的部分,最低十年,沒有加重二分之一的敘述。
--
讓我更堅定同意大罷免了!
簡單來說就是砂石車肇事抉擇啊
藍白畜生立法又一巨作!
黃國昌過於自戀。 所以根本沒有先走過委
員會中心主義等修正Bug的流程。 最後就是
這種東西。 這在去年五月就示範過了。
這不就代表不要給活命的意思嗎?
所以就是先致死,然後再表現誠意求最低
刑責啊
造你的算法 未致死加重1/2也不會比致死
高 你怎麼算的
新法1,2項 加重1/2 沒有超過10年吧
沒人對藍白有期望
藍白法盲 可憐哪
蔥版有什麼好意外的
到底怎麼算教一下
白痴恐怖開坦克 你敢擋?
很好啊 那就再修,總比什麼毛都沒有,投反
對還要舉牌洗地的民進黨好
就法學小丑寫法 只想爽改 不看全文改
剛三讀 你怎麼改
又要像之前三讀過了 又想修改?
你為什麼改文章 到底怎麼算
我原本看成未致死也是10年這我致歉,但確實7歲以下致死確實下限變低了啊
藍白狗畜不好好討論亂修一通 立法品
質低落
為什麼要浪費院會去通過有bug的法案
未致死最低是6個月,你加重二分之一
的數學如何算出比12年重?
什麼叫做很好那就再修 明明按照立法程序
可以好好討論抓bug 為什麼要浪費院會時間
立一個有bug的法案?
藍白真的爛到無以復加
感謝原po的文章這樣列出來沒有問題啊
總比甚麼毛都沒有? 286本來就在啊
說有bug到底是什麼bug
你在原來的法條加上bug叫做很好?
而且第一項本來就包含18歲以下的所有凌虐
,後面只是針對七歲以下凌虐重傷、死亡的
,去加重刑期
對於未滿7歲致死者,已經寫明10年了,還能用第三項來附加嗎?
※ 編輯: z1976 (1.161.180.66 臺灣), 07/18/2025 21:55:42你把加重「至」1/2讀讀看……
不就一堆人以為加重「至」2分之1,是說1
0年變15年XD
實際上是10年1個月到15年
確實舊法下限比較高啦,多一個月,噗
綠共讀書犯法?
至於你說新法條後面兩條為什麼不寫10年
加重1/2,欸,他都可以判到有期的上限了
,還可以無期、死刑,寫加1/2的意義在?
三、四項確實沒有加重1/2,但多了死刑
砂石車+1
黃國昌根本罪大惡極
286 修過三次了
這次不能等到像272一樣有共識嗎
結果因為黃國昌修成一個漏洞版
哎
麥玉珍還有臉講沈伯洋講邏輯太冷血
結果你們只求民粹變成漏洞百出
謝謝你,這樣整理就很清楚
原本法官可以參酌第五項去加重刑期
,結果修法之後拿掉了
這就是狗畜老師最噁爛的地方,為了
搞民粹急就章亂修一堆漏洞百出的垃
圾法案
就砂石車條款啦
你要重10年以上你要多重都可以 還有什麼
不能加重的
還有甚麼故意比過失低到底在哪
不看法條在那邊亂講就是青鳥
藍白立委的白痴立法就是鼓勵殺害幼童啊!
很清楚
理解有問題不要再丟臉了吧…
只要知道藍白連條文都不好好審
法學小丑 康乃馨博士寫得法案就是那麼
爛
二樓說的非常具體……
現在就變成砂石車肇事抉擇的狀況了
下午花了大錢洗文,現在沒半隻小貓
這篇是在帶風向喔
一邊說別人提出的修正案不好,請問你們的
修正案勒 還是在意兒童安全只是嘴上說說
麥玉珍講沈伯洋講邏輯太冷血XD 然怪藍
白沒邏輯
所以民進黨的版本是什麼?
高調
現行法規就是民進黨去年修嚴的,
網軍還在跳針沒有民進黨版本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20
藍白立委的白痴立法就是鼓勵殺害幼童啊! 不信你來看,如果一對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對幼童施以凌虐導致 昏迷,在舊法和新法下會有什麼不同的結果? 一、舊法情形 A.趕快送醫,雖然會被通報,而且如果急救無效,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gSguCkib.jpeg)
9
→ walyun: B應該是傷害致死罪吧 36.236.118.7 07/19 00:50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56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56 這就是小草法盲一直看不懂在鬼打牆的點。 保證人地位源於刑法第15條第1項,該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19
推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1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GPT大神照妖鏡來也 223.137.186.173 07/19 02:42 笑死!你到底會不會問問題啊!![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MNNVtNxb.jpeg)
X
50 :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 56 :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 565
終於知道青鳥口中「殺掉比較划算」的說法,是從哪裡自行解讀出來的了。 ——— 有殺人犯意: 272-1殺人罪:死刑/無期/十年以上,七歲以下加重1/2 272-1以虐待手法殺人罪(虐殺):七歲以下死刑/無期![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E53N5ulb.jpeg)
1
的 : 誘因,但在修法後都變成死刑,那這項誘因就消失了,反正一樣都要處死刑,加害人寧 可 : 選擇不救助,還可避免醫院強制通報,隱匿罪行,結果造成的結果卻是被凌虐的幼童生 存4
deegs10221: 你的例子不是有無送醫嗎?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有送醫自然會有中止犯跟準中止犯的問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題,不敢提這點喔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自己舉了一個超級法盲的例子沒意識到27.51.89.230 07/21 05:29 → deegs10221: 啊? 27.51.89.230 07/21 05:29![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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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eeasy: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36.231.132.235 07/19 16:52 噓 deegs10221: 唸法的不知道中止未遂喔 27.51.89.230 07/20 21 笑死!二個大法盲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第一,我國刑法沒有過失殺人罪,只有過失致死罪,如果有殺人故意那就是殺人罪好嗎? 第二,現行的凌虐致死是故意犯+過失犯的型態,亦即故意凌虐加上過失致死的結果,哪![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X
個? : :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 :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X
童 : : 完全失去救助機會。 : : 這樣的立法根本不是在保護幼童,而是直接把他們逼死,藍白的立法就是這麼無腦 : : 白癡。偏偏還有一群更白癡的小草在後面支持他們,而這群人居然還有臉說反對者 : : 就是殺害幼童,真的是白癡恐怖!![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meee.com.tw/sZzb1HW.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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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虐童修法推動感謝原PO 以下是我的疑問~如果有錯請指正,感謝 1、虐兒至死,比殺人罪罰的還輕?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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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藍白又亂立法! 沈伯洋:棄保潛逃罪前2條按照沈立委的邏輯來說: : 第一,無保潛逃不罰:按照藍白條文邏輯,反而變成疏漏; 「無保潛逃」是因為法院認定被告不會逃避審判,所以才會放人回去,只不過這種情況確 實相對罕見 但這也不代表當事人不需要擔負到庭應訊責任11
[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修正(西元2012年)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 [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https://i.imgur.com/dyrPmK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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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虐童修法是不是釣出一堆法盲青鳥?看到一堆青鳥在那說這樣修, 以後直接殺孩童比虐殺致死還輕, 等於間接鼓勵大家直接殺小孩, 說真的,我嚴重懷疑青鳥根本沒有腦, 1:8
Re: [新聞] 保母虐死1歲童 國民法官判9年3月 母喊昨天才從黃國昌的質詢看到這個離奇的邏輯 今天馬上就出現實證了 裁判書的確是依照兒少法112條+刑法277條去判的 ------------------------------------------------------------- 兒少法112條5
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正確說法應該叫做凌虐致死罪 其實已經有接近的 只是都針對特定對象 而不是普及於所有人之間 再者對於凌虐的定義 好像都比較難量化![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 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https://i.imgur.com/YDiblq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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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欸!頭腦要炸了啦我們不要管那些智障媒體白癡立委啦 每個都有自己的顏色鬼才要看 政治腦嘻嘻 直接看法條寫甚麼好咪 在殺人罪增訂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2
Re: [問卦] 兩個人虐死嬰兒,死刑機率有幾%?看一下新聞起訴的法條 應該是這條 刑§286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3
Re: [轉錄] 徐巧芯fb 出席司法你正義嗎?你禮貌嗎研討我別的不談 專談剴剴案 徐巧芯滿嘴謊言 1.剴剴案 檢方是以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3項 凌虐兒童致死來起訴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6 條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X
Re: [新聞] 喊話法官「勇敢判下去」!檢求處無期徒刑主要是想談下面這段: : 今上午傾盆大雨,仍有數十位民眾排隊等候旁聽,全案即將辯論終結,濕涼襯托出法庭裡 : 壓抑情緒。檢方用感性口吻先說結論,建請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6年到18年徒刑 : ,強調姊妹倆罪惡滿盈,但所涉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3大罪,法定最重均為無期 : 徒刑,依法不能求處2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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