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藍白立委的白痴立法就是鼓勵殺害幼童啊!
不信你來看,如果一對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對幼童施以凌虐導致
昏迷,在舊法和新法下會有什麼不同的結果?
一、舊法情形
A.趕快送醫,雖然會被通報,而且如果急救無效,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放著不管導致死亡,依違反保證義務,構成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C.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掐死,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任何稍有智慧的人都會選擇A。
二、新法情形
A.趕快送醫,會被通報,而且如果急救無效,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放著不管導致死亡,依違反保證義務,構成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C.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掐死,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者刑度完全相同,任何稍有智慧的人都不會選擇A,甚至有可選擇C以湮滅證據,幼童
完全失去救助機會。
這樣的立法根本不是在保護幼童,而是直接把他們逼死,藍白的立法就是這麼無腦
白癡。偏偏還有一群更白癡的小草在後面支持他們,而這群人居然還有臉說反對者
就是殺害幼童,真的是白癡恐怖!
※ 引述《z1976 (崴崴)》之銘言:
: 以下是現行法條:
:
: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5.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 以下是今天三讀通過的法條:
:
: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 4.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5.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6.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新法第三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只涵蓋到前兩項,沒有致死的部分
: 而致死的部分,最低十年,沒有加重二分之一的敘述。
--
不對吧 舊版不是連 一A 都加重1/2 ?
新版二B 二C 都有加重1/2 甚至二C還可能
構成虐殺兒童 直接沒有有期徒刑
這樣算起來反而舊版才會鼓勵殺下去
因為還要加上台灣法官很不愛判死刑這點
你有看清楚的我前提嗎? 是以幼童死亡為前提討論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91.187 臺灣), 07/18/2025 21:59:15會變成根各路學長e樣變態 更正e下4心態
既然初4了那就直接告吼e死辣 反正都4死
角 要怪就趣怪a柱八
原po論本刑 1/2新舊都沒算
沒錯啊 現在不少綠粉就在吵 二A 比 一A
還輕 所以藍白修法是變輕這樣
(指有期徒刑部分)
有死刑 比沒死刑 輕 好喔 你說的對
新版殺人加重1/2
以前處理綁架犯的錯現在又來...
現代人有事沒事都會孤狗下場如何 那確
實新法下去高機率直接讓虐童者殺小孩
反正罰責較輕
主要是很多人會選擇埋起來
新法沒有罰則較輕好嗎 XDDD
還有埋起來你罪加一條而已...
你們討論殺不殺都已經太表面
加一條拚找不到阿 你以為喔
當埋屍的都很無聊愛埋是不是= =
拚找不到 舊法也一樣啊 XDDD
舊的送醫沒死刑
你要說每個都愛拚那我也沒話說
你以為最高不是死刑 犯人就不拚喔 XD
而且台灣本來殺一兩個就不會死刑了
根本不是差在這裡
._. 看過往的例子 對阿
聽你在虎~~~
雖然的確可能民國8x年跟現在不能比吧
所以台灣只要廢死 就不會有埋屍案!?
所以有人不知道 ‧ 1990 年代台灣擄人勒贖唯一死刑: 歹徒「反正也是死」,於是撕票滅口比率高。1997 年改回「死刑/無期/有期」後,人 質死亡率立刻下降。
確實是如此,
在新修的法條下,施虐者在遇到受虐兒昏
迷待救的時候會完全沒有送醫救治的動機
確實如此,說個笑話:黃國昌懂法律
不是,搜尋唯一死刑就會跳出懲治盜匪條例
搜尋懲治盜匪條例就會出現很多解釋,為什
麼雜質就是不願意讀書呢QQ
唯一死刑 真的 可怕
A是適用286條過死致死 還有你說的是27
2 你要不要更新一下 現在有新版本 272
??????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原來幼童是直系尊親屬? 噗哈哈哈哈哈~~~~~
民進黨說他們同意欸
笑死!原來有人不知道修法前286就有過失致死的條文規定嗎? 不讀書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 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台灣判死刑機會很低 你送醫表現很想救活
判死機會更低 反倒故意不救 甚至煙滅證
據 判死機會高一點
不小心救活 還直接不用這三條任何一條
正常人會選A
272有修法你更新一下而且民進黨說同意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雲台灣人別再鬧笑話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91.187 臺灣), 07/18/2025 22:23:52我說了有272修法 你更新一下
你條文都搞錯別再跳針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91.187 臺灣), 07/18/2025 22:25:50272-1殺害未滿7歲加重1/2ok
笑死! 272-1可不等於272 法盲還要出來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91.187 臺灣), 07/18/2025 22:27:14民進黨也同意ok
你連條號都搞錯就不要出來跳針了! 272-1是新條文,不是272的修正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91.187 臺灣), 07/18/2025 22:28:33我覺得這場最好看的就是看各說各話
C有機會變成272-1 A就是穩穩的286
你要這樣杠喔 確定餒 這樣有比較好?
後自圓其說XD
反正辯到最後大概剩那個下修10年
都有意見的話三方再把十年上修吧
後來看分析其實是下修一個月 因為舊法是
加重至
原po為何不肯面對自己文章沒有把新舊兩
法分別加重1/2的地方放進去比較啊?
笑死,他就不是在討論刑度阿
你的說法就證實是民粹修法
修法的結果就是導致被虐的兒童存活更難
不對啊,把加重1/2的部分放進去,結論會
相反耶
他的說法是錯的 你沒看他人都消失了
笑死!你最高刑就是死刑了,有差嗎? 舊法可是無期徒刑ㄟ 選A的誘因比新法高ㄟ 法盲還要跳針?
其實10年也吵不起來 憲法規定「至」1/
2 就是最多可以 「但不一定」 所以就
只是下修1個月 最高已經拉到死刑所以
加重1/2意義不大 現在青鳥都很不認真
聽民進黨說話欸 莊昨天開會反對明明就
有說他反對的是287加上死刑 因為他認
為287是傷害罪 放到殺人罪他就沒意見
286才對
他可能跑去讀書了吧~
自詡法律大師 其實是槓精嗎 可惜了
綠畜都這麼愛殺兒童嗎?
推這篇
可憐,只會綠畜叫的才會殺兒童吧
推
支持附匪亂台內奸藍白敗類唯一滅族
就智障法案,反正藍畜只會看到民進黨
反對死刑,但如果對於犯人來說怎麼做
都是死刑,那他下手只會更狠而已
首先你要確定虐童成性的父母很愛看法條
其次,你要確定他敢下手掐死
所以90年代的綁架犯都很會看法條嘍?
最後,你確定他在法庭上一直主張說:其實
我本來就很想殺小孩啦,這樣的訴訟策略會
比較好嗎
所以綁架犯為什麼看到死刑法條會撕票
?照你的邏輯
不應該這樣啊
我是很想慢慢回樓上,但因為你是我黑單,字
體顏色反黑看了很累,就不回了
不就因為撕票就少一個直接證據
好像有道理耶,好奇民進黨的版本是什
麼?
不就黨團協商那部分嗎
不然你以為在協商什麼
推講解 刑度真的沒一般人想的那麼簡單
都會死刑的話 理論上確實對於加害者只有
隱瞞的選擇,風險一樣選擇最報酬率最高
的
其實這種狀況就跟砂石車人寧願碾死也不
要弄成重殘的情況一樣……機會與選擇
確實法律是要用於預防不是用來報仇……
刑法不是一般人能理解的
第一,你的假設情境是虐童者都對法條滾
瓜爛熟;第二,若只有增訂272-1但無修
正286,完全讓嫌犯可以在法庭上主張自己
無虐殺意圖進而逃離死刑(100%的人會這
麼主張);第三,修正286後等於只要凌虐
就可能死刑進而遏止凌虐意圖的優點你完
全沒提
樓上不用滾瓜爛熟,很快社會中就會有虐
殺或故意導致孩童死亡就是10年up或死刑
無期的風氣,看看之前斑馬線罰6000讓多
少駕駛人怕?很快就會被媒體廣為傳播
另外,原PO的意思是
當事件發生時,任何選擇量刑都一樣的時
候本質上都是選擇隱藏,為什麼自首能減
刑是有原因的
我們是要拯救更多生命,並不是要報更多
的仇恨……
立法時主要考慮的點是用來預防,如果無
效再慢慢修正,直到找到平衡點
例如豬肉入境,一開始罰太少沒人怕
後來越來越重,現在狀況就是很穩定
不然人人死刑就好了,所以量刑是非常專
業的工作
如是明顯的量刑問題,確實需要檢討
黑單不是直接看不到嗎
我收集超多鳥鳥的
B應該是傷害致死罪吧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量刑
C就是故意殺人罪起訴了,到底在說啥
亂舉例一通,到底是看哪個側翼寫的?
再者C若是未滿7歲就是272條,15年起
然後這3種狀況量刑完全不同,誰在跟
有智慧會把小孩搞到半死不活嗎 你們腦袋真奇
特
你從最低開始計算...不知所云
恐怖 這法條就是在誤導民眾
高調
為什麼要凌虐呢?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唸法的不知道中止未遂喔
22
首Po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dTW1zQ2b.jpeg)
9
→ walyun: B應該是傷害致死罪吧 36.236.118.7 07/19 00:50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56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56 這就是小草法盲一直看不懂在鬼打牆的點。 保證人地位源於刑法第15條第1項,該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19
推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1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223.137.186.173 07/19 02:42 → gn7722: GPT大神照妖鏡來也 223.137.186.173 07/19 02:42 笑死!你到底會不會問問題啊!![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MNNVtNxb.jpeg)
X
50 : → walyun: 刑度相同,犯罪情節不同,絕對不可能一樣 36.236.118.7 07/19 00: 56 : → walyun: 量刑 36.236.118.7 07/19 00: 565
終於知道青鳥口中「殺掉比較划算」的說法,是從哪裡自行解讀出來的了。 ——— 有殺人犯意: 272-1殺人罪:死刑/無期/十年以上,七歲以下加重1/2 272-1以虐待手法殺人罪(虐殺):七歲以下死刑/無期![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E53N5ulb.jpeg)
1
的 : 誘因,但在修法後都變成死刑,那這項誘因就消失了,反正一樣都要處死刑,加害人寧 可 : 選擇不救助,還可避免醫院強制通報,隱匿罪行,結果造成的結果卻是被凌虐的幼童生 存4
deegs10221: 你的例子不是有無送醫嗎?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有送醫自然會有中止犯跟準中止犯的問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題,不敢提這點喔 27.51.89.230 07/21 05:27 → deegs10221: 自己舉了一個超級法盲的例子沒意識到27.51.89.230 07/21 05:29 → deegs10221: 啊? 27.51.89.230 07/21 05:29![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21
treeeasy: 民進黨支持虐童過失殺人者輕判,可惡 36.231.132.235 07/19 16:52 噓 deegs10221: 唸法的不知道中止未遂喔 27.51.89.230 07/20 21 笑死!二個大法盲還要出來丟人現眼? 第一,我國刑法沒有過失殺人罪,只有過失致死罪,如果有殺人故意那就是殺人罪好嗎? 第二,現行的凌虐致死是故意犯+過失犯的型態,亦即故意凌虐加上過失致死的結果,哪![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bjw3oeXb.jpeg)
X
個? : :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 :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X
童 : : 完全失去救助機會。 : : 這樣的立法根本不是在保護幼童,而是直接把他們逼死,藍白的立法就是這麼無腦 : : 白癡。偏偏還有一群更白癡的小草在後面支持他們,而這群人居然還有臉說反對者 : : 就是殺害幼童,真的是白癡恐怖!![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Re: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meee.com.tw/sZzb1HW.jpg)
38
[刑法] 鬼殺隊算是觸犯殺人罪嗎?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鬼殺隊理論上都是未成年 所以適用少年法庭管束保護 問題來了18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懶人包一下 修法前 蓄意謀殺幼童(未滿七歲) = 蓄意謀殺普通人 適用刑法271條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凌虐幼童致死(過失+凌虐+未滿七歲)![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4QeydGCb.jpeg)
13
Re: [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想問一種案例 犯人原無殺害意圖,凌虐孩童致重傷未死 最後因害怕孩童死亡,被判處以「凌虐方式殺害」 最後選擇直接殺害孩童 而孩童的直接死因與凌虐的傷害無關13
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針對這次修法 推文裡很多人討論很多了 我只是針對我看到的新聞內容整理了一下 這篇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 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11
[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修正(西元2012年)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 [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https://i.imgur.com/dyrPmK2b.jpeg)
9
[討論] 虐童修法是不是釣出一堆法盲青鳥?看到一堆青鳥在那說這樣修, 以後直接殺孩童比虐殺致死還輕, 等於間接鼓勵大家直接殺小孩, 說真的,我嚴重懷疑青鳥根本沒有腦, 1:4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不看針對未滿18歲或7歲的部分![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4
Re: [新聞] 遏止詐騙集團 立院三讀私刑拘禁凌虐最高犯上述罪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請問,是不是想要殺人,最好是綁來凌虐關他個十幾天,餵他吃屎,電擊棒三餐問候, 最後再割了他喉嚨,這樣才能避免不肖法官企圖以殺人罪判我死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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