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想問一種案例
犯人原無殺害意圖,凌虐孩童致重傷未死
最後因害怕孩童死亡,被判處以「凌虐方式殺害」
最後選擇直接殺害孩童
而孩童的直接死因與凌虐的傷害無關
該如何判決?
要以271條判處
A.凌虐的方式殺害,死刑或無期徒刑?
B.還是殺人罪加重1/2?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還是以286條
C.凌虐過失致死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般人主觀意識,應該會覺得A
但法律實務上則會偏向B
因為死因無法與凌虐做直接連結
——
在孩童重傷未死之際
因為C跟A有判決不確定性,且刑責差距甚大
就算犯人本來沒有殺意
但為了拼B的判決,反而可能直接殺害孩童
因此,本次修法新增A選項
反而會增加孩童被直接殺害的危險
因為直接殺害的選項B,刑責可能較輕
※ 引述 《bluegold》 之銘言:
: 林大律師想說的是不是這樣
:
: 惡保母凌虐兒童,一個不小心發現兒童奄奄一息快死了,送醫也不一定可以救
:
: 沒修法前因為虐童致死刑度比較輕,還是會送醫看看能不能救活
:
: 修法後因為虐童致死要判死刑或無期,乾脆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找個地方埋了
:
: 被抓還可以主張自己就是殺人不是虐童致死
:
: 所以這修法反而對受虐兒童是不利的?
--
哩西勒供殺小
我覺得偏向意圖謀殺
你怎麼不說因為害怕死刑 所以趕緊送醫
"選擇直接殺害孩童" 阿不就是B
你放心,會虐死小孩的通常不會讀法條,法
條是給法官去選用的
過往案例一開始就打定要殺小孩的是父母欠
債過不下那種
沒聽過當保母是想殺小孩
你凌虐致死 死因非凌虐 你有要賭對法官捏
而且就算不是也是重罪
你真覺得有九成虐待小孩到致死程度的,會
先讀過法條再決定作為嗎
你應該是送醫才有機會輕罪
你有沒有想過萬一送醫救不回來就是死刑?
這種情況下送醫 醫院都會報案的
殺人犯早就知道法官不會判死刑了
送醫會到死也表示他做了足以致死的行為吧,
施虐到施虐致死的暴行程度有點距離
你偶爾打小孩,身上沒舊傷,送醫不幸死亡 v
s 滿身舊傷送醫死亡 vs 滿身舊傷弄死了乾
脆不送醫,三者鑑別度很高
來一個脖子被抹一刀,全身骨折的,是殺人
還是凌虐?
殺人+凌虐 但 =/= 凌虐殺人
有點類似大車車禍,出事後寧可直接壓
死,也不下車救人。
所以虐童者,發現小孩失去意識,
會送醫還是直接就殺了?
跟古早時期大車司機一樣啊 壓死還賠比較
少
大車沒有加重刑罰還是碾死 之前虐童
沒有加重也是致死 所以加重後反而致
死這邏輯根本不能成立
大車都嘛判個過失致死 碾死是因為賠
償金額 就是爛法官害的
看法條是有這個漏洞,應該補起來。
區分過失和蓄意還是比較周延
還是有凌虐阿
詭辯,送醫小孩可能不會死,那就不符合凌
虐致死
你既然前提是「凌虐但還沒死」既然這樣就
會有機會送醫不死
不死自然刑罰就輕
你如何判斷當下犯人認為送醫還是必死所以
乾脆殺了
大卡車會壓死不是因爲怕刑度,是怕後續賠
償費用
壓死人絕對刑度比壓傷重傷還要重
有夠爛的詭辯
沒有!我是殺了他才虐的不算 我的犯
意是殺人
這就是dpp考慮的點,這都要認真討論,結果
藍白只想政治操作
藍白不在乎
不要虐童就好啦
比照歐美好嗎?
只要和虐兒相關的,一律家中
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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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知名綠師林智群:虐童致死是不小心殺人不是故意的,所以比較不嚴重。如果因死刑讓施 虐致死的家長一不做二不休直接埋了找不到怎麼辦? 有沒有一種可能,會埋屍的施虐者就算沒死刑擔心坐牢一樣埋屍? 這樣是不是接下來就要虐童致死除罪化了?![[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i.imgur.com/6bknFNdb.jpeg)
這個林「大」律師根本在唬爛,要不是我有查證也要被他帶風向了 新修法的內容在這裡 照他舉的a情況故意虐待+過失致死,依照新法最低只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情況以凌虐手段殺童,是無期或死刑![Re: [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Re: [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i.imgur.com/6bknFN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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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律師想說的是不是這樣 惡保母凌虐兒童,一個不小心發現兒童奄奄一息快死了,送醫也不一定可以救 沒修法前因為虐童致死刑度比較輕,還是會送醫看看能不能救活 修法後因為虐童致死要判死刑或無期,乾脆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找個地方埋了 被抓還可以主張自己就是殺人不是虐童致死
確實 建議以後死刑別一顆子彈結束 直截改成凌遲好了 直接做成北京烤鴨 千刀萬剮兩天切個三千片![Re: [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Re: [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i.imgur.com/6bknFN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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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dpper都這種思維嗎? 你的問題很容易回答 屍體生前受虐 那就是A21
推 gn7722: 詭辯,送醫小孩可能不會死,那就不符合凌 223.137.186.173 07/18 16:05 → gn7722: 虐致死 223.137.186.173 07/18 16:05 → gn7722: 你既然前提是「凌虐但還沒死」既然這樣就 223.137.186.173 07/18 16:06 → gn7722: 會有機會送醫不死 223.137.186.173 07/18 16:06 → gn7722: 不死自然刑罰就輕 223.137.186.173 07/18 16:06![Re: [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Re: [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i.meee.com.tw/s3pbSL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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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惡意撞死警官是否符合死刑條件?剛剛google 一下 (以下資訊來源:臺灣高等檢察署 ) Q:『殺警、傷警的刑事責任為何? 是否有加重刑罰?』![[問卦] 惡意撞死警官是否符合死刑條件? [問卦] 惡意撞死警官是否符合死刑條件?](https://i.imgur.com/FvwuU7J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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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民進黨擋「兒虐致死加重刑期」??你在刑法上看到OO致死,表示OO是主要犯行,致死是OO之後導致的結果 比如過失致死、傷害致死等,刑度通常會比殺人罪要輕 因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普遍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 但檢查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時使用的法條是OO致死或殺人,會斟酌嫌犯犯行等各項證據 來判斷其罪行是否有殺人的故意![Re: [討論] 民進黨擋「兒虐致死加重刑期」?? Re: [討論] 民進黨擋「兒虐致死加重刑期」??](https://www.tpp.org.tw/aimg/a/25/197/2519708525628669668f0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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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紅孩兒: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鶄的神紅孩兒說過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所以有可能一種情況是凌虐致死但是對孩童沒 有造成傷害,這樣施虐者還能算過失致死嗎? --![[討論] 紅孩兒: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 [討論] 紅孩兒:凌虐不一定會造成傷害](https://i.imgur.com/FDADnLc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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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針對這次修法 推文裡很多人討論很多了 我只是針對我看到的新聞內容整理了一下 這篇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 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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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支持上街!民進黨執政時期都未曾有大規模街頭訴願行動! 訴求須納入通盤系統性檢討社會保護網,人力與資源配置,兒福中介機構權責。 另外是大家最關心的刑度問題: 虐童致死已在2019年調整刑法,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但我自己覺得這部份司法與民眾最大認知差異就是新聞中所提![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 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3/13/4606549_1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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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為什麼會覺得修272跟修286一樣啊?民進黨主張修286條於比例原則有問題 然後一堆人跟著講這一句 那你們是主張改在272條 ?我解釋一下差別在哪 刑法272條是針對刑法271調的普通殺人罪訂定 要符合271調殺人罪 必須要「同時」符合 主官跟客觀兩個條件 客觀很簡單,有人被殺死就成立![[討論] 為什麼會覺得修272跟修286一樣啊? [討論] 為什麼會覺得修272跟修286一樣啊?](https://i.meee.com.tw/V4MXzos.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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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不看針對未滿18歲或7歲的部分![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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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正確說法應該叫做凌虐致死罪 其實已經有接近的 只是都針對特定對象 而不是普及於所有人之間 再者對於凌虐的定義 好像都比較難量化![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 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https://i.imgur.com/YDiblq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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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虐殺兒童最重可處死刑朝野協商通過無表決我不是草 這個可受公評吧 但你這個圖裡面的朝野協商是在講272 是針對271「殺人者」 民進黨反對跟邱議瑩二讀按到同意那個 是針對286「凌虐者」相關的加重 你這就是混淆 視聽 271殺人者怎麼判定是個問題 你是用最終行為來判斷的話,那286的致死加重就應該加在23
Re: [轉錄] 徐巧芯fb 出席司法你正義嗎?你禮貌嗎研討我別的不談 專談剴剴案 徐巧芯滿嘴謊言 1.剴剴案 檢方是以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3項 凌虐兒童致死來起訴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6 條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