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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翁達瑞FB:一張「無法送達」的告訴狀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 翁達瑞FB:一張「無法送達」的告訴狀作者
yoyoflag
(武漢肺炎乃神罰天擇)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42

告訴狀可以送達地檢署
但地檢署會直接駁回

這事我早就在本版 分享過自己經驗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M.1660692210.A.467

台灣跟美國的司法互助中 本來就不包含調閱 妨礙名譽 這一類

駁回書第一句 大概就是
"本案非與美商facebook協定可調閱資料之案由"

台灣本地的PTT 都可以不給資料了
你叫美商給喔?

余正煌等於是花錢 幫律師炒作知名度
律師賺錢又賺知名度而已

FB是有像PTT 會顯示IP給你看嗎?

這種新聞就是寫給無知的人看來爽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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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103.42 (臺灣)
PTT 網址

chirex08/26 14:25所以他們告的不是翁達瑞啊。

Borges08/26 14:26如果你告翁達瑞才有這個問題 現在他們直接認定翁是陳時奮

Borges08/26 14:27有之前的法院判決書可以做為翁=陳 的依據

korsg08/26 14:27如果法院過去就有認證過翁=陳 那直接告陳即可

korsg08/26 14:28管他翁躲在哪個星球都無所謂,甲賽本記得來法院報到就是了

dssb197808/26 14:30翁的論述就是,不管我說啥都都沒有辦法叫我負責!這種

dssb197808/26 14:30信口開河的論述,還有媒體要繼續轉載,真的是其心可議

macrose08/26 14:30照你的說法,余跟他的律師不無知啊

ll6a08/26 14:31除非陳時奮沒有中華民國戶籍,不然妨礙名譽誹謗是告訴人的

ll6a08/26 14:31所在地為依據

chirex08/26 14:32陳如果不是翁達瑞,也只要到案說明他不是本人就好。

ll6a08/26 14:32依據送達主義,送到你沒出庭就是通緝

chirex08/26 14:32其它就沒陳的事了。不然不到案說明,一樣會被通緝

chirex08/26 14:32因為目前余正煌告的是陳時奮,並不是直接告翁達瑞

dxzy08/26 14:36不只妨礙名譽吧 真要挑一個可以的也不成問題

dxzy08/26 14:37能告他的也不只余一個

chx6408/26 14:50PTT哪會不給資料? 很配合都直接給好嘛

biopdm08/26 14:50原po可能不了解法院訴訟程序

chx6408/26 14:51你是被警察唬弄了吧 實際上偵查隊的行文過去都乖乖給的

對手在PTT喊告我 到我被警察找到 都半年以上時間了 如果PTT直接給 警察會需要半年嗎? 警察為啥會跟我聊這個 就是因為我看到桌上一疊資料 放著我跟前任、現任房東的租屋契約 我才好奇發問啊XD 你沒聽過通保法嗎? 有這法律在 網站就是可以不給 警察只能靠自己想辦法查而已

biopdm08/26 14:53法院會請原告律師申請被告戶籍謄本,然後寄法院開庭通知函

biopdm08/26 14:55被告可以出庭為自己辯護或不出庭。當然不出庭就是喪生自己

biopdm08/26 14:55辦護權利,損失很大

chong1708/26 14:57況且這種小罪,被告不出庭,法官也可以直接宣判,根本沒

chong1708/26 14:57

bbbing08/26 15:01你講的是跟FB索取當事人資料,根本是另一件事

※ 編輯: yoyoflag (182.234.103.42 臺灣), 08/26/2022 15:07:02

freeclouds08/26 15:27之前高虹安有被駁回嗎?

chx6408/26 18:18我的案子的話 對方提告七月 我11月才被通知做筆錄

chx6408/26 18:18閱卷資料就有回函給分局 PTT提供了IP資料推給警察請他去跟

chx6408/26 18:19ISP要註冊資料 (畢竟PTT上面註冊資料不一定是正確的 但是IP

chx6408/26 18:19的註冊資料肯定是正確的) 所以並不是像你說的那樣PTT都不會

chx6408/26 18:19提供

chx6408/26 18:20另外也要看警察那邊發文過去要求的是什麼內容

chx6408/26 18:22警察給你看的資料應該也不是全部 要全部詳細的話你可以去

chx6408/26 18:23聲請閱卷資料 基本上還會有你的戶籍那些一大堆 應該不會只

chx6408/26 18:24有租屋契約 通保法你也要看針對的對象案情 PTT乖乖會給的

chx6408/26 18:25如果是傳聞中FB和YT這種境外公司是連IP都不提供 鳥都不鳥

chx6408/26 18:27所以結論就是 只要有你IP 接下來就是如何證明你使用這IP而

chx6408/26 18:30已的問題 所以拿通保法出來說嘴其實是很矛盾的 畢竟你看看

chx6408/26 18:30通保法11-1 你犯的罪有三年起跳的刑期? 沒有啊 是不是

chx6408/26 18:31且你被告條目並非通保法第五條所規定可調取之"通信紀錄"

chx6408/26 18:34另外有種說法是 調"通訊資料"要聲請 調"使用者資料"不用

chx6408/26 18:37補充跟你說一下 你加重毀謗最重本刑是2年 理應無法調閱

chx6408/26 18:38所以建議還是聲請閱卷來看偵查卷都查了些什麼來打官司

dxzy08/26 18:52阿 不是因為你填的是假資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