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隋棠遭爆惡鄰「欠11萬不繳」回應了 槓上
原文恕刪,但總結一個重點:
- 不能自己對管委會開debit note,這不是公司之間的AP/AR抵銷
- 欠繳管委會也是違法的,管委會有權利追討
因為老家住大樓頂樓獨戶,所以在這邊分享之前是如何攻防公共空間漏水處理的方式
但說真的,老大樓的管委會都是一些不想花錢的老人,但先說結論:大樓最後花了更多錢
老家現在屋齡30年,大約在15年前就開始產生天花板滲水,
管委會當初「完全」不想花錢修理,那些沒知識的老人根本沒有「維護公共空間」的概念他們主要的想法就是---那是你家的屋頂,你們自己處理
接下來委請律師打了第一次的訴訟,毫無疑問的當然是我方勝訴
但那時委任的律師並沒有做得很周全,只有敘述「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的籠統規範
加上管委會仍是消極擺爛不處理,放了一年後只好申請強制執行
最後管委會以便宜的塗PU或是內部打針的方式,但過了一年之後立刻又失效
然後又以該訴訟結論提出強制執行,管委會又改用其他塗料等等無限迴圈
因為了解管委會不想花大錢的想法,小弟甚至有在區權會的時候提出兩個方案
1. 修繕由我家自行負責,未來管理費減半,但不適用下一任屋主
2. 管委會按照我方提出的整個防水層刨除重舖工法,費用我家負擔一半
但管委會那群老人又用「這要全體住戶同意」等理由一直拖延
直到家母受不了自己找了工班決定不管如何先行施作,但施工當天工班卻被主委擋在門口以「無法確認是否會破壞其他公共區域」為由,不准我方進行工程
之後真的忍無可忍,於5年前重新提起訴訟,並且直接花錢找了土木技師公會鑑定
一審判決結果勝訴,管委會不服提出上訴,最後又花了一年半二審定讞
管委會最後所花費用1.一審二審律師費 2.我方全額土木技師公會費用 3.指定工法修繕
最後管委會花了比我當初提出的費用三倍以上,小弟也是氣到幫家母買新家準備搬走
雖說這三年管委會換了一批二代成員有擺脫那些老人觀念,但真的不想再看到那些人了
總之奉勸大家如果想住大樓頂樓,就以下幾個選項
1. 自己當主委,平常無給職就當替自己的頂樓打工
2. 準備好一筆基金,大約每5~10年維護一次,但前提要大樓同意施工
3. 死了這條心,不要買頂樓
雖然真的勞心勞力,但生活品質好,沒樓上噪音問題真的是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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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辛苦了 有底氣幫家人換更好的環境
你當初應該跟那些老人說你負責全修,這樣比較快,
自己的時間無價
這沒有花比較多啊 是本來就要花的 拖了好幾年
頂樓漏水又熱 除非比較便宜 不然傻了才買頂樓
頂樓問題多又熱 完全看不出有啥尊榮感 誰洗的頂樓最頂
害死一堆人
以前買頂樓是期待可以頂樓加蓋吧
這時候誰急誰不急就很重要了
實用推
我朋友是1+2
所以你家水濂洞 隨棠家沒有
感謝分享~
感謝分享
它們多打了這這麼多官司的費用管委會要賠阿
絕對是賠比本來乖乖修理多 只是住戶浪費的是人生
3最快,房版一堆人鼓吹頂樓安靜超棒,結果有料到這
個問題嗎
打官司超浪費時間的,原Po 大概也是一肚子火氣
超實用的分享!我猜隋棠自己修也是一樣這樣,所以才會氣
到要捐1 00萬!他要修的時候,肯定也是被管委會阻止,自己
花錢修,都還要被阻止施工!老人舊觀念,氣不氣人?難怪
日本要收大樓的積立金!積沙成塔,有一天社區要花錢的時
候,才不會捉襟見肘訴訟不斷!
隋棠那社區住戶也不聰明,雖然他是名人容易被攻擊和針對,
但是是社區的名字一旦曝光,房價也會受影響!光聽到會漏
水,就有一堆人不敢接了吧!
其實日本的頂樓防水每10年會重做一次
修繕積立金裡面直接支出
日本人管理費繳起來一分為二
一份是日常管理一份是修繕積立金
才會有錢修繕
台灣的管理費都花在人事成本上了
日本一開始就是收到錢只准花一半
至少要存三到五成修繕積立金
你們那管委會真的滿北七的 XDDD
但我確實也遇過那種明明很簡單可以處理起來,頭鐵到最後
背前科又要罰錢的
說了好像非頂樓 樓上就不會漏水
非頂樓 樓上漏水更有的灰
其實頂樓塗防水漆才5萬而已,現在的材質較好可撐比較久
要打掉重弄當然可以,自己貼差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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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民事糾紛, 又不會坐牢 你告上去, 就是一方要付管理費 另一方要負責維修或是給已付的維修費 隋棠真的有維修的話根本不怕你告 事實上你引用的那個判決4
隋棠做的很好,她不就是用一樣的方法對付管委會 管委會不修頂樓漏水擺爛,要住戶去告 住戶擺爛不交管理費,換你管委會去告啊 不要講什麼走法律程序啦 這就是最沒效率的方法3
這棟根本算不上豪宅,那個八千多萬不知道怎麼算的,畢竟是三十幾年的建築了。 要不是她住進來,你大概一輩子不會注意到這個社區,更不要說上新聞了。當然有些住戶認為她住進來有推升房價的作用,不過在新聞不是都正面的情況下,我不認為對房價全然是正面影響。 我不是沒有頂樓的物件(不是這社區),不過我基本上都是自己維護。當家裡漏水,我習慣第一時間就自費處理,而不是放著讓它漏,管委會一拖,家裡只會受潮更麻煩。頂樓補防水,幾年補一次,花個幾萬塊跟不用被樓上鄰居吵,對我來說是值得的。當然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她跟管委會還有其他鄰居的紛爭我不清楚,所以我不下什麼評論。但是我們管委會以我接觸的經驗,效率並不差,公共設施也維持得不錯。如果她打算走法律程序,那也尊重,就看法院怎麼判囉。 --![Re: [新聞] 隋棠遭爆惡鄰「欠11萬不繳」回應了 槓上 Re: [新聞] 隋棠遭爆惡鄰「欠11萬不繳」回應了 槓上](https://i.imgur.com/QYmQ2r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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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這民事糾紛, 又不會坐牢 : 你告上去, 就是一方要付管理費 : 另一方要負責維修或是給已付的維修費![Re: [新聞] 隋棠遭爆惡鄰「欠11萬不繳」回應了 槓上 Re: [新聞] 隋棠遭爆惡鄰「欠11萬不繳」回應了 槓上](https://i.imgur.com/vIklKz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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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是各國很大問題 大陸 香港好像更嚴重 你以為日本 歐美好其實無賴一堆 台灣以前沒管理維護概念 頂樓就頂樓負責37
如果您們看過隋棠房子之前的照片 也許能同理她這麼生氣的原因 這戶我們賣過... 附上隋棠裝修前的照片:![Re: [新聞] 隋棠遭爆惡鄰「欠11萬不繳」回應了 槓上 Re: [新聞] 隋棠遭爆惡鄰「欠11萬不繳」回應了 槓上](https://imageproxy.pimg.tw/zoomcrop?url=https%3A%2F%2Fpic.pimg.tw%2Fyyc0408%2F1443005292-3084391887.jpg&width=600&height=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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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理隋棠的做法 雖然不繳管理費不是很理想 我想這是人家無聲抗議 畢竟反應管委會 遲遲不修頂樓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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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大樓不得拒絕裝設充電樁 電動車霸王條款如果法案通過,建議有需要裝, 管委不同意的可以預先提告 爭取時間 這個邏輯跟屋頂漏水修繕社區要出一樣 78一點的管委會, 或是提出要裝的人太78沒誠意20
Re: 頂樓到底能不能買我沒住過頂樓,也只有買過現在自己住的房子而已,但目前為大樓現任管委會成員,前兩 天剛帶廠商查看有一戶頂樓住戶漏水的問題。 我住的大樓屋齡15年,頂樓防水層幾年前已經有處理過一次了,但這個東西本來就有年限 。 漏水的住戶我走進去嚇死,他家所有的天花板幾乎都已經都呈波浪狀......我以為我來到14
[請益] 管委會被告大家好,最近收到社區的管委會公告,要用管理費支付一筆律師開銷。 起源是前年新住戶搬來與前保全公司有裝潢糾紛,此住戶(後來直接又賣掉)提出要檢視 新舊保全合約,結果被管委會拒絕調閱,因此提起訴訟。 目前查出依社區規約,管委會可以支付律師諮詢費,但並未含訴訟費用。且明訂社區公共 基金使用僅限公共設施及安全維護、節慶佈置等。10
[閒聊] 地雷廠商 大家樂清潔社 裝潢毀損一、事發 由於大樓低樓層是公共管線阻塞漏水的好發區域, 所以居住的大樓管委會每年會固定以公共基金支出來委託廠商來進行公共管線疏通工程。 在兩周前,該廠商受委託前來家中進行疏通作業, 工人施作時從廚房拔除水槽的排水管然後往下進行通管作業,4
Re: [新聞] 入住大直豪宅3年!隋棠爆欠管理費11.3萬頂 : 樓住戶們多年來飽受漏水之苦,家中裝潢和傢俱屢次的受到損害。 : 以我這戶為例來說,我們已經遭受漏水損害長達三年,但向管委會反應要求處理卻屢遭 管 : 委會敷衍並完全置之不理。3
Re: [新聞] 入住大直豪宅3年!隋棠爆欠管理費11.3萬我記得前幾年也有類似的新聞 那時候有律師出來解釋 基本上因為現在法規的不完善 導致中間很多漏洞和問題 就是頂樓住戶是很衰小的2
Re: [新聞] 入住大直豪宅3年!隋棠爆欠管理費11.3萬不對喔 不是這樣喔 : 那有人會說頂樓住戶自己出錢 : 重點就來了,管委會是有權拒絕住戶施工的 : 因為頂樓如果是露天陽台,是算公共空間 : 是不能任意施工的2
Re: [問卦] 買大樓頂樓是不是最頂的住戶?買大樓打死再便宜都不要買頂樓 他媽101%一定漏水的..重點是漏水不是你想花錢就可以處理 還要管委會跟全體住戶同意 依照現在人的你家漏水又不是我家漏水的心態 你就繼續接受下雨會漏水的現況吧2
[問卦] 管委會擺爛不修漏水怎麼辦?在共管地方,在屋頂有發生漏水,導致頂樓天花板有壁癌, 以下為Chatgpt回答: 1.先走「內部程序」 書面通知管委會(建議用存證信函),要求於合理期限內提出修繕計畫。 如果管委會無回應或拖延,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委會會議提案,
Re: [請益] 頂樓漏水屋主說找管委會處理嚴格來說,要看漏水的原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