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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嗯.我想來挑戰看看.這篇文章會不會被砍掉

看板home-sale標題Re: [閒聊] 嗯.我想來挑戰看看.這篇文章會不會被砍掉作者
ritud
(小風)
時間推噓 5 推:5 噓:0 →:1

※ 引述《hsubrian (brian)》之銘言:
: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258
: 裡面有提到法院實務上,多認為房仲仍負有瑕疵調查義務,若房仲確有違反調查義務而造成買方受有損害,仍得依契約或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 實務上也有
: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17
: 更何況影片裡業務有說我們這邊都會做全權的處理與負責。
: 法律事務所的說明,我是比較相信啦。
: https://i.imgur.com/VgDKA19.jpg

: 這是不動產仲介公會,給會員的建議,
: 經紀人員收取服務費用促成交易,應確實調查房屋現況,包含違建情形,氯離子檢測,輻射鋼筋,滲漏水等狀況,以免造成交屋時的履約糾紛與折佣的情形發生。
: 但要求懲處相關人員,於法無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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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這個案例我還滿有興趣的所以去查了一下。

基本上ceca大所說的大方向並沒有什麼離譜的錯誤,我不曉得大家為何
要狂噓。仇仲、仇投客是一種主觀看法,但法律問題還是要訴諸客觀依
據比較好。

網站的這個案例,判決應該是台北地院96訴9016:

https://reurl.cc/31zz58

這個判決內容有點多,但很適合房版的人收藏起來以備不時之需,針對
房仲義務的部分,重點是在765 行以下,法官寫了「本院採肯定說」,
然後再往下看下去,法官引了學者論述及學理,從這兩點就可以看得出
來,房仲的義務要做到什麼程度(單純轉述正確就好?要對標的物查核
?),在當時這個爭點也還沒有定論,因為有定論就不用寫採什麼說,
一定是有肯否二說才需要擇一;而且也不用論學理,引法條就好了。

所以,這整份判決可以看得出來這位法官想用司法設立某種「標準」。

但這並不代表ceca大的經驗就是錯的,因為他所說的情況確實是絕大多
數進法院案例的常態,因為你不一定能遇到想設立標準的法官,大部分
都是比較普通,單純依法判決的法官,這種時候,能不能提出法院能採
用的依據,就是勝敗的關鍵,那通常會敗訴的原因就是,不懂法律的人
實在很難提出法院可以採用的依據,就算他講得有道理還是會敗訴。

那這個判決值得收藏的原因就是,至少它點出了房仲應對不動產現況說
明書負責的一個依據,要打官司從765 行開始往下抄,雖然採不採還是
看法官,但至少可以把房仲拉進要負責的射程。

不過這也不代表穩贏,因為即使單論這份判決,也只有說房仲要盡查核
義務,但沒有說對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的記載要負保證責任(這個還是
找賣方比較有贏面)。

要打比方的話,像誹謗有個「真實惡意原則」,媒體對於報導如能證實
已盡調查義務,縱使報導最終被發現不實,亦能免責,所以如果房仲已
做「必要之詢問及調查」(判決第882 行),還是有可能免責的。

至於「必要」的標準是什麼,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依照我的經驗,通
常是法官依個案認定該怎麼判比較公平來自己解釋。

不過這份判決真的有點久了,現在是否形成通例或甚至已有判例,這個
我不清楚。

以上見解,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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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anWang01/31 20:03多方思考是好事 推一下

Usamiakihiko01/31 21:15感謝分享

cofepupu01/31 21:18可惜不是板上知名檢舉魔人某律師出來po像這篇這麼有料

cofepupu01/31 21:18的文章。

dragontwo02/01 13:14知名QQ嘴炮律師

q135q13502/02 03:28一個說會因人廢言的咖小在那邊講可惜 真的滿搞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