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嗯.我想來挑戰看看.這篇文章會不會被砍掉
※ 引述《hsubrian (brian)》之銘言:
: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258
: 裡面有提到法院實務上,多認為房仲仍負有瑕疵調查義務,若房仲確有違反調查義務而造成買方受有損害,仍得依契約或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 實務上也有
: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17
: 更何況影片裡業務有說我們這邊都會做全權的處理與負責。
: 法律事務所的說明,我是比較相信啦。
: https://i.imgur.com/VgDKA19.jpg
: 經紀人員收取服務費用促成交易,應確實調查房屋現況,包含違建情形,氯離子檢測,輻射鋼筋,滲漏水等狀況,以免造成交屋時的履約糾紛與折佣的情形發生。
: 但要求懲處相關人員,於法無據就是了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這個案例我還滿有興趣的所以去查了一下。
基本上ceca大所說的大方向並沒有什麼離譜的錯誤,我不曉得大家為何
要狂噓。仇仲、仇投客是一種主觀看法,但法律問題還是要訴諸客觀依
據比較好。
網站的這個案例,判決應該是台北地院96訴9016:
這個判決內容有點多,但很適合房版的人收藏起來以備不時之需,針對
房仲義務的部分,重點是在765 行以下,法官寫了「本院採肯定說」,
然後再往下看下去,法官引了學者論述及學理,從這兩點就可以看得出
來,房仲的義務要做到什麼程度(單純轉述正確就好?要對標的物查核
?),在當時這個爭點也還沒有定論,因為有定論就不用寫採什麼說,
一定是有肯否二說才需要擇一;而且也不用論學理,引法條就好了。
所以,這整份判決可以看得出來這位法官想用司法設立某種「標準」。
但這並不代表ceca大的經驗就是錯的,因為他所說的情況確實是絕大多
數進法院案例的常態,因為你不一定能遇到想設立標準的法官,大部分
都是比較普通,單純依法判決的法官,這種時候,能不能提出法院能採
用的依據,就是勝敗的關鍵,那通常會敗訴的原因就是,不懂法律的人
實在很難提出法院可以採用的依據,就算他講得有道理還是會敗訴。
那這個判決值得收藏的原因就是,至少它點出了房仲應對不動產現況說
明書負責的一個依據,要打官司從765 行開始往下抄,雖然採不採還是
看法官,但至少可以把房仲拉進要負責的射程。
不過這也不代表穩贏,因為即使單論這份判決,也只有說房仲要盡查核
義務,但沒有說對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的記載要負保證責任(這個還是
找賣方比較有贏面)。
要打比方的話,像誹謗有個「真實惡意原則」,媒體對於報導如能證實
已盡調查義務,縱使報導最終被發現不實,亦能免責,所以如果房仲已
做「必要之詢問及調查」(判決第882 行),還是有可能免責的。
至於「必要」的標準是什麼,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依照我的經驗,通
常是法官依個案認定該怎麼判比較公平來自己解釋。
不過這份判決真的有點久了,現在是否形成通例或甚至已有判例,這個
我不清楚。
以上見解,供各位參考。
--
多方思考是好事 推一下
感謝分享
可惜不是板上知名檢舉魔人某律師出來po像這篇這麼有料
的文章。
知名QQ嘴炮律師
一個說會因人廢言的咖小在那邊講可惜 真的滿搞笑的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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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仲介拒收斡,之後找到屋主成交會有問題嗎通常這種案例都會建議直接找別家房仲付10萬類似的價格簽約 10萬好拿嗎? 你覺得簽約而已當然好拿 簽約代表這家房仲+代書也要為了這筆簽約付法律責任 如果事後有問題也是可以找他們凹 判決不能代表啥 如果碰到一個法官認為要賠償6% 就要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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