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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提供「修正版論文」當證據告陳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高虹安提供「修正版論文」當證據告陳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14

※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 1.論文與期刊內容大量相符合
: 2.被告主張「自我抄襲」
: 於法
: 該期刊屬於資策會財產享著作權
: 於理
: 該期刊三人共同著作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
: 3.辛辛那提大學認證?
: 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Jane Strasser博士雖於111年8月22

: 之電子郵件中表示:「對研究生學院而言,並無關於自我抄襲的定義,因此院方無需追
: 。我已驗證過,確認論文沒有版權問題。」
: Jane Strasser博士另於111年8月24日對被告之電子郵件中表示,上開信件內容是供內

: 討論,足見只是其個人意見。
: 很明顯該名教授單純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校方,還特別強調信件內容供內部討論,意思

: 沒有想為其背書。
: 結論:
: 法律認證貪污犯! 抄襲犯! 誣告犯!
: 不愧是女神!
: 越貪污 我越愛
: 越抄襲 我越挺

超沒水準的回應。

著作財產權,只是財產權,跟抄襲的定義無關,
真要有關的話,是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就不是資策會的。
判決書就是寫到一半發現這個,所以才沒繼續寫下去,
寫下去就被婊到翻。
但實際上心證就仍然有著作權法。

內部討論,也是該教授的意見,
就算是未成熟的意見,也是可以做為打擊主要證據/論點的證據方法。
這法官根本連基本的刑訴概念都沒有,
反證不需要證據能力,典型的就是被告、證人在外面的說法,即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本來就可以拿來反證用。

最後,這件誣告案,本來就不該審查抄襲與否,我前文已述,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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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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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apple807 08/02 22:43你怎麼跟他認真XD 不要花時間了

goodapple807 08/02 22:43看到他過去精彩的發言

treeeasy 08/02 23:00有些人根本不值得回應,其文字也不值得

treeeasy 08/02 23:00看,他們也根本不是來討論道理與事實的

treeeasy 08/02 23:00,他們是來污衊與造謠的,唉,因為民進

treeeasy 08/02 23:01黨,臺灣這類人變得好多好多,騙走了一

treeeasy 08/02 23:01堆愛臺灣人的理智。

sheng612 08/02 23:03資策會公開的東西本來就可以引用

sheng612 08/02 23:04哪有什麼要取得同意,牛頓力學有問牛頓嗎

simdavid 08/03 00:15誣告案,法官判定高虹安「自知有抄襲之

simdavid 08/03 00:16虞」

simdavid 08/03 00:16京華城案,檢方庭上還在試圖證明柯文哲

simdavid 08/03 00:16「自知有違法通過容積獎勵之虞」

simdavid 08/03 00:16然後都拿不出具體事證。

holien 08/03 00:29看一些沒水準的回文就愈覺得綠的支持者水

holien 08/03 00:29準堪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