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京華城容積率核准到底有沒有違法
※ 引述《jacky07130 (jacky07130)》之銘言:
: 一堆人的認真討論根本沒意義
: 只要黨給你三個綠色法官
: 然後說柯文哲對於都更審議委員會有實質影響力 他說了算 那就成了
: 至於有沒有實質影響?這完全取決法官心證
: 根本沒個準
: 所有綠色法官是否佔三個法官的多數
: 才是關鍵
幾個重點,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其實根本沒有規定容積獎勵,
該自治條例第25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
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
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及有關
交通、景觀、防火等事項,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其實也沒有規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可以創設容積率,
反而是該自治條例第23條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照容積管制之規定辦理。
再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
第三種商業區的容積率上限就是560%,
所以除了容積轉移以外,或都更、危老的法定容積獎勵外,台北市第三商業區的容積率最多就是560%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4.46 (臺灣)
※ PTT 網址
49
首Po昨天黃國昌說檢察官是看了監察院報告說京華 城案違法開始辦的,但是有說到監察報告裡有 些地方是有問題的,那這份報告的效力到哪? 感覺這部分還是羅生門啊!這部分違法與否 要誰說的算啊?16
內政部有相關的法規跟準則,台北市的都市計劃已經授權給地方政府, 主管機關就是台北市政府。 都市計畫法本來就要求細部計畫有居住密度跟容納人口的規定, 問題在於台北市的土地分區管制沒有寫容積獎勵要怎麼給, 照內政部的審議原則,都委會審議過不可以違背都計法22條即可3
一堆人的認真討論根本沒意義 只要黨給你三個綠色法官 然後說柯文哲對於都更審議委員會有實質影響力 他說了算 那就成了 至於有沒有實質影響?這完全取決法官心證 根本沒個準2
看到這篇文章和一堆鄉民推文 我笑了 你知道推文說合法的那些鄉民 當時也說某人民調領先嗎 結果你看看出來的結果是什麼16
監察院對於京華城是糾正案 並非 糾舉案 如果搞不懂糾正跟糾舉的差別 請看監察院自己的圖卡 當然 依照刑事訴訟法3
違法? 那你看高雄國賓 一千多%容積率耶 被爆出來之後 市政府趕快找人重新鑑定 鑑定變成危樓的報告 是一個人鑑定的 我絕對尊重專業4
現在再回頭討論有沒有違法 只是信者恆信的問題 邵琇佩跟彭振聲認罪了 但是很多人認為是被檢調強迫認罪 回過頭複習一下京華城在都委會3
今年年初 北市都發局就針對監察院的糾正案做過回應了 回應監察院糾正京華城案,都發局將配合檢討通案審議原則 發稿日期:113年01月24日9
可以簡化問題一下 1. 法界多數見解,本案檢察官(包含兩次羈押庭法官),監院認為的違法就是違反土管 條例,非都更就是只能560%,超過0.1%都不行(除了容移)。個人認為北市府都委會有瑕 疵,但不是不能討論,因為多有前案也這樣做(101、南港輪胎…等)。有沒有瑕疵,有 ,有待行政法庭認定,以及國土署出來說清楚為何過去從來不阻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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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楊智傑觀點:京華城容積獎勵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 第 39 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 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5
[轉錄] 黃珊珊FB 監察院糾正只看到商三容積率560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黃珊珊FB 3.轉錄內容︰8
Re: [爆卦] 蔡正元FB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19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其實如果你有看前面有人貼的連結 你的疑問都在這篇裡面可以回答 繼續往下看 我分段給你回答 ※ 引述《eleta (左右衛門)》之銘言:23
[轉錄] 李正皓FB 黃珊珊與威京已完成空中串證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李正皓FB 3.轉錄內容︰8
[討論] 用都市施行條例25條一樣不能超過560%民眾黨33最近提出市府認為有合理必要 就能用25條擬定細部計畫 讓主導權變成市府 也不說清楚是哪個25條 不知道的還以為是都市計畫法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8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很長 只擷取一段不痛不癢的部分說沒有違法 怎麼會失去要寫逐字稿的精神? 我直接揭露監察院的結論 (一)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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