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理性討論,關於反質詢定義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 得面對真人攻防、仙拚仙
: : 而非只是對著直播觀眾單方面宣教?
: : 黃國昌這三個月的時間都在幹嘛?
: : 到底是什麼環節出了問題?
: 其實如果糾結反質詢的定義
: 不就回去修法 把反質詢定義修到大法官滿意就好了
: 這個也擋不下國會改革法案阿
: 這些大法官或是媒體真的知道他們在幹嘛嗎
這真的是搞錯對象
蔑視國會法不是應該把這幾條修到大法官滿意
而是應該把起訴權丟回檢察官
裁判權丟回法院
國會能做的事就是真的覺得對方有這些問題
(反質詢、作假證、拒回答、蔑視國會)
送去檢察官起訴
美國也是這麼幹的
沒有國會自己罰的
--
藐視國會罪不是就像你說得這樣嗎?
只是立法院內部先決議要不要送檢調而已
至少現在那些罰款的不是啊 那些是行政罰 全世界沒這樣搞的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0:52:09至於藐視國會的部分...是該修一下
同意
丟給檢察官去起訴 代表1年後才會有結果
一年後有結果自然還是有嚇阻作用
哪個官員會因為能躲一年就去試法?
就是修法時寫得太爽,覺得要把啥全部包
進去,什麽權都想要
那七年呢?
不管幾年,只要真的有在處理都有效果
怎樣 立法院丟到檢察官桌子底下喔 七年
現在這個罰鍰 性質還比較像怠金
你會因為十年後才被關就現在想犯法嗎
正常官員沒有人會想被關 不管幾年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上就不會被關啦
不是會不會被關的問題喔 總之 我下面直接寫一篇了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0:58:39搞不好檢察官就直接職權不起訴
主要看法官想不想關你 刑期不是問題
那隻就狗廁啦
檢察官緩起訴或不起訴了啦 還法官
不起訴就沒事啊 檢調的職權沒啥好說的
1年以下的罪 根本就是不痛不癢
四個月兵都有人受不了了 別說一年
沒官員真的想被起訴還被判不能緩刑
不能先入為主認為一定不起訴或緩起訴
只要判決確立一次 就有嚇阻作用
就算上法院也是易科罰金啊
因為沒有多少當到官員的人會想去試那個
易科有刑期問題,還有法官裁量問題
你不能先假設一切都能易科或緩刑
即使只要關三個月 法官不讓你易科也行
不服行政罰 可以去法院說
易科罰金然後呢 立法院行政罰緩才真的
關不了人
這題我會!選我!
一年以下不痛不癢XD 那我覺得你可以去
犯法一下
這和立法過程有關:其實,在517前的版
本,刑法要修141-1,141-2 那時包含人
民,包含反質詢等藐視國會行為,都有版
本要用刑法辦的。只是517版,亂融合一通
,就變成現在這樣,亂七八糟的原因在此
。
你們可以去看立職法原本的2x案,超扯到
你會想這些立委當自己是神嗎?
反質詢要判刑 違反比例原則
這不只是是否檢調法官職權問題
而是違反比例原則就是違憲
用刑法辦是跳過法官自己宣判嗎
是要移送檢察署讓法官判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9.103 臺灣), 07/11/2024 01:34:14反質詢又不一定藐視國會到底是真的
不懂還是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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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黃國昌的答辯書主張 質詢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所以反質詢也不會違反明確性原則 這樣的陳述在尤伯祥大法官看起來 是「以問答問」3
其實都講到爛的東西了 反質詢確實會有定義模糊的時候 到時候就是議會決議表決 將範疇藉由經驗與判決完備 以後就會知道喔原來這種行為也算是反質詢 但總不會全部的反質詢行為都難以定義吧?1
我覺得真正問題是議會跟行政互動的問題 行政立法之間的互動文化是如何 是彼此行禮如儀,然後各自發表有趣而意義 深遠的演說呢? 還是彼此像仇人一樣? 立法院狗吠火車,像6
不好判斷, 有個東西叫「法律明確性原則」去了解下 : 甚至以問答問、質詢時唱歌跳舞導致質詢無法繼續也可以被歸類到反質詢 : 法律不會因為有模糊的空間就失去其公正性 所以詢答者反問,算不算反質詢?7
其實如果糾結反質詢的定義 不就回去修法 把反質詢定義修到大法官滿意就好了 這個也擋不下國會改革法案阿 這些大法官或是媒體真的知道他們在幹嘛嗎 --13
以大法官的看法來說 根本就沒有反質詢這件事 因為立委並沒有施政權 台灣不是內閣制 所以 所有對立委的反問 統統不是反向的質詢3
目前我能查到最早有新聞記載「反質詢」這個詞,是在2007年台北市議會的新聞 當時新聞有這詞應該是不意外,因為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就有明定不能 反質詢,不過罰則只有驅逐出場。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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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檢察官起訴要證據 搜索票要法院同意 真假如題 最近國昌老師提的國會改革拉 我發現 立委可以提案連署你藐視國會 投票決定罰你42
[討論] 關於第二十五條反質詢...今天齁,戰國策不知道出了甚麼毛病 給小草網軍這麼巨大的工作量,洗了好幾篇的國昌好棒棒文 先給道德長城的連結: 黃國昌:今天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直接說:你反質詢,我要罰你錢!沒有人設計法律這麼粗魯的33
Re: [討論] 范琪斐把國昌問到鬼打牆 直播中chatGPT真的蠻可怕的 給end的看:國昌解釋很完整,但范姨有疑慮 --- Q1:叫他幫我看完整理內容如下(我都沒說訪問誰) 以下是一些關鍵點4
[黑特] 吳秉叡委員 發言逐字稿來,各位同仁,這個條文吼,你如果看他的實際內容,真的是不忍卒睹啦。 譬如說這個條文在25條裡面講到反質詢,可是反質詢在法律上目前沒有定義。 沒有定義的時候就變成說怎麼樣子叫做反質詢不知道。 我們立法院是一個問政的地方,這比如是一個擂台, 有人發言有人回應,如果你真的有能力可以問出問題真正的答案,11
Re: [討論] 吳宗憲:法律設立後就有很多判決判例出來哇靠! 這個前檢察官把《藐視國會罪》的恐怖之處完全展露無遺 英美法系的「判例主義」 依據先例拘束力原則 判例具有「法的約束力」8
[討論] 要三讀了可是還講不清楚怎樣是反質詢我們戰神黃國昌跟花蓮慈父傅崑萁聯手推動的藐視國會法,預計下星期二就要三讀通過了 ,如果藐視國會要關1年, 可是,不管從法條的化身黃國昌,到前檢察官吳宗憲, 都還講不清楚官員怎樣算是反質詢, 是徐巧芯說你反質詢就是反質詢嗎?8
[討論] 交給檢察官起訴也不能放心吧?如題 民眾要被罰1~10萬、不能請律師當然是重大瑕疵 但「官員涉嫌藐視國會罪,送交檢調起訴」這也很有疑慮吧? 我知道美國也是這樣,可是美國的檢察官素質應該比較好吧? 我們的前檢察官吳宗憲立委大人可是能說出「反質詢等法案立完再說」「有期徒刑關一年還2
Re: [問卦] 農藝女孩神舉例 網友讚:秒懂藐視國會送交法院裁決是否說謊 立法院沒有裁罰權 : 老公:胖! : 老婆:藐視我罰1000元 送交法院裁決是否蔑視 立法院沒有裁罰權 : 老公:請定義胖的範圍X
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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