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理性討論,關於反質詢定義
我覺得真正問題是議會跟行政互動的問題
行政立法之間的互動文化是如何
是彼此行禮如儀,然後各自發表有趣而意義
深遠的演說呢?
還是彼此像仇人一樣? 立法院狗吠火車,像
遇到賊一樣,窮凶惡極的追咬?
而行政院也不甘示弱,用盡聲勢力壓群雄?
可能很多人喜歡看這種狗血劇,但事實上國家
內部的政府機關之間,更多的應該是鑽研各種
問題然後如何立法、如何落實、產生效果如何
,這才是政府機關之間真正在做的事情。
所以要改的應該是質詢文化,但這可能也不是
一朝一夕的事情。 畢竟立委需要選票,如果
他的支持者開始對於立院上演的惡鬥很煩,
而喜歡看為了政見不同而發表各種有趣而意義
深遠的演講,我相信整個國會會因此改觀。
這需要我們投票的人加入,去改變這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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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這就是puma講的呀!結果被洗成要廢質詢
→
變人大,昏倒
推
Puma真的被針對到好慘...說什麼都被斷
→
章取義、抹黑
噓
挺PUMA這白癡的真的腦袋破洞
→
推
46
首Po黃國昌的答辯書主張 質詢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所以反質詢也不會違反明確性原則 這樣的陳述在尤伯祥大法官看起來 是「以問答問」3
其實都講到爛的東西了 反質詢確實會有定義模糊的時候 到時候就是議會決議表決 將範疇藉由經驗與判決完備 以後就會知道喔原來這種行為也算是反質詢 但總不會全部的反質詢行為都難以定義吧?6
不好判斷, 有個東西叫「法律明確性原則」去了解下 : 甚至以問答問、質詢時唱歌跳舞導致質詢無法繼續也可以被歸類到反質詢 : 法律不會因為有模糊的空間就失去其公正性 所以詢答者反問,算不算反質詢?7
其實如果糾結反質詢的定義 不就回去修法 把反質詢定義修到大法官滿意就好了 這個也擋不下國會改革法案阿 這些大法官或是媒體真的知道他們在幹嘛嗎 --3
這真的是搞錯對象 蔑視國會法不是應該把這幾條修到大法官滿意 而是應該把起訴權丟回檢察官 裁判權丟回法院 國會能做的事就是真的覺得對方有這些問題13
以大法官的看法來說 根本就沒有反質詢這件事 因為立委並沒有施政權 台灣不是內閣制 所以 所有對立委的反問 統統不是反向的質詢3
目前我能查到最早有新聞記載「反質詢」這個詞,是在2007年台北市議會的新聞 當時新聞有這詞應該是不意外,因為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就有明定不能 反質詢,不過罰則只有驅逐出場。 XD
21
Re: [閒聊] 是什麼改變了戰神黃國昌不 : 是修法讓立委自己擁有更多的權力。 : : 如果你覺得這兩院已經沒救,一定要讓民意代表代行使權力,請先看一下區域立委名單。 :11
[轉錄]黃珊珊FB TMD要求的食安專案報告終於登場黃珊珊FB 幾經紛擾,#民眾黨 強力要求的食安專案報告,今日終於在立法院登場。遺憾的是,這場 備受國人關心的專案報告,我們看不到事實真相水落石出,更看不到政府對於管理制度的 通盤檢討,只剩下中央地方與藍綠間的政治口水。 行政院提出的專案報告,不但對於主題「民進黨政府任內食安問題」避重就輕,反而還花4
Re: [問卦] 可以立法叫法官大法官來立院質詢嗎看完范斐琪找來的憲政專家意見以後 我認真的認為 台灣應該取消質詢 而改成全聽證 因為台灣的質詢已經變成作秀了5
Re: [新聞] 逾百位法學者連署「退回國會五法」!苗我記得看過羅翔的影片 他說法治精神其中之一 就是除了法律規定不能做的以外 其他都可以做 吳宗憲打臉吳思瑤內容也是說 違憲的事情當然不能做3
Re: [新聞] 移台香港人:國會改革才是阻止立院人大化簡單的說就是 香港現在的狀況就是 民選產生的立法單位被行政單位所控制 導致行政單位無所忌憚 這才是所謂的香港化1
Re: [新聞]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二讀 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有幾個問題,麻煩專業的小草回我一下,因為我書唸不多。 ※ 引述《pupu20317 (慶寶)》之銘言: : ※「新聞」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且從頭張貼 ※ : 1.新聞網址︰ :X
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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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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