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 引述《swgun (潤泰王的兒子)》之銘言:
: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銘言:
: : : 當然檢察官沒有義務要去證明這位幽靈的存在
: : : 不然官司不就沒完沒了了嗎
: : : 被告有對幽靈提出證據的責任
: : : 不然法官是不用去理會這樣的幽靈抗辯的
: : 還有一個專有名詞"異態事實"或是"變態事實"
: 看王王冷的文章都覺得他背後的中之人
: 素質參差不齊
: 拿民事訴訟的舉證法則跑來講刑事訴訟
: 還講得煞有其事
: 以為取笑到人了 結果是露醜賣乖
: 貽笑大方 還講什麼卡提諾法學院
: 常態事實跟變態事實是在兩造平等的民事訴訟
: 法院分配舉證責任的其中一種方法
: 因為兩邊都在講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 講出比較偏離社會常理的一造
: 自然要負擔程序上比較不利益的舉證
: 刑事訴訟根本沒有這種東西
: 刑訴用的舉證法則叫做
: 被告無罪推定跟不自證己罪
: 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全都在檢方
誰說的?黃國昌教你的?
也難怪,都有人用民法概念去打憲法法庭,然後提出的法案幾乎全部違憲。
: 因為國家機器鋪天蓋地 武器不平等
: 全國檢察官等於一人 被告是極其弱勢
: 故刑訴161條定有明文
: 至於幽靈抗辯
: 早就是我國刑訴面臨的老問題了
: 沒有甚麼法官不用理睬的屁話
: 更不是檢方就免負舉證義務
: 一篇文全是胡扯蛋 還長知識高潮
: 最常見的案子就是走私漁船被抓到
: 就說甲板裡面的走私品是之前上船的海盜丟的
: 說他們想要買魚 手上剛好沒錢 以物易物
: 不得不佩服漁民的智慧 兇手鬼轉成被害者
: 但即便在被告濫用舉證責任的狀態下
: 檢方 依法仍然負舉證責任不因此反轉
: 只是法院也不是笨蛋
: 實務的處理方式就是要被告強化提出論述
: 不能空泛指摘
幹,這句話就是讓被告舉證呀!
除非被告完全認罪不想提出辯解,否則基於防禦立場,實際上勢必盡力舉出有利的證據以求自保。這是訴訟上防禦必要性的考量,不是法律要求被告負責舉證。
: 以柯案來說 如果要抗辯 內容不是自己寫的
: 那就要舉證 被指控犯罪期間到底有誰碰過
: 這隨身碟 而且有權限繕打內容
: 交代特定對象/使用時間/轉手原由
: 盡可能地去讓檢方有空間推翻以盡舉證責任
: 但大致上只要被告能使法院有合理懷疑即可
: 不需要證明自己無辜
這句是對的,被告舉證程度到有合理懷疑即可。但現在辯方連有合理懷疑都做不到。
為了避免你誤導蠢草:
刑訴概念中,被告完全沒有舉證責任這個論證是錯的。
為了防守,被告當然要舉證。
就問你一句:被告若提出不在場證明,這個證據的舉證責任在誰?
當然是被告!但舉證程度只須到有合理懷疑即可。接下來,就是檢方擊破這個舉證的合理懷疑了。
以本案來說,小沈領了1600, 要擊潰檢方太容易了!只要小沈舉證這1600 不是賄款到有合理懷疑即可(就是黃國昌說的那句:建商本來就會常領錢)。
可是,小沈目前好像連建商領錢不用於賄款的合理懷疑都提不出來!
這時你還堅持被告完全無舉證責任嗎?
: : 比方說 你有一個貪汙收賄的帳本被檢方找到了
: : 但是裡面沒有金額 只有數字 名字跟日期
: : 只要檢方拿這本帳本其他條帳數字去約談證人
: : 證明該帳本其他條帳的名字 就是給款人 數字就是金額 日期就是收錢日
: : 那檢方主張這就是帳本 名字是金主 數字是金額的主張就是常態事實
: : 你這本帳幾十條都是這樣 那有可能偏偏小沈1500不是嗎??
: : 這時候辯方也可以主張 不是 這小沈1500是時間 是下午三點
: : 但是這樣就出現一個癥結: 辯方的主張跟物證的常態事實相違背
: : 屬於變態事實/異態事實
: : 所以舉證責任會回到主張變態事實的辯方身上
: : 沒辦法 誰叫阿北要在事實上變態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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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昌翁曉玲都是研究民法的 寫刑
事法案的程度......
現在夜壺跟它的主人、戰國策、蠢草們只
是在為了未來法院宣判結果,在埋抗爭的
種子
被告密對檢方提出的證據就被告的立場
本來就會要提出反證或彈劾證據去否定
或減低檢方證據的可信度 提不出來被
告就要承受不利判決的後果
沈慶京上了法庭應該就會說出1600萬的真實
去向了,現在沈本人要講也得有書面證據。
不是沈空口講一講就算數。況且也沒記者或
法官問1600萬去向。
學到了
13
首Po真是長知識了 被告經常會捏造一個不存在的人 比如被告被指控偷車 被告說我是跟朋友阿明借的阿 誰是阿明??22
還有一個專有名詞"異態事實"或是"變態事實" 比方說 你有一個貪汙收賄的帳本被檢方找到了 但是裡面沒有金額 只有數字 名字跟日期 只要檢方拿這本帳本其他條帳數字去約談證人 證明該帳本其他條帳的名字 就是給款人 數字就是金額 日期就是收錢日![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https://i.imgur.com/LHvcTS3b.jpg)
X
法盲你好 kp的例子不算是幽靈抗辯 如果你覺得算 那我舉個例子好了 有人在你的行李箱偷塞包白粉5
老實說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檢察官主張excel是柯文哲收錢的帳本 如果以上事實為真,那麼excel就可以柯文哲收錢的直接證據 那麼要如何證明excel是柯文哲的帳本? 1.柯文哲和陳佩琪都指認隨身碟是自己的![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https://i.imgur.com/wrAGJZH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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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我不是很懂你的意思。 但對於文書證據內不同的寫法,去主張代表意思不同, 本來就是被告常見的辯護方式,因為它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也就所以當文書內寫法不同時, 檢察官要有其他證據,是理所當然。14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若以所記載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 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https://i.imgur.com/vdKiRkWb.jpeg)
1
那問題很簡單啊,原本就沒有甚麼變態事實,沒有甚麼筆法不同 要拗的話 難道是要說前面小沈後面沈慶京筆法不同? 還是說他下面那筆筆法不同,沒有接寫邱佩琳 都不是吧?3
, :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 性 :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X
你又點到一個重點: Excel 在證據、在舉證責任上,是什麼地位? 其實,它就只是一個傳聞證據! 它無法證明待證事實,也就是「收受1500萬」本身。 傳聞證據不是一無是處,還是有點用的,例如拿來否定證詞、否定被告辯解, 但,5
你是不是搞錯什麼? 如果是被告自行製作的,那就不叫傳聞證據 而是被告犯罪自白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爆
[問卦] 檢察官叫被告自己舉證?我今天聽到一個新論點 檢察官說他知道目前證據不充分 但被告要自己交代金流去向 意思是檢察官叫被告自己舉證 證明自己有罪? 這是天下第一大笑話嗎 --![[問卦] 檢察官叫被告自己舉證? [問卦] 檢察官叫被告自己舉證?](https://img.youtube.com/vi/KL4Rd3t0CgM/mqdefault.jpg)
爆
[問卦] 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是不是死了?今天看到新聞覺得很扯 法治國家重要基本原則的無罪推定原則,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 如果沒有證據使獲得合理的確信被告有罪,則被告即無罪,無須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結果台灣的高官說:林北說你有罪就有罪,你要自己舉證你沒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在台灣已死?現在民主法治倒退進入警察國家時代?![[問卦] 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是不是死了? [問卦] 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是不是死了?](https://i.imgur.com/dgkwxzy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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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這件1500的部分成不成罪那個Excel到底誰輸入的只是很枝節的爭點而已 1500很難成罪的原因在於檢察官自己去問了那張表,結果裡面的人説是類似政治獻金 但那張表其他政治獻金的人都沒有起訴,何以沈慶京一人會被起訴? 姑且不論沈慶京從來三緘其口,根本沒辦法從行賄者這裡取得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對價關係 的證明58
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法普一下,若A事先不知對方結婚,民刑事告訴都不會成立。 以上是截圖網站的連結。 我只覺得A很衰,最近BG版也有一篇文章,是不知道對方結婚被騙感情的。![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 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https://i.imgur.com/TmkXfIh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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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這件和幽靈抗辯無關,柯文哲沒有講誰誰誰。) 我認為你有講到梗, 但問題是:現在變態事實在哪邊? 我找了一下,找不到到原始excel 的圖片,只有檢察官整理後的清單。 個人最討厭的,就是被整理後的清單,因為很容易誘導,1X
Re: [討論] 照柯的USB狡辯邏輯,台灣有過半犯罪不能同溫層一大堆推取暖噢 又一個法盲青鳥 可悲 試圖以車禍肇逃的比喻 來批評柯文哲案中對 「USB資料來源不明」的抗辯邏輯X
Re: [新聞] 丁怡銘不起訴原因曝 地檢證實皇家傳承4% 就是4% 難怪一堆4% 想要開城門迎解放軍 魯蛇就可以有地有台女 1. 被告咬死不知道東西 檢察官要舉證 寄的人跟被告有關係 2. 自己承認寄件人就是女兒 被告怎麼說不知道?X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看王王冷的文章都覺得他背後的中之人 素質參差不齊 拿民事訴訟的舉證法則跑來講刑事訴訟 還講得煞有其事 以為取笑到人了 結果是露醜賣乖![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 Re: [討論] 柯文哲的抗辯原來有專有名詞「幽靈抗辯」](https://i.imgur.com/zPa3Tefb.jpeg)
Re: [心情] 跟騷法通過根本普天同慶前面也有人舉例說,只要每天同一時間倒垃圾就有可能被告, 這是不是合理呢? 不過你也說到一個重點,到底此法的舉證責任在誰? 照理說應該是告訴人要舉證,但是這個法令一下來, 變成被告要自證清白;
Re: [討論] 每日關心柯文哲農地的事業廢棄物民事訴訟才是當事人有舉證責任 不舉證就敗訴 刑事訴訟是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 檢察官(法官)要舉證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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