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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憲訴法修法100%違憲啦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憲訴法修法100%違憲啦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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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立法根本就是莫名其妙,前後矛盾

法條第一項就跟你說是現有總額不是法定總額,怎麼會有必須大於十人的規定

如果大法官因為屆期人數不足,導致現有總額低於法定總額,譬如說現在的八位,你的

憲法法庭組成人數到底要以16/3還是十人計算?

這二項規定就前後矛盾了

更別提你居然還規定憲法法庭人數不足十人時可以不受理人民機關聲請釋憲

不足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這是哪門子的訴訟法規定?

難不成法院還可以在法定要件外自行決定要不要受理案件

那憲法機關的忠誠義務在哪裡?

如此明顯癱瘓憲政機關運作的立法模式,哪一位法律學者都會搖頭吧!

只有我們翁大上人和黃大法官國昌想得出來這種違背現有憲政理論的立法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看一下新修條文內容
: https://i.imgur.com/fyhX0Xn.jpeg

: 迴避那條後面還有寫一句話。「;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 我的理解是當因為有大法官迴避而只有七~八位大法官審理時。並不適用宣告違憲人數不: 得低於九人的規定。 但必須變四分之三同意(也就是六位同意)。應該不會有原PO所講: 永遠不能判違憲的問題。
: 不過可評議之大法官還是有下限限制。我覺得是否該設大法官評議下限會是這個法條最爭: 議的點。
: 我覺得白營盤算的就是強逼總統要提滿15人。
: 雖然現在大家看的都是覺得10人評議需要9人判違憲很誇張。
: 但如果今天是15人滿編參與評議,15個人中要9個人判違憲才違憲,看起來就沒那麼誇張: ,因為依照現有法規15個人中也要有8人判違憲。新法則只多一個人要判同意 ,看起來就: 沒差異那麼大。
: ※ 引述《brian900530 (LmWAng9)》之銘言:
: : 不要跟我說你不是大法官這種爛反駁
: : 隨便一個法律系學生都看得出來違反釋字601
: : 去問黃國昌翁曉玲為什麼要訂出這種垃圾條文
: : 提高人數門檻沒有配套措施 提高違憲門檻
: : 這也就算了 整部修法最誇張100%違憲的部分
: : 是在修正條文第30條 增訂:
: : 1.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 : 2.依規定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
: : 並且3/4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評議
: : 3.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 : 把這三個規定綜合起來看就可以知道 15-7=8
: : 第二項規定適用在有7或8個大法官迴避時
: : 代表只有8或7個大法官可以審理
: : 這時候要3/4以上才可以做成判決
: : 但是這次修法又同時寫死宣告違憲要9人
: : 所以代表只要有7或8個大法官迴避的情況下
: : 就只能做出其他判決結果
: : 而永遠不能做出違憲宣告。
: : 第三項規定適用在因為迴避可以審理的大法官
: : 只剩6個(包含)以下的時候 就完全不能審理了
: : 這兩個規定100%違反釋字601
: : 釋字601說 法官迴避與否並非當事人可以控制
: : 而迴避制度是在排除有利益衝突的法官來維持審判公平
: : 並且司法權的維繫比迴避制度更重要
: : 當法院因為迴避而導致沒有法官可以審理的時候
: : 「就不能再以迴避為由拒絕審判」
: : 換句話說當迴避到不能再迴避的時候
: : 法院還是只能進行審理
: : 可見迴避制度並不是在處罰當事人
: : 而這次修法居然在迴避的大法官人數太多的時候
: : 提高判決門檻使當事人無法獲得違憲宣告
: : 又規定迴避到只剩6個法官的時候就不能審理了
: : 跟釋字601說法院還是只能審理完全相反
: : 隨便一個法律系學生都看得出來違反釋字601
: : 真的不要再來跟我說這個法違憲在哪裡
: : 根本如同寫在額頭上一樣明顯
: : 要進來護航的人最好可以從法理上反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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