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
我來爬梳一下黃國昌力推的立法院調查權。
1.黃國昌推動之立法院調查權,
被調查者是"證人"或"當事人",由立法院之主席認定。
這個"主席",可能是環球科技大學中小企業研究所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研究所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國立政治大學行政管理碩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學士,
這個"主席",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暨南大學
法學博士班..................的國際關係博士。
認定你是不是當事人,有沒有權利請律師在場的主席,
並不限定需要專業法律知識。
而,我們現行的司法制度,認定我們是證人還是被告的,
是通過國家考試的檢調司法公務人員。
一個阿貓阿狗門外漢可以行使這麼大司法調查權力,
這是黃國昌的立法問題之一。
2.黃國昌推動的立法院調查權,證人一上聽證會,
就沒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而,我們現行的司法制度,我們證人有義務到場,
但是證人可依照以下狀況,拒絕作證:
(一)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二)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
(三)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四)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
因此證人與被告如果有配偶、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叔叔、姑姑、舅舅、阿姨)
或二親等內姻親(配偶的兄弟姐妹)關係,都可以拒絕作證。
既然你要拿現行的司法制度去解釋證人不允許帶律師,
那麼,為什麼證人不能比照現行的司法制度拒絕作證?
雙標,雙標,應是自肥猛獸。
以上是我爬梳康乃爾法學博士的恐龍立法,
這樣有清楚嗎?
※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 對於質疑聲音
: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
: 訴訟法上寫的很清楚
: 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
: 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
: 主席控制的是你到底是接受調查的人
: 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
: 所以判斷是接受調查的當事人
: 還是只是一般的證人
: 判斷的準則是?主席說了算?
: 還是1+5立委附議說你是什麼就是什麼?
: 我自認法學知識薄弱
: 還有請各位法學專家釋疑☺
--
就是個笑話.法學專家?小草都比國昌強
高中生都能當新竹市長了,學歷很重要?
跟當年搞簡單多數決一樣阿 倒底專業在哪
謝謝尼整理
去法院出席當證人,也不能請律師,你怎麼
沒出來哭司法不公?
主席的權力直比檢察官 法官,康乃爾法
學博士根本把自己專業作賤 有夠噁
又有白癡了 真是可憐 腦袋被泡到糞坑發臭
哈哈哈哈!
比檢察官+法官的權限還要更扯 要比的話就
當年的警總 寧可錯殺 不可放過 反正警總嘛
殺錯幾個台灣人又怎麼了? 你就當試誤讓別人
殺殺看嘛 殺錯了就慢慢改阿 但法條一定要馬
上過 不能慢慢過 呸
人家可是正義的化身 怎麼會有錯呢
因為我們會相信法院是公正的 不是搞政治
的場所 反觀立法院就是一個搞政治的場所
啊!如果你是藍白 你會相信綠的立委?如果
你是綠的 你會相信藍白的立委?
老實說 連受過專業審核 培訓的法官都不一定
公正了 更何況一群雜魚立委
支持的人是不是忘了民進黨也有立委阿
支那狗整天說會跑司法程序,實際上是先殺
要比玩法 民進黨可比藍白強多了
立法院之警總復辟
了才在那邊你可以去救濟,笑死。
其實該寫信給康乃爾、台大、建中反
映,一路撤銷黃的學歷降到到以前義
務國民教育(他當時是9年)
法院都有三審原則 還有各種權利救濟跟後續
國賠的制度 這個什麼都沒有 就莫名搞出一個
黑機關 沒有責任 但權力又比任何人都大
幹你娘真的腦破
那個裁示是否秘密或處罰是主席決定或過半同
意,干民進黨什麼事?
還是簡單那句話 黃國昌想揭弊 請去考檢察
官 相信康乃爾博士應該是輕輕鬆鬆吧?立法
院就好好立法 遇到像是阿扁槍擊案這種重大
事件才有組調查團的價值 至於其它的還是
免了吧
香港何君堯那個垃圾的博士學位就被
英國母校拔掉
我記得黃國昌大學剛畢業就有考上了
司法官和律師,但是沒在公務機關任
職
律師好像做沒多久就又進學術象牙塔
去
哈哈哈 所以DPP這群廢物整天只能罵國昌
更好笑的是說想揭弊去考檢察官?
以他的實戰成績當檢察官會在庭上被
一堆律師天天電爆
這兩天有些小草被學運女生提告起訴
,可以去找國昌的事務所幫忙打官司
就知道功力了
有道理。那主席有什麼專業主持這麼專
業的立法院流程呢,立法委員又有什麼
專業當委員討論法律大放厥詞呢?自己
提郭昱晴那種貨色當立委,有臉一天到
晚嘴立委素質。
流程有立院議事人員幫忙吧,像韓國瑜有
周萬來祕書長
這些學歷都比不上花蓮國王
靠 郭是有被關過?有佔用國有地過嗎?
佔用國有地當停車場又是那種垃圾?
不是自己提專業的嗎?又要改看前科跟
人品了喔?那我也說賴清德說謊違建仔
當什麼總統,柯建銘關說仔當什麼黨團
總召啊。
最好民進黨立委都沒前科啦
選上就選上了,依法賦予的權力。整天
在那邊隨民進黨高不高興,說你不夠格
就不夠格。自詡民主?呵呵
怎麼又有北七小草講說立院聽證等同法院
作證!誰跟你說聽證適用刑事訴訟法的!
拿立法權比照司法權嗎?搞清楚立法院不
是法院,人民去聽證的權利義務和去法院
一點毛關係也沒有,你拿法院來相比,不
就證實了你想取代司法權,來幫自己擴權
所以綠腦會比法學博士更會立法?
主席權力無限大 淦 直接把法案名稱改成
戒嚴法好了
那法院來類比是參考調查過程的建立,
最後還不是法院判叫什麼侵犯司法權?
照你這智障邏輯都不用立新法了,侵害
司法權;行政部門也都不用開罰了,未
審先罰侵害司法權。
就跟你說立法委員憑什麼行使司法權? 聽不懂人話逆? 要給法院判就給法院判, 一群廢物不要在那邊裝法官很難嗎?
昌粉就算黃國昌把一些他沒做過的事怪罪
在他們頭上,他們也會很開心的收下,該
關該罰錢都願意接受,這可是國昌教主的
恩賜。
沒論述能力可以閉嘴,勉強也是獻醜而
已
原po也是只會跳針是不是,你告訴我哪
裡行使司法權?然後我上面也講了,自
己提郭那種當立委,有臉嘴什麼廢物?
你先反駁我啊?
爆
首Po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經調查的人需經主席同意 必要時得協同律師到場 對於質疑聲音 黃國昌不以為然地表示22
可是國昌沒有告訴你們訴訟法上「證人需要依法具結」 現在條文有具結規定嗎? 沒有 立委有依據要求證人具結嗎? 沒有2
主席決定? 太天真了 主席甚麼咖啦 主席有黃傅芯大嗎? 有人敢不聽黃傅芯的話嗎?18
這問題要先弄清楚,為何黃國昌把國會調查程序套用刑訴規定? 刑事訴訟是調查犯罪,但國會調查權性質是什麼? 應該不是調查犯罪吧。 釋字585已經寫了,國會調查權是立法權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也就是輔佐立法院立法 要相關資訊。 當年大法官是針對真調會條例,沒有講太多國會調查程序原則,本魯淺見,竟然是要立法4
來總結一下 當初黃國蔥幫民進黨寫得提案 民進黨沒有拿來用 然後黃國蔥現在在說這是你們自己的提案 這個就很拷貝7
現在又多一點 官員亂回答,要罰 立委亂問,不用罰,沒罰則 官員怎麼樣算亂回答,立委自由心證 這個絕對不是國會改革
爆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昨天二讀通過第50條之2 如果聽證會的被調查人到立法院接受調查 應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陪同協助 然而有個好奇心旺盛的小草48
[討論] 證人你媽啦原文網址 黃國昌說,50-2條規定,有兩種人,一種是調查的人,一種是詢問的人。必要時,就是「 你如果接受調查的人,你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到場的話,他當然就可以協同律師到場。除了 律師以外,還有其他的專業人員,可能看整個聽證程序涉及的專業到底是什麼,有不同專 業的人可以到場,是類似輔佐人的概念」。42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你的想法我一開始覺得好像是這樣,後來我發現這其實是錯的 「不自證己罪」出現在刑事訴訟法 180-184 搭配你這邊的行政訴訟法 145 一起來看 得拒絕證言的的原因都在於「避免受後續的受刑事追訴」 那隱私和保密協定其實不在保護範圍內2
Re: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法院傳喚作證的證人也沒律師 然後有緘默權的是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除非你認為立法院的證人也是犯罪行為人 但立法院調查的是行政院的"行政疏失" 而非實際做法律上的審判3
Re: [新聞] 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 調查時非經主席同意這條法最屌的部分還是「經主席同意」這一段 看到條文只會想說你被叫去聽證不能請律師 而黃國昌也會反駁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小草還會補充說「律師就是教你撒謊的人,請律師是要在聽證會上撒謊嗎?」 但請記得條文「經主席同意」這部分2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X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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