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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憲法法庭還有存在必要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憲法法庭還有存在必要嗎?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9 推:9 噓:0 →:21

笑死,你一定沒看過釋字530,每一個法律系畢業學生必讀的大法官解釋,其中就講得很清楚了!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又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最高司法機關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限。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等,亦不得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


司法機關基於司法獨立及司法自主性,本來就得對審理事項發布細則規範,只是涉及有關人民權利事項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至於組織法的規定主要是在員額編制及預算編列上,並不涉及審理細節的規定,這也是蔡宗珍大法所說的,

除組織性事項外,憲法並未明文授權立法者得就司法權運作上之其他事項以法律規定

同時蔡宗珍也表示「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法律系門外漢就不要在這邊胡扯了!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第 5 條
: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 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
: 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
: 回到組織法
: 你說這就是組織法。
: 是!沒錯,但不是全部。
: 跟這幾條差不多。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
: 一、地方法院。
: 二、高等法院。
: 三、最高法院。
: 第 2 條
: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 **
: 那我反問了:
: 你說限制、制定大法官出席丶表決人數的法律違憲,
: 那下面法條是否違憲?
: 最高法院法官之間有霸凌的問題,
: 今天最高法院法官,可不可以主張五人的規定違憲,
: 所以只找兩位自己要好的,就評議、判決?
: 同樣都是依憲82訂組織法,法源相同,
: 為什麼憲法法庭就不完全適用憲82 ?
: 依據為何?
: **
: 第 3 條
: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 第 4 條
: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

: 者充之。
: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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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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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09/2025 22:26:22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09/2025 22:27:41

pandp 10/09 22:41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發聲 指低於1

pandp 10/09 22:410人無法組成合法憲法法庭

也是蔡宗珍大法官說的: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

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

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

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09/2025 22:42:25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09/2025 22:43:25

pandp 10/09 22:45蔡當年說的當然沒有他現在說的權威啊,她現

pandp 10/09 22:45在是大法官耶

pandp 10/09 22:452003的蔡是大學教授吧

笑死,自己打臉自己還不夠,更別提釋字530都講得那麼清楚,你還在跳針?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為規定;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09/2025 22:47:20

pandp 10/09 22:48我該信你的律師牌比較權威,還是人家有大法

pandp 10/09 22:48官牌比較權威

pandp 10/09 22:48莫非你比大法官懂憲法?

蔡大法官自己說的啊!你在跳什麼針,更別提釋字530也說了: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為規定;

法律系門外漢別耍寶了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09/2025 22:52:25

pandp 10/09 22:55不過你也蠻有趣的啊,上一篇台大土木教授

pandp 10/09 22:55李鴻源承認是潰壩時你就拿別人說法,現在台

pandp 10/09 22:55大法律教授蔡宗珍自己說不能開,你也列一

pandp 10/09 22:55堆法條,台大土木和台大法律教授說的這麼

pandp 10/09 22:55不值得相信嗎?

還在跳針喔! 也是蔡宗珍大法官說的: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

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

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

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釋字530解釋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

規定;

念書犯法了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09/2025 22:56:53

pandp 10/09 22:57現在蔡大法官自己發的聲明,大法官頭銜我是

pandp 10/09 22:57很尊重啦

pandp 10/09 22:58不然我投書去叫蔡大法官唸書好了,台大法

pandp 10/09 22:58律教授也不過如此而已

也是蔡宗珍大法官說的: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

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

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

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不要故意視而不見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09/2025 23:04:09

pandp 10/09 23:06既然這樣,蔡大法官今天這篇聲明看起來問題

pandp 10/09 23:06很大,這種人竟然還是台大法律教授教了20年

pandp 10/09 23:06,這20年來的台大法律學生素質應該有問題吧

pandp 10/09 23:06,台大教授連這麼基礎的憲法解釋都不懂

鬼打牆喔! 釋字530解釋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

規定;

念書犯法了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09/2025 23:09:03

pandp 10/09 23:09我以前還以為台大法律很強,原來不可信,

pandp 10/09 23:09教授連釋憲程序基本規則都不知道,這還能

pandp 10/09 23:09教學生嗎?台大法律教出來的學生應該很慘吧

也是蔡宗珍大法官說的: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

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

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

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不要故意視而不見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09/2025 23:09:48

pandp 10/09 23:13你一直貼一樣的法條幹嘛,我早就看懂了,

pandp 10/09 23:13至少現在我知道大法官和台大法律教授很廢了

pandp 10/09 23:13,以後我看到台大法律的人講法律都可以直

pandp 10/09 23:13接跳過了

回去唸書啦,不要只會耍嘴皮子,你連台大都考不上,就別再那邊吹牛幻想了! 也是蔡宗珍大法官說的:

「至於司法權中有關釋憲權運作上之相關事項而言,不論有關大

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立法者對

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

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釋字530解釋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

規定;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10/09/2025 23:15:32

genjuromkiii 10/10 00:11喜歡提律師牌的法盲跟律師在槓

genjuromkiii 10/10 00:11真的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