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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朱亞虎行賄210萬小草是都失憶了喔笑死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朱亞虎行賄210萬小草是都失憶了喔笑死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3 推:5 噓:2 →:19

噓 taiwan009: 徐永明案子都還沒定讞,一審法官的見 27.53.114.95 09/16 06:40→ taiwan009: 解根本有問題 27.53.114.95 09/16 06:40→ taiwan009: 徐永明就真的是要政治獻金,法官卻認 27.53.114.95 09/16 06:41→ taiwan009: 為他是假借政治獻金名義索賄 27.53.114.95 09/16 06:41

讀書不犯法好嘛!

最高法院就清楚地跟你講了,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是賄賂,就算你用政治獻金的名

義也一樣違法,沒有什麼可以辯白的空間,徐永明被判七年四個月一點都不冤枉,也

沒有違反最高法院的見解,小草不用在那邊幻想什麼政治獻金不構成賄賂啦!

最高法院判例就直接打臉你啦!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435 號刑事判決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亦即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已成立。而行賄者與公務員為逃避刑責,往往假借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變相授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或利用時間之間隔,於事前或事後授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掩人耳目。故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加以審酌,不能僅憑當事人所供述形式上授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或授受之時間係在公務員所為職務上行為之前或之後,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之依據。從而公務員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若與職務上應為之特定行為之間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縱係假借餽贈、酬謝、借貸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所交付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人因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所獲得之利益之價值是否相當,俱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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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232.12 臺灣), 09/16/2025 06:54:54

tommy508 09/16 06:562百億利益只給210萬對價,太佛心了

geordie 09/16 07:08你跟中國鄉民009解釋我國法律要幹嘛啦w

taiwan009 09/16 07:10自己貼的判決書要自己先消化,重點是

taiwan009 09/16 07:10假借,就真的政治獻金啊,哪有假借?

samonella 09/16 07:15攻防點,為啥要用人頭?要高出上限?

faryoo 09/16 07:17210早就承認是找人頭捐的還在沒假借 笑死

geordie 09/16 07:18政治獻金法有規定能收的為政黨、政治團

geordie 09/16 07:18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wingdragon 09/16 07:22邪教狂信徒是不可能清醒的

geordie 09/16 07:22捐錢方的範圍很大從個人到營利事業都可

geordie 09/16 07:22以,所以才有漏洞可鑽吧?

jorden 09/16 07:43真的清清白白 幹嘛找人頭捐阿

jorden 09/16 07:43還在說兩百億對比210萬的比例原則?

baiya 09/16 07:50現在就是要洗概念 貪錢沒上億都是小罪

hbj1941 09/16 07:50拆分好幾筆,還一樣的金額,就是要避開

hbj1941 09/16 07:50政治獻金監督,真當別人都是傻子嗎

baiya 09/16 07:50敢說貪錢是公平義 是理所當然嗎 來洗三觀

jorden 09/16 07:52真的是很不要臉 來洗白貪汙

jorden 09/16 07:52政治獻金也不是非選舉期間能夠定義的

jorden 09/16 07:53只要受眾夠多 就能洗定義的網路時代

MK250 09/16 08:03藍白圾都能上街挺偽造挺貪污了

SS159 09/16 08:53雅虎:小沈很小氣

andyahn 09/16 09:08雅虎,怎麼剛好是鼎越開發董事長也是負責

andyahn 09/16 09:08處理京華城案件?

Syoshinsya 09/16 09:29被噓爆兩篇之後就再開第三篇補KPI嗎,

Syoshinsya 09/16 09:29烙賽真辛苦 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