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不好意思 黃國昌太反智了 我先脫隊了
國昌的修法不但與585 矛盾,還會自相矛盾,例如:
1.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2.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主席要求公佈,公務員是否可以引用前一條(1),主張有合理理由或可能違反機密保護相關法律拒絕,從而規避藐視國會? 好像不行。可是兩條都是國昌執筆寫出來的,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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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好像是國眾版本沒有,所以過民進黨提
→
出的版本
推
1是2的但書 看不懂就不要學人解讀法條了
噓
可憐,你是邏輯有問題是不是阿?
→
感謝原po出來展現自己的程度 幫助很大
→
沈伯洋目的是不是為了釣傻鳥出來
噓
文盲是不是
→
從一定要提證明刪掉變可提可不提
→
到底邏輯多差才會以為這有問提
噓
好慘幫噓
噓
可憐。自己證明自己看不懂
→
因為我跟某個小草交流,他是說如果主
→
席要求交出來,公務員就可以引用1
→
拒絕,所以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我搞
→
錯什麼麻煩教一下。
19
首Po唉 其實本來真的滿期待第三勢力的 從第三勢力這個詞興起後 這次三黨不過半 是真正台灣第一次第三勢力有影響力 結果沒想到的是2
Hi bro 早點脫藍白糞的隊伍是一件好事 像我早就加入深綠4%柯粉 高端4%柯建銘粉 我加入綠粉後2
選後真的很奇怪 師傅失智 國蔥爆走 這兩人算是第三勢力的結盟 但是選後卻在迷航中1
蔥粉反智也是情非得已。 黃國昌直播號稱有十萬人數觀看, 討論區裡面只有喪屍性質的留言讚嘆, 直播了這麼久, 政黑除了「哇!X萬人看黃國蔥直播」外,10
我不太清楚國昌為何能在節目中說自己是依 585 修法所以沒有擴權。請問他該如何解釋 這條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與 585 的釋文的矛盾之處19
我是覺得你要就把整個段落截完整一點 只截第一段真的很側翼餒 通常解釋文的第一段都是在指出範疇 而第二段通常是為範疇未盡之處但書
爆
[討論] 國昌老師有說服你嗎?是沒有說服我就是了 不過我先說,我理組的,不是法律系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按照我理組很普通的邏輯思考45
[討論] 小草怎麼解釋擴權法第46-2,47條大家好 打給賀 是這樣子的拉 我剛剛看法條齁 有個疑問拉~ 想問問小草拉7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012林佳龍版 (點那個pdf) 2024民眾黨版 // 傅崐萁版 // 吳宗憲版 有人能夠找到禮拜五二讀的版本嗎? 感謝提供9
[討論] 所以有人可以說明一下主席權力給這麼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 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8
Re: [爆卦] 又有懶人包造謠製圖囉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 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 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8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很多人說涉及國防外交機密的可以不答,這太小看國昌了 如果是這樣,那根本監督不到境外勢力與政府勾結 或者是「完全沒有畫面」可以無限重演 中央社這篇比較詳細:2
[討論] 給carbomd看的掃法盲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7 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 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X
[問卦]為什麼沒有藐視肥宅罪?肥宅整天都被各種藐視、各種排擠 是時候推出藐視肥宅罪了吧? 規範不得反質詢、不得拒絕答覆與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肥宅行為的義務, 違者處新台幣 2 萬以上 20 萬以下罰鍰;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肥宅同意者外,X
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七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 ,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得經院會決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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