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noway (null)》之銘言:
: : 你無法理解別人在說什麼就一律視為胡謅
: : 水準挺高的噗噗
: : 想不到這麼簡單的東西要人一再說明
: : 確定有完成基礎的義務教育?
: : 這邊是指新法上路需要累積判例
: : 慢慢把輪廓勾勒出來
: 判例制度早就廢除好幾年了,現在通通改採大法庭裁定,不會在產生新判例了
: 你是要怎麼讓新法「累積判例」?勾勒輪廓?
: 你在胡謅之前,都不會去查證一下嗎?
看來你是法律人,但靠著會用法律術語、抓人語病後放大檢視,
不是什麼真功夫,
只是用術語在掩飾而已。
判例廢除可以看這個: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1130
大法庭可以看這個: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09917
noway也好,吳宗憲也好,用正常人的白話中文,
就是新法上路後藉由個案累積判決先例,
有很難理解?一點都不難,
你只是抓到非法律人不會精準用術語的語病就狂酸人家而已。
更何況所有的法律都是這樣運作,
例如票據法直接前後手的原因抗辯、
例如借名登記契約是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例如兇宅是否為買賣房屋的應誠實告知事項、
又例如國家賠償因行政訴訟而停止時,須不須要下裁定。
哪一個不是藉由實務的操作,用法律解釋方法去達成/限縮 函攝範圍?
(不要跟我說你不懂法律解釋方法)
吳宗憲只是白痴多講了這種法律實務的運作實務,
他應該像黃國昌一樣、一副你本來就應該知道他不廢話的樣子。
結果就被你們抓到語病而已。
都一個月了, 還在抓語病的程度,說實在, 很弱!!
然後再看你前面講的,
也只是在欺負人家不知道大法官早對明確性原則有解釋文。
都說了必須是立委執行職權才能行使調查權了,
問題在哪裹?
檢察官、警察、民事執行科、行政執行處、監察院 哪一個不是這樣立法?
憲法必考啦!!
大法官早就明確指出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誰管你會不會因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感到害怕、擔心。
監察院有調查權所以警察的調查權就違憲?
夠了!
--
...你用契約法去解釋公法?
你真的是法律人嗎?
民法解釋刑法 恩
還有立法法條
是個法律人應該都知道憲法不直接介入私人
間的法律關係,反之公法則是直接受到憲法
拘束,拿契約法來說明公法,這個錯誤也太
低級了吧= =
藍粉只看卡提諾
卡提諾抄的嗎
佔國廁所蹲出來的結論你敢質疑
笑死人
他連司法院秘書處,書記官是行政機關都
講的出來了,連基本常識都有問題吧。
連判例制度為何要廢除都不知道,每個釋
憲都在打臉,還是要硬扯。
12
首Po前情提要 #1cSlaD-F 這是你說的 我是不太懂憑甚麼一個自稱法律人卻有這麼明顯的邏輯缺陷 覺得一個法案有問題居然是「會讓人心生恐懼」? 對照你迴避一整晚的覆議案第七點「懷疑公務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19
正常人只要看過我的原文,就會知道我所指出的法案問題,是他的內容不明確、處罰範圍 過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自己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會被處罰,因為這些原因,所以會導致受 規範者心生恐懼。 問題點不是心生恐懼,這只是附帶的後果,真正的原因,是法條不明確、過度擴張、無法 預見、無從審查。8
你的問題在於用學術研究的心態在看一個實務上的法案 學術上當然可以用想像的擬出法條 但實際上路肯定是另一回事 這種認為法案應該萬無一失再上路的心態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17
偷換概念。 沒有人要求你的法案要完美無缺,只是拜託你不要出現一堆低能的漏洞而已。 :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 : 其實前面把「心生恐懼」拿出來講就知道你要嘛是為了槓 沒想到同一件事情要跟你解釋兩遍。不過沒辦法,有些人的大腦就是不能負荷太複雜的東2
當然不是我說得算。 理論上,應該是立法者要負責指明法條的適用範圍。 可是,「我們的立法者自己也不知道啊」顆顆。 : 我不就說了 一個共識不可能100%的人都滿意 哪來共識?上一篇才打臉過你,這篇還在跳針27
立法者知道啊 法案範疇不都列出來了 他們不知道的是邊角難以判斷的 啊你拿那種邊角的說「立法者都不知道」 容我直言 「你有邏輯嗎」?6
聽我一句話可不可以不要在圍攻小J版友了,請 大家給個面子放過小J好嗎?政黑的和諧需要你 我一起的努力,大家一起罵政客不是很好,我先 示範一次,馬英九請吃屎謝謝。 -----34
判例制度早就廢除好幾年了,現在通通改採大法庭裁定,不會在產生新判例了 你是要怎麼讓新法「累積判例」?勾勒輪廓? 你在胡謅之前,都不會去查證一下嗎? 我是覺得啦 你要胡說八道可以,沒有人禁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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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黃國昌知道什麼是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黃國昌雖然是民訴學者,但相信這種基本的憲法學理他肯定也是略懂略懂的。 釋字432號解釋:「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 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 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 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4
Re: [問卦] 公然侮辱除罪化? 憲法法庭宣判結果曝光就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的內容來看: 一、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 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 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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