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葉慶元FB:ROT跟OT不能混合使用
我是覺得案子已經打到只要有瑕疵就好了
如果只是OT案
那基隆市政府根本沒有權利要求2~4F的產權阿
合約期滿,2~4F就是要拆光返還才對阿
所以現在要打他只是OT合約幹嘛?
這樣你無權要求建物
要蓋請微風自己去蓋阿
= = =
這顯然不是基隆市政府想要的吧XD
※ 引述《kyo0623 (Kyo)》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https://is.gd/FM3qmy
: 2.轉錄來源︰
: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FB
: 3.轉錄內容︰
: #公開招商兩層停車場_允許廠商變4層商場?
: 一般招商案件,都不會允許廠商在得標之後變動經營的範圍跟目的。尤其這件大幅增加樓: 地板面積,營運目的也從停車場變成商場,甚至逼得中央促參司發出解釋函令,表示ROT: 跟OT不能這樣混合使用,全國好像就只有這一件!
: ----
: 葉慶元指出,2016年OT案招商是地下2層樓的停車場招標案件,為了維持公開招標的公正: 性,原則上招標範圍是不能變更的。但是大日得標之後,當月就把標案轉給了NET,NET又: 很快的在上面增建,讓原本2層樓的停車場變成4層樓的商場。
: 葉慶元說,投標2層樓的停車場跟4層樓的商場,投資計畫跟收益權利金不會相同。林右昌: 任內親自主持會議,允許NET做這樣的變動,甚至在促參司說ROT跟OT不同,不可以這樣變: 動,還允許NET做這樣的作為。
: 葉慶元指出,因為招商相關契約機制,沒有因為OT變成ROT而調整,評估市府這些年大概: 短收了20幾億元營運權利金,這個部分才是真正有涉及違法,甚至圖利的地方,也違反了: 採購招標的公正性。
: 4.附註、心得、想法︰
: 講實際的
: 大日當初跟基隆市政府簽的就是「OT」
: 契約範圍是市府產權的既存建物
: 也就是地上1樓到地下4樓的「停車場」管理經營
: 要是當初沒有前市府的默許
: 大日敢這樣隨便跟NET另簽合約?
: 還多蓋了2-4樓?
: 然後民進黨扯權利金扯評比
: 東扯西扯就是不提產權問題
: 所以到底是誰在圖利廠商啊?
--
基隆市府就是想貪
1920~>\\\<
那棟建築謝沒那麼在意,只是想把火引到
林右昌身上而已啦
他看起來沒那種引火的能力
林右昌沒跳出來講謝,給他後路
反倒人家想把你林逼死
跟著謝國樑胡扯啊,不管怎樣都沒理由佔
據二到四樓
18
首Po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FB 3.轉錄內容︰1
這種的竟然敢自稱律師,聽說馬犬還在當台北市長時,還幹過北市法制局長,執照可以拿 下來了,真是他媽的丟臉 要申請建造執照,非土地所有權人時,就要附"授權使用同意書"! 土地所有權人是誰? 是基隆市府! 換句話說,基隆市府不但知情,還"同意"NET去蓋啦, 幹,白癡4
所以2~4樓是有問題的? 然後謝拿有問題的東西去招標? 再然後林收的權利金有短少的問題? 可是謝收的權利金比林少,年限還翻倍耶 我支持把前後任市長一起送圖利調查啦 XDX
光是產權問題 林右昌就跑不掉 NET都蓋好幾年了 居然市府沒有登記產權 這件事最詭異的 其實就是民進黨支持者 它們現在處於一個非常奇怪的腳色 林右昌沒處理產權問題在先1
當時基隆市議會就有質疑過這塊。然後當時議會要求財政部關於OT變ROT提出解釋,結果 看報導財政部後來的解釋看起來也沒講合不合法,就市長說了算XD 假設真的市長說了算,那謝市府要追究林前市府合約瑕疵應該是無法可辦 。 但相對的因這合約導致的後續問題林前市府也無法擺脫責任。 不過我覺得NET也很奇怪,當時在蓋二三四樓之前,沒有先跟大日與基市府確認是不是ROT4
推 v3aa7n: 您抓到重點之一了 新北 03/07 12:41 → v3aa7n: 就目前所知,所有2-4樓的收入,基隆市政府 新北 03/07 12:41 → v3aa7n: 8年來,完全收不到 新北 03/07 12:41 → v3aa7n: 很多可笑可悲的事,反正這版只關心破門XD 新北 03/07 12:41 → v3aa7n: 我完全不想幫謝說話,對二信沒好感 新北 03/07 12:441
現在已經打成一場爛仗了 ROT跟OT的問題給法院跟中央去認定 產權跟破門的問題看法院解釋 唯獨要打前任圖利是很蠢的事 有人說前市長在商場蓋好後只比原先停車場的5000萬多收幾十萬而已
68
[轉錄] 黃智賢世界FB 一個市政府 如此行事黃智賢世界FB NET跟謝國樑爭端無關藍綠與政治 1 NET跟基隆市政府的爭執,完全無關藍綠,也不只是關於哪個廠商的利益,而是大是大非 。35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照NET跟陳律師的訴求 就是產權未定 市府不能公開招標 但是NET還是委屈的投標了 只是輸給微風18
Re: [新聞] NET轟市府強盜!東岸商場今移交恐爆衝突最基本的觀念 商場的裝潢費用就是營運成本是帶不走的 麥當勞到處租房租地蓋自己的餐廳 有單層的有整棟自己蓋的 租約到期不續約就是全部變垃圾拆光光14
Re: [新聞] 東岸廣場經營權易主 NET登報「道歉」謝國你幹嘛自介? : → denow0208: 合約有不同解釋... 42.73.26.104 02/26 13:18 : → denow0208: 你等法院判你贏再把net趕走是會死逆, 42.73.26.104 02/26 13:20 : → denow0208: 不要再那邊說等很久喇 42.73.26.104 02/26 13:20 你不會叫NET拿出來他跟基隆市政府的租約6
Re: [問卦] 基隆NET案,螢真律師也做一集解釋了為什麼一個在合約上 只是乙方(大日開發)的協力廠商 可以隨便蓋一座增建物 就說這整片都他的啊? 地不是基隆市政府的嗎? 增建物的定作人不也是基隆市政府嗎?4
Re: [新聞] NET轟市府強盜!東岸商場今移交恐爆衝突基本上OT類型的案子都會有合約到期後建物所有權轉移的條款。 (就是那個T字的意思) 「通常」轉移的條件是合約終止時, 假設這合約的確有這樣寫。 外加上新聞內容寫的6
Re: [討論] 搞到最後不就基隆市的問題嗎…不然理性討論基隆最後結果好了。 我認為基隆案分成三條線。但現在都混在一起講。 1. 商場營運權 2. 二三四樓產權 3. 強盜罪X
[討論] NET案還可以訴請不當得利吧?民法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看這案子,兩大要件應該都備齊了 1.無法律上之原因 基隆市政府沒簽約就平白得到2-4樓的商場1
Re: [討論] 好奇塔綠班認為2-4樓到底是誰的產?如果拿以前的判例來看: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2851號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 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 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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