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葉慶元FB:ROT跟OT不能混合使用
這種的竟然敢自稱律師,聽說馬犬還在當台北市長時,還幹過北市法制局長,執照可以拿下來了,真是他媽的丟臉
要申請建造執照,非土地所有權人時,就要附"授權使用同意書"!
土地所有權人是誰? 是基隆市府! 換句話說,基隆市府不但知情,還"同意"NET去蓋啦,幹,白癡
藍白就是要把白布染成黑的垃圾,操你媽,侮辱那張執照
引述《kyo0623 (Kyo)》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https://is.gd/FM3qmy
: 2.轉錄來源︰
: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FB
: 3.轉錄內容︰
: #公開招商兩層停車場_允許廠商變4層商場?
: 一般招商案件,都不會允許廠商在得標之後變動經營的範圍跟目的。尤其這件大幅增加樓
: 地板面積,營運目的也從停車場變成商場,甚至逼得中央促參司發出解釋函令,表示ROT
: 跟OT不能這樣混合使用,全國好像就只有這一件!
: ----
: 葉慶元指出,2016年OT案招商是地下2層樓的停車場招標案件,為了維持公開招標的公正
: 性,原則上招標範圍是不能變更的。但是大日得標之後,當月就把標案轉給了NET,NET又
: 很快的在上面增建,讓原本2層樓的停車場變成4層樓的商場。
: 葉慶元說,投標2層樓的停車場跟4層樓的商場,投資計畫跟收益權利金不會相同。林右昌
: 任內親自主持會議,允許NET做這樣的變動,甚至在促參司說ROT跟OT不同,不可以這樣變
: 動,還允許NET做這樣的作為。
: 葉慶元指出,因為招商相關契約機制,沒有因為OT變成ROT而調整,評估市府這些年大概
: 短收了20幾億元營運權利金,這個部分才是真正有涉及違法,甚至圖利的地方,也違反了
: 採購招標的公正性。
: 4.附註、心得、想法︰
: 講實際的
: 大日當初跟基隆市政府簽的就是「OT」
: 契約範圍是市府產權的既存建物
: 也就是地上1樓到地下4樓的「停車場」管理經營
: 要是當初沒有前市府的默許
: 大日敢這樣隨便跟NET另簽合約?
: 還多蓋了2-4樓?
: 然後民進黨扯權利金扯評比
: 東扯西扯就是不提產權問題
: 所以到底是誰在圖利廠商啊?
--
超過五千萬元的案子須議會表決通過
林佑昌知道且允許 沒錯阿
當時是中國國民黨在議會過半
18
首Po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FB 3.轉錄內容︰4
我是覺得案子已經打到只要有瑕疵就好了 如果只是OT案 那基隆市政府根本沒有權利要求2~4F的產權阿 合約期滿,2~4F就是要拆光返還才對阿 所以現在要打他只是OT合約幹嘛?4
所以2~4樓是有問題的? 然後謝拿有問題的東西去招標? 再然後林收的權利金有短少的問題? 可是謝收的權利金比林少,年限還翻倍耶 我支持把前後任市長一起送圖利調查啦 XDX
光是產權問題 林右昌就跑不掉 NET都蓋好幾年了 居然市府沒有登記產權 這件事最詭異的 其實就是民進黨支持者 它們現在處於一個非常奇怪的腳色 林右昌沒處理產權問題在先1
當時基隆市議會就有質疑過這塊。然後當時議會要求財政部關於OT變ROT提出解釋,結果 看報導財政部後來的解釋看起來也沒講合不合法,就市長說了算XD 假設真的市長說了算,那謝市府要追究林前市府合約瑕疵應該是無法可辦 。 但相對的因這合約導致的後續問題林前市府也無法擺脫責任。 不過我覺得NET也很奇怪,當時在蓋二三四樓之前,沒有先跟大日與基市府確認是不是ROT4
推 v3aa7n: 您抓到重點之一了 新北 03/07 12:41 → v3aa7n: 就目前所知,所有2-4樓的收入,基隆市政府 新北 03/07 12:41 → v3aa7n: 8年來,完全收不到 新北 03/07 12:41 → v3aa7n: 很多可笑可悲的事,反正這版只關心破門XD 新北 03/07 12:41 → v3aa7n: 我完全不想幫謝說話,對二信沒好感 新北 03/07 12:441
現在已經打成一場爛仗了 ROT跟OT的問題給法院跟中央去認定 產權跟破門的問題看法院解釋 唯獨要打前任圖利是很蠢的事 有人說前市長在商場蓋好後只比原先停車場的5000萬多收幾十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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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NET爭議其實是好幾個問題NET問題吵得沸沸揚揚 其實很多問題都被混在一起講,這幾天看了新聞大致整理幾條線 我不是承辦律師,相關事實都是看新聞,如果講錯了請不吝指教更正 一、建物產權糾紛(法律問題) 據新聞報導,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依促參法簽OT(類似委託經營契約)23
[討論] 美女律師談論基隆Net案律師來講最清楚啊 背景: 基隆市府委託大日營運此停車場,大日找主富合作,主富自己出錢蓋了2-4樓商場 然後基隆市府改給微風營運9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基隆律師出來表達法律意見 首先市府和NET都沒有完成產權登記的文件 但市府有OT合約NET有出資興建證明 所以是屬於產權未定的狀態待法院判決X
Re: [新聞] NET槓上基市府!謝國樑親上火線 喊話林每 : 1155萬元的土地租金、每年1920萬元的媒體通路回饋等四個部分,換言之,微風每年應 支 : 給基市府的租金總額高達6775萬元 : 那有問題嗎?變動權利金還可以依照每年的利潤向上滾修 比NET每年打死5000萬有利啊12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NET有沒有良心、投標之類的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看法跟立場 但是,產權NET沒有產權登記=\他不是建物的所有權人! 例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就講的很明白,興建建物起造人,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 因此,NET才需要去移轉,如果連所有權都不是,行政機關還會需要移轉?10
Re: [新聞]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 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4
Re: [新聞] NET登報要求為「強盜行為」道歉 謝國樑做人可以這樣顛倒是非嗎 當強盜的明明就是NET 背著基隆市府自己跟大日簽約 然後110年自己在大日合作意向書 同意完全遵守大日跟基隆市府的契約1
Re: [討論] 好奇塔綠班認為2-4樓到底是誰的產?如果拿以前的判例來看: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2851號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 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 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X
Re: [問卦] 為啥NET不直接打掉2-4樓阿?若照基隆市府的邏輯—2至4樓不是獨立的不動產, 要拆也是整體建物的所有權人—基隆市府才有權去拆。 問題是基隆市府把2至4樓也租給微風啦,就沒有要拆嘛。 目前看來NET應該可以主張無因管理了,畢竟基隆市府也說OT的對象是大日,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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