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
※ 引述《NARUTO (鳴人)》之銘言:
: 要不要我幫你整理一下正常人的邏輯
: https://i.imgur.com/Xo1wSiT.jpeg
: 1.辛辛那提大學認定高虹安論文沒有抄襲問題
: 2.辛辛那提大學沒有撤銷高虹安的博士學位,即論文沒問題
: 3.辛辛那提大學出版的論文只有該大學的學倫會才能認定論文是否抄襲
: 4.法官只能依據呈堂供證來判案,不能無中生有
: 所以臺北地院與臺灣高院的兩位法官到底何德何能能自行判定高虹安的論文是抄襲?
: 再來說高虹安明知道自己論文是抄襲的還告陳時奮是誣告?
: 不好意思
: 這種獨步全球的法官就讓他們兩位紅到全世界吧
: 讓大家看看什麼叫做現代秦檜的莫須有
: 民進黨是不是忘記新竹是可能有臺灣最多寫過論文的人的城市?
別的不說,先上判決書
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等語。然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但所引用內容已逾合理範圍而言,本案期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為其所不爭執,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
被告就是高虹安,高虹安自己說自己是屬於「自我抄襲」
對於將本案期刊論文如此大篇幅的引用至本案博士論文中,且未引註或列入參考文獻,係屬抄襲,為其親身經歷的事實,顯為明知,並無疑義。
論文未正確引註或列入參考文獻,顯為明知
其於提出告訴後,始於111年9月17日將本案期刊論文增列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另致謝詞係於111年8月10日增補等情
加上這段,自己明知道論文有瑕疵,未正確引註,還要告人誹謗
指稱自訴人所述「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至明」云云,自係虛構事實而為提告,已見其具誣告之直接故意;再參本案博士論文之致謝詞欄原無「This study is conducted under the "III Innovative and Prospective
Technologies Project(1/1)" of the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Industry which issubsidized by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f China.」等文字,被告係於111年8月10日始增補此段文字,並經辛辛那提大學校方人員協助抽換留存於OhioLink的論文電子檔,有本案博士論文、被告與辛辛那提大學校方人員聯繫之電子郵件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90頁、卷二第296頁);然被告為前案告訴時,卻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反而係以上開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他卷第110頁),此舉益見其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訴、處罰之意圖。
改論文加致謝,然後說人家
「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至明」
還要告人誹謗
至被告雖以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此名詞翻譯參自自證41,本院卷二第261頁,原文:Senior Associate Vice President for Research 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r)Jane Strasser博士111年8月22日之電子郵件中:「這些指控包含自我抄襲,但這並不被視為研究不當行為。去年,學院已聲明:『對研究生學院而言,並無關於自我抄襲的定義,因此院方無需追究。』我已驗證過,確認論文沒有版權問題。」
辛辛那提的回函說,自我抄襲沒有被視為研究不當行為,這篇論文沒有版權問題
不代表高虹安沒有自我抄襲,也不代表陳有誹謗
然後後面還有一大段在講這封信的憑信性,就不看了,我就當這封信說的是真的
陳講的有部分誇大沒錯,但就抄襲這部分他並不是無所本的亂說
而是高自己都認自我抄襲,然後還告人誹謗(包含抄襲)
最後用限縮訴訟範圍說他告陳誹謗並沒有包含抄襲,想要規避誣告
但很可惜法院不認你的限縮,你還要凹高沒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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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收多少錢發文的?
就食糞放了一個陷阱 高就踩進去
所以法官到底哪來的權力審查論文是否抄襲
你要不要去看看高的證詞阿
那個抄襲不是指論文審查的抄襲
趕快處理掉停損就好
你不用廢話這麼多 法官到底哪裡可以判定
論文是否抄襲
某N在自己發文臉被打得不夠腫嗎?
因為高自己承認啦,還問憑什麼
高說她自我“抄襲”
我知道的是你們823一樣還是得崩潰阿
藍白糞跟高洪安一起被法官烘乾 哈
726早就崩過了823有啥好崩?
替別人崩潰會不會太好笑
藍白糞看事實講邏輯就輸的被烘乾可
憐
笑死 誰不知道青鳥有收黨的好處發文
726之後資金到位了喔
邏輯辯論講不贏就在亂扯 藍白糞可憐
啊你講不贏就說別人收錢,這樣會讓你
比較好過那就當我收錢吧
我不知道 只知道湯姆熊偷拍
你高興就好,但高虹安誣告二審還是有
罪
NARUTO要來賭什麼?我沒收任何好處
我沒收錢 單純就打臉藍白智x腦x超爽
你想賭什麼我都可以
你沒收錢的話我對你表示同情
高引用自己為第一作者的資策會期刊,
高不認為這是抄襲,辛辛那提也不認為是抄襲
你再仔細看看辛辛那提的回函說了什
為何法官要認為高抄襲?
至被告雖以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此名詞翻譯參自自證41, 本院卷二第261頁,原文:Senior Associate Vice President for Research 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r)Jane Strasser博士111年8月22日之電子郵件中:「這些指控包含自 我抄襲,但這並不被視為研究不當行為。去年,學院已聲明:『對研究生學院而言,並無 關於自我抄襲的定義,因此院方無需追究。』我已驗證過,確認論文沒有版權問題。」 辛辛那提說,這些指控包含自我抄襲,但不被視為研究不當行為 而不是說高沒有自我抄襲 況且被判誣告的重點在於 然被告為前案告訴時,卻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反而 係以上開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他卷第110頁),此舉益見其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 訴、處罰之意圖。 改論文這件事情有讓自訴人(陳)受刑事追訴、處罰之意圖,這才是高誣告成立的重點
麼
我是想看問問法官看得懂高的博士論文嗎?
人家說了這麼多 你都不看?
法官只需要懂法就好
高自己省錢不問律師出包 怪法官判誣告?
你是認為陳時奮是在指責高沒有"加註感謝詞
和引用來源"嗎?
高自己說自己有抄了啦,廢話很多欸
所以高才趕緊補上感謝和引用來源嗎?
論文著作權屬資策會,高只是第一作者
,不是單一作者,自我抄襲三小
而且論文也是合著非獨立完成 看不懂嗎?
你補上就出事啊
不是學刑法的,又要省錢不請律師就包了
什麼叫補上就出事?學校不允許補上感謝詞
和引用來源嗎?
你愛怎麼補怎麼補,但你拿補上的東
西拿去告人,就是帶有惡意
所以有"感謝詞和引用來源"就不是抄襲.而1
沒有 "感謝詞和引用來源的"=抄襲,是這樣嗎
喔...所以即使只是補一個"逗號"也是帶有
惡意..您的意思是這樣嗎?
有沒有感謝詞和引用來源對博士論文是翻天
你怎會在這問?這裡有承審法官能回答你
??
覆地的影嚮是嗎?
你扯遠了 可以停止這話題了 哈
pojohn你去看最新那篇吧,我懶得再
一直解釋已經解釋過的東西,看不懂
的話我也沒辦法
爆
首Po一審10個月, 二審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這三審不用出庭,應該很快就定讞, 要進去關了。 只要入獄就解職,邱臣遠也沒得代理了。3
其實不能這樣說 一般上有期徒刑在六個月以內,或者是判處拘役的話,都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是 否有這種好處,要看檢察官的指揮 不能易科罰金的,大多是因為「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等 雖然針對刑罰的執行,得向原諭知相關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當),但不一定每次都能10
笑死 民眾黨三本柱 蚵P 多慧 草頭黃 一個被關中 一個等定讞抓去關 三本柱現在被搞掉兩個 剩下那一個也被弄臭一半了2
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我只能說,你太小看民進黨了。 高被罷免不成, 但還是會想方設法讓她進去的啦, 不可能讓她服社會勞動的。 她一進去就要被解職,新竹市要重新補選。19
查了一下相關資料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1
看來 司法是要跟人民作對耶 明明上週的罷免投票 新竹人用選票已經宣判高虹安無罪了 司法還這樣判 就根本是背離民意 這樣的司法根本就已經變成了私法了14
其實這樣高虹安就safe 了 之前政論有律師就說 這個一審判10個月實在有點重 而且10個月就不能改勞動服務 就要入獄服刑7
事實就是人民己經用選票幫國民黨背書了 人民根本不在意政治人物犯了什麼罪,貪了什麼錢,做了什麼破事 或者根本什麼都沒做 反正司法也是綠營在管,綠狗的判決都是黨意,是沒有任何說服力的 所以我說司法院編列1元預算,憲法法庭廢除根本也是剛好而己4
基本上 可以說 新竹是要再回到民進黨的懷抱了 對民眾黨來說 終究是
爆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懶人包: 1.法官認為高不算自我抄襲: 引用的其他論文,高只是其中一個作者,而且著作權是資策會的。 前者可能有爭議,後者理由怪怪的。著作權是資策會的,但論文還是有作者阿? 2.誣告很難成立,得提告所基於的事實是虛構的,![[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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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快笑死。 八卦板的小草在那邊喊,說高虹安的誣告罪比柯文哲貪污被羈押還更司法不公。 不是耶,小草是不是看不懂中文啊? 高虹安的誣告罪會一審有罪,是因為「她拿假的證據去告人加重誹謗」。 司法院都寫的很清楚了:![[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 [討論] 八卦板小草是不是看不懂誣告罪啊?](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8/22/phpmQD7V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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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判10月理由曝光!法官判決書出來了 被告前案告訴之動機即是以司法做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此從被告提出告訴時,係大張旗 鼓按鈴申告並接受媒體拍照訪問,並直指自訴人有關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灌水之說詞不實 ,要求自訴人不要躲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等情可明,而當![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判10月理由曝光!法官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陳時奮判10月理由曝光!法官](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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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妙的是 當初高虹安是告翁達瑞寫她「遭指導教授除名」的言論是誹謗 結果法院判決結論是「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形,而自訴人以上開Facebo ok發文指摘此節,與事實並無相悖」?? 法官的結論根本有錯吧?![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https://i.imgur.com/nrz7t2K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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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其實判決書的新聞稿就寫得很清楚了 此外,從被告為前案告訴時,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 反而係以110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益見被告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訴、 處罰之故意及意圖甚明。 如果要告陳時奮,應該要用原始的版本當證據![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https://i.imgur.com/nX3UsT1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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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但其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 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 日以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 退出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對其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 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直接故意,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5
Re: [討論] 為何還要打高虹安阿?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等 語。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 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係資策 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Re: [討論] 為何還要打高虹安阿? Re: [討論] 為何還要打高虹安阿?](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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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看法院給的新聞稿比較準 誣告罪要件就兩個 1. 直接故意 這個高虹安告對方毀謗就成立了![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 Re: [新聞] 高虹安被陳時奮控誣告拚逆轉 罷免日後](https://tp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X
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重點在這個吧 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 念等語。但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 本案期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 高虹安的律師不知道是用多少錢請的
Re: [討論] 開獎!你是不是又翻車了 ?那個 所以你貼圖第二項不就跟你說"被告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問題 但為了選情而虛構自訴人所述不實之事" 然後上面又有"被人質疑時 把被人質疑的期刊論文補入博士論文內 足見被告對本案論文抄襲問題意圖僥倖" 下次要截圖就截你想要的部份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