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管委會被告
管委會被告很常見,
如果管委會依決議做事要搞到
管委會成員只能公費諮詢律師,
而訴訟只能個人自己解決的話,
那我保證基本上正常沒人要當委員了
這位住戶我不知道是賣掉前還是賣掉後
要求看合約,如果是賣掉前,那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他是有權調閱的;相反的,
如果是賣掉後,那他已經不是區分所有
權人,基本上沒有權利看的
你描述的並不是很完整
※ 引述《kuraki156 (kuraki)》之銘言:
: 大家好,最近收到社區的管委會公告,要用管理費支付一筆律師開銷。
: 起源是前年新住戶搬來與前保全公司有裝潢糾紛,此住戶(後來直接又賣掉)提出要檢視: 新舊保全合約,結果被管委會拒絕調閱,因此提起訴訟。
: 目前查出依社區規約,管委會可以支付律師諮詢費,但並未含訴訟費用。且明訂社區公共: 基金使用僅限公共設施及安全維護、節慶佈置等。
: 若要求訴訟費用由拒絕調閱的負責人付款,是否有機會?
: 管委會真的很重要,最近剛搬來,發現管委會都只按照主委的心意在操作…開會前還鼓勵: 大家填寫委託書請委員出席即可。
: 看到社區各種現況覺得很無力。
: 先謝謝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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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真常看見,常常批評管委會自己又不當委員的,別人不領
→
錢付出可以,我不領錢付出出一張嘴可以。
推
覺得無力 可以出來當管委委員啊 要嘛?
推
推一樓 一堆不來當又要批評管委會的
→
而且管委會權限超小..
推
管委會乾脆都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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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大家好,最近收到社區的管委會公告,要用管理費支付一筆律師開銷。 起源是前年新住戶搬來與前保全公司有裝潢糾紛,此住戶(後來直接又賣掉)提出要檢視 新舊保全合約,結果被管委會拒絕調閱,因此提起訴訟。 目前查出依社區規約,管委會可以支付律師諮詢費,但並未含訴訟費用。且明訂社區公共 基金使用僅限公共設施及安全維護、節慶佈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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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強制成立管委會,能處理城中城問題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修法強制成立管委會,這只是給地方消防局找到開罰對象而已,消防 法第37條開罰管理權人,罰金六千到三萬。不幸的事情發生了,就說我有處罰,但是他們 不配合。但是一棟大樓要處理消防設備,少說要上百萬,像城中城這種已出租為主的大樓 ,管理費一定會收不足額,哪裡有錢來處理消防設備。所以消防法第37條也應該要修改, 當消防設備不合格應該要依建築法第77條-1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13
Re: [心得] 夢到寶咔咔旗下建設公司不願履行協議內容公設本來就是點交給管委會 建商交屋撥款只需要點交房子給你而已 公設的維護人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成立後 選出的”管委會” 你們管委會成立了嗎?9
Re: [討論] 電動車充電設備在公寓大廈裝設的難處前文四三 總之,沒什麼好吵的啦... 要是特粉不知道什麼叫做 "民主" 就是 [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概念 麻煩自己去買棟透天,要怎樣搞就隨便你, ok??7
Re: [新聞] 高雄城中城大火已7死 消防局:命危人其實房子老舊都是假議題或外行人說法 建物值不值錢除了地段建材等 最重要就是管理 管委會的態度會決定房子物件價錢 如果今天管委會態度很強硬凡事照法令照規矩來7
Re: [請益] 新屋主認為公設比不合理不繳管理費30戶小社區應該沒有總幹事、財秘,很多事必須親自處理。 如另一位板友回覆按照規約和法令處理就好,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積欠兩期或 達相當金額且經過相當時間催繳仍不付者,就可以由管委會向法院訴請其繳納並付延遲利 息。 首先你要做的是找一位律師朋友協助,如果社區積欠管理費者眾多就是簽一位法顧。6
[請益] 管委會 建商代管 公設點交問題各位好 最近小弟購買的社區準備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由於建商從交屋至今問題不斷,且消極修繕,因此希望能找第三方專業單位來點交公設,避免後續出問題才求助無門 但目前遇到一些問題,經過爬文、翻法條與詢問建管處後還是有些問題無法釐清 1.建管處說建商代管期間至與管委會完成公設點交,這期間建商還是得負責物業/清掃等責任,但法律並沒有規範這期間建商能否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收不收都無法可管,若有爭議屬於民事糾紛,建議詢問律師。同樣的管委會也暫時沒權力收取管理費。是否正確?5
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外牆剝落砸到人,除了管理委員會會被告以外,區權人也會被告。 看哪天砸到人管委會再來哭 依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第2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嚴格來說,要看漏水的原因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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