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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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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跳針?以為隨隨邊便貼一些法條就叫法律論述?還早的遠呢!


(一)法律保留原則適用範圍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及614號解釋意旨:

給付行政措施雖可適用較寬鬆之法律保留密度,但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項,仍應有法律明文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重大事項」包括可能對公共資源、都市計畫、土地利用密度等產生長期、顯著影響之措施。

(二)容積率放寬屬重大公共事項

容積率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中之基本規劃控制工具,其變更將:

直接影響都市土地利用密度、交通承載、日照與景觀條件;

涉及區域公平與其他土地所有人之合理期待權;

屬於具有政策性與公共性之重大事項,應受嚴格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三)都市計畫法制與審議原則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七點與第八點,容積率的訂定與調整應符合下列原則與限制:

1.人口推估與設計標準合理規劃

根據審議原則第七點:

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應依據主要計畫分派之人口數或細部計畫推計之計畫人口數、地方政府訂定之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並參酌實際發展現況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服務水準進行訂定。

此即說明容積率並非單純行政裁量結果,而應根據人口容量、發展現況與公共設施負載能力等具體資料與計畫依據設定。容積率的調整(即放寬)若未重新檢討人口承載與公共設施負荷,則與此原則相違。



2.不得逾越法定限制與主要計畫指導

根據審議原則第八點: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亦即,細部計畫容積率之設定與變更,必須:

不得超過法規明訂的容積上限;

必須符合主要計畫的整體使用強度規劃與區域發展層級。

是故,任何以行政命令或準用方式調高容積率,若未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原則,即構成違法擴權與違反主要計畫之嫌,不能視為合法適用。

(四)、實務操作爭議與違法風險

本案政府以「準用」其他容積獎勵機制方式,放寬基地容積率,惟:

未經細部計畫正式變更程序;

無明確法律授權依據(如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計畫法之授權);

未釐清放寬是否具足夠之公共利益正當性,且未履行都市計畫審議原則所定公開與專業程序;


因此可能違反:

《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第443號「重大事項不得僅以行政命令處理」;

釋字第614號「重大公共資源之分配需由法律授權」;

及都市計畫法所明定之法定程序。

※ 引述《LimYoHwan (gosu mage)》之銘言:
: 1. 內政部 1991 年函示(台內營字第 80003366 號)
:  內容:一般性容積獎勵以「不得逾 20 %」為原則,由地方都市計畫委員會在細部計畫: 審議階段核定。
:  → 證明「20 % 上限」來自中央,而非地方自創。
:  (公報可在〈內政部營建署歷年函釋彙編〉1991 年 1 月 12 日章節查得。)
: 2. 內政部營建署 2013 年函示(營署都字第 1020351168 號)
:  內容:重申 1991 年規定,指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 20 % ceiling 一致辦理,: 並於都委會公開直播審議」。
:  → 強化「中央統一操作手冊」角色,非地方逾權。
: 3. 國土管理署 2024 年 4 月送立法院書面報告(都市計畫執行情形)
:  段落「容積獎勵管理」明列:
:  > 通案性獎勵以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20 % 為限,由各都委會於細部計畫審議管控。
:  → 最新年度仍沿用同一上限,顯示 20 % 規則持續有效。
: 4.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表(最新修正)
:  第三種商業區(含特)之 法定基準容積率 560 % 白紙黑字。
:  → 560 % 是母法派生的「硬天花板」,不是 392 % 之類自訂數字。
: 5.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626 號判決
:  要旨第 5 點:
:  > 主管機關依中央指標,就容積移入及主要量化標準訂入細部計畫,屬依法行政之裁量: ,不違法律保留。
:  → 法院直接肯認「中央指標+細部計畫量化」的運作鏈。
: 6. 大法官釋字 671、709、748 系列解釋(僅列關鍵結論)
:  皆指出「授益行政」之給付條件可由行政規則細化,只要母法架構存在、不侵減人民既: 有權利,即符合法律保留程度要求。
:  → 相對應證:20 % 函示屬授益裁量,不涉基本權限縮。
: 同屬授益? or 干預?
: 把 711 釋文最後一句擺出來:“對人民工作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不符。: ”
: → 問他:20 % 函示是「增加限制」還是「限制政府發獎勵」?
: 若是後者,711 無涉。
: 若真違憲,108 上 626 為何未撤?
: → 給判決號碼讓他自己去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若他找不到比 626 更新、推翻 20 % 機制的判決,只能承認實務已經選邊站。
: 條文、函示、公報、判決我都貼完了。
: 還堅稱「20 % 行政規則違憲」,麻煩拿出:
: 1. 一條把商三基準改成 392 % 的現行法;
: 2. 一號推翻 108 上 626 的新判決;
: 3. 一份宣告 20 % 函示違憲的最新釋憲文。
: 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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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811018 06/05 02:16印象中京華城是自提細部計畫變更案

LimYoHwan 06/05 02:18起手先人身攻擊,再貼一堆法條當煙霧彈

LimYoHwan 06/05 02:18,結果一句自己的論述都擠不出來,你以

LimYoHwan 06/05 02:18為這裡的人看得懂嗎?台大法律教這種

LimYoHwan 06/05 02:19嗎? 還是綠共教的,搞半天,你不是靠

LimYoHwan 06/05 02:19法學素養在說服人,而是在打意識形態信

LimYoHwan 06/05 02:19仰戰。可撥

給付行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項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沒聽過? 還在跳針耍寶? 你到底是哪所野雞大學畢業的? 釋字第443號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 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 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4.1 臺灣), 06/05/2025 02:34:38

m21423 06/05 07:02要留額度啊 白粉就是等你回完 一次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