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推 Orisinal: 退萬步言 就算違法 跟"KP給的"根本兩回 38.21.187.224 05/27 22:16→ Orisinal: 事 38.21.187.224 05/27 22:16→ Orisinal: 檢察官目前無法證明主觀明知違法 38.21.187.224 05/27 22:17→ Orisinal: 以及到底怎麼讓都委會過關 38.21.187.224 05/27 22:1
笑死!什麼時候還在硬ㄠ,小草真的很可憐ㄟ,KP明知違法這件事情,起訴書記載的
很詳細好嘛!
②柯○哲圖利犯行
A. 柯○哲對都市更新暨容積獎勵等要件內容知之甚詳
柯○哲自當選臺北市市長起,以推動都市更新為其主要政策之一,迄至109年11月11日批
准沈○京掌握之京華城公司所提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公展版)送公開展覽為止,共親自參與68場與都更有關之會議,另在臺北市議會所為之11次施政報告中,包括:
106年4月11日臺北市議會第12屆第5次大會施政報告、107年4月10日臺北市議會第12屆第7次會議施政報告、108年4月10日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1次會議施政報告,均論及都市更新之建物採綠建築與智慧建築,知悉綠建築與智慧建築均屬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項目。由柯哲競選首任臺北市市長期間所推出之「柯P新政#8」、擔任臺北市市長親自出席北市府舉辦107年2月12日「2018臺北市都市更新論壇Ⅳ」(下稱107年2月12日都更論壇)、同年4月25日「都市更新論壇—107年度臺北市公劃都市更新地區暨更新計畫」(下稱107年4月25日都更論壇)等親自講述內容,展現其對於都市更新、容積率及容積獎勵等內容之熟稔:
d. 柯○哲知悉容積獎勵之給予須有法令依據
柯○哲於107年2月12日都更論壇,致詞明白表示:「其中,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明確化已於1月31日發布實施,增加可預測性,由審議制改為行政審查制,以大幅提升審議效能,降低都更案報核的不確定性。這也是很多老闆跟我講過,他們說你要給我們多少獎勵就請講明白,所以我們依法不依人是一種政治的理念,依法行政,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減少不確定性,然後這種不確定性坦白講後來引申很多傳聞,反而麻煩,所以我希望將來容積獎勵就很清楚,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可以」,柯○哲明知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須明確化,即應依法令而為,容積獎勵之給予必須依照法令「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可以」。
e. 柯○哲知悉給予容積獎勵即是給予特定人利益
柯○哲於107年2月12日都更論壇,致詞時講述:「這一坪換一坪有沒有可能,答案是有可能,但不是每一個案子都可以,因為這個你要一坪換一坪要容積增加,然後利用那個容積增加所產生的利潤來涵蓋所有支出,但並不是每個地方都可以容積增加這麼多,隨便講一個小巷子,怎麼去蓋10層樓、20層樓,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可以容積這樣增加」、「容積率就個案來講可以增加,也許增加沒有問題,可是如果做一個政策性,整個臺北市容積率能不能這樣增加。這個要思考看看,現在臺北市已經住了270萬人口左右,如果容積率再這樣增加,到底我們要住多少人,所以就個案來講,一兩戶或一個小區域,容積率也許可以放大,可是做為臺北市的政策,要思考容積真的可以這樣增加嗎?」等語,柯○哲對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涉及容積增加、給予容積獎勵就是給予利潤、容積增加必然擠壓都市空間等情,皆知之甚詳。
B. 柯○哲對本案土地不符合都更條例等法令亦知之甚詳
北市府都發局為邀集公眾討論,舉辦106年4月26日論壇,並於論壇中納入本案土地容積率議題,柯○哲全程參與,沈○京為會議議程預訂之與談人(嗣因故未參加,指派威京集團
經理林○與會),柯○哲於致詞時:「容積獎勵要給多少,常常涉及圖利財團的問題……
京華城我們只要一放手100億就差100億……」等語,該次會議內容:「京華城商業區未達
更新年限,現況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以開發許可制為引導」、京華城商業區係屬大型基地再開發,非屬老舊公寓住宅社區,為私有土地,縱然100%同意要都市更新,然均不符合都更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當時將新增(其後未修訂通過)之土管條例10條之1(5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耐震能力達法令1.25倍、綠建築、退縮等)等臺北市都市更新多元方案,柯○哲明知本案土地不符合都市更新要件,綠建築與耐震設計均屬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項目。柯○哲更於會議閉幕時致詞:「京華城這案就回到法規」。柯○
哲明知本案土地不符合都更要件,其取得容積獎勵應依法為之。
C.柯○哲明知本案土地容積獎勵之申請違反都更條例,仍核章決行決意將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公展版)送公開展覽
柯○哲全程參與106年4月26日論壇,知悉本案土地未達都市更新年限,即非都市更新案,係大型基地再開發,綠建築與耐震設計均屬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項目,本案土地重建、取得容積獎勵均應依法為之,卻於批閱109年10月27日簽呈時,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沈○京、彭○聲、黃○茂、邵○珮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明知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
案(公展版)所載容積獎勵內容違背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核章決行而為之:
a. 明知不符合都更條件卻同意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柯○哲明知本案土地不符
合都市更新之法定要件,業如上述,且林○民於106年4月26日論壇後之同年8月22日,告
知柯○哲本案土地不符合都更條件,容積獎勵於法無據,上陳書面報告明載:72年實施容積率後,全市的標準都是一樣,日後如果符合都更條件,可適用都更法令予以保障及獎勵等內容,柯○哲明知本案土地不符合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無以適用都更法令取得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更遑論準用,是109年10月27日簽呈第3頁說明五、㈢,2、記載:「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辦理」等容積獎勵取得,柯○哲已明知於法未合。
b. 不顧109年10月27日簽呈中副秘書長李○全之文字告誡仍執意核准
109年10月27日簽呈第4頁核章欄中,李○全以黃色便利貼附簽記載之本案土地申請之容積獎勵不符合土管條例等全臺北市一致性規範,柯○哲見李○全之附簽日期上竟有「
1105/1345」、「1106/1300」相隔1整日之兩個用章時間,仍於109年10月27日簽呈核章決行之前,就此附簽之不同意見等情,刻意不詢問彭○聲、北市府秘書長陳○銘或副秘書長
李○全,亦未曾要求都發局將該簽呈會辦法務局,以確認合法性,對李○全附簽所載容
獎勵不符合全臺北市一致性規範之不同意見,全然置之不理。
c. 明知京華城公司於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公展版)計畫書中明載本案土地非危險老舊、都市更新等法令之適用標的
109年10月27日簽呈內所附之京華城公司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公展版),已於肆、一、㈠載明:「本次研提細部計畫變更……不待建物危險老舊,即藉由主動拆除已無
法實質帶動地區發展且功能性已顯薄弱之建築」、於肆、一、㈥載明:「本案基地規劃……成為誘發都市更新之觸媒」,連京華城公司自行提出之計畫書上開內容,皆自揭本件都市計畫不符合都更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法令要件,柯○哲對其違法性已然明知。
d. 109年10月27日簽呈附件4之109年10月12日專家諮詢會議紀錄明示本案土地非都更案件,其容積獎勵之申請,已然違反都更條例等法令,猶仍為之
柯○哲見109年10月27日簽呈第74至80頁即附件4之109年10月12日專家諮詢會議紀錄中,
臚列以下反對意見,刻意違背法令,予以核決放行:
Ⅰ都發局都市設計科代表劉○芳、李○輝:「⒈有關都市設計準則核給容積獎勵部分,檢
視過往都市計畫案件之設計準則,在生態、智慧建築、充電停車位等未曾提供額外之容積獎勵,且相關申請項目應屬現行新建建物所應盡之義務事項。⒉另依都市更新法源申請之獎勵項目,係由都市更新審議核實給予,不涉及都市設計審議程序,本案申請項目之適宜33性建請申請單位再行斟酌。」
Ⅱ都發局都市更新處代表邱○真:「⒈檢視本計畫草案變更內容係引用內政部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及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草案所列容積獎勵額度同上開規範,惟上開法源係為鼓勵都市更新老舊建物改建,本案非都市更新案件,至計畫草案得否引用上開更新法源尚有疑義。⒉查本案基地目前未劃定更新地區、申請都市更新單元,目前草案既已引用都市更新法源申請容積獎勵,倘後續基地有申請更新之需求,容積獎勵項目不得重複爭取,應載明於計畫書內。⒊另草案內載明:『本計畫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獎勵容積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未規定事項為何,應具體載明。⒋回應黃委員意見,自劃更新單元之基準強調老舊建物之重建,故其評估指標包含耐震、巷弄狹窄、屋齡、結構等,檢視本案京華城基地條件尚不適用自劃評估標準。」
Ⅲ委員劉○山:「本案非屬都市更新案件,其法源不宜引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該法僅為參考性質。」
Ⅳ委員白○德:「本案不符合法令定義之都市更新地區。」
Ⅴ委員徐○城:「⒈本案非都市更新地區,但引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爭取容積獎
勵,惟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所訂定,並載明『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故本案容積獎勵項目之適法性宜再釐清。⒉另檢視本案之合理性,申請容積獎勵、容積移轉須符合公益性、環境的和諧性等,惟本草案所擬容積獎勵項目係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而定,故申請單位應釐清本案申請都計變更目的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制定的目有無違背。⒊本案所擬容積獎勵核給額度應抽離屬開發部分之額度,且不同性質之開發義務亦不得重複計算,如申請容積移轉所須辦理之公益性義務不等同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開發義務,須分別設置、檢討。⒋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著重都市環境貢獻及新技術應用,但目前草案所擬項目是否具有生態、智慧、韌性城市之代表性,申請單位應預為釐清;如草案使用『智慧城市獎勵貢獻度獎勵』等敘述,其設置標準是否具代表性,即本案完成相關設計後可謂為一棟智慧建築,但是否可代表為智慧城市尚有疑義。⒌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義務多可提高申請基地價值,卻未有針對周邊公益性額外供給,及提供可充電之法定停車位即可申請容積獎勵等其合理性皆應再補充說明;另草案納入太陽能光電設備規範作為容積獎勵項目較不適宜。」
Ⅵ委員林○崧:「⒈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變更以爭取容積獎勵,惟過往依第24
條變更案例多係調整土地及建築物開發使用範疇,惟本案僅以申請範圍論述相關爭取容積獎勵之公益性、貢獻度等,較難於審議程序中獲得認同。⒉另法源部分,本案非都市更新地區,相關容積獎勵比例及額度不宜引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且都市更新獎勵規範之應盡義務相對寬鬆,考量本案申請容積獎勵目的與都市更新核給容積獎勵目的較不相符,二者應盡義務事項亦非對價關係。⒊本案公益性應從區域發展角度論述,目前申請單位所擬發展構想,針對區域公益性說明不足。且本案變更內容,多為申請基地建物內部提升之項目,缺乏周邊區域公益性或帶動整體發展契機,凸顯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合理性較不充分。⒋以都市設計審議角度檢視,本案倘申請容積移轉及開放空間獎勵,基地內需容納之公益性空間較大,但本案商業使用強度高、建蔽率飽和等具衝突性,且目前草案資料未能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後,量體對地方之衝擊及影響,如人流、車流、文資保存、社區公益回饋等。」
D.柯○哲明知本案土地不適用都更條例,仍違背法令核准將京華城公司申請案送公告公開展覽
承上各節,柯○哲明知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公展版)所載容積獎勵內容違背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仍決意讓沈○京掌控之京華城公司違法取得依都市更新法令始能取得之不法容積獎勵,109年11月11日核章決行109年10月27日簽呈,使京華城公司提出之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公展版)送入公告公開展覽程序。待公告公開展覽期間完成,都發局依柯○哲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提請都委會進行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公展版)之審議程序。
⑷109年12月起至110年11月間,彭○聲於都委會內不顧反對意見執意推案,柯○哲在外協
助京華城公司毋庸依專案小組會議意見修正,共同使本案都市計畫審議通過
e. 法務局代表王○蕙:「(有關委員疑問)都委會審議之權限是否可以超越法規部分,
依照『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其職掌似不包含創設容積獎勵制度」,並促京華城公司就適法性提出說明。
B. 沈○京為排除上開專案小組反對意見造成之障礙,明知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
(公展版)之都更容積獎勵申請案違反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規定,深諳該申請案無法依照專案小組委員意見提出合法性說明,遂要求應○薇出面於柯○哲
召開與應○薇之「110年4月21日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5次市長與議員座談會會議」(下稱
110年4月21日便當會)提出建議討論,柯○哲呼應沈○京、應○薇之意,於會議中裁示「
請都發局擔任PM,俟京華城送件後儘速積極協助辦理,並向議員說明進度」,造成行政主管機關本應依法行政之義務與立場,與京華城公司之私人利益發生混淆之違法結果,以此手法促使都發局、彭○聲共同完成不法取得本案土地容積獎勵之企求。
C. 京華城公司於柯○哲110年4月21日便當會裁示後之翌(22)日,即發函都發局(下稱
京華城公司110年4月22日函),以函檢附京華城公司對110年3月18日都委會775次會議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回應表、簡報列印檔案,作為都委會775次會議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資料,京華城公司於上開意見回應表「申請單位回應說明」欄中,自承:「本案雖不屬都市更新地區……係參考都市更新獎勵制度,……提出容積獎勵項目,並非依循都市更新建築
容積獎勵辦法提列獎勵內容」、「本案有關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等相關獎勵,皆參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鑒於本案周邊地區多為公劃都市更新地區,惟都市更新往往自整合到計畫核定、重建耗費多時(5~8年)」。都發局
110年5月10日以北市都規字第1103020502號函送京華城公司110年4月22日函暨意見回應表、簡報列印資料與都委會。
③110年7月14日前某時,柯○哲透過市長室秘書傳送京華城公司指責都委會執行秘書劉○
玲阻撓京華城案之訊息
A. 110年7月1日都委會775次會議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前,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玲及幕僚小組成員胡○瓊、蔡○睿、郭○祺、賴○伶審視京華城公司110年4月22日函暨意見回應表、
簡報列印資料,依其等專業,提出:本案土地無法適用都市更新獎勵,請京華城公司參考元利公司在信義區D3街廓案件(TOD案)的回饋貢獻程度,評估朝促成TOD發展並爭取相關容積獎勵以活化地區發展之可行性之初研建議,委員黃○生、徐○城亦於110年7
月1日都委會775次會議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發言表示同意上述幕僚小組之初研意見。
B. 應○薇知悉上情後,即令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玲前往其議員辦公室,對劉○玲表示京
華城公司就是不要給回饋(即前述之土管條例第80條之2、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容積獎勵規定)等語(應○薇犯行部分詳後述)。柯○哲得悉京華城公司容積獎勵申請案又有障礙,
於110年7月14日前某時,透過市長室秘書傳送京華城公司指責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玲阻撓京華城案之LINE訊息給都發局局長辦公室主任王○棠,王○棠再將載有:「很抱歉疫情期
間公務繁忙向您報告:……然都委會劉○玲執秘,多次凌駕專案小組與都發局,引用土管
80-2條例,除法令規定無法執行外,亦影響專案小組及悖離原公展內容,恐再次影響未來都委會審議大會之議題聚焦」之訊息轉傳給劉○玲,劉○玲因而於110年7月15日撰寫報告
:「京華城案係經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自訂容積獎勵項目,爭取容積獎勵20%……由於本案係擬突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等
現行法令規定自行創設獎勵項目,故初研意見請申請人先補充說明無法適用現行法令之獎勵機制(如土管條例第79、80條綜合設計放寬及第80條之1至80條之5等規定)。經檢視京華城所送資料,……應具體說明本案無法適用土管80條之2之理由漏未回應……京華城公
司所稱『多次凌駕專案小組與都發局』,恐有誤解」,劉○玲仍堅持依法行政立場。
C.京華城公司於110年7月27日、同年月30日發函都發局,以函檢附京華城公司對110年3月18日都委會775次會議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回應表、簡報列印檔案、修正對照表(下稱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審議版]),作為都委會783次都委會提會審議資料。京華城公司於上開110年7月30日函附之意見回應表「申請單位回應說明」欄中,自承:「原建築物(京華城)之屋齡、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皆未達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標準,故不符合上述兩法規容積獎勵之適用條件」、「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逐條檢核,因受限於基地條件、社區與城市環境和公共設施分布情形,考量開挖率變更有危高鐵及臺鐵結構安全、市中心地區公共及公益設施分布密集、基地地下建築物與周邊設施無可供進出或穿越之公共效益、基地南側臺北機廠屬應受保護保存之文化資產、基地不屬TOD公告開發許可範圍、基地內無公告保護樹木等因素,遂不適用或無法達成土管條例之容積獎勵規定」、「本案除依第768次都委會之決議,尊重申請單位提出容積獎勵方案,且其獎勵應符合公益性及對價性,申請單位遂循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擬細部計畫變更,並經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等法定程序完備後,提請大會審議。」
④為掃除110年7月1日都委會775次會議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所生障礙,柯○哲於110年8月
110日便當會,指定都委會主任委員彭○聲擔任PM
承上,劉○玲及都委會前述幕僚仍圖依法行政,於110年7月1日都委會775次會議第2次專
案小組會議,亦有都委會委員與之呼應。應○薇遂又向柯○哲告以:「都委會幕僚於7月1
日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上、初研意見中有關依土管條例第80條之2申請容積獎勵、參照信義計劃區D3街廓修訂計畫等意見,要申請人另依其他規定回頭重新辦理等意旨,恐有模糊焦點之虞」,指責劉○玲等都委會幕僚建議京華城公司循土管條例、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容積獎勵規定等法令申請容積獎勵,是在模糊焦點,並要求將京華城案再提都委會審議後發布實施。柯○哲為附和應○薇前揭訴求,於110年8月10日召開與應○薇之「110年8月10日
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6次市長與議員座談會會議」(下稱110年8月10日便當會)上,見都發局以提報單,向柯○哲表達「偻京華城案係自行創設獎勵項目爭取容積獎勵之首例(略)此為本市首例以都市計畫法第24條爭取額外之容積獎勵(略)伛……幕僚單位依職責須
查核申請單位所提資料……。㈠本案110.3.18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擬突破臺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自治條例等現行法令規定,自行創設獎勵項目爭取容積獎勵,故都委會初研意見請申請人先補充說明無法適用現行法令之獎勵機制[如土管第79、80條綜合設計放寬及第80條之1至80條之5等規定],而須以都市計畫另新訂獎勵項目之理由後……。㈡京華城於當
日已提出回應,但與會委員均認為理由不夠充分,會議結論請申請單位依委員及相關單位所提意見,配合檢討修正並提送資料到會後,……」等內容,以提報單記載因京華城案不
具適法性、自行創設法令所無之容積獎勵,而都委會幕僚辦理情形如上,柯○哲見此仍執意再次裁示「請彭副市長擔任PM,俟業主提送資料及相關說明後,協助儘速提都委會大會審議」。都發局因此,即以110年8月17日北市都規字第1103066459號函檢送京華城公司110年7月27日函暨公民或團體意見研析回應、同年月30日函暨意見回應表、簡報列印資料、修正對照表與都委會,將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審議版)提會審議。
⑤110年9月9日都委會783次會議,彭○聲罔顧都委會委員之反對意見,違法使京華城公司
、鼎越公司獲得等同都市更新案之不法容積獎勵,而通過本案都市計畫
A. 彭○聲有出席110年8月10日便當會,且經柯○哲指定為PM後,明知此裁示係要求其
球員兼裁判、違背都委會主席公正性之違法命令,仍承前圖利之犯意聯絡,貫徹柯○哲之意志,違背都委會主席應公正且依法主持都委會之要求。見都委會執行秘書劉○玲及幕僚小組成員胡○瓊、蔡○睿、郭○祺,已因劉○玲前遭責問,又見柯○哲支持應○薇之建議
,均未敢再提出無法令依據之反對意見,彭○聲遂於110年9月6日之會前會即預擬決議:
「同意京華城公司所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等項目,其合計之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20%」。
B. 0年9月9日都委會783次會議,彭○聲未決議將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審議版
)之違法都更容積獎勵申請案退回都發局,且無視都委會委員之反對意見,如:
a. 委員薛○信:「這次爭取樓地板面積的獎勵跟增加,它的對價關係是甚麼?這個案子
當初在變更的時候是未實施容積率及建蔽率時代的東西,樓地板面積跟我們現在講的容積率的關係是甚麼?它的適法性、它到底是通案還是個案?其實我在看你的開放空間跟建蔽率還有你的都比原來的還要再大,那這個我也不曉得是為甚麼?另外我比較好奇的是整個案子的訴求是不是只是容積的增加而已,我想提醒一下原來的開放空間都是外部化,那現在的開放空間有2/3是內部化,原來的高度是60米,現在的高度是90米,那這個我不曉得有沒有做比較跟模擬?假設你的容積獎勵成立的話,你公益性的對價關係在哪?你應該做個比較讓所有委員知道你的訴求是甚麼,假設這些訴求都成立,那我們怎麼去對價這個東西,對價就是公益回去給都市,這樣就不會有爭議。整個都市計畫案要連貫,因為到最後第2次的時候560是有個上限,那我們現在要突破那個上限,所以法理上我們要去解釋說為甚麼我們可以突破這個上限……。」
b. 文化部代表吳○泰當場舉手欲表示反對意見,卻遭彭○聲視而不見,文化部僅能於會
後提出書面表示意見:「本案當時提送審議之設計書圖,係以該基地再移入基準容積30%之量體提送審議,現如以都市計畫變更細部設計方式再增加基準容積20%之容積獎勵,已與前次提送審議之狀況不同,本案應再重提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
C. 彭○聲明知本案都市計畫申請容積獎勵之不合法,審議過程中之適法性問題一直未能
被解決,表示反對之委員所述方係正當合法,彭○聲仍執意違法作成決議:「本案同意本次會議申請人所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等項目,其合計之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20%」,本案都市計畫因此通過。
⑸110年9月9日都委會783次會議通過本案都市計畫後生效,本案土地旋即移轉登記予鼎越公司,鼎越公司取得價值121億545萬6,748元之不法容積利益
①上開都委會783次審議案通過後,都委會旋於110年9月16日以北市畫會一字第
1103003090號函通知都發局「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即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業經審議決議通過,都發局110年10月12日上簽將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公告發布實施,彭○聲110年10月20日以「柯○哲(甲)」授權章核章決行,並經北市府於110年11月1日核定公告,於翌(2)日生效,京華城公司因柯○哲、沈○京等人之圖利犯行,取得本案土地最高20%不法
容積獎勵。京華城公司並於同日將本案土地所有權登記移轉予鼎越公司。
②鼎越公司因柯○哲、彭○聲、黃○茂、邵○珮、沈○京等人共犯圖利犯行,使本案土地
總容積率達672%(560+[560×20%]=672),得以獲取等同都市更新案之違法容積獎勵利益,與法定基準容積率560%相較,本案土地不法多得18,463.2平方公尺(韌性城市貢獻獎勵3,692.64㎡[4%]+智慧城市貢獻獎勵7,385.28㎡[8%]+宜居城市貢獻獎勵7,385.28㎡[8%]=18,463.2㎡)容積樓地板面積,換算坪數約為5585.118容積坪(計算式:18,463.2×0.3025=5,585.118),5,585.118容積坪乘以銷坪係數1.55,換算銷售坪為8656.93(5,585.118×1.55=8656.93),銷售坪數乘以銷坪單價,即為20%容積獎
勵銷坪市價,經都發局於110年11月19日委由3家鑑價公司核算,獲得鑑定價值平均為121億545萬6,748元(8656.9×1,398,354=12,105,456,748)。柯○哲、彭○聲、黃○茂、
邵○珮、沈○京等人即以上開方式,共同圖利而使鼎越公司取得高達121億545萬6,748元
之不法利益。
⑹柯○哲護航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建造執照,使鼎越公司違法取得略大於臺北市內新光
三越天母店一館、接近於國父紀念館之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①柯○哲確保沈○京掌控之鼎越公司順利完成本案都市計畫所訂取得容積獎勵之條件
A. 110年11月11日經臺北市議員苗○雅質詢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違法核給都更容積獎勵,柯○哲仍拒絕撤銷之前於106年6月6日臺北市議會開議,應○薇於議會對柯○哲提出
質詢:「103年1月23日都委會竟然決議解除整體開發,到底誰幫他們解除整體開發?」柯○哲當場表示:「這個有問題」,柯○哲明知都委會決議於法律上亦可能有瑕疪,而其身
為市長,係北市府最高首長,對北市府所有行政事務擁有最終准駁或撤銷之權,如都市計畫違背法令或有瑕疵,市長自有權力經由行政程序變更或再行檢討。然柯○哲明知本案都市計畫給予之最高20%容積獎勵,係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已如上述,卻於110年11月11日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6次定期大會市政總質詢時(該時相距110年11月1日本案都市計畫公告核定後未及10日),經苗○雅當面質詢柯○哲:京華城案之韌性
城市獎勵、智慧城市獎勵、宜居城市獎勵等項目均無法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亦非給予容積獎勵之依據,京華城案不是都更、也不是危老,何以給予京華城公司比照都更、危老法令(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來申請獎勵,且都委會審議須依循法令,不可以超越法規,也不可以平白創設容積獎勵制度等語加以質疑並指摘,詎柯○哲對此相應不理,容任本案都市計畫於北市府續行推進,以護航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最終能取得不法容積獎勵利益。
B. 111年2月間某日,柯○哲施壓產業發展局(下稱產發局)接受鼎越公司取得容積獎勵
之條件
鼎越公司於111年2月間,依據本案都市計畫,向都發局都市設計科提出「鼎越開發商辦大樓新建工程(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下稱本件都市設計審議案),於本件都市設計審議案之審議期間,因產發局對於京華城公司本來於110年7月30日函附之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草案(審議版)簡報資料中承諾:「⒊宜居城市貢獻獎勵:……⑴無償提供樓地板面積800平方公尺永久使用權」,
然本案都市計畫卻記載:「⒊宜居城市貢獻獎勵:……⑵無償提供產權登記面積800平方
公尺永久使用權」,京華城公司110年7月30日簡報資料所載800平方公尺係「樓地板面積」,與本案都市計畫所載800平方公尺係「產權登記面積」,兩者指涉範圍有所不同,鼎越公司提出之本件都市設計審議案係以產權登記面積800平方公尺(包含公設等)為基礎,換算而得實際室內樓地板面積約僅480平方公尺,產發局認實際得運用空間不足以容納京華城公司於110年7月1日都委會775次會議第1次專案小組宣稱之容納8至10家育成產業單進駐,將不符產業發展需求,恐有違本案都市計畫給予容積獎勵之對價性條件,產發局因此至111年2月間仍尚未同意接受鼎越公司之條件。惟111年2月間某日,柯○哲又自不詳管道收受鼎越公司交付、標題為「京華廣場開發案建議內容」之陳訴書,表明希望產發局儘快同意鼎越公司所提之條件,柯○哲即承上開違背職務收賄、圖利之犯意,於111年2月某日在前開陳訴書上親筆諭示:「To產業局長」、「怎麼做都行,快就好,公文往返,不如大家當面確認,已花了兩個月」等文字後,交給不知情之產發局長林○傑,林○傑受柯○
哲直接下令施壓,產發局不得已而同意鼎越公司提出之「產權登記面積800平方公尺」,鼎越公司因此得以完成本案都市計畫所載取得容積獎勵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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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篇了 注意
推你這邊 狠狠打臉那些春草呢
怎麼不敢回我上一篇?
晚點打臉你啦!包準你臉腫得連你媽都認不出來啦!
那些小草看不懂啦,以他們的高智商而言
要莮能理解這些文字,實在殊難想像
看看某樓就知道了
這種才專業,小草跟人家筆戰真的笑死
八百頁鐵證如山起訴書,當成聖經在拜,
只有綠共青鳥這種邪教信徒會奉為神諭。
腦袋正常的人稍加質疑尚未經言詞辯論是
否站得住腳,教徒就跳腳高喊異端審判:
「汝,不可試探神!」
沒證據的起訴書 綠衛兵可憐
看起來就不是樓主寫的,複製貼上也在
捧。
本案就不是都更容獎 你沒看起訴書內部
都在寫都更? 還有那個執秘收簡訊這兩
天不是才在新聞上澄清?你不覺得起訴書
這一些邏輯都不太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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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阿北是清白的,看起來十拿九穩 ,朱亞虎第一敗,通篇臆測,把公關做的活靈活現 ,林欽榮第二敗,差點打到自己高雄,趕緊閉嘴 ,苗博雅第三敗,連法條都不清楚,傳他來幹嘛,看不懂 ,林洲民第四敗,惱羞成怒嗆大巨蛋可以講三天三夜X
身為法律人的觀點是 其實現在這案子的爭點在於 容積率840%到底合不合法 傻鳥最愛嘴之前威京跟北市府打的訴訟 法院判決是說「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僅屬一次性保障,亦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重(新)9
笑死,小草真的自我感覺良好,擺明的違法事實還可以在那邊硬拗,還真以為自己是法律 專家? 京華城案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申請的,而依照該條規定,其審議程序要依照第23 條規定辦理。而都市計畫法第23條二項則授權內政部制定審議原則,內政部則據此制定 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其中第八點明定細部計畫容積率不能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1X
很奇怪看到這個我就想回顧一下一刀斃命 明明刀刀見骨就是沒有塔綠班再提起... 回顧一刀斃命 佩琪去ATM存錢 一刀斃命 彭振聲被收押 一刀斃命1
請問一下 如果罪證這麼明確 也知道違反那一條? (可是之前沒辦法說出那一條) 為什麼需要羈押這麼久7
律 : 專家? : 京華城案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申請的,而依照該條規定,其審議程序要依照第 23 : 條規定辦理。而都市計畫法第23條二項則授權內政部制定審議原則,內政部則據此制定![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https://i.imgur.com/9XL8Gi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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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啊 京華城的3個獎勵條例其中一個就是甚麼危老改建 一堆低能草在那邊炒高雄也是 他媽的高雄那個飯店 45年 才有危老條例 台北京華城才20年不到? 危老沙小啊?? 那些低能草的智商才危老啦 自創一大堆理由就是要給京華城一堆獎勵容積 硬是要送威京 560% => 840%![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https://i.imgur.com/nVdqgEw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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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piece147: 怎麼不敢回我上一篇? 39.9.30.25 05/27 23:09 我真的笑死!沒見過這麼奇怪的要求啦,既然你要求我打臉你,我就打得你臉腫得連你媽都 認不出來啦! 你問違反在那裏?違反在這裡啦!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3
推 cobrasgo: 原PO就跟高虹安那個法官一樣,我說你什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麼就什麼。高誣告案最重要的就是有無抄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襲,結果法官直接說高是抄襲,然後用這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個前提再往後申論。原PO也是,直接講KP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給的 560,然後往後申論 42.72.102.135 05/28 00:436
還在扯亞灣2.0,你根本就是不懂裝懂,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 首先亞灣2.0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7條,因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由主管機關變更,跟京華城案 是由土地權益關係人自行擬訂細部計畫,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二 者的法源依據完全不一樣,你居然還可以把他們混為一談,真是夠了! 再來,誰跟你說亞灣2.0的細部計畫不需遵守高雄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你引的資料白紙![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https://upload.cc/i1/2025/05/28/htDAOc.jpg)
爆
Re: [新聞] 關鍵公文曝!他曝:柯文哲親批「速審速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都市發展局 發稿日期:113年01月24日 聯絡人:蘇芯慧科長![Re: [新聞] 關鍵公文曝!他曝:柯文哲親批「速審速決 Re: [新聞] 關鍵公文曝!他曝:柯文哲親批「速審速決](https://i.meee.com.tw/W3Pz5S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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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蔡正元FB內容,監院早早就說不行蔡正元FB 第四點認為 台北市於是自訂的 「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討論] 蔡正元FB內容,監院早早就說不行 [討論] 蔡正元FB內容,監院早早就說不行](https://i.imgur.com/QewIAJt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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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沈慶京是不是挺有種的?看到這種起訴書, 真難相信這是台灣的司法品質. 1. 柯O哲以「都市更新」為競選臺北市市長重要政見, 且親自為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令. A: 發表政見,為論壇致詞,就表示深知相關法令? 2. 於臺北市市長連任期間,為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38
[問卦] 京華城案都委會對於20%適法性的認定關鍵?研究了一下歷次會議紀錄 關於京華城這次20%的容積獎勵適法性問題 前面很多委員包含彭副市長都曾多次發言對於適法性的疑慮 因此, 於都委會109/12/24的第 775 次會議決議: 本案組成專案小組,就容積獎勵項目之公益性、對價![[問卦] 京華城案都委會對於20%適法性的認定關鍵? [問卦] 京華城案都委會對於20%適法性的認定關鍵?](https://i.imgur.com/DKbUSAAb.jpg?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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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北院說的是 阿北不知道是違法的 不是不知道容積獎勵 柯文哲無保請回 北院認「無犯罪高度可能」詳細說明 "即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也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 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https://static.ctwant.com/images/cover/28/360128/lg-2d47ba0c982dc1882c1e233c489a1e5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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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誰知道這篇監察文在供三小?(背景)本案緣自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 捐地三成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 80年公布之都市計畫書,記載捐地後所餘七成「商三」土地之容積率是按該計畫書附件之 「面積比較表」所載560%計算,並未記載按392%計算;392%是把捐出的公園、廣場納![[問卦] 誰知道這篇監察文在供三小? [問卦] 誰知道這篇監察文在供三小?](https://www.cy.gov.tw/images/share_og_im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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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很長 只擷取一段不痛不癢的部分說沒有違法 怎麼會失去要寫逐字稿的精神? 我直接揭露監察院的結論 (一)9
Re: [問卦] 沈慶京是不是挺有種的?因為圖利罪的容積率沒問題啊 現在是要怎麼打 其它行賄罪 要把政治獻金當成賄款 這就有得打了 更不用提某時某地收受賄絡的圖利罪 現在的證據就EXCELPAY 等著看司法下限![Re: [問卦] 沈慶京是不是挺有種的? Re: [問卦] 沈慶京是不是挺有種的?](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Og/600/20241226/797x419_60173733596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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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指示「快就好」積極介入!北檢約根本不是這樣好嗎 我再說一次 小草應該去了解一下監察院的糾正文跟兩位法官的羈押裁定拉 基本上監察院認為上限就是560 他們不推翻上次監察院糾正的560 但是認定560就是上限 第一個法官表態說轉移容積是合法的 但是那個20%有問題 已經讓560超過上限 第二個法官表態說 20+30都是違法的 讓京華城不法獲利兩百億以上![Re: [新聞] 柯文哲指示「快就好」積極介入!北檢約 Re: [新聞] 柯文哲指示「快就好」積極介入!北檢約](https://image.fonzae.com/EdIRNz.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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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8年的公開透明果然是有用的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 一、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 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 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稱系爭 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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