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黃國昌何時要改掉「以問答問」的毛病啊?
這次大法官談到了法律明確性原則
事實上
在這次釋憲之前
已經有不少人對此進行質疑
認為譬如反質詢應該給予清楚的明確定義
當然
支持者也反駁一堆法律其實都沒有嚴格定義
譬如公然侮辱、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那為什麼這些法律並沒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狀況呢?
畢竟,都已經說明是"原則"了
可以說是立法之根本
是必須要符合的內容
是因為法理之中還有一個叫做不確定法律概念
為的是面對日新月異的社會變遷
如果每個法律都採正面表列或是負面表列
嚴格定義範圍
那麼很有可能會無法對應時代的快速變化
因此在法律上刻意的不嚴格定義範圍
給予法官一定的心證裁量空間
譬如: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正當理由、粗俗不雅、增進公眾便利、國家安全、
妨害身心健康、無經營價值等
其實這些名詞的定義
往往是端看法官心證與過往判例的結果
再拿一個例子來說好了
之前iwin事件
(另外這邊再次感謝民進黨蔡易餘委員的堅持不懈)
針對所謂的"幼態"
有經過一番激烈的辯論
到底甚麼叫做幼態?
衛福部當時說看起來像是,就是不行
但引起炎上
後來招集平台業者與各類學者專家開會
會中有學者提出
無關於腳色設定年齡
只要眼臉比與頭身比達到一定範圍
就是屬於幼態
但這個提議並沒有給衛福部採納
因為會有問題
甚麼問題呢?
假設眼臉比法規明確規定是3/4
頭身比法規明確規定是1/3
那麼今天有人畫出3.1/4的眼臉比,與1.1/3的頭身比
請問在法規定義上
是否屬於幼態性交範圍?
如果今天政府真的想要管制未成年色圖
若是法規有明確定義
那就相當於提供太多的漏洞給有心人士鑽
如我所說的
你明確規定3/4,那我弄出3.5/4 3.000001/4
你也不能說我犯法
但客觀認知上,3.0000001/4與3/4看起來有甚麼不一樣嗎?
那是不是等於立了一條法想要管理
卻實際上達不到管理的功效呢?
所以衛福部當時並沒有採納這個學者的意見
還是維持審核人員覺得NG,那就是觸法的狀況
岔開一下話題
就算是三次元的真人
如果刻意扮成小學生拍攝A片
甚或者是找到高地人症候群患者拍攝有性暗示的色情圖片
請問單就保護兒童與少年性剝削的立場而言
這是否是應該容許的狀況?
坦白說,也值得討論
講回來
這個iwin剛好有很多關於明確性與不確定的關聯
譬如原始法規這樣寫的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二條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當時衛福部的主張是
因為法規有寫到圖畫
因此
所有的二次元都應該涵蓋在管制範圍內
有趣的是甚麼呢?
這個第二條正是對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進行法律定義
假設這法被釋憲,大法官如果問甚麼叫做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請定義
這時候機關代表人要回復的就是下面這四點
結果居然就是在這法律名詞解釋上
主管機關與立法委員,及社會大眾有了明顯的歧異
范雲等提案立委表示,當時立法就沒打算納入二次元管制
但主管機關衛福部說,阿你就寫了圖畫,那就是能管
這法已經對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進行定義了
結果居然實際上還發生了主管機關與提案立委認知的不同
到底是發生甚麼事情?
這所謂的法律明確性原則
到底有沒有一個邊際?
當然一人一意十人十意
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見解
如果問我的話
我會希望端看法條想要規範的行為影響
到底是限縮性的還是開放性的?
就拿室內裝修辦法規定的裝修行為為例好了
規定上高度超過120cm固定式隔間拆裝屬於裝修行為
為啥規範120cm高?
這是因為消防火場研究發現
除了起火點外
大部分的燃燒狀況都是在120cm以上的高度發生
這也是火災調查探查起火點的方法之一
既然科學研究120cm以上的高度是容易燃燒的
那這以上的固定式隔間,自然也就需要以防火建材來施作
120cm以下的固定式隔間
實際上並不會對火災造成甚麼影響
不會對人員逃生造成甚麼影響
如果有人想要以119cm固定式隔間來鑽漏洞
規避室內裝修申請
法律也不在乎
因為沒差
室內裝修辦法想要規範的
就是這種限縮性的影響狀況
只有在甚麼具體的情況之下,才會發生危險
才會需要規範
因此法條就可以很明確的規範出具體的數據狀況
反之
譬如公然侮辱
或者是今天討論的反質詢
原始的目的是希望官員不要規避質詢
正面問題,給人民交代
如果我們一樣以法律明確性原則給予精確定義
譬如很多反對者喜歡舉的例子:只要有問句,就是屬於反質詢
那當官員詢問一些可能真的需要現場釐清
以便讓官員能具體的領會質詢主旨時
那卻變成官員違法不是件很奇怪的事情嗎?
我們希望官員正面問題
結果卻讓官員必須要在模糊不清楚質詢主旨的狀態下回答
否則違法
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又或者
我們明確定義了反質詢,假定是:脫離質詢內容的詢問才算是
假如有個立委詢問譬如前瞻計畫某個部份的問題
然後官員從頭到尾都叫立委自己去看計畫
(當然計畫內有沒有寫我暫時不定義)
這官員由我們假設的明確定義上來說
並沒有脫離質詢內容
因為討論的都還是前瞻計畫
只是這樣有符合我們立法的本意
希望官員正面問題嗎?
因為官員的回答樣態
五花八門,你想得到的你想不到的都有可能出現
很明顯的是屬於一種開放的狀態
假如你明確定義了,如提供正面表列
那等於在表列之外,就是一切合法
等於開了漏洞給官員
也等於我們立了一條法
但這法並沒有辦法達到實質的管理作用
所以跳脫出今天藍綠白怎麼鬥
國會到底是改革還是擴權的具體議題
一個更為核心的問題是
過於明確化的法條
到底是合理的?
還是其實是在製造更多合法漏洞?
而曖昧不清的法律名詞
掌握定義權力的法官
是不是能夠符合社會期待與認知?
還是又是象牙塔內的決斷?
我們怎麼樣讓制度更加的完整可信
這才是重點
不過我想藍綠白應該也沒人在乎就是了
--
小叮噹宜靜大雄妥妥的幼態 慘
不用說那麼早期的作品啦 我最近陪女兒看迪士尼舊電影 我發現莫阿娜與腦筋急轉彎 裡面都有女主角幼兒時期不穿上衣跑來跑去的畫面 我就想問了 從人物腳色定義裡面 這些女主全都未成年 不穿衣服這樣跑真的沒問題?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07/11/2024 10:38:11從動機來看,是因為現行太容易被逃避問題
立法方希望有更強制有效的監督方式無可厚非
光說一個反質詢就有很多眉角
所以才說要討論而不是兩三人自己弄一弄
搞成機密然後就要執行整個法亂七八糟
但禁止反質詢能否達到效果,我是覺得不行啦
廢話一堆,所以大法官才要問清楚 這是
啥
講白了,質詢生態已經秀場化,行之有年了
腦筋急轉彎真的滿適合拿來當例子討論的
本來是件好事都能搞成這樣就知道心態非
常不好只想搞事 有四年急著硬過有事嗎
正黑少有的認真文
目的如果是希望被質詢的官員不要
迴避 那也可以反過來思考 怎麼讓
被質詢者能更容易回答 你質詢的目的
不會是當場吵架吵贏 應該是針對某個
特定的議題 釐清 或找到 不合理的
地方 那這個過程 必定需要大量的具體
資料跟數據佐證 所以質詢前提供
質詢內容 質詢前 被質詢者需要先以
書面回應 比照 美國刑事法庭前 雙方
律師對於證據的檢視 那個環節
你不可能站上質詢台 然後面對毫無
邊際的 詢問 每個都能具體回答
沒有人辦的到 而你希望得更有價值
的回答 你理所當然就會願意給對方
更充足的時間準備
所以你們看這群立法委員 他們想要的
只是上台 讓官員站在那裡被罵的權利
過去的二三十年 為什麼那些立法委員
不需要這些法令來規定? 因為他們不
需要就做得到 現在的立法委員 網紅化
感謝你的認真回應 我認為你提的方式滿好的 事實上我也認為應該對立法委員的行為有更具體的規範 我也完全認同立委網紅化的狀態 但同時我也必須說 網紅化的只有立委嗎? 行政官員沒有類似的狀況嗎? 我的認知上也是有的 單就質詢監督的角度看 立委的網紅化 結果是無法達到有效的監督 換言之,是無法達到有效的堵漏或防弊 而官員的網紅化 就結果而言一樣是無法達到有效的監督 但方向性不太相同 是讓立委無法來監督理應被監督的官員 就權力義務的角度來看 立法本來就是有肩負監督行政的存在意義 設計上也是以民意為主來進行間接代表 而行政則是實質掌握權力的團體 理應被立法監督 如今天立法怠惰,無法達到有效監督是一回事 那是個人問題 但我們有機會在制度上,讓監督更有效 而不去做,只得監督無效化 那就是制度面上的問題了 行政官員可以讓監督弱化 譬如規避問題,譬如刻意隱瞞,甚至說謊都沒關係 這弊害遠遠大於所謂的立委網紅化的問題 畢竟,權力是落在官員手上的 如果我們今天能一次到位 能同時讓立委與官員都好好幹事 那是最好 但立委不太可能自己限縮自己的爽度 那我們要不要因為這種的不公平 立院擴權,政院卻不能擴權,還被縮權 來反對政院被縮權,政院被監督的力量被強化 我覺得需要各位自己思考一下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07/11/2024 11:00:52的程度從 那個男人復出後 就到了一個
新高度 面對專業領域跟經歷都遠高於
自己的各個技術官員或是文官
這些立法委員 沒有那個能力平等的
站在質詢台上 發揮功能
前面我還以為很認真,結果最後居然說
那些官員都很有能力,如果真的很有能
力我是不覺得我們立委有需要提出這種
法來啦...一堆肥貓在上面被電的也不是
沒有,當然你說立委素質不夠好,但那
是另外一個問題好嗎?
反質詢的立法核心應該是為了遏止無恥官員
不按照行使質詢權的主客體來回答,也就是
官員應為受監督對象,如實回答立委是義務
像騙神仔就多次混淆主客體,把自己當質詢
權主體,不尊重院際關係
講白了,立這法的人從一開始就是從
自己的角度出發,目標就是要讓我上
台罵官員,官員不可以反駁、只能閉
嘴乖乖聽訓,然後就可以剪影片了
那是你的觀點,如果官員能夠打臉立委
那我同樣樂見,但有水準的官員實際上
也沒那麼多,就這幾次國軍被爆這麼多
料,如果換個打哈哈官員的上來混過去
,那請問是可以接受的嗎?
我還是想強調權力與義務的關係 政院手上的權力很大 所有政務的推行,幾乎絕大部份的預算花銷 都是在政院手上 而人民本來就有權利去監督這些政務推行的成效 這些預算的花銷狀況 這也是為什麼三權制中立法會對行政有監督的原因 如果我們這個大前提沒問題 那再看立委網紅化,導致監督弱化 以及官員網紅化,導致監督弱化這兩件事情 應該不難看得出來 一邊事放棄自己的權力 一邊則是擴大了自己的權力,減少了自己的義務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07/11/2024 11:13:47沒水準的立委有51個,佔快一半,是立委沒
水準比較多還是官員沒水準比較多,應該是
官員吧,因為官員100%沒水準,畢竟DPP的人
不可能有水準
另外一般對法條解釋是法官、檢查官,但是
反質詢的解釋者是帶有政治色彩的立法委員
有人對民進党官員大尾行徑視而不見 那就沒什
麼好講的
聽君一席話 如聽一席話
哪邊聽不懂 我免費教你啊 但你要懂得問 不問,我也救不了你囉~~~~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07/11/2024 12:22:05尤伯洋已經講過,若反質詢是不確定法
律概念。請立院方論述反質詢的核心概
念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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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所以反質詢的意思到底是什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二讀通過的條文 加進了官員不得反質詢得規定 我就很好奇 反質詢這個詞翻遍台灣的法典跟法學教科書 完全找不到意思是什麼34
Re: [新聞] 黃國昌闢謠漏洞百出?苗博雅逐一攻破先說我一點也不支持柯師傅 別說我民眾黨小草 黃可能只講對他有利的一半 但苗博雅根本就是造謠 她既然在影片裡面歡迎不同立場的人具體指明6
[討論] 徐巧芯黃國昌對反質詢的定義我對反質詢的定義 #1cTAIg87 (HatePolitics) 其他人對反質詢的定義 來源是自由時報 可能很不客觀13
Re: [討論] 理性討論,關於反質詢定義以大法官的看法來說 根本就沒有反質詢這件事 因為立委並沒有施政權 台灣不是內閣制 所以 所有對立委的反問 統統不是反向的質詢7
Re: [討論] 理性討論,關於反質詢定義其實如果糾結反質詢的定義 不就回去修法 把反質詢定義修到大法官滿意就好了 這個也擋不下國會改革法案阿 這些大法官或是媒體真的知道他們在幹嘛嗎 --3
Re: [討論] 理性討論,關於反質詢定義其實都講到爛的東西了 反質詢確實會有定義模糊的時候 到時候就是議會決議表決 將範疇藉由經驗與判決完備 以後就會知道喔原來這種行為也算是反質詢 但總不會全部的反質詢行為都難以定義吧?3
[討論] 反質詢定義正解立委質詢官員 請問質詢是不是明確清楚的定義? 如果質詢是明確清楚的定義 那所謂的反質詢就是 官員質詢立委 就這樣簡單一句話而已 大法官不是心裡有定見 故意找麻煩 就是中文程度太差 然後法律條文其實很多詞彙 你在對那些詞彙做解釋X
Re: [新聞]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時 : 處分。就立法院機關代表、民眾黨立委兼黨團總召黃國昌針對反質詢的解釋,被大法官 尤 : 伯祥當場「慘電」,直言黃國昌面對有關該問題的質疑,根本是「以問答問」! : 大法官尤伯祥今天在憲法法庭上點名黃國昌:「我注意到您的答辯書第10頁有主張說質1
[問卦] 所以反質詢的定義是什麼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二讀通過的條文 加進了官員不得反質詢得規定 我就很好奇 反質詢這個詞翻遍台灣的法典跟法學教科書 完全找不到意思是什麼2
Re: [問卦] 有一說一 為何要抓著反質詢定義清楚不放?因為人類產生恐懼的情緒 通常在疑慮之後 而無知永遠是疑慮的前提 民進黨就很會利用群眾的這種特性 煽動情緒 最終達成恐懼動員 大部分的群眾是不可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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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王義川反擊竟扯:又不是講18禁31
[討論] 藍委:不副署、不公布 有憲政風暴23
Re: [討論] 民進黨當初怎不放下身段和白的8席合39
[討論] ET民調/71.5%桃園市民肯定張善政表現18
[黑特] 王義川跑去跟幼童宣導藍白修惡法喔15
[討論] 黃國昌哽咽,對抗惡魔黨累了25
[討論] 溫馨提醒 今明兩天請勿超貼 謾罵21
Re: [黑特] 新任美國國防副部長提名人16
Re: [黑特] 憲訴法修法100%違憲啦26
[黑特] 憲訴法修法100%違憲啦21
[討論] 認真問,三惡法違憲的機率多高5
[討論] 民進黨當初怎不放下身段和白的8席合作23
[討論] 俊憲/亭妃 vs 龍介哪個比較可能會贏?4
[討論] 美國挺台力道越來越強大,為何討論不多?11
Re: [討論] 本省人不是來自對岸是來自哪裡?9
[討論] 有一說一,花蓮人應該超挺傅的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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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dpp為什麼不要白的財劃法?3
dpp為什麼不要白的財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