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范耕維FB:陳玉珍說我們法學素養不夠
民進黨包含那些有法律專長的人好像一直在攻擊國眾版沒有拒絕證言權?
我現在是真的好期待大法官的理由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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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又來了 截圖洗腦
噓
我只知道你們藍白仔根本沒看懂前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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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騙人阿狗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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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就拿去問藍國昌請他解釋給你們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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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找你們欸,這樣等大法官解釋完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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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大集合一起討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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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截圖不敢說要主席同意 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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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有沒有涉及是立委投票表決決定 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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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主席馬文君反對就不能拒絕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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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仔先把范老師講什麼看懂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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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就去問藍國昌很難嗎
噓
主席要同意你才能拒絕,小草程度只有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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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噓
勇敢一點,把完整條文截出來
噓
原來白粉才是最會斷章取義啊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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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你貼後面 不用謝惹
噓
以管窺天,截圖誤導
噓
人家是說要「告以」得拒絕證言 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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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上的規定 寫在那邊一般人名會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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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噓
帶風向失敗,或者反串成功
59
首Po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范耕維FB 3.轉錄內容︰X
理性討論啦 我在想把這條原本「主席同意」 改成移交法院裁定 是不是就解決了? 請板上法律大師解答4
原文恕刪 推文有人在扯防疫 我們來看看 釋字690解釋文略以 解釋文:X
所以講了半天我還是有幾個疑問 1.這麼在意,為什麼不快草擬一個合乎眾學者專家心中完美的法案出來? 擬出來叫立院下個會期快修法呀 差沒幾個月亡羊補牢很常見吧 你現在一直講一直,2
To 范耕維: 啊你碩班的老師叫李茂生,那傢伙的法學素養超low的好不好!!!! 再講一次李茂生的笑話給大家聽好了: 李茂生有一次去投稿日本的學報,需要引用到傅柯的演講集, 結果他的引用書目居然是"上海人民出版社譯本",這根本是丟臉丟到國外...1
所以這情況是說因為證人的身分可能會受到自身言詞影響而變動,從不能說謊的證人 變成可以說謊的被告,那這個情形下是不是只要好好告知對方的權利跟義務就可以了? 首先是拒絕的權利在59-5條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4
國會調查權不是我國憲法明文的立委權限 但為了輔助立委能有效審理法案跟預算等行使職權 大家也都承認立委可以有一定調查權 甚至有些立委自己的法案都過不了,卻把查弊案當成本職。 但立委終究不是司法官,且整體立委不管是道德還是法治水準4
說到很好,我們是代議制度 專家有意見想要立法可以藉由公聽會發表 請問國民黨開了幾個公聽會徵詢專家意見 一場。 民眾黨開了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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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統整一下范耕維助理教授對於「國眾定稿版/藍白修正動議版」的見解 1. 實體篇 (藐視國會罪的要件) - 立委質詢時可以要求官員公開國家機密 立法委員質詢官員時,牽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經過主席同意者,可以強制官員 回答,對於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危害。15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你起手勢扯無關的事情幹嘛呢?看支持死刑的很多,想說民氣可用嗎?這種愚蠢的提問羅 輯,其實也滿常在立委質詢時出現。好了問題來了,官員指出立委在亂扯一通,或者根本 懶的回答這種帶風向的蠢問題時,是不是藐視國會呢?依照國眾版草案是喔。 就知道國眾國會改革多白癡了。 : 基本上此人 看起來就是帶很多自己想像中的狀況- 主 : 權原則,其所做出的 : 違憲審查本來就具高度專業性,而且大法官本來就有造法的功能,具深厚法學知識的大法 官 : 本來就有推動國家法治進步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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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平論國會調查權法案國會改革不論國民黨民進黨民眾黨 哪一黨不是贊成的 大部分民眾也是贊成的 差別只是調查權的範圍和罰則 國外尤其美國聽證權更嚴2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2
[討論] 沒有法律素養的法學萁意博士很多人都說 法學萁意博士沒有法律素養 從立法院開議時 議會規則看不懂就被人嘲笑 現在通過一個違法議案- 先說,你朋友的法律專業,很不專業 :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 : 主要在適合對象的限縮
1
[問卦] 一直靠么要有類拒絕證言是為了這樣?是這樣啦, 一位深綠的刑法學者臉書文, 在法律圈傳, 在程序方面, 他一直說要有類似證人拒絕證言權方面的規定, 也就是說, 政府官員受質詢時, 如果因為回答,- 打正面打不贏,因為草案的問題太多了 光是幾乎確定違憲的地方就有三個 (牴觸既有的憲法條文或大法官釋字) - 總統應即問即答 - 立委質詢可以強制官員洩漏國防外交機密 - 處罰"其他藐視國會罪"的定義不明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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