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
噓 tnksda: 跳針哥..我什麼時候說偵查中的陳述不算... 125.228.110.137 05/09 02:41→ tnksda: 重頭到尾一直跳針 說別人法盲 笑死 跳針.. 125.228.110.137 05/09 02:44
笑死!法盲別在那邊跳針了好嗎!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第 159-2 條就跟你說,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之陳述如與偵查中不符時,
如果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法院就可以偵查中之陳述推翻其於審判中之陳述
只是因為卡在釋字582解釋之規定,必須給予被告反對詰問權之保障
所以要踐履證人具結程序,最高法院的判例就在講這件事
你連別人在講什麼都聽不懂,難怪一直跳針鬼打牆
釋字第582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3年07月23日
解釋爭點
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1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故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自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同被告原享有之上開憲法上權利。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所稱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一節,對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審判而言,未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逕以其依共同被告身分所為陳述採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證據,乃否定共同被告於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證人適格,排除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與當時有效施行中之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牴觸,並已不當剝奪其他共同被告對該實具證人適格之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核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該二判例及其他相同意旨判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2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三0三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六三八號及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0號三判例,旨在闡釋「其他必要之證據」之意涵、性質、證明範圍及程度,暨其與自白之相互關係,且強調該等證據須能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俾自白之犯罪事實臻於確信無疑,核其及其他判例相同意旨部分,與前揭憲法意旨,尚無牴觸。
--
“得”不就法官裁量權,所以現在有出
現較可信且明顯為犯罪事實嗎?
怎麼沒有,朱亞虎不是認罪了嘛,才獲得緩起訴? 結果開庭翻供,證辭反覆,一會說有行賄,一會又說沒有行賄,顯然就是在串供啊! 而事實上就是有送錢啊,還用人頭包裝,這不是典型的白手套行賄?如果是正常的政治獻 金,需要這麼偷偷摸摸?
你打字那麼多,直接講不要貪污就好
社會走跳 業務往來 210萬是對CF的供養金
推
朱yahoo應該收押禁見
推,進行法律普及相當辛苦,尤其是被
白癡恐怖盯上的狀態,不過也因此看到
許多以前不清楚的法律知識
所以說這麼多還這不就是原op自己的主
觀見解而已,有沒有串也不是自己說了
算,讓法官依證據裁量囉,有足夠證據
還怕不能定罪?最近檢方出包太多又親
綠,會被人懷疑不意外吧
21
首Po對於朱亞虎集合7個人頭給柯文哲210萬 朱亞虎表示 「沈慶京沒有交代目的」 「行賄是我自己猜的」 將整件事說法包裝成「朱亞虎誤以為合法政治獻金是行賄」![[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https://i.imgur.com/G0DLFkob.jpeg)
忘了提醒你 林姿妙的證人在最後也是突然翻供哦 但是林姿妙照樣一審被判有罪 小草要當法官前先去考司法官啦 不要太早興奮好嗎![Re: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 Re: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https://i.imgur.com/G0DLFkob.jpeg)
沒有關係 不就一次栽贓失敗嗎 那北檢就說由於證據不齊全 繼續羈押柯文哲不就好了 不然 逼不得已 先放人
光是合法政治獻金就是錯的 政治獻金法14-1 第 14 條 1.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 本案來說16
這樣就叫做斷點喔!? 呵呵 錢有沒有確實找了了七個人頭給了,有..... 京華城是不是違法容積上限,是..... 以為轉個圈圈說成政治獻金就會沒事喔!? 就跟當初一堆收賄的說成是借款的 不也會沒事!?4
看不懂這能變成誤會一場的邏輯 刀都插下去了 雙手一攤 老闆沒有交代我目的 插下去是我猜的 這樣就能無罪?2
好了啦 果然三部曲都被我猜中了 一開始柯文哲說自己沒有做(但有事證人證) 後面變成有做但沒犯罪(但法官不是你 有沒有罪不是你說了算) 最後一部曲大概就是 有罪又怎樣3
靠背 我真的好想看 最後柯無罪定讞 政黑的綠畜會崩潰成這樣XDDDDDD 不過那時候
朱的說法應該只是對小沈有利吧,對柯文哲的處境沒太多改變 至少小沈有編故事的空間,搞不好有機會被放出來? (這邊不太確定有高手指證) 前幾天有消息說小沈一度想要認罪協商,但是又沒有 是不是亞虎最後一刻被說服幫小沈扛這一槍呢?1
好 沒關係 京華城案,就算後來無罪也沒關係 不要忘了柯文哲任內,可是有五大案 光京華城這個案 證據不充分的狀況下也可以把柯關快1年
10
[情報] 釋字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解釋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6
Re: [新聞] 高中妹遭「拖進暗巷」性侵!高雄洗車工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 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 與事實相符。1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上面有一篇很詳細了,因為原PO說自己是新手,從觀念的角度回覆你一下看有沒有幫助,很白話版如果有大神的話請小力鞭,有錯誤也請指正。 不確定你的問題點,分開都說 1.為什麼不適用類推159-2/-3? 這要從學說上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的性質是什麼,分兩說下去看 (1)證據未經合法調查,落入379第10款。白話說就是對證人詰問的環節屬於證據調查的層次不是證據能力的層次,雖然證人審判外的陳述跟到庭的陳述不符(這裡對不符有爭議,證人實際上沒發言無從比較可信性)而符合159-2/-3條文規定而有證據能力,但法官准許證人概括行使避免自陷於罪的拒絕證言權(刑訴180)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屬證據未經合法調查。1
Re: [問卦] 法官會看外表來判有無性侵性騷嗎?從實務上來說,表面應不存在這種事 但在評議過程中是否有這種事,基於不對外公開之原則,正常來講不得而知,更無法下任 何定論。 舉數判例: 被害人關於被害經過之陳述,常意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其證明力自較無利害關係之一般
Re: [請益] 刑訴-自白能否與告訴人指訴相互補強最近剛好有看到這個問題, 有參閱到PTTLikeshit以及mitransition內容,受益良多, 額外也參考了幾份資料,借標題回覆, 順便分享一下整理過後的內容。 先做一下分類,
[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 [情報] 釋字第789號-性侵被害人之對質詰問](https://askforlaw.files.wordpress.com/2018/06/e6b395e5ae9ae99ba2e5a99ae4ba8be794b11.jpg)
X
Re: [問卦] 當證人風險是不是很大?刑事訴訟法159-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一、死亡者。
[問卦] 有沒有「自由心證」的八卦?曾經有一段時間很流行"自由心證"這種東西,因為新聞記者時常講, 但是又不花篇幅解釋,搞得大家莫名其妙。 <<<<<<<<<<<<<<<<<<<<<<<<<<<<<<<<<<<<<<<<<<<<<<<<<<<<<<<<<<<<<<<<<<<<<<<<<<<<< 法律維基百科是這樣講:
Re: [新聞] 約X不到30分鐘!男遭女網友告性侵 辯: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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