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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3 推:5 噓:2 →:21

推 violetking: 他自己紮個稻草人,自己打很爽。公訴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轉自訴已經打一次檢警的臉(你們太廢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我自己來),現在又回過頭,有用傳聞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的必要性,還是針對程序瑕疵證據(是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有多缺證據),然後還要當初被他打臉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的檢警幫你回來救證據能力。真是大律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師神操作。


我真的笑死,原來大律師不知道被告以外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就是傳聞證據,必須要經過傳聞
法則的例外檢驗才能作為證據,跟被告自白完全不同欸!

所以有人說要去套用100-1的規定根本就是莫名其妙嗎!刑事訴訟法159-2條對於證人於警訊偵
訊的陳述效力本來就已經有特別規定,根本不需要用到100-1條規定好嗎?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小草法盲不清楚,你大律師也搞不清楚跟著胡扯,我真的為你的當事人感到擔憂啊!你還是少說話比較好,不要到處自曝其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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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20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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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24:02

violetking 06/04 08:30警詢沒具結擔保下,可信性已經較弱,

violetking 06/04 08:30現在又沒有錄音佐證,然後剛說又要交

violetking 06/04 08:30付審判(現在改准予自訴),表示你手

violetking 06/04 08:30上有比警詢更有力證據,然後最後又回

violetking 06/04 08:30來你本來說笑死人沒準用不用錄音,卻

violetking 06/04 08:30因為沒錄音而有程序瑕疵的警詢,庭上

violetking 06/04 08:30審到現在相信心證也差不多了。

笑死,要用偵訊筆錄取代審判陳述本來就要通過159-2的可信性檢驗,還輪不到100-1的適 用, 大律師肯定是沒打過刑事訴訟才會主張100-1,真的不要再自曝其短好嗎?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32:4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33:4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34:21

violetking 06/04 08:42所以你可信性要用什麼證明呢?被告律

violetking 06/04 08:42師心中一定憋得很難受。

用什麼證明不關我的事啊,但你主張100-1鐵定就是個錯誤的法律概念,因為這根本就不 是被告自白好嗎!不需要用100-1去排除證據能力,直接用傳聞法則就可以解決了!大律 師執業那麼多年還不知道,可憐喔! 最高法院的判決回去再看一下好嗎,別在這邊耍寶丟人現眼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

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4:3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6:17

violetking 06/04 08:46你自訴代理人,提出證據,然後證據能

violetking 06/04 08:46力舉證不關你事!!!!!

笑死!用傳聞法則就可以排除的東西,還需要用100-1來解決嗎? 大律師不覺得自己的說法在自曝其短嗎?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7:40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9:41

violetking 06/04 09:27傳聞是拿來排除證據能力,聲請人要證

violetking 06/04 09:27明可信性必要性才能例外有證據能力,

violetking 06/04 09:27您是自訴代理人,不負責舉證,是要被

violetking 06/04 09:27告自證己罪!!!

binshin 06/04 09:33196之一準用192~再準用100之1

笑死!根據159條就沒有證據能力了,還需用到196-1準用192再準用100-1? 小草的法律邏輯著實讓人難以理解啊!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35:29

binshin 06/04 09:34這樣爽了嗎?都市計畫專家

當然爽了,證明小草律師連基本的法律邏輯都沒有,用159就可以解決的問題,還要拐那 麼一個大彎處理,真不是普通人可以理解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37:05

binshin 06/04 09:40這是最高的見解~爽不爽

binshin 06/04 09:40這件個案他可沒有用傳聞法則去論述

這只能說明他蠢,本來就沒有證據能力的東西還要繞一大圈處理,只是讓法官看笑話而已 ,不去當KP辯護律師太可惜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44:04

binshin 06/04 09:48你確定一定無證據能力?

binshin 06/04 09:49早期97台上3430要不要看一下

會去唸書好嗎?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要例外取得證據能力是檢察官要去證明的,你捨便道不用,偏要走崎嶇的路還違反傳聞法 則,我真的懷疑他的律師執照是怎麼考到的,連基本的證據能力規範都不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49:28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51:23

violetking 06/04 11:28對對對警詢159直接沒證據能力,我蠢

violetking 06/04 11:28不用這條,庭上調查警詢都白痴。剛開

violetking 06/04 11:28完,跟其他道長都快笑噴了。

violetking 06/04 11:29例外有證據能力是檢察官要證明,你都

violetking 06/04 11:29自訴了要檢察官證明!!!

笑死!偵詢筆錄在審判中本來就沒有證據能力你不知道嗎? 還需要 100-1來主張證據能力? 你律師怎麼考上的啊?是拿雞腿換的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39 臺灣), 06/04/2025 12:17:05

violetking 06/04 12:58對對對,沒證據能力,那159_2 159_3

violetking 06/04 12:58贅文要不要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