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推 violetking: 他自己紮個稻草人,自己打很爽。公訴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轉自訴已經打一次檢警的臉(你們太廢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我自己來),現在又回過頭,有用傳聞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的必要性,還是針對程序瑕疵證據(是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有多缺證據),然後還要當初被他打臉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的檢警幫你回來救證據能力。真是大律 111.80.30.150 06/04 08:07
→ violetking: 師神操作。
我真的笑死,原來大律師不知道被告以外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就是傳聞證據,必須要經過傳聞
法則的例外檢驗才能作為證據,跟被告自白完全不同欸!
所以有人說要去套用100-1的規定根本就是莫名其妙嗎!刑事訴訟法159-2條對於證人於警訊偵
訊的陳述效力本來就已經有特別規定,根本不需要用到100-1條規定好嗎?
第 159-2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小草法盲不清楚,你大律師也搞不清楚跟著胡扯,我真的為你的當事人感到擔憂啊!你還是少說話比較好,不要到處自曝其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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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詢沒具結擔保下,可信性已經較弱,
現在又沒有錄音佐證,然後剛說又要交
付審判(現在改准予自訴),表示你手
上有比警詢更有力證據,然後最後又回
來你本來說笑死人沒準用不用錄音,卻
因為沒錄音而有程序瑕疵的警詢,庭上
審到現在相信心證也差不多了。
笑死,要用偵訊筆錄取代審判陳述本來就要通過159-2的可信性檢驗,還輪不到100-1的適 用, 大律師肯定是沒打過刑事訴訟才會主張100-1,真的不要再自曝其短好嗎?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32:49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33:4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34:21
所以你可信性要用什麼證明呢?被告律
師心中一定憋得很難受。
用什麼證明不關我的事啊,但你主張100-1鐵定就是個錯誤的法律概念,因為這根本就不 是被告自白好嗎!不需要用100-1去排除證據能力,直接用傳聞法則就可以解決了!大律 師執業那麼多年還不知道,可憐喔! 最高法院的判決回去再看一下好嗎,別在這邊耍寶丟人現眼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刑事判決
此於司法警察未依規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情況下,#證人警詢筆錄所載之陳述是否出諸其自由意志,#亦應
同之解釋,據以判斷是否符合傳聞法則有關特別可信性要件。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4:38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6:17
你自訴代理人,提出證據,然後證據能
力舉證不關你事!!!!!
笑死!用傳聞法則就可以排除的東西,還需要用100-1來解決嗎? 大律師不覺得自己的說法在自曝其短嗎?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7:40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6/04/2025 08:49:41
傳聞是拿來排除證據能力,聲請人要證
明可信性必要性才能例外有證據能力,
您是自訴代理人,不負責舉證,是要被
告自證己罪!!!
196之一準用192~再準用100之1
笑死!根據159條就沒有證據能力了,還需用到196-1準用192再準用100-1? 小草的法律邏輯著實讓人難以理解啊!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35:29
這樣爽了嗎?都市計畫專家
當然爽了,證明小草律師連基本的法律邏輯都沒有,用159就可以解決的問題,還要拐那 麼一個大彎處理,真不是普通人可以理解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37:05這是最高的見解~爽不爽
這件個案他可沒有用傳聞法則去論述
這只能說明他蠢,本來就沒有證據能力的東西還要繞一大圈處理,只是讓法官看笑話而已 ,不去當KP辯護律師太可惜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44:04你確定一定無證據能力?
早期97台上3430要不要看一下
會去唸書好嗎?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要例外取得證據能力是檢察官要去證明的,你捨便道不用,偏要走崎嶇的路還違反傳聞法 則,我真的懷疑他的律師執照是怎麼考到的,連基本的證據能力規範都不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49:28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9.20 臺灣), 06/04/2025 09:51:23對對對警詢159直接沒證據能力,我蠢
不用這條,庭上調查警詢都白痴。剛開
完,跟其他道長都快笑噴了。
例外有證據能力是檢察官要證明,你都
自訴了要檢察官證明!!!
笑死!偵詢筆錄在審判中本來就沒有證據能力你不知道嗎? 還需要 100-1來主張證據能力? 你律師怎麼考上的啊?是拿雞腿換的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206.39 臺灣), 06/04/2025 12:17:05對對對,沒證據能力,那159_2 159_3
贅文要不要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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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阿北是清白的,看起來十拿九穩 ,朱亞虎第一敗,通篇臆測,把公關做的活靈活現 ,林欽榮第二敗,差點打到自己高雄,趕緊閉嘴 ,苗博雅第三敗,連法條都不清楚,傳他來幹嘛,看不懂 ,林洲民第四敗,惱羞成怒嗆大巨蛋可以講三天三夜X
身為法律人的觀點是 其實現在這案子的爭點在於 容積率840%到底合不合法 傻鳥最愛嘴之前威京跟北市府打的訴訟 法院判決是說「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僅屬一次性保障,亦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重(新)9
笑死,小草真的自我感覺良好,擺明的違法事實還可以在那邊硬拗,還真以為自己是法律 專家? 京華城案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申請的,而依照該條規定,其審議程序要依照第23 條規定辦理。而都市計畫法第23條二項則授權內政部制定審議原則,內政部則據此制定 了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其中第八點明定細部計畫容積率不能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1X
很奇怪看到這個我就想回顧一下一刀斃命 明明刀刀見骨就是沒有塔綠班再提起... 回顧一刀斃命 佩琪去ATM存錢 一刀斃命 彭振聲被收押 一刀斃命1
請問一下 如果罪證這麼明確 也知道違反那一條? (可是之前沒辦法說出那一條) 為什麼需要羈押這麼久7
律 : 專家? : 京華城案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4條提出申請的,而依照該條規定,其審議程序要依照第 23 : 條規定辦理。而都市計畫法第23條二項則授權內政部制定審議原則,內政部則據此制定![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https://i.imgur.com/9XL8Gi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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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啊 京華城的3個獎勵條例其中一個就是甚麼危老改建 一堆低能草在那邊炒高雄也是 他媽的高雄那個飯店 45年 才有危老條例 台北京華城才20年不到? 危老沙小啊?? 那些低能草的智商才危老啦 自創一大堆理由就是要給京華城一堆獎勵容積 硬是要送威京 560% => 840%![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 Re: [討論] 北檢五連敗](https://i.imgur.com/nVdqgEw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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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risinal: 退萬步言 就算違法 跟"KP給的"根本兩回 38.21.187.224 05/27 22:16 → Orisinal: 事 38.21.187.224 05/27 22:16 → Orisinal: 檢察官目前無法證明主觀明知違法 38.21.187.224 05/27 22:17 → Orisinal: 以及到底怎麼讓都委會過關 38.21.187.224 05/27 22:1 笑死!什麼時候還在硬ㄠ,小草真的很可憐ㄟ,KP明知違法這件事情,起訴書記載的14
噓 piece147: 怎麼不敢回我上一篇? 39.9.30.25 05/27 23:09 我真的笑死!沒見過這麼奇怪的要求啦,既然你要求我打臉你,我就打得你臉腫得連你媽都 認不出來啦! 你問違反在那裏?違反在這裡啦!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3
推 cobrasgo: 原PO就跟高虹安那個法官一樣,我說你什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麼就什麼。高誣告案最重要的就是有無抄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襲,結果法官直接說高是抄襲,然後用這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個前提再往後申論。原PO也是,直接講KP 42.72.102.135 05/28 00:43 → cobrasgo: 給的 560,然後往後申論 42.72.102.135 05/28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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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真的很懶得打臉卡提諾法學院的青鳥 找什麼破YT律師跟媒體報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要旨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百條之二準用第一百條之一等規定,係刑事立法者針對 法官、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為建立訊(詢)![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 Re: [討論] 筆錄跟偵訊紀錄對不起來叫翻供???](https://storage.ctinews.com/compression/files/default/cut-1746259306-oAWmnnI.we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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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黃國昌到底是無知還是在公然騙小草?我講很多次了 黃國昌就是利用自己法律背景身分 不斷地用知識落差來帶風向來洗腦小草 任何法律系的學生看到這則新聞都會覺得 「幹這個人在供殺小?」![Re: [討論] 黃國昌到底是無知還是在公然騙小草? Re: [討論] 黃國昌到底是無知還是在公然騙小草?](https://i.imgur.com/SAQAaYM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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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釋字789號解釋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證據能力解釋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3
Re: [新聞] 柯文哲圖利罪站不住腳了?邵琇珮重申:→ cheerzibra: 就算邵一開始是被告,在柯案件中是證 114.136.86.249 06/04 09:20 → cheerzibra: 人,不該供述前後具結?沒看過筆錄? 114.136.86.249 06/04 09:20 推 johnnjjj17: 筆錄一定會給當事人看過簽名 1.160.91.177 06/04 09:22 → johnnjjj17: 所以內容一定是被告在偵查中確認過的 1.160.91.177 06/04 09:23 在那邊跳針偵訊時有律師在場5
Re: [問卦] 司法考試關於證據力的申論要怎麼答簡單打一下 相關實務見解請及學說自行查詢 被告為其他人 干預處分原則上均須遵守法官保留及法律保留 傳喚被告時須有就審期間2
[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1) – 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 ★適用考試: 初考、地特五等、司特五等、鐵特佐級 許多私訊反映「法學大意」範圍太大,超難準備。但如果你去用大數據分析,其實考來考 去就哪些,考試範圍並不會很難準備。為此,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 【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 [課業] 法學大意111年命題趨勢解析(1)](https://profile.line-scdn.net/r/g2/group/og_tag_default_image.png/c.496x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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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這判決提到第159條之2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與審判中法官前陳述不符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經審判長依法准許證人行使拒絕證言(第183條第2項)後不陳述;而第159條之3第4款證人在偵查中於偵查輔助機關前陳述但之後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的情形,包含證人在審判中雖拒絕證言,但被審判長駁回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卻又拒絕陳述(因為證人依第187條第2項有真實陳述義務,所以當主張拒絕證言被審判長駁回後又拒絕陳述,就是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又因為實務上禁止概括拒絕證言(第一段有提到),只讓證人必須就個別提問行使拒絕證言權,所以: 1、當證人針對個別問題行使拒絕證言權,審判長也准許後證人不陳述-->此時形式上有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也是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有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2情形。 2、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駁回後證人仍舊拒絕陳述-->此時形式上審判長駁回(形式上無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符合第159條之3第4款情形。 3、當證人行使概括拒絕證言,審判長卻准許-->此時形式上審判長准許(形式上有正當理由),實質上拒絕證言沒有針對具體問題行使(實質上無正當理由),這判決認為在這種情況因為跟上面1情形或2情形都不同,所以沒有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第4款適用,但因為被告在此時沒有抗辯證人概括拒絕證言違法,所以符合第159之5第2項默示同意傳聞證人(第159條之5這部分是從前後文推論出來的)1
Re: [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上面有一篇很詳細了,因為原PO說自己是新手,從觀念的角度回覆你一下看有沒有幫助,很白話版如果有大神的話請小力鞭,有錯誤也請指正。 不確定你的問題點,分開都說 1.為什麼不適用類推159-2/-3? 這要從學說上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的性質是什麼,分兩說下去看 (1)證據未經合法調查,落入379第10款。白話說就是對證人詰問的環節屬於證據調查的層次不是證據能力的層次,雖然證人審判外的陳述跟到庭的陳述不符(這裡對不符有爭議,證人實際上沒發言無從比較可信性)而符合159-2/-3條文規定而有證據能力,但法官准許證人概括行使避免自陷於罪的拒絕證言權(刑訴180)剝奪被告反對詰問權,屬證據未經合法調查。X
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傳聞證據原則禁止,例外可使用。 : 朱根本不在現場這是事實的話,他所知道的內容不就都是他人轉述的,這不就是傳聞證據? 不是,雅虎叫「傳聞證人」,他在法院 的陳述,實務上稱為「傳聞之再傳聞」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又原始證人並未就其實際體驗事實發生經過到庭陳述,而由他人至法院當庭轉述者,乃傳聞證人以原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內容之傳聞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惟若該審判外陳述,復非依據其本人親身經歷之事實,而係以原始證人(即他人)所體驗之事實為內容,縱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所指於審判外向法官、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然究其本質,已屬傳聞之再傳聞,本於同一法理,仍不得認已符合傳聞例外規定而具有證據能力。」![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 Re: [討論] 朱亞虎今天又翻供了XDDDDDDD](https://i.imgur.com/C2sdNW6b.png)
Re: [新聞] 約X不到30分鐘!男遭女網友告性侵 辯:這個案子如果上訴,大概會被減刑吧 雖然不可能無罪,不過很奇怪的是 法官判決一再強調要有證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這案子如果不是豬隊友自爆被告有犯罪,二方也是各說各話 看起來也沒有所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