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引述《smallxxoo (奈米專家)》之銘言:
: 北檢劉德華雖然讓阿北無保請回
: 但他也寫說20%有客觀違法
: 所以代表了840%應該是違法無誤
: 那當初做出這樣違法同意的都委們
: 難道沒有任何責任嗎
: 真心請教
看一下今年都市發展局被監察院糾正後發的新聞稿
https://www.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9876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都發局說沒有啦你搞錯了我是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
而且"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
====
事實上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也沒有說你可以給,阿苗也早就說了
====
真正的法源依據應該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34-3
裡頭的1之二
"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
所以不是都更地區給20%也沒有違法
問題在於京華城又買了30%的容積轉移
加起來就超過了1.2倍的規定
這才是可能違法的地方
可是給20不違法,買30也不違法
加起來50這樣有違法嗎
我覺得可以討論啦,只是要扣人"明知違法"好像有點太粗暴
--
那為什麼公展公文又寫準用都更條例
要討論來啊
如果合法,彭振聲和柯文哲
現在要裝失智老人
所以沒人引用對的條文阿
啊就尊重專業不要插手影響決議當然沒
事啊
正確的條文給你了 自己看嘛
劇本走向沒收錢的人都不知道有違法 收
錢的被關的結局機率越來越高了
收錢被關合理啊 系賀
哪有什麼正確
你彭振聲嗎
彭會議記錄看起來也是無辜的 看有無金流吧
這麼會說 怎麼一直說我不知道
就真的沒人知道實行細則34-3阿 笑死
你記得去跟彭振聲說
笑死人 律師都不敢聲稱不違法
對阿 這可以討論啦
要知道監察院也沒有說違法
台灣省施行細則可以套用在台北市?
如果可以都發局都委會早引用了吧?
推 這篇專業!
他們就以為拿都市計畫法第24條擋就ok咩
結果被阿苗電爆不是嗎
台灣省的法律?台北市是直轄市
應該是你沒弄清楚爭議點在哪裡。20%是34-
3規範非都更案的上限沒錯,但也不是你一
群人開會想給就可以給下去,要有適當理由
。而都市計畫委員給20%的理由是拿都更案
才適用的獎勵方式(綠建築獎勵、智慧建築
獎勵、耐震設計標章獎勵)給下去的,所以
才讓監察院跳出來說你不可以套用都更獎勵
辦法來給出34-3的那20%。總之有好理由的
話給予34-3的20%也不是不能討論,但肯定
不是拿都更案才適用的理由來狸貓換太子。
嗯 監察院就是認為理由不夠 但不是"犯法"
台灣省施行細則不太能用 畢竟是台灣省的法
規
都計法24條就顯不符合 光這條就不行
監察院也說不出適當理由是什麼啊
當初通過就是"準用"都更,但一點都不是
適法性問題最後就是上法院打
簡單說 爭點是行政單位多給20%沒有法源
但沒有法源是不是違法 這個應該是攻防重
點
行政單位覺得有 監察院覺得沒有 那就
吵起來
所以基本就是行政單位巧立名逕行給予20%
這個要等起訴後判決法院見解了
巧立名目也不太對 算是額外的交換
鍵盤律師比北檢北院厲害
額外交換的前提是根據都更容獎
我指的巧立名目是指準用都更條例這項
如果前提都不對 後面基本都不算數
最終還是台北市政府自己準用都更這個作為
有沒有問題(行政違失? 違法?)
監察院是沒說違法,他說你給出20%是"於法
無據"。至於在於法無據下還給出廠商20%容
積獎勵在法律上叫做什麼? 就大家法院見了
。
監察院又不是法院
只是把台北市政府準用都更條例的行為單純
的解釋為巧立名目我覺得有點去脈絡化了。
這個案子是從一開始的多數都委到後來通過
時的少數都委到更後來的苗博雅就一直在喊
於法無據了,你快勒馬呀!!結果最後台北市
政府還是直直開去撞山壁,然後智商157的
市長,平常大小事都要下來管的人在這過程
中又一反常態的對這個脈絡一無所知。我不
覺得這樣的過程可以簡單的稱之為巧立名目
。
是阿 而且於法無據下 動機是什麼值得玩味
目前可以確定的是,北檢、監委都犯了
偽造文書罪,一個「國外旅遊」偽稱為「
畏罪潛逃」,一個把「都市計畫法」偽
稱為「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細則34-4應該是購入容積不得超過1.5倍
的依據,所以這是邵被請回 改傳喚李文
宗的緣故?
你各位都去當蝙蝠俠制裁者啦 我們的監察
院司法院不如你們厲害啦 柯師父的尊重組
織專業決策合法 但是就是不符合大家的幻
想 這種事情不可以不知道 不可以人家的專
業決策師父不知道 我是覺得柯師父只要學
習怎麼巧言令色就不會有這麼多事情 學講
萬安 “講” 人類發明語言不是為了互信
是為了互相xx 只是師父太自以為是了...
柯師父 你對人的期望太高了 反過來了 zer
o exception 你會比較好過一點 勤政清廉
愛鄉土 你覺得這塊土地 值得嗎 妖魔鬼怪
已經很多了 加上人比鬼可怕 尤其你身邊
什麼叫作一神帶10鬼 這個專利不是只有藍
綠才有 民眾黨也不遑多讓 我真心覺得為你
不值得 要不要考慮去獄中修行 或是出家也
可以 法號我幫你想好了 不知我 吾不知
「準用」都更法規,就表示不是本身不是
都更 而是 都計,所以才會用「準用」
這字眼
推這篇,沒讓其他人看到太可惜,跟我設想
有點相似
台北市有自己的細則吧
20
首Po目前狀況是 教主說他不知情 一切尊重都市委員會的專業 所以委員們多數決通過 他就當然同意2
因為監察院不是法院 所以在今天年(113/01/24)發新文稿 糾正北市府 不過用的是違失 但有沒有 違法9
: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3
基本的就是560% 移轉容積率30% 這是沈慶京自己花錢買的 也不違法 560*30% = 168% 所以基本就有560+168=728% 那加上市政府獎勵的20% 560*20%=11225
問題就在這裡 他們就算是依據自治條例80-1~80-5來申請 法條只寫可"酌予" 沒有詳細寫要符合什麼條件 只知道非都更規定獎勵上限是20% 都委會頭大就在這裡 要提什麼條件 該給予多少獎勵 沒有人知道1
找到細部計畫書跟會議紀錄 京華城跟都委會都是知道有自治條例80-1~80-5的,乖乖照規定玩就好 但是京華城用申請後會超過20%為理由(三小,應該是真的不想回捐) 要求比照都更獎勵規則再做調整
69
Re: [新聞] 京華城案扯出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高市週末冒出這麼大一件事, 認真查了一下840%的法源。 這邊有篇文講得很長很清楚: 簡要來說:37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附上監察院糾正案新聞稿網址,節錄最後一段 監察委員最後補充說明,臺北市政府人員到監察院接受詢問已表示:本案是先經臺北市都委 會審議程序審議通過,以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 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臺北市政府往後必需要檢討,一定要有一個通案20
Re: [新聞] 新/京華城案重大進展!柯文哲列貪汙案被告560%是監察院糾正恢復的 30%是業者花44億依法購得的容積轉移 20%就是監察院稱不當參考採用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事實上23
Re: [新聞] 柯文哲無保請回!北檢17:00提抗告 高院圖利罪成案條件 1.明知違背法令 2.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3.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 1.「明知」係指公務員有圖私人不法利益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而言。如因疏失違背法令或18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北院說的是 阿北不知道是違法的 不是不知道容積獎勵 柯文哲無保請回 北院認「無犯罪高度可能」詳細說明 "即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也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 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16
[討論] 蔣市府背書京華城容積符合法令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今年1月24日的新聞稿: 今(24)日監察院提出市府核定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細部計畫修訂案,不當參採「都市更新 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 糾正案,本細部計畫案係由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修訂,6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看之前新聞上網查了一下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第四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三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 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下列規定:4
[討論] 定調20%違法才是本日重點 !先看這裡 三、就系爭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 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重點在於"確有違法之情形"X
Re: [新聞] 京華城案扯出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高市小草浮木出現了 不過抓了好幾天終於抓到一個 首先告訴你原po的說法出處在哪裡 就是我們威京集團小沈的聲明稿2
Re: [新聞] 新竹大秘寶真相嚇死人!高虹安挖出林智堅億 : 的大秘寶「新竹棒球場」;高虹安今召開記者會,說明棒球場最新進度。 : : 新竹市府今天(26日)召開新竹棒球場改善進度記者會,市長高虹安首先針對有媒體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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