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不好意思喔!
就算照你解釋是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雖然我覺得這個解釋有問題)
然後別忘了民法
第 101 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今天金管會都已經同意合併了,你台北市政府還拒絕同意移轉,可能就會被法院認為
以不正方法促其條件成就者,則法律效果就視為條件不成就
台北市政府解約無理由喔!
更別提,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規定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經金管會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就可以拿著金管會的合併直接辦理地上權移轉
登記,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你台北市政府拒絕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
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移轉喔,結果你台北市政府拿到也沒也用,李四川都講的那麼清楚了
還有人聽不懂,在那邊幻想台北市政府真的可以這樣就把地上權拿回來移轉給輝達?
不過,李四川表示,即便不同意合約主體變更後可以解約,但對方一定會提民事訴訟,且會提假扣押,這樣北士科T17、T18基地的地上權就沒辦法回歸市府,再移轉給輝達,形成僵局,這是現在的困難點。
然後不要只會講145條啦
138, 141 條也去看一下好嘛!
第 138 條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第 141 條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
※ 引述《DogT (星星知我心)》之銘言:
: 其實這個案子北市接下來的處理邏輯很簡單:
: 這是一個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新壽為消滅公司,未經北市府同意,地上權不得移
: 至於一直說合約怎會大於公司法第75條的,顯然是誤解繼受的不會只有權利,相對的也有
: 台新壽不服?先來場行政訴訟,告贏了再說!
: 選我選我,啾咪。
: ※ 引述《autorad (逆轉勝)》之銘言:
: : 如果北市府解約這招有用的話,為什麼會搞到MOU過期失效還無法擺平呢?
: : 難道幾個月來都沒人去看合約?
: : 因為現在只是在市街扠腰大罵x你老妹,故意要顯得很威風,但其實沒用。
: : 為什麼沒用?
: : ,新光人壽和台新人壽這兩間公司在7月25日開「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定兩家?
: : 司合併,台新壽存續,新壽消滅,可是存續公司改名叫新光人壽。合併基準日訂在明年
: : 月一日。
: : 但兩家公司的母公司新光金和台新金已經在7月24日合併,叫「台新新光金控」,是這?
: : 家公司的唯一股東。
: : 首先,合併基準日後才會發生新壽消滅,那之前北市府的合約終止權還沒發生,現在就
: : 能空喊。
: : 其次,新壽和台新壽這兩家都是同一個金控百分之百持股的公司,今天狠起來再開個董
: : 會,重新決議合併後台新壽消滅,新壽存續,可不可以?
: : 計畫要重寫,換股比例要重算,作業很麻煩,金管會那邊要撤回再送新案,但做得到。
: : 新壽存續,那北市府就沒皮條了。
: : 就算合併計畫不變,明年新壽消滅了,北市府也終止合約,土地就收回了嗎?
: : 土地已經設定新壽是地上權人了喔,不動產物權在合併發生的時候就自動被「台新壽改
: : 為新壽的」公司繼受了。北市府不是說把合約終止地上權就會自動不見了,北市府如果
: : 不到合併公司的同意,就要取得法院執行名義才能塗銷地上權。塗銷之後,才能給輝達
: : 定地上權。
: : 所以不是什麼新壽會去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是北市府要主動提告請求返還土地地並塗銷
: : 上權,拿到勝訴確定判決才能執行。這樣最快最快也要兩三年,慢的話再多兩倍時間也
: : 奇怪。
: : 所以這個案子就是只能用談的,不能用告的,北市府講那些只無謂的放話,人家的法務
: : 都是大律師。
--
一下子就又用光額度了 XDDDDDD
看就知道新光幫很急了
太急了吧
平常道長講的蠻好的
但民法101真的不能用在這裡
是他要講條件成就的啊,既然是條件成就,那就有101的問題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3:37:27這案子北市府穩輸
合併改主體就好,只要新光人壽為主體改名
台新新光人壽,差別只有在統編而已,太早
把合約亮出來,根本還沒合併能用的手段很
多。
我是支持蔣直接解約台北市賠錢的,就不要
想抓合約漏洞想要讓新光主動違約。
很好奇,市府的法務會比新光的法務強
嗎?
尤其大才團還可以砸大錢請最頂的律師
團,市府又不能這樣請,真要走法院市
府感覺更不利吧
我支持北市府硬起來 單方面取消合約
新壽跟北市府互告
大概到2032年應該會走到3審吧?
拖到2027也是會被解約啦
支持萬安市長硬起來 打擊刀叉吃人肉的
集團
公家機關的法務都很弱啦,我看蔣萬安是
被北市府的法務搞死了
說真的啦,你懂法好棒棒
但你覺得台北市政府會跟你講法嗎
民不與官鬥就是這樣,新壽就乖乖吞了吧
強的法務都在民間公司,公部門.......
北士科的土地為公物,權利轉移可能並
不適用民法,75條在此無法強制成立.
行政特許還是需要主管機關同意優先.
聽你在胡扯,法盲還可以這麼大聲,真是一點自知之心都沒有!
第 149 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輝達:你先告 我烙跑
好了啦,你覺得台北市有要跟你講法律嗎
高雄歡迎輝達
你應該搞錯了,新壽被合併條件成就,北市取
得終止權,又不是北市刻意叫台新去併的。101
不是這樣用的啦!
聽你在胡扯! 台北市政府得終止契約的前提是合併未經其同意,但新光早就提出申請 是台北市政府拒絕,也就是說得解約這個跳見識你台北市政府造成的 而新光合併就金管會核可,你台北市政府沒有正當理由不同意合併的話 那就是以不正當手段促其解約條件成就,當然有101條二項的適用 法盲就別在這胡扯了好嗎?
還有,新壽公司消滅北市行使終止權視同地上
權存續期在合併當下屆滿,你是要登記什麼地
上權?北市逕行塗銷即可
北市請地政逕行塗銷了,地上權不存在了,你
要定什麼暫時狀態???
李四川覺得不行,那是因為他不知道可以地上
權屆期逕行塗銷。他來請教我,我就會給他這
樣的法律意見
我真的笑死!法盲還可以這麼大聲,真的是不怕別人笑你無知嗎?
「NET 假處分」指的是基隆市NET公司針對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爭議,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 阻止市政府改變建物現狀的訴訟行動。經過多次審理,法院最終裁准NET的假處分聲請, 要求市府在產權官司確定前,不得改建增建商場 2 至 4 樓,但 NET 也必須提供 9,000 萬元的擔保金。事件經過與關鍵點
產權爭議: NET 公司與基隆市政府因東岸商場的產權歸屬問題引發爭議。
假處分聲請: NET 為了保全其權益,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在產權訴訟結果確定前, 禁止市政府改變東岸商場現狀。審理過程:
假處分聲請在最初被駁回。
NET 提出抗告,一路抗告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 重審後,法院裁准了 NET 的假處分聲請。裁定內容與擔保:
法院裁定 NET 需提供 9,000 萬元的擔保金。
在提供擔保後,法院裁定市政府在產權訴訟確定前不得擅自改建或增建東岸商場的 2 至 4 樓。各方回應:
NET 對法院及時做出裁定表示感謝,認為能避免權益再度受損,並將持續循司法途徑捍衛 權益。 基隆市政府 表示在產權未確定前本來就不會隨意改建,認為此裁定與市府立場無關,並 堅稱東岸商場產權屬於市府。
DogT 一定會被回一篇 XDDDDDDDDDDDDDDD
是否同意承受延長地上權,是北市府同意權,
跟條件有什麼關係。你學民法不知道將來客觀
不確定的事實才能當條件嗎?台北市同意與否
能當條件?這什麼奇葩法律見解,無言。
笑死!靈芝草人的臉皮真的很厚ㄟ! 一個被打臉,立刻換一個議題跳針! 條件是你說的ㄟ,怪我哩! 更別提如果台北市政府要以合併回經同意終止契約,那相同的南港轉運站以及其他新壽 案件卻沒有以為由終止契約?這擺明的是別有用心,就是為了輝達而已,構成權利濫用 一樣是無效的啦,靈芝草人回去多點書好嘛! 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23:44:39連最基本的何謂條件都搞不清楚,不適合再與
之討論。
6
首Po什麼都沒蓋 想要買空賣空 拿空氣跟北市府喊價 結果被北市府找到合約漏洞 直接玩死你 現在要被解約 還拿不回保證金 我記得版上青鳥都支持合約精神吧 一切照法規來爆
如果北市府解約這招有用的話,為什麼會搞到MOU過期失效還無法擺平呢? 難道幾個月來都沒人去看合約? 因為現在只是在市街扠腰大罵x你老妹,故意要顯得很威風,但其實沒用。 為什麼沒用? ,新光人壽和台新人壽這兩間公司在7月25日開「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定兩家公8
其實這個案子北市接下來的處理邏輯很簡單: 這是一個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新壽為消滅公司,未經北市府同意,地上權不得移轉,新壽消滅視為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在此塗銷登記情勢已客觀明確之情況,北市府自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第1項向地政機關申請逕行塗銷新壽地上權登記即可,根本不用先上民事法院訴訟。 至於一直說合約怎會大於公司法第75條的,顯然是誤解繼受的不會只有權利,相對的也有義務。合併公司繼受的這份地上權約定債權契約,條件就是新壽消滅未經同意地上權終止,在二者彼此公司合併消滅瞬間,地上權就已屆期,存續期間屆滿,北市請地政逕行塗銷即可。 台新壽不服?先來場行政訴訟,告贏了再說! 選我選我,啾咪。![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https://i.imgur.com/NZa5RJ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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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用chatgpt查的 提問: "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是否比公司法的繼承效力更優先?" 回答: 一、基本概念![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https://i.meee.com.tw/kO2lYu0.png)
1
台北市走上解約這條路 新光就已經輸了 根本不用提什麼民法 就算花了5年判解約不合法也沒屁用 台灣法律從來就沒有保障你什麼五十年 預定收益是多少的賠償2
告訴你啦 這些放話都是為了殺價跟抬價 北市府聲明他有能力讓你一毛都拿不到 新壽聲明則是我沒在怕的大不了魚死網破 商場的東西要換個角度想3
→ DogT: 還有,新壽公司消滅北市行使終止權視同地上 118.232.22.80 10/12 12:28 → DogT: 權存續期在合併當下屆滿,你是要登記什麼地 118.232.22.80 10/12 12:28 → DogT: 上權?北市逕行塗銷即可 118.232.22.80 10/12 12:28 推 DogT: 北市請地政逕行塗銷了,地上權不存在了,你 118.232.22.80 10/12 12:32 → DogT: 要定什麼暫時狀態??? 118.232.22.80 10/12 12:324
「金融機構經金管會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就可以拿著金管會的合併直接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 你的法律見解怎麼跟法規主管機關金管會不一樣呢? 我想一定是金管會沒你懂金融法規吧 輝達台灣總部原計劃落腳北士科T17、T18基地,卻因北市府以「新新併」為由要與新壽解約而面臨變數。外界疑惑,壽險公司合併後,新公司不是應該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資產負債嗎?金管會11日指出,考量北士科案屬於新光人壽與北市府之間的商業契約,是否需要另行取得市府同意、合併後是否仍有效,涉及雙方簽訂契約約定事項及解釋,應由該公司與北市府依契約約定處理。
我真的笑死!靈芝草人是嫌臉被打得不夠腫嗎?還要繼續出來耍寶丟人現眼?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91年6月3日因大安銀行與台新銀行合併而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7條第1項本文:「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 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爆
[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有三方參與這次的土地轉移爭議: 輝達、新光人壽、台北市政府 前情提要: 1. 2021年,新光人壽標得T17 T18的地上權,並與北市府簽約。 簽約內容包括「蓋好建物後才得以轉移地上權」![[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 [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https://i.imgur.com/JG54mJfb.jpeg)
爆
[問卦] 為什麼地不能給輝達用輝達落腳北士科恐破局?「MOU失效」藏3方角力:發生什麼事?美事一樁為何卡關? 輝達(NVIDIA)在台北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北士科)設立總部的計畫,因與新光人壽(新壽 )簽署的合作意向書(MOU)在9月30日屆滿失效, 而三方(輝達、新壽、台北市府)始終 未能就土地權利轉移等問題達成一致,導致MOU無法順利展延,計畫進度疑似卡關。![[問卦] 為什麼地不能給輝達用 [問卦] 為什麼地不能給輝達用](https://i.imgur.com/CB9W87Bb.png)
爆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連堂凱表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當初簽訂的合約,其中第4.2.1條明定,如 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 繼受地上權。若未取得北市府同意,依據第9.1.2.15條規定可以「可歸責於新壽 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連堂凱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hbEmUgfb.jpeg)
69
[問卦] 輝達拒絕新壽先興建後移轉的理由?剛看了輝達在北士科建台灣總部來龍去脈 目前可行的幾個方案 以及現行的僵局 1.北市府與新壽合意終止地上權契約 新壽表示依法不能同意,因為投標取得該案50年地上權的開發計畫,應有預期可得的租賃 收益,但北市府提出的合意終止條件,並未涵括未來預期收益,顯非合理,有損股東及保![[問卦] 輝達拒絕新壽先興建後移轉的理由? [問卦] 輝達拒絕新壽先興建後移轉的理由?](https://i.ibb.co/qYMB44bb/1.jpg)
8
[問卦] 新壽輝達台北市政府懶人包事件背景與爭議核心 ‧ 土地權屬:新光人壽於2022年標得北士科T17、T18兩塊基地的地上權。 ‧ 輝達選址:輝達執行長黃仁勳在2025年5月宣布,輝達台灣新辦公室(總部)將會落腳 北士科,並屬意新壽持有的T17、T18基地。 ‧ MOU失效:新壽與輝達隨後簽署了合作意向書(MOU),希望透過土地權利轉移,讓輝![[問卦] 新壽輝達台北市政府懶人包 [問卦] 新壽輝達台北市政府懶人包](https://i.imgur.com/53g5cvZb.png)
9
[討論] 能否新壽解約後,輝達再付錢給新壽?新壽說如果走地上權移轉 輝達願意付錢 但市府無法同意地上權移轉 市府提出40億解約方案 新壽表示沒有納入潛在未來預期利益100億而不願意接受4
Re: [新聞] 輝達北士科總部卡關!Cheap怪中央不協調新光人壽誰管得到 中央政府金管會+央行 現在卡在契約要改,雙方要合意 或是要收回地上權,新光人壽要同意 看到輝達這麼大塊肥肉在眼前![Re: [新聞] 輝達北士科總部卡關!Cheap怪中央不協調 Re: [新聞] 輝達北士科總部卡關!Cheap怪中央不協調](https://i.meee.com.tw/KvHQTR4.jpeg)
Re: [討論] 原來國民黨北市府想用新光合併來解約?合約算數, 所以存續公司承受了這契約, 然後這契約附有解除條件, 然後條件成就。 不知矛盾在嗎?![Re: [討論] 原來國民黨北市府想用新光合併來解約? Re: [討論] 原來國民黨北市府想用新光合併來解約?](https://i.imgur.com/V1oVjtpb.jpeg)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網路搜尋了一下 一些公開的地上權合約範本,其實有的地上權合約的解約條件也都有類 似條文 「乙方經依公司法為重整之聲請、或其股東會決議解散或合併者。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之合併或重整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想這一條應該也不是台北市政府自己發明的條款![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KvxMKr4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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