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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11 推:16 噓:5 →:32

不好意思喔!

就算照你解釋是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雖然我覺得這個解釋有問題)

然後別忘了民法

第 101 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今天金管會都已經同意合併了,你台北市政府還拒絕同意移轉,可能就會被法院認為

以不正方法促其條件成就者,則法律效果就視為條件不成就

台北市政府解約無理由喔!

更別提,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規定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經金管會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就可以拿著金管會的合併直接辦理地上權移轉

登記,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你台北市政府拒絕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

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移轉喔,結果你台北市政府拿到也沒也用,李四川都講的那麼清楚了

還有人聽不懂,在那邊幻想台北市政府真的可以這樣就把地上權拿回來移轉給輝達?


不過,李四川表示,即便不同意合約主體變更後可以解約,但對方一定會提民事訴訟,且會提假扣押,這樣北士科T17、T18基地的地上權就沒辦法回歸市府,再移轉給輝達,形成僵局,這是現在的困難點。


然後不要只會講145條啦

138, 141 條也去看一下好嘛!


第 138 條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第 141 條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


※ 引述《DogT (星星知我心)》之銘言:
: 其實這個案子北市接下來的處理邏輯很簡單:
: 這是一個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新壽為消滅公司,未經北市府同意,地上權不得

: 至於一直說合約怎會大於公司法第75條的,顯然是誤解繼受的不會只有權利,相對的也
: 台新壽不服?先來場行政訴訟,告贏了再說!
: 選我選我,啾咪。
: ※ 引述《autorad (逆轉勝)》之銘言:
: : 如果北市府解約這招有用的話,為什麼會搞到MOU過期失效還無法擺平呢?
: : 難道幾個月來都沒人去看合約?
: : 因為現在只是在市街扠腰大罵x你老妹,故意要顯得很威風,但其實沒用。
: : 為什麼沒用?
: : ,新光人壽和台新人壽這兩間公司在7月25日開「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定兩
家?
: : 司合併,台新壽存續,新壽消滅,可是存續公司改名叫新光人壽。合併基準日訂在明
: : 月一日。
: : 但兩家公司的母公司新光金和台新金已經在7月24日合併,叫「台新新光金控」,是
這?
: : 家公司的唯一股東。
: : 首先,合併基準日後才會發生新壽消滅,那之前北市府的合約終止權還沒發生,現在

: : 能空喊。
: : 其次,新壽和台新壽這兩家都是同一個金控百分之百持股的公司,今天狠起來再開個

: : 會,重新決議合併後台新壽消滅,新壽存續,可不可以?
: : 計畫要重寫,換股比例要重算,作業很麻煩,金管會那邊要撤回再送新案,但做得到

: : 新壽存續,那北市府就沒皮條了。
: : 就算合併計畫不變,明年新壽消滅了,北市府也終止合約,土地就收回了嗎?
: : 土地已經設定新壽是地上權人了喔,不動產物權在合併發生的時候就自動被「台新壽

: : 為新壽的」公司繼受了。北市府不是說把合約終止地上權就會自動不見了,北市府如
: : 不到合併公司的同意,就要取得法院執行名義才能塗銷地上權。塗銷之後,才能給輝
: : 定地上權。
: : 所以不是什麼新壽會去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是北市府要主動提告請求返還土地地並塗

: : 上權,拿到勝訴確定判決才能執行。這樣最快最快也要兩三年,慢的話再多兩倍時間
: : 奇怪。
: : 所以這個案子就是只能用談的,不能用告的,北市府講那些只無謂的放話,人家的法

: : 都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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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94.16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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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1 10/12 02:55一下子就又用光額度了 XDDDDDD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2:59:17

a72830044 10/12 03:04看就知道新光幫很急了

t21 10/12 03:06太急了吧

Henrique 10/12 03:23平常道長講的蠻好的

Henrique 10/12 03:23但民法101真的不能用在這裡

是他要講條件成就的啊,既然是條件成就,那就有101的問題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3:37:27

gerund 10/12 03:44這案子北市府穩輸

cccict 10/12 03:48合併改主體就好,只要新光人壽為主體改名

cccict 10/12 03:48台新新光人壽,差別只有在統編而已,太早

cccict 10/12 03:48把合約亮出來,根本還沒合併能用的手段很

cccict 10/12 03:48多。

cccict 10/12 03:49我是支持蔣直接解約台北市賠錢的,就不要

cccict 10/12 03:49想抓合約漏洞想要讓新光主動違約。

gn01110728 10/12 04:42很好奇,市府的法務會比新光的法務強

gn01110728 10/12 04:42嗎?

gn01110728 10/12 04:43尤其大才團還可以砸大錢請最頂的律師

gn01110728 10/12 04:43團,市府又不能這樣請,真要走法院市

gn01110728 10/12 04:43府感覺更不利吧

jorden 10/12 04:51我支持北市府硬起來 單方面取消合約

jorden 10/12 04:51新壽跟北市府互告

jorden 10/12 04:52大概到2032年應該會走到3審吧?

abyssa1 10/12 06:28拖到2027也是會被解約啦

quid1121 10/12 07:43支持萬安市長硬起來 打擊刀叉吃人肉的

quid1121 10/12 07:43集團

picapoya 10/12 07:56公家機關的法務都很弱啦,我看蔣萬安是

picapoya 10/12 07:56被北市府的法務搞死了

lc85301 10/12 08:06說真的啦,你懂法好棒棒

lc85301 10/12 08:06但你覺得台北市政府會跟你講法嗎

lc85301 10/12 08:06民不與官鬥就是這樣,新壽就乖乖吞了吧

silentsand 10/12 08:16強的法務都在民間公司,公部門.......

cwchang2100 10/12 08:49北士科的土地為公物,權利轉移可能並

cwchang2100 10/12 08:49不適用民法,75條在此無法強制成立.

cwchang2100 10/12 08:50行政特許還是需要主管機關同意優先.

聽你在胡扯,法盲還可以這麼大聲,真是一點自知之心都沒有!

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jorden 10/12 09:16輝達:你先告 我烙跑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9:23:10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9:23:46

lc85301 10/12 09:56好了啦,你覺得台北市有要跟你講法律嗎

g9122xj 10/12 09:57高雄歡迎輝達

DogT 10/12 12:25你應該搞錯了,新壽被合併條件成就,北市取

DogT 10/12 12:25得終止權,又不是北市刻意叫台新去併的。101

DogT 10/12 12:25不是這樣用的啦!

聽你在胡扯! 台北市政府得終止契約的前提是合併未經其同意,但新光早就提出申請 是台北市政府拒絕,也就是說得解約這個跳見識你台北市政府造成的 而新光合併就金管會核可,你台北市政府沒有正當理由不同意合併的話 那就是以不正當手段促其解約條件成就,當然有101條二項的適用 法盲就別在這胡扯了好嗎?

DogT 10/12 12:28還有,新壽公司消滅北市行使終止權視同地上

DogT 10/12 12:28權存續期在合併當下屆滿,你是要登記什麼地

DogT 10/12 12:28上權?北市逕行塗銷即可

DogT 10/12 12:32北市請地政逕行塗銷了,地上權不存在了,你

DogT 10/12 12:32要定什麼暫時狀態???

DogT 10/12 12:34李四川覺得不行,那是因為他不知道可以地上

DogT 10/12 12:34權屆期逕行塗銷。他來請教我,我就會給他這

DogT 10/12 12:34樣的法律意見

我真的笑死!法盲還可以這麼大聲,真的是不怕別人笑你無知嗎?

「NET 假處分」指的是基隆市NET公司針對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爭議,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以 阻止市政府改變建物現狀的訴訟行動。經過多次審理,法院最終裁准NET的假處分聲請, 要求市府在產權官司確定前,不得改建增建商場 2 至 4 樓,但 NET 也必須提供 9,000 萬元的擔保金。

事件經過與關鍵點

產權爭議: NET 公司與基隆市政府因東岸商場的產權歸屬問題引發爭議。

假處分聲請: NET 為了保全其權益,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在產權訴訟結果確定前, 禁止市政府改變東岸商場現狀。

審理過程:

假處分聲請在最初被駁回。

NET 提出抗告,一路抗告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 重審後,法院裁准了 NET 的假處分聲請。

裁定內容與擔保:

法院裁定 NET 需提供 9,000 萬元的擔保金。

在提供擔保後,法院裁定市政府在產權訴訟確定前不得擅自改建或增建東岸商場的 2 至 4 樓。

各方回應:

NET 對法院及時做出裁定表示感謝,認為能避免權益再度受損,並將持續循司法途徑捍衛 權益。 基隆市政府 表示在產權未確定前本來就不會隨意改建,認為此裁定與市府立場無關,並 堅稱東岸商場產權屬於市府。

art1 10/12 12:41DogT 一定會被回一篇 XDDDDDDDDDDDDDDD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13:03:42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13:07:43

DogT 10/12 21:33是否同意承受延長地上權,是北市府同意權,

DogT 10/12 21:33跟條件有什麼關係。你學民法不知道將來客觀

DogT 10/12 21:33不確定的事實才能當條件嗎?台北市同意與否

DogT 10/12 21:33能當條件?這什麼奇葩法律見解,無言。

笑死!靈芝草人的臉皮真的很厚ㄟ! 一個被打臉,立刻換一個議題跳針! 條件是你說的ㄟ,怪我哩! 更別提如果台北市政府要以合併回經同意終止契約,那相同的南港轉運站以及其他新壽 案件卻沒有以為由終止契約?這擺明的是別有用心,就是為了輝達而已,構成權利濫用 一樣是無效的啦,靈芝草人回去多點書好嘛! 不要在這邊丟人現眼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23:44:39

DogT 10/14 00:50連最基本的何謂條件都搞不清楚,不適合再與

DogT 10/14 00:50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