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我真的笑死!靈芝草人是嫌臉被打得不夠腫嗎?還要繼續出來耍寶丟人現眼?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91年6月3日因大安銀行與台新銀行合併而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7條第1項本文:「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
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
證明逕行辦理登記」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為台新銀行之登記(
即91年抵押權)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關於債務人登載
「高正修,登春公司」、設定義務人登載為「高正修」(見
原審卷㈠第6-11頁),及82年10月6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
86年1月30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第1條約定抵
押權所擔保範圍為:「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本金最高
限額以內,現在所負(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成立之借款(另立借據、或(即)透支約據、或(及)本票、
或(及)約定書或(及)委託保證契約等作為本契約書之附件,
各該附件之規定其效力同本契約書),以及其他一切債務及
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施抵押權費用,以及因債務
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見本院卷㈠第55-57頁)
可稽。則台新銀行抗辯82年及86年抵押權確已成立生效,登
春公司及高正修對於大安銀行所負借款、本票債務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均為91年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等語,
即非無據。
你連債權行為/物權行為都分不清楚,抓了個點就想嗆人,還真是一點都自不量力
像你這種不學無術的三腳貓功夫,還是回去多念點書再來吧!不要在這邊自取其
辱了好嘛!
※ 引述《iphone15 (哀鳳15)》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不好意思喔!
: : 就算照你解釋是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雖然我覺得這個解釋有問題)
: : 然後別忘了民法
: : 第 101 條
: :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 :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 今天金管會都已經同意合併了,你台北市政府還拒絕同意移轉,可能就會被法院認為: : 以不正方法促其條件成就者,則法律效果就視為條件不成就
: : 台北市政府解約無理由喔!
: : 更別提,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規定
: : 第 13 條
: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 :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 :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 金融機構經金管會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就可以拿著金管會的合併直接辦理地上權移轉: : 登記,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你台北市政府拒絕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 : 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移轉喔,結果你台北市政府拿到也沒也用,李四川都講的那麼清楚了
: : 還有人聽不懂,在那邊幻想台北市政府真的可以這樣就把地上權拿回來移轉給輝達?: 「金融機構經金管會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就可以拿著金管會的合併直接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
: 你的法律見解怎麼跟法規主管機關金管會不一樣呢?
: 我想一定是金管會沒你懂金融法規吧
: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1011700666-430301
: 輝達台灣總部原計劃落腳北士科T17、T18基地,卻因北市府以「新新併」為由要與新壽解約而面臨變數。外界疑惑,壽險公司合併後,新公司不是應該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資產負債嗎?金管會11日指出,考量北士科案屬於新光人壽與北市府之間的商業契約,是否需要另行取得市府同意、合併後是否仍有效,涉及雙方簽訂契約約定事項及解釋,應由該公司與北市府依契約約定處理。
: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新壽北士科沒開發2027年可解約?-金管會:「都審會」通過才起算-032824221.html
: 多位立法委今早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金管會立場,賴士葆問說,賴清德已經說中央地方好好合作,讓輝達留在台灣或台北市,問金管會「武器」在哪?
: 彭金隆說,新壽跟北市府雙方是地上權合約的爭議,要依契約精神去解決。金管會只能就壽險業「不動產投資」來管理,
: 至於新壽是不是因「新新併」而消減?影響與北市府的談判?彭金隆說,新新併預計明年1月1日才合併,二家合併後法律上事後消滅的是新光人壽,台新人壽存續,法律上變成跟台新合併後的新的新光人壽,但更名後仍是「新光人壽」,主體變了,法律上不是原來的二家,而是一家。
: 至於金管會有何著力點?彭金隆強調,金管會只關注金融監理的議題,若是雙方契約糾紛,主管機關不介入。若是不動產投資,則有完整的規範,新壽需要受管。
: : 不過,李四川表示,即便不同意合約主體變更後可以解約,但對方一定會提民事訴訟,且
: : 會提假扣押,這樣北士科T17、T18基地的地上權就沒辦法回歸市府,再移轉給輝達,形成
: : 僵局,這是現在的困難點。
: : 然後不要只會講145條啦
: : 138, 141 條也去看一下好嘛!
: : 第 138 條
: :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
: : 、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
: : 。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 第 141 條
: :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
: : 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
: : 此限:
: : 移
: : 有
: : 家?
: : 年
: : 這?
: : 就
: : 董
: : 。
: : 改
: : 果
: : 達
: : 銷
: : 也
: :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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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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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的八年遺毒啊 真的悲哀
戰線拉長對新壽很不利
時間壓力在萬安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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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什麼都沒蓋 想要買空賣空 拿空氣跟北市府喊價 結果被北市府找到合約漏洞 直接玩死你 現在要被解約 還拿不回保證金 我記得版上青鳥都支持合約精神吧 一切照法規來爆
如果北市府解約這招有用的話,為什麼會搞到MOU過期失效還無法擺平呢? 難道幾個月來都沒人去看合約? 因為現在只是在市街扠腰大罵x你老妹,故意要顯得很威風,但其實沒用。 為什麼沒用? ,新光人壽和台新人壽這兩間公司在7月25日開「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定兩家公8
其實這個案子北市接下來的處理邏輯很簡單: 這是一個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新壽為消滅公司,未經北市府同意,地上權不得移轉,新壽消滅視為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在此塗銷登記情勢已客觀明確之情況,北市府自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第1項向地政機關申請逕行塗銷新壽地上權登記即可,根本不用先上民事法院訴訟。 至於一直說合約怎會大於公司法第75條的,顯然是誤解繼受的不會只有權利,相對的也有義務。合併公司繼受的這份地上權約定債權契約,條件就是新壽消滅未經同意地上權終止,在二者彼此公司合併消滅瞬間,地上權就已屆期,存續期間屆滿,北市請地政逕行塗銷即可。 台新壽不服?先來場行政訴訟,告贏了再說! 選我選我,啾咪。![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https://i.imgur.com/NZa5RJ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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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喔! 就算照你解釋是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雖然我覺得這個解釋有問題) 然後別忘了民法 第 101 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1
這是用chatgpt查的 提問: "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是否比公司法的繼承效力更優先?" 回答: 一、基本概念![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https://i.meee.com.tw/kO2lYu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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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走上解約這條路 新光就已經輸了 根本不用提什麼民法 就算花了5年判解約不合法也沒屁用 台灣法律從來就沒有保障你什麼五十年 預定收益是多少的賠償2
告訴你啦 這些放話都是為了殺價跟抬價 北市府聲明他有能力讓你一毛都拿不到 新壽聲明則是我沒在怕的大不了魚死網破 商場的東西要換個角度想3
→ DogT: 還有,新壽公司消滅北市行使終止權視同地上 118.232.22.80 10/12 12:28 → DogT: 權存續期在合併當下屆滿,你是要登記什麼地 118.232.22.80 10/12 12:28 → DogT: 上權?北市逕行塗銷即可 118.232.22.80 10/12 12:28 推 DogT: 北市請地政逕行塗銷了,地上權不存在了,你 118.232.22.80 10/12 12:32 → DogT: 要定什麼暫時狀態??? 118.232.22.80 10/12 12:324
「金融機構經金管會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就可以拿著金管會的合併直接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 你的法律見解怎麼跟法規主管機關金管會不一樣呢? 我想一定是金管會沒你懂金融法規吧 輝達台灣總部原計劃落腳北士科T17、T18基地,卻因北市府以「新新併」為由要與新壽解約而面臨變數。外界疑惑,壽險公司合併後,新公司不是應該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資產負債嗎?金管會11日指出,考量北士科案屬於新光人壽與北市府之間的商業契約,是否需要另行取得市府同意、合併後是否仍有效,涉及雙方簽訂契約約定事項及解釋,應由該公司與北市府依契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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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發問] 權利車處理的流程您好 我不是警察但是研究權利車已久 僅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結論是 不建議放行 首先銀行可以拖車通常是因為銀行對那台車有「動產抵押權」 這是一種只要經過登記就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物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 銀行可以不用經過訴訟程序取車,這個部分可以參考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29
Re: [問題] 房屋增貸買車疑問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你的房貸契約中有「擔保物權連結條款」 那你的房貸抵押權擔保範圍就會被限制在購屋貸款 (通常103年後的契約制式範本會加這一條) 就算出具同意書同意沿用抵押權17
[請益] 土地裁判分割後,在登記前去設定抵押權~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應有部分均等。 於判決分割確定後、共有地分割登記完竣前, 丙以其對該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竣登記。 嗣後,甲至登記機關申辦共有地分割登記時, 其分割之土地上存有丁之抵押權登記,甲以其非為抵押人而主張應塗銷之,7
[請益] 民法 併付拍賣相關問題[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一、A地所有權人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並將B屋出租並交付予 丙。嗣後,甲無法清償對乙之債務,故乙實行抵押權拍賣A地,乙固然得依第877條第1項6
[請益] 預告登記及多個抵押權第一次買房子,跟著仲介看了好幾個物件後, 對其中一個物件下了斡旋, 最初房仲提供的建物謄本上只有註明一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人是某銀行, 因謄本上顯示的列印時間有點久了(107年的), 所以自行調了最新的謄本來看,3
Re: [問題] 監理所的車輛動產擔保?你指的「未履約」是什麼意思? 如果是「沒依借款契約還錢」,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就已經行使抵押權要來扣車拍 賣受償了,哪裡還有變賣或增貸的可能? 如果你指的是「動產擔保契約有效期間還沒屆滿」(動產擔保交易法第9條,有效期間從 契約約定,無約定者為登記日起一年),這時候要增貸「法律上」是可以的,而且設定次順2
Re: [新聞] 技嘉董座出手 樹林爛尾樓「凱旋大苑沒意外已購哭哭 租賃公司基本上就合法錢莊 合法的法定利率上限 當然這種案子到租賃公司手裡不會只有利息而已 開辦手續費。逾期違約金等![Re: [新聞] 技嘉董座出手 樹林爛尾樓「凱旋大苑 Re: [新聞] 技嘉董座出手 樹林爛尾樓「凱旋大苑](https://i.imgur.com/81bCZu2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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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若房貸還沒有繳完是否可以過戶?一、房貸如果還沒有繳完 是否可以過戶? 可以過戶! 《民法》第867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依《民法》第867條規定,設定抵押權後之不動產可以過戶(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閒聊] 注意銀行合併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變更時效最近幾年內,台灣的銀行業持續發生整併,類似的事件在未來一段時間應該還會持續發生 提醒一下,在相關銀行併購事件中,若有不動產設定予被併購之銀行作為貸款擔保品,且抵押權設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可以在合併確定日後一定期限內,要求存續銀行將取得消滅銀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 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881-7條 1.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