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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作者
yina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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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用chatgpt查的

提問:

"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是否比公司法的繼承效力更優先?"

回答:



一、基本概念

地上權的性質(民法第832條起)

地上權是「物權」,可登記於不動產登記簿。
地上權人依法享有「在他人土地上為建築物或工作物使用之權」。
若契約有期限或終止條件,在條件成就時,權利依法消滅。

公司法的繼承效力公司是法人,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
若公司發生「合併」、「分割」、「繼承」等,公司法第18條、第317條以下規定:
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一切權利義務。

→ 換言之,公司法的繼承是「法律上的概括承受」。



二、關鍵問題

當地上權契約中明定「終止條件」,例如「若地上權人公司解散、
合併或股權轉移即終止」,而公司依法合併(公司法效力為承受一切權利義務),
此時,契約的終止條件與公司法的承受效力,哪一個優先?



三、實務與見解分析

原則:

契約自治優先於公司法概括承受

法院與學說普遍認為:

若契約明確約定「地上權於特定事件(例如公司合併、解散)終止」,
即使該事件依法會引發公司法上的概括承受,終止條件仍有效,
因為這屬於雙方事先約定的「債權關係消滅事由」,
而公司法的承受僅能繼承「現存的權利義務」,不能改變契約的終止條件。

換言之:

公司法的承受是「形式上的繼承」; 終止條件是「實質上權利消滅的事實」
。當權利已依契約條件消滅,繼承人公司也就無可承受之權利。



實務參考(法院判決方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103號

地上權契約中載有「地上權人之法人組織變更或解散即終止」者,
於該事由發生時,地上權當然消滅,不因合併而繼承。

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1739號判決

若契約明定「特定主體或身份」為要件(例如公司名稱、特定法人),
該主體消滅即終止;繼承或受讓人不得主張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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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進一步詢問

"有准駁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是否比公司法的繼承效力更優先?"


一、先釐清名詞定義「准駁條件」是什麼?

這類條款常出現在地上權契約或長期租地契約中,
例如:「地上權人若擬轉讓、合併、變更主體,應事先徵得土地所有人書面同意,
否則視為地上權契約終止。」
→ 這種條款有時稱為「需地主同意條款」「事前准駁條款」,屬於契約限制條款,
不是自動終止條件,而是附條件效力的約定。



二、公司法的概括承受(第18條、第317條)

公司合併時: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當然承受」消滅公司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這個「承受」,在實務上有一個重要限制:公司只能承受在合併前存在且有效的權利。若某權利之繼續存在需他人同意(例如地主同意),則在
該同意未獲得前,權利並未完成承受的要件。



三、衝突點分析

比較項目 地上權契約准駁條款 公司法概括承受
法源 民法契約自由、物權契約原則 公司法第18條、第317條
效力性質 特約效力 法定效力
(須經地主同意方可有效轉讓或延續) (自動繼承權利義務)
衝突時法院傾向 契約條件優先(地主同意為必要條件) 僅在不違反契約條件時生效


四、實務見解(法院判決與實務操作)

一般原則:
若地上權契約明定「需地主書面同意始得轉讓、合併承受」,
該條款具有效力,地主可依法拒絕同意,而公司法上的「概括承受」不得對抗此約定。

實例參考:

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判決

公司合併雖為法律上權利義務概括承受,然當契約明定承受需經他方同意時,
該同意為承受生效之前提,若未取得即無法主張自動承受。

台北地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判決

土地所有人對地上權人之合併「不同意」時,合併後公司不得主張自動承受地上權。

內政部地政司函釋

地上權轉讓、設定或繼承,如契約明定需地主同意者,未經同意不得辦理登記。



五、實務例子說明

例一:

契約條款:「地上權人如有公司合併、分割、股權變更或轉讓行為,
須事前取得地主書面同意,否則視為契約失其效力。」

若A公司與B公司合併,地主未同意:
→ 該地上權不得由B公司自動承受,
→ 合併後地上權消滅或無法登記繼承。

例二:

契約條款:「地上權得自由轉讓,但應書面通知地主。」

此時地主僅有知情權,非准駁權,→ 合併時公司法承受效力可直接生效。


六、結論整理

問題 結論

有「准駁條件」的地上權契約 vs 公司法繼承效力 契約條款優先

未經地主同意,公司能否自動承受? 不能,因未具備承受條件

若地主事後同意? 可追認,承受效力自同意時發生

若契約未限制轉讓? 公司法概括承受生效,不須另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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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結論:

若合約中已有設定該條款市府是有權終止合約。新壽可以提告但應該是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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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1 10/12 03:57太好了,北市府何時要解約?XDDDDDDDDDDDDDD

art1 10/12 04:07你有實際去找判例來看嗎?XDDDDDDDDDD

a000000000 10/12 04:14實際上比較可能是市府說新壽沒惹解約

a000000000 10/12 04:14然後新壽告上去卡住 判決沒結束前沒

a000000000 10/12 04:15輒 總之不是說解就解

treasurehill 10/12 04:18笑死,你第一個判決就錯了,後面就

treasurehill 10/12 04:18不用說,這全是AI幻像

treasurehill 10/12 04:22https://i.meee.com.tw/kO2lYu0.png

treasurehill 10/12 04:26https://i.meee.com.tw/9OkWqa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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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asurehill 10/12 04:33https://i.meee.com.tw/hUtHLKx.png

treasurehill 10/12 04:33然後公司法條文也抄錯,這種法律意

treasurehill 10/12 04:34件提出去一定被打槍的啦!怎麼還能幻

treasurehill 10/12 04:34想自己可以打贏官司

jorden 10/12 05:46支持解約!

Sinreigensou 10/12 05:50

Sinreigensou 10/12 05:51契約精神優先

kevin620 10/12 06:06一堆財團資方綠色打手。笑死

k798976869 10/12 06:45法盲真多

leeiliang 10/12 06:56覺得不可能更何況契約一方是壽險公司

leeiliang 10/12 06:56這樣會動搖我國經濟秩序根本

shiriri 10/12 07:09智障文

cfetan 10/12 07:19有點意思

quid1121 10/12 07:48支持北市府硬起來 別圖利柯友友集團

cwchang2100 10/12 08:26還有個重點,就是北士科是行政特許.

cwchang2100 10/12 08:26這是屬於公法範圍,公司法是私法.

cwchang2100 10/12 08:2775條可能根本不適用,公法契約是優先.

cwchang2100 10/12 08:28北市府有權不同意繼承.新壽GG!

treasurehill 10/12 09:20樓上回去念行政程序法啦,不要在這

treasurehill 10/12 09:20邊胡扯了!

treasurehill 10/12 09:20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

treasurehill 10/12 09:20,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