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網路搜尋了一下 一些公開的地上權合約範本,其實有的地上權合約的解約條件也都有類似條文
「乙方經依公司法為重整之聲請、或其股東會決議解散或合併者。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之合併或重整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想這一條應該也不是台北市政府自己發明的條款
其實我想這一條的原始目的也很簡單,就是甲方要確保乙方不要因為解散或是合併的因素,反而會變成一個體質可能更差的乙方(譬如說財務條件或是有沒有變差?中資外資有沒有入侵等等?)
但因為台新併新光這個案例,乙方財務條件理論上是可以更好...所以才會有爭議
https://www.ia.gov.tw/zh-TW/fapi/AttFile?type=NewsAttFile&id=3037#page19
農田水利署
https://i.imgur.com/KvxMKr4.jpeg
https://land.hsinchu.gov.tw/news/?mode=dl_file&file_rename=ZmlsZTI2MzYwODY4OTYwODcwNzc5MjFfMTgwMjA3MDkwMjUz.pdf&folder=news2_files_1054&parent_id=10005&type_id=10006
新竹縣政府
https://i.imgur.com/Uyq5SLS.jpeg
https://ws.cpc.com.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S9yZWxmaWxlLzg5NjcvNzg5MjcvMTVmN2FmNjktNTY0YS00MGJjLThmOWItZDBkYmE5ZTc1NGRiLnBkZg%3D%3D&n=MDIu5oub5qiZ5paH5Lu2KOasiuWIqemHkeWIhuacn%2Be5s%2Be0jeeJiCkucGRm
台灣中油
https://i.imgur.com/W7UfbA6.jpeg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如果這是台北市法務局長給的法律意見,那這個法務局長真的該吊起來彈
: 第一,明明公司法規定
: 第七十五條
: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當由存續公司繼受,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你可以
: 私法契約排除的。
: 第二,金融機構合併法也規定
: 第 13 條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金融機構合併,其地上權當然移轉,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你台北市政府有什麼
: 理由拒絕經金管會核准的金融機構合併?
: 更別提民法148條關於權利濫用的禁止,台北市政府要是說不出一個正當的拒絕同意理由
: 說服法院的話,可能會被認為權利濫用而終止契約無效喔!
: ===================================================
: 第 148 條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
: 最後則是CHATGPT的法律分析,怎麼看台北市政府都是穩輸的啊!
: 一、關於金融機構合併的法律特別規定
: 依你提供的「基本資訊」: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 記規費。
: 這代表 主管機關許可的金融機構合併屬於特別法授權的承繼制度,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
: 在不動產、擔保物權等方面,依法直接承受消滅機構的權利義務,不需要另行經對方同意
: 。
: 換言之,如果新光人壽與台新人壽的合併是經金融監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
: ,則其權利義務(包括T17、T18地上權)依法由存續或新設機構繼受。
: 二、契約自由與民法第71條、第148條
: 民法第71條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 但若法律沒有明定無效,則不當然無效。
: → 金融機構合併既有明文授權規定,並未禁止「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即承受地上權」
,
: 因此不能據此認定合併無效或地上權當然消滅。
: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公序良俗限制)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行使權利應依誠實信用方法。
: → 台北市政府若以「未經同意」為由逕行終止,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因為在合併
制
: 度下,地上權承繼正是基於公共利益(金融市場穩定、保護保戶)設計。
: 三、地上權契約的性質
: 地上權是一種物權,其存續或消滅原則上依契約或法律規定。
: 若契約中明訂「地上權人合併或被吸收時須經土地所有人同意」,才有可能構成解除條款
: 依據。
: 但即便如此,該條款若與金融機構合併特別法牴觸,法院傾向認為應以特別法優先(即合
: 併承繼效力不可被任意契約條款排除)。
: 四、台北市政府主張的問題
: 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
: 在特別法明文授權下,市府此理由恐難成立。
: 因為合併後存續機構仍合法承受地上權,並未違法或違約。
: 例外情況:
: 若契約另有明文條款,且條款性質屬於「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維護」而非單純私法自
: 治,市府或可主張其效力。
: 但仍可能遭法院以「違反特別法精神」「過度限制金融合併」為由認定無效。
: 五、結論
: 特別法優先原則:金融機構合併經主管機關許可,存續機構依法承繼不動產及物權,無須
: 再取得地主(台北市政府)的同意。
: 契約終止風險:市府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T17、T18地上權契約,法律上難以站得
: 住腳,除非契約中有非常明確、且未違反特別法的終止條款。
: 民法觀點:市府片面終止,反而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與契約義務。
: ※ 引述《OpenGoodHate (什麼東西什麼東西)》之銘言:
: : 台新人壽官網寫的…
: : 合併完後台新人壽為存續公司
: : 新光人壽為被消滅公司
: : 合併完成後台新人壽更名為新光人壽
: : 北市府認為新光被消滅了
: : 但是台新壽活下來是不同的公司
: : 所以即便改完名字不能去繼承原先簽約的內容
: : https://www.taishinlife.com.tw/portal/news/news/192
: : 台新人壽、新光人壽董事會通過合併計畫 攜手邁向新里程、共創壽險新局
: : 2025年07月25日
: :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人壽」)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改名字原先的合約作廢
: : 但是只改姓的話沒差喔>_*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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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都是同意阿,只有北市府異想天開想
用這條終止合約,那就上法院慢慢說囉 XDDDDD
23
這個時機硬起來剛好吧. NV 想要換地,北市府除了提供新地點參考外,順便施壓新壽. 1.新壽接受40億補償金,北市府直接把地給 NV. 萬安公子超賺!機率超低基本上不可能 2.硬起來對新壽走法律大戰. 政治層面來說不輸的一局棋,北市府守法維護人民納稅錢.X
萬安公子就是正事不做 猛講空話騙騙支持者高潮 說要用合併後消滅這條拿回土地 但新壽明明還在 合併最快也是明年的事 搞不好人家還給你延一下 等地拿回來是猴年馬月 還要輝達慢慢等陪公子舞劍嗎爆
連堂凱表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當初簽訂的合約,其中第4.2.1條明定,如 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 繼受地上權。若未取得北市府同意,依據第9.1.2.15條規定可以「可歸責於新壽 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連堂凱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hbEmUg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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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是不是智障? 新新合併 指的是金控層級合併。 底下的子公司也要各自合併。 所以 台新銀行跟新光銀行要合併![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ZGzxwgN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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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有人說過了 錢你就讓兩造自己去喬 只要新壽合意解約 政府就把合併跟招標搞定就好 我是不懂晚安出這招幹嘛 你是要賭新壽不會魚死網破嗎 他就是只想拿錢走人 玩下去就是三叔 倒底是哪個狗頭軍師出的主意![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mg.youtube.com/vi/SsWgwkav8SU/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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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笑死,我們親愛的台北副市長,未來的新北市長候選人,李四川先生 都不敢這麼肯定了,小草法盲居然還敢斬釘截鐵地說台北市解約絕對站得住腳 顯然不把我們李四川副市長的專業判斷放在眼裡喔 =========================================== 不過,李四川表示,即便不同意合約主體變更後可以解約,但對方一定會提民事訴訟,且2
台新人壽官網寫的… 合併完後台新人壽為存續公司 新光人壽為被消滅公司 合併完成後台新人壽更名為新光人壽 北市府認為新光被消滅了![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www.taishinlife.com.tw/portal/resource/1d996c51-9e22-43e5-9195-2b997b3423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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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這一步沒有錯啊。就算目前身爲偏綠的我,也認爲蔣萬安做得對。 新壽本來就是三年擺爛不蓋,讓真正想蓋的來,才符合全民利益 而且就算台北市政府强制解約了,新壽也不見得敢去打官司。 因爲它就真的就不想蓋啊,否則怎麽會三年動都不動 官司打贏,就代表新壽贏得一個 蓋完建築物的履約義務27
如果這是台北市法務局長給的法律意見,那這個法務局長真的該吊起來彈 第一,明明公司法規定 第七十五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當由存續公司繼受,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你可以3
那是因為一般企業合併並沒有專責機構審查,有作假逃避的可能性 但是金融機構合併有嚴格法規範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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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影》新壽稱「新新併」是強制解約 蔣萬安冷笑表態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 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 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 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41
Re: [新聞] 「新新併後收回T17、18」 蔣萬安:目前看來台北市政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北市法務局昨指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 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同意。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30
Re: [新聞] NET爭議狂燒!反擊林右昌「嗑藥說」 謝: : : : : ETtoday新聞雲 2024年02月21日 11:00![Re: [新聞] NET爭議狂燒!反擊林右昌「嗑藥說」 謝 Re: [新聞] NET爭議狂燒!反擊林右昌「嗑藥說」 謝](https://i.imgur.com/eLWwrvR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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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目前看來蔣說的沒錯 北市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 4.2.1 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3
Re: [新聞] NET槓上基市府!謝國樑親上火線 喊話林話術! 基隆巿政府和微風集團簽定的是ROT合約! 基本上,只要雙方合議,如果雙方對於營利方向有爭議時,是可以提前解約的! 所以不管簽五年、十年和二十年都不是問題。 這是巿政府和乙方在簽定合約時要講的項目。![Re: [新聞] NET槓上基市府!謝國樑親上火線 喊話林 Re: [新聞] NET槓上基市府!謝國樑親上火線 喊話林](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2/08/11/4021784_1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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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謝國樑轟NET租約到期耍賴非首例 曾霸占5看到你談就有夠好笑! 當初簽的是租約! 這是OT合約! 事件爆發就是在點交當天,乙方沒有人到場! 甲方在警察見證下開鎖,完成點交象徵性的儀式。![Re: [新聞] 謝國樑轟NET租約到期耍賴非首例 曾霸占5 Re: [新聞] 謝國樑轟NET租約到期耍賴非首例 曾霸占5](https://i.imgur.com/eLWwrvR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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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新新併成解約契機! 蔣萬安:待新壽北市法務局說,若公司合併後地上權要轉移給新公司 ,需先經市府同意。新壽若未在合併後30天內得到市府書面同意,依契約約定可終止地上 權契約,合併基準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起始計算。‘’ 蔣萬安說,根據契約的規定,如果新壽「新新併」變成不再存續,不容許持續三年多都沒 有開發行為,所以已經在日前七月中告知新壽不會同意。接下來就會走入到終止合約,就1X
Re: [新聞] 獨家/謝國樑2019曾訪NET董座這就屬放話啦! 基本上,時間點在2019年,你要去一個商場租攤位,當然是去找當時的運營方洽談這種事 ,本來就相關條件來談營運方向,就商言商有什麼問題。 : 記者魏汶萱:「微風進駐基隆東岸商場引起爭議,更爆出湯姆熊差一點就可能變成大魯閣 : 關係企業湯瑪士小火車。」![Re: [新聞] 獨家/謝國樑2019曾訪NET董座 Re: [新聞] 獨家/謝國樑2019曾訪NET董座](https://i.imgur.com/eLWwrvR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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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房屋買賣合約條文詢問我看合約裡在違約責任裡有一項 乙方(賣屋方)若有延遲給付之情形,如...(不贅述),應賠償甲方(買屋方)自應付之日起 按買賣總價款每日千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至乙方完全給付時為止。 如乙方毀約不賣或給付不能或不為給付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甲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解約日起三日內,立即將所收款項如數返還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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