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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作者
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
時間推噓 推:0 噓:0 →:2

網路搜尋了一下 一些公開的地上權合約範本,其實有的地上權合約的解約條件也都有類似條文

「乙方經依公司法為重整之聲請、或其股東會決議解散或合併者。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之合併或重整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想這一條應該也不是台北市政府自己發明的條款

其實我想這一條的原始目的也很簡單,就是甲方要確保乙方不要因為解散或是合併的因素,反而會變成一個體質可能更差的乙方(譬如說財務條件或是有沒有變差?中資外資有沒有入侵等等?)

但因為台新併新光這個案例,乙方財務條件理論上是可以更好...所以才會有爭議

https://www.ia.gov.tw/zh-TW/fapi/AttFile?type=NewsAttFile&id=3037#page19
農田水利署
https://i.imgur.com/KvxMKr4.jpeg


https://land.hsinchu.gov.tw/news/?mode=dl_file&file_rename=ZmlsZTI2MzYwODY4OTYwODcwNzc5MjFfMTgwMjA3MDkwMjUz.pdf&folder=news2_files_1054&parent_id=10005&type_id=10006
新竹縣政府
https://i.imgur.com/Uyq5SLS.jpeg


https://ws.cpc.com.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S9yZWxmaWxlLzg5NjcvNzg5MjcvMTVmN2FmNjktNTY0YS00MGJjLThmOWItZDBkYmE5ZTc1NGRiLnBkZg%3D%3D&n=MDIu5oub5qiZ5paH5Lu2KOasiuWIqemHkeWIhuacn%2Be5s%2Be0jeeJiCkucGRm
台灣中油
https://i.imgur.com/W7UfbA6.jpeg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如果這是台北市法務局長給的法律意見,那這個法務局長真的該吊起來彈
: 第一,明明公司法規定
: 第七十五條
: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當由存續公司繼受,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你可以
: 私法契約排除的。
: 第二,金融機構合併法也規定
: 第 13 條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
: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金融機構合併,其地上權當然移轉,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你台北市政府有什

: 理由拒絕經金管會核准的金融機構合併?
: 更別提民法148條關於權利濫用的禁止,台北市政府要是說不出一個正當的拒絕同意理

: 說服法院的話,可能會被認為權利濫用而終止契約無效喔!
: ===================================================
: 第 148 條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
: 最後則是CHATGPT的法律分析,怎麼看台北市政府都是穩輸的啊!
: 一、關於金融機構合併的法律特別規定
: 依你提供的「基本資訊」: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
: 記規費。
: 這代表 主管機關許可的金融機構合併屬於特別法授權的承繼制度,存續機構或新設機

: 在不動產、擔保物權等方面,依法直接承受消滅機構的權利義務,不需要另行經對方同
: 。
: 換言之,如果新光人壽與台新人壽的合併是經金融監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

: ,則其權利義務(包括T17、T18地上權)依法由存續或新設機構繼受。
: 二、契約自由與民法第71條、第148條
: 民法第71條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 但若法律沒有明定無效,則不當然無效。
: → 金融機構合併既有明文授權規定,並未禁止「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即承受地上權」

: 因此不能據此認定合併無效或地上權當然消滅。
: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公序良俗限制)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行使權利應依誠實信用方法。
: → 台北市政府若以「未經同意」為由逕行終止,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因為在合併

: 度下,地上權承繼正是基於公共利益(金融市場穩定、保護保戶)設計。
: 三、地上權契約的性質
: 地上權是一種物權,其存續或消滅原則上依契約或法律規定。
: 若契約中明訂「地上權人合併或被吸收時須經土地所有人同意」,才有可能構成解除條

: 依據。
: 但即便如此,該條款若與金融機構合併特別法牴觸,法院傾向認為應以特別法優先(即

: 併承繼效力不可被任意契約條款排除)。
: 四、台北市政府主張的問題
: 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
: 在特別法明文授權下,市府此理由恐難成立。
: 因為合併後存續機構仍合法承受地上權,並未違法或違約。
: 例外情況:
: 若契約另有明文條款,且條款性質屬於「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維護」而非單純私法

: 治,市府或可主張其效力。
: 但仍可能遭法院以「違反特別法精神」「過度限制金融合併」為由認定無效。
: 五、結論
: 特別法優先原則:金融機構合併經主管機關許可,存續機構依法承繼不動產及物權,無

: 再取得地主(台北市政府)的同意。
: 契約終止風險:市府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T17、T18地上權契約,法律上難以站

: 住腳,除非契約中有非常明確、且未違反特別法的終止條款。
: 民法觀點:市府片面終止,反而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與契約義務。
: ※ 引述《OpenGoodHate (什麼東西什麼東西)》之銘言:
: : 台新人壽官網寫的…
: : 合併完後台新人壽為存續公司
: : 新光人壽為被消滅公司
: : 合併完成後台新人壽更名為新光人壽
: : 北市府認為新光被消滅了
: : 但是台新壽活下來是不同的公司
: : 所以即便改完名字不能去繼承原先簽約的內容
: : https://www.taishinlife.com.tw/portal/news/news/192
: : 台新人壽、新光人壽董事會通過合併計畫 攜手邁向新里程、共創壽險新局
: : 2025年07月25日
: :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人壽」)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改名字原先的合約作廢
: : 但是只改姓的話沒差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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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1 10/12 01:34一般來說都是同意阿,只有北市府異想天開想

art1 10/12 01:34用這條終止合約,那就上法院慢慢說囉 XD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