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其實這個案子北市接下來的處理邏輯很簡單:
這是一個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新壽為消滅公司,未經北市府同意,地上權不得移轉,新壽消滅視為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在此塗銷登記情勢已客觀明確之情況,北市府自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第1項向地政機關申請逕行塗銷新壽地上權登記即可,根本不用先上民事法院訴訟。
至於一直說合約怎會大於公司法第75條的,顯然是誤解繼受的不會只有權利,相對的也有義務。合併公司繼受的這份地上權約定債權契約,條件就是新壽消滅未經同意地上權終止,在二者彼此公司合併消滅瞬間,地上權就已屆期,存續期間屆滿,北市請地政逕行塗銷即可。
台新壽不服?先來場行政訴訟,告贏了再說!
選我選我,啾咪。
※ 引述《autorad (逆轉勝)》之銘言:
: ※ 引述《enlong777 (新手上路)》之銘言:
: : 什麼都沒蓋 想要買空賣空 拿空氣跟北市府喊價
: : 結果被北市府找到合約漏洞 直接玩死你
: : 現在要被解約 還拿不回保證金
: : 我記得版上青鳥都支持合約精神吧
: : 一切照法規來
: : 所以新壽如果真的踩線被弄 想必各位應該也沒啥意見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110.
: 如果北市府解約這招有用的話,為什麼會搞到MOU過期失效還無法擺平呢?
: 難道幾個月來都沒人去看合約?
: 因為現在只是在市街扠腰大罵x你老妹,故意要顯得很威風,但其實沒用。
: 為什麼沒用?
: ,新光人壽和台新人壽這兩間公司在7月25日開「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定兩家公: 司合併,台新壽存續,新壽消滅,可是存續公司改名叫新光人壽。合併基準日訂在明年一: 月一日。
: 但兩家公司的母公司新光金和台新金已經在7月24日合併,叫「台新新光金控」,是這兩: 家公司的唯一股東。
: 首先,合併基準日後才會發生新壽消滅,那之前北市府的合約終止權還沒發生,現在就只: 能空喊。
: 其次,新壽和台新壽這兩家都是同一個金控百分之百持股的公司,今天狠起來再開個董事: 會,重新決議合併後台新壽消滅,新壽存續,可不可以?
: 計畫要重寫,換股比例要重算,作業很麻煩,金管會那邊要撤回再送新案,但做得到。: 新壽存續,那北市府就沒皮條了。
: 就算合併計畫不變,明年新壽消滅了,北市府也終止合約,土地就收回了嗎?
: 土地已經設定新壽是地上權人了喔,不動產物權在合併發生的時候就自動被「台新壽改名: 為新壽的」公司繼受了。北市府不是說把合約終止地上權就會自動不見了,北市府如果拿: 不到合併公司的同意,就要取得法院執行名義才能塗銷地上權。塗銷之後,才能給輝達設: 定地上權。
: 所以不是什麼新壽會去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是北市府要主動提告請求返還土地地並塗銷地: 上權,拿到勝訴確定判決才能執行。這樣最快最快也要兩三年,慢的話再多兩倍時間也不: 奇怪。
: 所以這個案子就是只能用談的,不能用告的,北市府講那些只無謂的放話,人家的法務也: 都是大律師。
--
誰跟你說要告贏的
北市府不同意就上法院慢慢說阿 XDDDDDDDDDDD
你到底在講什麼鬼東西 前面幾篇看一下好
嗎?
繼受的是權利義務 所以地上權權利義務雙
方都要繼承 然後在合約中約定要市府同意
這樣已經違反公司法第75條 如果該條是強
制規定 自然有問題
要規避第75條 約定方式要寫如果合併 可以
終止契約啊 現在根本沒看到有這條約定
反而是市府講的4.2.1擺明違反75條不是?
看死歌的我真的會笑死
現在市府講的根本不是他說的那樣 回去看
新聞好嗎?
原po的主張跟以上鄉民意見相同 但還有
金融併購法的問題
笑死卡提諾法學院的程度
阿比都只能當新壽的狗 你蔣寶寶又算那根
蔥
阿北是新光的狗 可是新光已經被台新用
門神吞了 所有阿北已經到自由了 不用
再當狗惹 科科
就算你說的都對好了,北市府有北市府的
見解,新壽也有自己的見解,誰講的為準
?上法院慢慢說吧,最後還不是要打官司
,笑死
綠畜分不清公司法和合約的差別
綠畜只想nv不要設在北市
pacino 連合約不能凌駕法律的常識都沒 XDDDD
6
首Po什麼都沒蓋 想要買空賣空 拿空氣跟北市府喊價 結果被北市府找到合約漏洞 直接玩死你 現在要被解約 還拿不回保證金 我記得版上青鳥都支持合約精神吧 一切照法規來爆
如果北市府解約這招有用的話,為什麼會搞到MOU過期失效還無法擺平呢? 難道幾個月來都沒人去看合約? 因為現在只是在市街扠腰大罵x你老妹,故意要顯得很威風,但其實沒用。 為什麼沒用? ,新光人壽和台新人壽這兩間公司在7月25日開「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定兩家公11
不好意思喔! 就算照你解釋是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雖然我覺得這個解釋有問題) 然後別忘了民法 第 101 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1
這是用chatgpt查的 提問: "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是否比公司法的繼承效力更優先?" 回答: 一、基本概念![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https://i.meee.com.tw/kO2lYu0.png)
1
台北市走上解約這條路 新光就已經輸了 根本不用提什麼民法 就算花了5年判解約不合法也沒屁用 台灣法律從來就沒有保障你什麼五十年 預定收益是多少的賠償2
告訴你啦 這些放話都是為了殺價跟抬價 北市府聲明他有能力讓你一毛都拿不到 新壽聲明則是我沒在怕的大不了魚死網破 商場的東西要換個角度想3
→ DogT: 還有,新壽公司消滅北市行使終止權視同地上 118.232.22.80 10/12 12:28 → DogT: 權存續期在合併當下屆滿,你是要登記什麼地 118.232.22.80 10/12 12:28 → DogT: 上權?北市逕行塗銷即可 118.232.22.80 10/12 12:28 推 DogT: 北市請地政逕行塗銷了,地上權不存在了,你 118.232.22.80 10/12 12:32 → DogT: 要定什麼暫時狀態??? 118.232.22.80 10/12 12:324
「金融機構經金管會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就可以拿著金管會的合併直接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 你的法律見解怎麼跟法規主管機關金管會不一樣呢? 我想一定是金管會沒你懂金融法規吧 輝達台灣總部原計劃落腳北士科T17、T18基地,卻因北市府以「新新併」為由要與新壽解約而面臨變數。外界疑惑,壽險公司合併後,新公司不是應該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資產負債嗎?金管會11日指出,考量北士科案屬於新光人壽與北市府之間的商業契約,是否需要另行取得市府同意、合併後是否仍有效,涉及雙方簽訂契約約定事項及解釋,應由該公司與北市府依契約約定處理。
我真的笑死!靈芝草人是嫌臉被打得不夠腫嗎?還要繼續出來耍寶丟人現眼?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91年6月3日因大安銀行與台新銀行合併而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7條第1項本文:「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 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爆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連堂凱表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當初簽訂的合約,其中第4.2.1條明定,如 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 繼受地上權。若未取得北市府同意,依據第9.1.2.15條規定可以「可歸責於新壽 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連堂凱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hbEmUg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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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影》新壽稱「新新併」是強制解約 蔣萬安冷笑表態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 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 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 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41
Re: [新聞] 「新新併後收回T17、18」 蔣萬安:目前看來台北市政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北市法務局昨指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 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同意。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21
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目前看來蔣說的沒錯 北市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 4.2.1 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3
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18 : 新光人壽預計明年元旦併入台新人壽,消息稱名稱雖然不變,但公司的統一編號將會改 變 : 對此,李四川今日受訪表示,當初要「新新併」時,曾經發文給市政府徵求市政府的同 意![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 Re: [新聞] 獨/北市府擬用「新新併」逼解約?新](https://statementdog.com/img/statementdog_default_og_image.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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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新新併影響T17、T18主體?李四川:不同意輝達進駐北士科建設台灣總部還在卡關,也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由於明年元旦,預計新 壽與台新人壽將合併,以新壽為消滅公司、台新壽為存續公司,將更名為新光人壽,台北 市副市長李四川今(9)日表示,年底假設新壽因「新新併」要來變更地上權主體,北市 府原則是不同意,也許會依照合約來解約。 -------------------10
Re: [新聞] 李四川證實 新壽開價近140億要北市府: : 不是啊! : 藍綠立委、議員都說 : T17、T18是柯文哲『圖利』新光集團 :![Re: [新聞] 李四川證實 新壽開價近140億要北市府 Re: [新聞] 李四川證實 新壽開價近140億要北市府](https://i.imgur.com/SXDpJmC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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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黃仁勳熱臉貼冷屁股 怎解套?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17 條第二項 因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變更致不能達到原租賃或設定地上權之目的等不可 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塗銷地上權登記。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已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地租應按契約存續期間計算,7
Re: [新聞] 新壽魏寶生:輝達就屬意北士科 不會選台新壽、輝達、北市法務要不要看一下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18 條 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不得讓與地上權或地上建物之全部或一部。但 經受讓人承諾繼受原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並一併受讓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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