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看來你是法律人,但靠著會用法律術語、抓人語病後放大檢視,
: : 不是什麼真功夫,
: : 只是用術語在掩飾而已。
: : 判例廢除可以看這個:
: :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1130
: : 大法庭可以看這個:
: :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09917
: : noway也好,吳宗憲也好,用正常人的白話中文,
: : 就是新法上路後藉由個案累積判決先例,
: : 有很難理解?一點都不難,
: : 你只是抓到非法律人不會精準用術語的語病就狂酸人家而已。
: 你說 noway沒有專業知識,搞不懂還嘴硬就算了,連吳宗憲都想洗,也太硬要了。
: 吳宗憲原話怎麼說的?
: 「法律分成兩種部分,分別是法律條文規定及判決判例,法律設立完成後,就會有很多判: 決判例出來。」
: 人家開宗明義討論的是法律位階的東西,說明他所指的判例根本就不是你所謂「正常人依: 照白話中文」所理解的判例,而是在我國實務底下,實際上具有相當於抽象法規位階的判: 例。這根本不是甚麼用語不精準,他自己在講甚麼他清楚的很。這都想洗,真難為你。
.... 我大概知道你什麼背景了:
公法組的研究生或學者, 沒有或幾乎沒有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公務員職務經驗,
也就所以完全聽不懂別人說什麼, 因為你不知道,
然後就只能講在課堂上你聽到的。
我國的司法官也好, 律師也好, 都必須經過一個官僚化文書訓練的洗錬/屠毒,
叫做書類製作,
也是新進律師最難跨過去的檻。
這洗鍊/屠毒 過程在幹什麼?
在把學校教的東西洗光光、用書類教學的方式把錯誤的東西烙印在腦海中,
你以為是在教書類製作,
實際上是inception.
為什麼說這個?
因為書類製作的格式要求, 第一段是「按...」接法律,
第二段是「查.....」接事實 及理由,
第三段是「綜上.... 其餘攻擊防禦於本案之認定無影響,爰不贅述,附此敘明」
你知不知以前的判例也好, 現在的判決也好, 寫在哪一段?
有被屠毒過的人都知道: 第一段!!
這代表什麼?
jumpj2 你認為的沒有拘束力的裁判,
在台灣超過70年的司法實務裏, 「實際上」就是法律,
尤其是以前的判例制度!!
我只能說你狀況外,
因為敢出來電苗博雅、黑熊的, 一般都是被假設有台灣實務經驗.
: : 更何況所有的法律都是這樣運作,
: : 例如票據法直接前後手的原因抗辯、
: : 例如借名登記契約是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 : 例如兇宅是否為買賣房屋的應誠實告知事項、
: : 又例如國家賠償因行政訴訟而停止時,須不須要下裁定。
: : 哪一個不是藉由實務的操作,用法律解釋方法去達成/限縮 函攝範圍?
: : (不要跟我說你不懂法律解釋方法)
: 誰告訴你所有法律都是這樣運作?你舉的案例,不是民商法就是訴訟法。
: 前者以契約自由為主導思想,法律介入是越少越好,這才會經常碰上法律沒有規定,需要: 法官去詮釋的狀況。就拿你凶宅的告知義務來講好了,這種情形根本不是法律不夠明確的: 問題,而是法律根本沒有主動規範買賣契約當事人間的該等權義關係,這才仰賴法院去引: 進德國學說上的誠信原則暨先契約義務。借名登記契約也是相同的概念,民法並沒有針對: 借名登記契約的效力作出具體規範,法官在衡量借名登記契約時,大抵也是從契約自由的: 角度出發,去審認契約的效力內容。這跟存在一個裁罰性公法規定,而這個法律極其不明: 確、範圍亦無從界定,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
很典型的台灣公法組出身的人會講的話: 「你講的是民法/刑法!」
我每次都傻眼:
請問, 法學緒論的標頭有這說是民法法學緒論, 那是公法法學緒論?
法釋義學有在跟你分民法法釋義學、公法法釋義學?
真不知道這種想法是哪一家法學院開始亂教的,
明明就在同一個法律體系裏, 行政訴訟程序更是幾乎直接引用民事訴訟,
某些國家更是行政民事一體... 或者說他們沒有所謂行政不法的概念,
但台灣公法組出身的, 就是喜歡劈頭說「這是公法」,
好像先圍出一個圈子, 就可以有自己的玩法、自己的遊戲規則,
但實際上有實務經驗的, 都只是暗笑... 相信你也遇過n次,
因為你是那種極度偏頗於只唸所謂「公法」的人,
所以沒有把九科國考必考科全部唸通,
甚至完全沒有真實操作過訴訟法。
所以基本上這部分我懶得回,
你說我舉的都是民事、都不適用,
我聽起來就是「海洋法系法律不適用於台灣」的唬爛。
根本就是低級問題.
我敢講你沒實務經驗, 是因為那幾個例子都很有趣,
有趣的地方在於:
1. 票據的原因抗辯,很多律師不會用, 因為這種解釋違反「反面解釋禁止原則」,
這是實務運作「硬凹」出來的東西, 但和法律邏輯背反,
因此很多很多很多律師不知道可以這樣用。
2. 借名登記部分, 則是多年前我和一些人開砲、多年後才開花結果,
實務上大轉向: 從合法, 變成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3. 兇宅則是法院為了層出不窮的糾紛, 而在判決實務採納,
但實際上起跳點、墜落點是不是兇宅、兇宅有沒有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全是問題!
為了解決實務問題而採用民間概念的用詞,變成了一個超級不明確的名詞.
4. 行政、民事二元處理的國家如台灣, 行政訴訟法一直引用民事訴訟,
但這二個法律卻常用詞不同,
而且行政訴訟因為施行不夠久, 所以在沒有判決先例的狀況下,
且行政訴訟以特定訴訟類型的方式立法下,
法官常常只能自己看著辦。 或者: 濫權亂做。 等後人糾正再說。
因為你沒有實務經驗, 所以你直覺認為我在講民事的法律補充、不成文契約,
但有實務經驗的人,就知道我在講「法律的運作本來就是靠判決的累積」,
而不是靠「完美的法律」,
成天躲在學校裏的, 才會老在那邊幻想「完美的法律」、「有智慧的選民」.
: 我不清楚你在哪受的法學教育,但我肯定不是什麼好地方。是個法律人,大一應該都學過: 憲法對於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基本上不直接介入,但對於公法關係則採取直接控制,換句話: 說,拿契約法去解釋公法上法律明確性的爭議,根本就是張飛打岳飛。
你就不懂啊. 同上.
: : 吳宗憲只是白痴多講了這種法律實務的運作實務,
: : 他應該像黃國昌一樣、一副你本來就應該知道他不廢話的樣子。
: : 結果就被你們抓到語病而已。
: : 都一個月了, 還在抓語病的程度,說實在, 很弱!!
: : 然後再看你前面講的,
: : 也只是在欺負人家不知道大法官早對明確性原則有解釋文。
: : 都說了必須是立委執行職權才能行使調查權了,
: : 問題在哪裹?
: : 檢察官、警察、民事執行科、行政執行處、監察院 哪一個不是這樣立法?
: : 憲法必考啦!!
: : 大法官早就明確指出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 : 誰管你會不會因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感到害怕、擔心。
: 麻煩釋字看清楚了,不要甚麼都只看一半
: 釋字 432的理由書
: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 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 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 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 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 大法官明文承認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同時也要求不確定法律概念不能逸脫一般人可理解其: 內容、受規範者可以預見、司法機關能夠在具體個案中加以適用的程度。
: 大法官「從來沒有」說過只要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就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 讀法律的,最忌諱斷章取義,下次不要再犯這麼低級的錯誤了。
又是學院派的純理論!!
這位大哥, 你要不要數一下, 從這號解釋文出來後, 違背明確性的有幾件?
你有在關心法律修正的話, 就知道這號解釋出來後,
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立法根本大爆發,
連尤美女他們推的刑事類法律, 都可以一直用「無故」,
啥是無故? 無正當理由?
構成要件就是要描述什麼是無正當理由, 結果認定標準卻又是無正當理由?
所以無正當理由是結論也是原因? 結論=原因 不就循環辯證?
這種循環辯證式的立法有被認為「違反明確性原則」?
沒有喔,
一件都沒有!!
更不用說其他行政命令、授權命令, 一堆「經主管機關許可」,
或者陳時中在用的抒困條例第七條「可以為一切必要之處分」.
以上有被認為違背明確性原則? 你知道這種法律的量有多大嗎?
呵呵~~
走出象牙塔啦, 才不會被人笑翻卻還自言自語別人斷章取義,
還是「說一半」什麼的,
我完全可以體會黃國昌懶得講的心情,
就很初階的東西, 但沒出校門的就老喜歡鬼打牆講這個.
另外那個ms883050還什麼的:
拜託, 不要什麼都不懂還一直吠,
當年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吵很久,
就是因為除了核心業務,
例如檢察官執行訴訟法、立法委員的職務行為、監察權的行使... 外,
其他部分的業務的執行單位,其實也是實質的行政機關,
這樣把它排除在外、將造成該部分的人民權益保障不足、沒有救濟管理。
而實際上施行後也的確發生問題!!
法務部有發表意見(雖然主要在講政府採購):
法律字第 1070351423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對於行政機關定義,係採廣義說與
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
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
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該法之行政機關;另該法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
關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
看到了沒?
「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
其所屬各機關」
--> 這也是國家考試必考題, 下次考試要會寫哦~
實際上的作法,
就是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對於客觀上應是行政處分的行為,
例如法官的考績處分(有判決,自己查), 仍然可以提行政訴訟,
有些事件類型, 就是以處務規程(屬職權命令)、閱卷規則(亦屬職權命令)處理,
不服的話, 再「想辦法」讓當事人可以救濟,
例如以法官造法的方式, 讓案件當事人可以對書記官的作為不服、聲請法院裁定。
你再假裝看不懂、洗版,
除了我直接照貼這一段, 也會向板主檢舉。
: : 監察院有調查權所以警察的調查權就違憲?
: : 夠了!
7--
推
樓下黑米,最喜歡討論了,有機會讓
你討論
笑死,你還是先搞清楚行政機關的定義吧
!
他只是個還~~~~~~~~紫RRRRRRRRRRRR噗噗噗
真的哦?! 糟糕, 我認真了...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48 臺灣), 06/21/2024 11:16:12看起來有人半桶水響太大聲釣出大白
鯊了wwww
小聲說一下 他是跳2j不是跳j2
果然是粗糙法學派,法律都用拼裝的。
實務上就是邊做邊修正調整又不是做學術研究
你所謂的書類製作聽起來像IRAC?
笑死,開始凹了。
他那種發言邏輯就象牙塔裡的桶中腦
台灣不教這個嗎? 難怪論述起來很沒力
一步都踏不出去
檢舉是你的權利,去檢舉啊!
你說司法院秘書處是行政機關,書記官是
行政機關,沒錯吧。
要邊做邊修,法條只少要寫好一點,才
有的修,寫那麼爛退回重寫才正常
說不確定性疫情期間一堆啊 光是自主隔離"非
必要"不可出門的定義就超模糊 然後還可以罰
你XD
修正應該是自主健康管理 然後100個法律人也
不知道上哪 嘻嘻
大家靜下心來想想就會發現: 法律上的行政處分, 都是構成要件確定的, 例如闖紅燈、亂丟垃圾、未經允淮使用輻射物質.. 等等, 但指揮中心卻可以無止盡生出各式各樣的行政處分, 其構成要件更是陳時中講了算!! 例如隔離, 周玉寇確診李秉穎要不要隔離?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XYlRyam這個: 1. 必須是密切接觸者 2. 密切接觸者的定義是「個案發病的前4天到隔離前, 與對方無適當防護下接觸,當日與他面對面接觸時間 累計15分鐘,或是接觸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或體液的醫 護人員。」 其實就是陳時中說了算, 因為之前類似狀況的人都被抓去關了, 還有南部某大樓整棟住戶被抓去清零!! 這種行政處分名稱、類型、構成要件 全部指揮官一個人說了算的法律, 就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目前看來是全民同意、認為沒有違反明確性原則哦!!
實務派跟學術派就還是有差吧,也沒誰
一定對錯
有一些好笑的事可以分享, 刑法第315-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 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 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問各位: 什麼是「身體隱私部位」? 鼻孔內的毛算嗎? 腋毛呢? 腳底呢? 這樣的立法, 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嗎? 相關聯結:
https://reurl.cc/oRoL4vhttps://follaw.tw/topic/display/2621
那麼: 這次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條文, 用字有比「身體隱私部位」 還不明確?? 明確N 倍吧!!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48 臺灣), 06/21/2024 11:57:04實務界來了
這串蠻好看的 只是有一個明顯跳針
我只能說真正完備的事務是調整出來的
不是想像出來的
光是法律明確性就沒法解釋了,還實務界
。
40字都會數錯的會懂法律明確性ㄇ 那你要不
要聊聊反滲透明確在哪?
身體隱私部位,常人可以很好判斷出來,這
就是大略具體的概念。
反之反質詢本身就是抽象概念了,你連正方
都沒法推出一個統一的範圍,你卻拿來跟「
身體隱私部位」這種常人都可判斷的概念相
比較?
早就沒判例了,還判例咧
綠粉就玩文字遊戲而已,法條本身就沒問
題,不然他們為啥要把議題上綱到中共滲
透,啊會信的也真的是低能兒
說身體隱私部位很好判斷的,我問一下
性騷擾防治法的「身體隱私處」要怎麼解
釋,等於刑法的「身體隱私部位」嗎
我舉個例子大家很容易理解: 美國海邊的比基尼妹! 或台灣東北角脫下潛水衣的比基尼妹. 可以看嗎? 可以! 能拍嗎? 不行! 而且一定被揍。
字數數錯我道歉了,我承認我數錯,那po
要不要承認司法院秘書處不是行政機關,
書記官不是行政機關。
你問男人跟女人腋下是不是身體隱私
部位答案肯定不一樣 所以這個有符合
法律明確性原則嗎?
笑死,男女有別跟法律明確性沒關係。
那你要不要説女性不用服義務役違反法律
明確性啊!
憲法的意義,憲法的原則都搞不懂,真的
別談什麼實務上云云。
隨便拿不同事物胡亂類別,這違反比例原
則。
讚,立場本來就會有不同,綠畜老是
想殲滅別人
比例原則就是「不設上限就不要無限下限」
你這篇更慘....
民事跟刑事 公法 被要求的法律明確性本
來就是不同程度你知道嗎
你說說看! 多的是你這種一直說不同,然後就沒了的. 我先隨便舉一個吧: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 第 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請告訴我: 什麼是「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請告訴我: 這種「公法要求的法律明確性」高到哪裏去???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48 臺灣), 06/21/2024 12:52:44然後講按... 到底在講什麼 如果是法院固
定見解 下級法院當然會受到實質拘束
但如果沒有固定見解 法院基本各自不同判
法 甚至你引的民法也一樣
譬如侵害配偶權 前陣子還有法官判沒有咧
然後吳宗憲是法律人 我不知道你對法律人
而且還當到立委的人 要求這麼低啊
你是不是不知道吳宗憲是法律實務出身的啊
然後書類在那邊按 頂多也只有參考性質
也沒保證判決法院一定會採
最後就是 一個處罰別人的法律 原來可以
立法者自己不知道是什麼 就丟給法院啊
實務上邊做邊修正? 對啦 如果違憲也是修
正的方法之一 也可以這樣講啦
照你們說法 為什麼肇事逃逸的肇事被釋字7
77宣告違反法律明確性?
都要搞到大法官釋憲也算是靠實務累積經驗
通法有在分男女的? 女生闖紅燈罰比
較輕是嗎wwwww
和判決啦 笑死
然後講法律保留 法律明確性 在那邊講民刑
沒差 啥鬼啊 到底哪來自以為實務的人
女人如果意外裸露出任何身體部位,你會肆
無忌憚地看嗎?回答不會,那很好,這種大
家都知道該做啥不該做啥的,就是符合法律
明確性。
回答會的,請回家好好思過,我話不要說太
重。
另外大法官對於法律明確性有講啊 可理解
可預見 可審查 所以身體隱私部分符合明確
性 你講講看反質詢 是可理解嗎 受規範者
可預見什麼是反質詢嗎
立法者自己都講不出來的事情 是可理解
可預見的嗎
哦, 原來是來洗版面的. 嘴巴都是泡泡, 擦一下唄. 把討論當打遊擊戰、一直想辦法轉移話題的,請左轉直走不送.
有人覺得身體隱私部位很好判斷,那借問
鎖骨和腋下是嗎,拍這些地方犯法嗎
摸這些地方犯法嗎
那個裙下大腿案例, 就是因為爭議很大, 所以才一堆人寫文章.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48 臺灣), 06/21/2024 13:02:20你是不是先看一下釋字443?
不然我不知道該怎麼跟你討論
民法是規範規範國家跟人民間的關係嗎
這個都不知道還敢出來屁 到底哪來自信
即便同樣是公法 因應對於人民侵害程度的
不同 又或者給付行政 連法律保留程度都
有差了 你要不要先去了解一下?
還要拿甚至不是我國國民的外國人來講啊
你民法可以法官造法 刑法可以嗎 處罰人
民類的公法可以嗎
限制有一樣嗎 你看的法學緒論沒教你嗎
然後還一直講程序法 我的天啊 你不要講
自己是實務好嗎 不然人家會以為實務的程
度都這麼差
這比很多之前很多篇有內容多了吧 為什
麼要連續噓?
12
首Po前情提要 #1cSlaD-F 這是你說的 我是不太懂憑甚麼一個自稱法律人卻有這麼明顯的邏輯缺陷 覺得一個法案有問題居然是「會讓人心生恐懼」? 對照你迴避一整晚的覆議案第七點「懷疑公務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19
正常人只要看過我的原文,就會知道我所指出的法案問題,是他的內容不明確、處罰範圍 過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自己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會被處罰,因為這些原因,所以會導致受 規範者心生恐懼。 問題點不是心生恐懼,這只是附帶的後果,真正的原因,是法條不明確、過度擴張、無法 預見、無從審查。8
你的問題在於用學術研究的心態在看一個實務上的法案 學術上當然可以用想像的擬出法條 但實際上路肯定是另一回事 這種認為法案應該萬無一失再上路的心態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17
偷換概念。 沒有人要求你的法案要完美無缺,只是拜託你不要出現一堆低能的漏洞而已。 :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 : 其實前面把「心生恐懼」拿出來講就知道你要嘛是為了槓 沒想到同一件事情要跟你解釋兩遍。不過沒辦法,有些人的大腦就是不能負荷太複雜的東2
當然不是我說得算。 理論上,應該是立法者要負責指明法條的適用範圍。 可是,「我們的立法者自己也不知道啊」顆顆。 : 我不就說了 一個共識不可能100%的人都滿意 哪來共識?上一篇才打臉過你,這篇還在跳針27
立法者知道啊 法案範疇不都列出來了 他們不知道的是邊角難以判斷的 啊你拿那種邊角的說「立法者都不知道」 容我直言 「你有邏輯嗎」?6
聽我一句話可不可以不要在圍攻小J版友了,請 大家給個面子放過小J好嗎?政黑的和諧需要你 我一起的努力,大家一起罵政客不是很好,我先 示範一次,馬英九請吃屎謝謝。 -----34
判例制度早就廢除好幾年了,現在通通改採大法庭裁定,不會在產生新判例了 你是要怎麼讓新法「累積判例」?勾勒輪廓? 你在胡謅之前,都不會去查證一下嗎? 我是覺得啦 你要胡說八道可以,沒有人禁止你
34
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想當年選修憲法訴訟時,曾經問過教授學公法不如民商法,到底出社會有什麼賺頭。 對學習公法者的認知,有為數不少都跑去弄公益、環境訴訟,感覺苦哈哈的。 教授只丟回一個問題,在弄一個釋憲案時,受任律師該收多少呢? 沒想到事過境遷,會在ACG領域碰到我國公法問題。 版上應該有不少高手,甚至執業律師、庭上都有看過,23
Re: [請益] 民眾濫用移文規訂我的筆記上 是寫 某事業單位 跟原PO所述民眾幹了一樣的事情... 然後 台北市府 發函法務部...15
[請益] 員工受因行政規則而生之決定得否訴願因為辨識度很高,恕不明說是哪條行政規則 我是某地方政府一級機關的員工 近期想要申請府內某個由另個平行的一級機關管理、供府內員工使用之場地的使用權限 但被該一級機關(主管機關)承辦人依系爭行政規則之規定,拒絕對我開放該場地之使用 權限8
Re: [討論] 高:預算法63條規定,人事費可以流出天啊 理工女不會犯錯 是因為理工女根本就不懂法律 所以自認不會犯錯 立委辦公室內部運作3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今年司特最新考題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大家都知道【111年憲判字第11號】針對公立大學「解聘」教師改採「公法上契 約意思表示」。但這衍生了滿多其他問題,這些都是考試重點。 例如,針對解聘之意思表示,教師如何救濟(應採哪種訴訟種類)? 這部分我正在整理相關的實務見解,之後照慣例會放在「行政法讀書會」Line社群,3
[課業] 112行政法考題趨勢分析-公有市場契約性質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最近在整理112年所有考試的行政法(含概要),發現滿多有趣的命題趨勢,挑一些特別重 要的來跟板友分享。 跟之前一樣,為了更新效率,其他的重點主要會Po在行政法Line讀書會,加入連結:- 【高普考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2)-行政契約之區辨】 ★ 適用考試: 行政法(高普考、地特三/四等)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一些近 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按過去11年來考古題落點統計,「公法與私法的區辨」是第6重要的單元。這部分考試
- 【111年行政法重要實務見解解析(8)-法規命令】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 「行政法」一些近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讀書會連結: 【命題趨勢】
-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最近在整理112年所有考試的行政法(含概要),發現今年有滿多新考出來的實務見解 ,其中一些已經重覆出題的,很值得跟板友分享。 跟之前一樣,為了更新效率,其他的重點主要會Po在行政法Line讀書會 ,加入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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