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老實說吧 實坪制打到很多人的利益痛點
※ 引述《Max11 (從來沒有)》之銘言:
: 實坪制的真正意義,是指你的建物權狀面積只有主建物,其他車位、公設、附屬建物?: 都不列入權狀面積,這樣才是真正的實坪制。
民法 758
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799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各類定義都在這一條
其中共有部分的區分持有比率就是專用面積跟總專用面積的比率,專有部分跟共有部分權利不得分離移轉
所以公設不是不能移轉,是不能獨立於專用部分之外移轉
: 並不是說把各自坪數列出來而已,實坪,這個實的意思,就是屋主擁有真實所有權
: 的坪數。
: 如果要推實坪制,就要拿掉公設是持分和共有的概念,什麼車位、公設,
: 屋主只有使用權,政府可以把公設和車位面積算進去一起課房屋稅,
: 但權狀面積是只列入主建物。
: 現在權狀上的公設,是共有部分,但銀行就算全部所有權人都同意,也不可能
所有權跟使用權,法規上有定義
: 讓你只拿公設去跟銀行做持分貸款,所以公設其實本質不是產權,是使用權,
: 但是我們現在權狀,是把公設當作產權登記的。
民法上還是視為產權,共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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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的總面積是人民財產受憲法保障的,不能更改
那些實坪仔只想製造實坪會降價的幻覺從中得利而已
很多人有點誤會的地方是,海外的「公設」其實所有權也是不動
產業主的
並不是什麼五四三對象,只是管理權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有些國
家甚至可以讓業主委員會拿公設來貸款
公設不在產權裡,而是在別人身上,這問題我看過。
之前版上也有人來問,門口是地主的,地主不開心把路封了
,並收取高額租金,還問能不能告地主,結果被砲到刪文。
區分所有的共有區域概念其實跟樓上你的案例不同
ice講的狀況,比較會發生在鄉下透天上吧,就門前馬路或是門口
畸零地是別人的,然後地主在他的產權上擺東西擋住你出入
實務上是不能禁止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共有區域的權利的。所以才
會有住戶沒繳管理費,委員會不給搭電梯但敗訴的案例
對,我用詞錯誤,應該是門口道路根本不是自家的。
你以為它是公設,但它實際是私人產權。
但上一篇要求只列主建實坪,他就只想付主建的錢,但是附
屬建物他沒有產權但是有使用權(笑)
我覺得可以用我講的案例去解釋喔。
他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是H2大講的所有權人。
他只是使用權人。
鄉下有些地方你以為是道路,但可能是未徵收的都市計畫道路
然後這些道路可能連既成道路都不算,產權都還在地主手上.
像我家透天如果要賣的話,就要連同門口道路的土地持分一起賣
台灣不動產是登記制,既然真的有共有空間存在,就不可能不登
記啊
啊實際上,也就是登記一個比率數字而已
我還是覺得要搞向國外一樣都是看主建物坪數,那很簡單,改廣
告規則就好了
動到登記制度根本沒有意義
國外其實一坪多少,就是把公設比算進房屋成本..
搞到最後其實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早付晚付而已。
像國外管理委員會,每年快接近1%的管理費,妖壽……
如果持分都沒有的話 通過就可以收租 然後不給租就是法
拍房子
什麼叫做國外一坪就是多少?國外也是看總價
你一直拘泥在一坪應該多少錢,這個只用來比價,根本不是實坪
制
台灣的管理費其實也在上升,要做好管理,錢是不可少。朱是台
灣人這個觀念還不夠
大樓 公設 英文 apartments utility
公共設施Public facilities
大樓這種根本英文內都沒public 的概念
業主委員會收了這些錢就要負責大樓共用部分修繕維護,其實很
合理。
這篇起頭人是下戽哥,看看這篇#1Yd2dSEX (home-sale)。
他去年6月發完後政府開始狂推租屋補助,連包租代管的都
能申請,然後房租就…ㄎㄎ。
現在推這篇,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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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老實說吧 實坪制會打到很多人的利益 打到痛點了吧? 不然月經文為什麼會月經 照道理說,實坪制要改也沒那麼容易 即便是隨便一個房板新人提問14
其實小弟認為問題的重點應該是在於"單位"的定義不一造成的, 在討論時每個人心中認知的單位不同當然就很難有共識,也就是"坪"究竟代表什麼? 舉例:市場上常看到"斤",但有些消費者以為是"公斤",可賣家都預設是"台斤"。 所以實虛"坪"的主要問題也就是定義到底是甚麼? 像小弟我家37坪,僅僅提供這個資訊出來要跟大家討論,75
你到底在鬼扯甚麼 討論困難的原因其實是一堆像你跟下巴這種狀況外的人, 不知道在胡說八道甚麼 現在房地產交易, 正常來講都會提供 主+陽 / 公設 / 車位 各自坪數 下圖就是最常見的591網站的坪數說明X
遇到這種不來回一下渾身不對勁 政府只要推動 “主建物面積佔建物移轉總面積之比例” “主建物面積佔建物移轉總面積之比例”2
如果實坪制要的是實坪計價 其實就改個東西就好 那就是目前的實價登錄系統 現在提供的資料如圖4
實坪制的爭議點現在是聚焦在廣告效應 是否能因為鮮明的單價大反轉下帶起群眾心理, 讓房價能夠得到抑制 並且讓建商在思考開案時, 能減少鳥籠烏這種投資取向的劣質商品 就像菸品的肺癌標示一樣 當然多少成效我存疑14
你幹嘛每次都講一堆不知所云的話,解釋不了以後再中離重開戰場。 我昨天也有問啊,請問什麼叫把能蓋入主建物的盡量蓋入主建物?可以舉例一下嗎。5
以目前的主流銷售方式,假設有一個建案公設比30% 有兩個住戶,A的權狀30坪、B的權狀50坪 他們使用的公設權益是一樣的 為什麼B買的公設坪數比A多? 換個方式來看的話,如果今天這棟大樓戶數100戶7
找到另一個突破盲腸的點了 目前虛坪制都是用戶去除公設負擔的 假設本建案單價30萬, 總公設為900坪, 總主建坪數1500 兩房: 公設15坪 + 室內15坪 = 30 * 30 900萬, 共30案 三房: 公設15坪 + 室內30坪 = 45 * 30 1350萬, 共20案1
。 : : 所以最需要的就是統一大家討論問題時的基礎要相同,小弟覺得應該討論的方向就是 2? : : A. 統一"坪"的定義 : : 也就是強制"坪"以後就要清楚代表上列1,2,3,4任何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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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台灣現行不動產交易就是實坪制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可查到的公寓大廈的實價有兩種: 一、包含「共有部分」的建坪單價,這是所謂的虛坪價格 二、不包含「共有部分」的建坪單價,這是所謂的實坪價格。 一般所謂的實坪制,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完全不予登記的制度。 但日本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登記,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界線、法定共用部49
Re: [心得] 老實說吧 實坪制打到很多人的利益痛點實坪制的真正意義,是指你的建物權狀面積只有主建物,其他車位、公設、附屬建物, 都不列入權狀面積,這樣才是真正的實坪制。 並不是說把各自坪數列出來而已,實坪,這個實的意思,就是屋主擁有真實所有權 的坪數。 如果要推實坪制,就要拿掉公設是持分和共有的概念,什麼車位、公設,17
Re: [閒聊] 公設比從32%降到20%的差異實坪制的關鍵在於共有部分到底要不要登記 因為如果公設登記 但不計價 沒甚麼意義 因為還是回歸到總價考量 公設不登記才會影響建商蓋公設大小的意願 所以目前產官學界討論的是區分所有建物 共有部分是否要登記 還是和日本依樣 不登記 用分管契約管理7
Re: [請益] 預售屋剩下殘障車位跟一些不好停的位置內政部110.7.14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1552號函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授都新字第1106010944號函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法定停車空間」為共用部分,不得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且法定停車空間非本條例第7條各款所列不得約定專用部分,故得依本條例第2條第5款規定約定專用,合先敘明。 三、為推動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本部已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6明定無障礙停車位檢討規定,屬適用範圍者應依規定設置,該無障礙停車位係通用概念,可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其管理模式與需持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始得停放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有別。7
Re: [新聞] 解決高房價最好時刻!高嘉瑜續推實坪制現行公設(區分所有建物的共同持分)是沒有單獨產權存在 依據民法跟土地登記法的內容,公設區分所有權是跟隨所有權人專用部分的所有權而存在,沒有單獨所有權證明(所以僅記載在專用部分的所有權狀上),也無法與專用部分分離處分(所以買賣移轉都跟隨專用部分) 其實目前公設體現在登記上,就只是共有面積的一個比率數字 在討論實坪制的時候,要檢討的並不是目前現在的政府法規,目前的法規其實就已經實坪處理。 要檢討的其實是民間銷售與交易慣例,而這一塊不是透過法規處理,而是透過革新銷售行為與習慣處理。不論是透過政府與業者宣傳,又或者是市場參與者的教育5
Re: [請益] 土地(崎零地)過戶問題?~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1070442803號函 要旨:公同共有物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於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前,部分共有人單獨 拋棄其潛在應有部分權利事宜 內容:案准法務部107年9月5日法律字第10703509160號函示略以:「二、參照司法實務見 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並非不能拋棄(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判決),繼承人2
Re: [閒聊] 講白的,實坪制不好嗎?實際上,權狀資料跟政府移轉登記文件 只記載共有部分的整體面積,跟所有權人持有比率 並沒有直接寫所有權人持有的共有面積 : 但權狀的附錄裡,還是要有加上公設的總坪數,這個總坪數不是 權狀揭露的面積數字,其實就只有主建物跟附屬建物陽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