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憲法法庭被慘電!被問「反質詢定
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從條文上可以發現兩個要件1.行使職權 2. 所適用之法規範
又參考前案的標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不是總統、監察院、或行政院行使職權之
輔助性、手段性權力,所適用的法律,
代表人又強調不是用第65條(另涉協議先行)機關權限爭議聲請。
其實很明顯就不符合受理要件,本案有立法委員聲請已經過門檻了(1/4以上),
也不至於無法審查,本案特別放寬聲請門檻也是挺詭異的,
不知道是個案還是未來都通案放寬。
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四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憲法第95條及第96條規定之調查權則為監察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手段性權力,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應以監察院得依憲法行使其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為前提。如與監察院上述憲法職權無關或逾越其範圍者,應無從發動調查權。監察院為行使其上述憲法職權而發動調查權,如認其行使調查權所依據之法律(如監察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從而聲請解釋該法律違憲,固仍可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惟如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立法、行政院是否對法律案等提出覆議、總統之彈劾或罷免等,而僅係單純為調查而調查,則明顯逾越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範圍。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 主要是程序問題 這場是“準備程序陳述意見”
: 不是本案辯論 不是本案辯論 不是本案辯論
: 找雙方來 是對本案辯論的方向做爭點整理
: 所以開場黃為何很不爽的特別點出沒有送達這件事
: 造成相對人方上場幾乎是盲辯
: 但依法論法 如果審判規則有訂那是真的像許宗力講的
: 只要上網不用送達 沒有行政訴訟法準用民訴的問題
: 民訴大師首次失分非戰之罪
: 詹森林的問題一開始連申請人方都沒聽懂
: 後來第二次才補答
: 詹的意思是 因為立法院這邊有質疑其他四方代表
: 為何要請求宣告法規範違憲(47)
: 而不是提告機關權限爭議(65)
: 如果走47條還要爭執是否有滿足“行使職權”這個要件
: 那申請方怎麼都沒有反應?
: 麻柯找的律師意思是我們立委夠多申請哪有不行的
: 啊在前瞻條例案就真的從嚴審查
: 理論上法律違憲應該是立委修法未果才能該當行使職權
: 不知是沒有做功課還是故意裝死
: 這也點出監察院今天上場瞎到不行的地方
: 李鴻禧兒子講了半天
: 大意就是立法院修法後搶了他的飯碗
: 所以讓他不知道怎麼行使調查權了
: 最好是有這種事啦 你們一開始就沒在做事好嗎
: 如果就機關權限劃分有爭議 不必然宣告違憲
: 詹應該是點他們有可能根本告錯條
: 賴皮的律師則講出一個滿扯的說法
: 他說行使職權還有消極部分
: 賴皮要是到國會報告 就有很多事就不能做了
: 所以總統不想去被逼著去就是該當行使職權
: 那也要先被逼著去啊 這邏輯怪怪的
: 說修法後把國情報告從相互尊重變定期義務化
: 而義務化屬高度違憲疑慮又將反覆適用就該當行使職權
: 在我看來除行政院行使職權的要件幾乎都沒有被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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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重點
要件不合~~
說人話好嗎
厲害的理組
把事情簡單化教你
厲害的文組
把事情複雜化玩你
憲法法庭要件和程序都不合法
但都是黨的人 我說可以就可以
按法理 根本不應受理
但太綠了 失望呀
立法院的國會改革釋憲案,答辯書狀
已上網。
又在模糊講話講一半 藍國蔥教的?
政黑的人都不敢講這條,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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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理組法盲 不過在估狗大神與AI的協助下 斗膽來回大法官尤大人的問話 也算拋磚引玉交個作業 質詢定義可以是指國家立法機構(如國會或議會)內X
阿肥用白話文解釋啦 反質詢就是給委員難看、下不了台 官員給委員難看就是反質詢 比如 委員:少幾百萬顆蛋,是不是浮報、貪汙?爆
: : 阿肥用白話文解釋啦 : 反質詢就是給委員難看、下不了台 : 官員給委員難看就是反質詢 :7
單純討論兩位大法官的問題 詹森林大法官的問題: 憲法法庭當然是可以處理政治紛爭的 但政治紛爭要在無法用政治解決的情況下(即憲訴法第65條的協商未果) 才能進入憲法法庭的窄門9
先說結論國蔥這場是真的逆風 但沒有被打爆 畢竟隊友實在很雷 : 你要下這些標題,好歹也看完全部內容,再來回相關議題好嗎? : 我就問一句? : 昨天詹森林大法官直接就問了一個問題,引用憲法法庭訴訟法第47條和第65條,告訴你30
大概整理一下時間線 尤大法官6分21秒 (1:46:29-1:52:50) 1.覆議後可否釋憲 2.邀請賴清德國情報告,總統拒絕會怎樣回應,會不會拒審人事同意權1
黃國昌這就提供反質詢的概念核心啦, 進一步解釋: 立委是民意代表 行政權需受民意監督 故由立委質詢官員 而非官員質詢立委 : (黃國昌)是指反質詢是行政官員質詢立委,我有點疑惑,有鑑於我國並非內閣制,立委不 : 可能是『政策的制定者或執行者』,所以立委沒有什麼政策是需要去辯護的,目前憲法、立 : 院職權行使法與議事規則,並無行政官員質詢立委的環節,那在這種情況下『反質詢如何可5
所以黃國昌真的被慘電了吧? 且鄉民們覺得最棒棒的詹森林大法官 竟然也同意了暫時處分 這世界到底怎麼了,嗚嗚 崩╰(〒皿〒)╯潰1X
謊國蔥就個世紀笑料 假造民調假老二 林背好油哭哭樂 抗中飽台沒當兵 侵佔國土還嘴硬 現在他配合老藍男中共 要政治鬥爭 笑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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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刑法大師是不是都可以不理釋憲啊你是在反串吧? puma講的夠清楚了,釋字585也很清楚 立法院的調查權就限縮在輔助性權力 解釋文就明明白白跟你講 "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12
Re: [討論] 現在廢監察院到底卡在哪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32 號 解釋日期: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7
Re: [新聞] 駁藍營「抓到了」!柯建銘還原國會改革這一段是癈話! : 民進黨團上午召開「找到民進黨憲政改革國會改革初心」記者會,針對民進黨對於藍白所 : 有指控做詳細回答。柯建銘表示,藍白擴權違憲顛倒是非抹黑,說民進黨八年跳票,「我 : 講完,你就知道他們顛倒是非」。 這也是癈話!6
Re: [新聞] 破3百位律師籲立院接受政院覆議 「強迫疵 : 內容合憲與否引起爭議,破2百位法律學者連署反彈,要求相關議案退回重審,而日前 也? : 有超過3百位執業律師發出連署聲明,呼籲政院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 受?2
Re: [黑特] 行政院代表整個被大法官打爆耶..你完全聽錯了吧 詹森林大法官是說 你依47條你可以提 那立法院用65條來提你怎麼說 或許塔綠班認為贏了1
[課業] 憲法/法大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6) – 必考的憲法訴訟法!】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趨勢分析】1
Re: [討論] 傅崐萁嗆:一定廢監院: 總統不提名 監察委員 及 立法院不同意監察委員 早就釋憲過,被宣告違憲了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32號 公佈日期:2007/08/15X
[討論] 所以申請暫時處分的理由是什麼?在憲法訴訟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 要性”,無其他手段可以避免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照聲請或者依照職權,作出暫時處分的裁 定。 出自法律百科 說實話我不知道僅是被質詢會受到什麼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這議題也凸顯出民進黨的司法改革就是笑話一則 為什麼我們先來看看以前的釋憲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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