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抗告理由:你臉書仍有人發文
→ finalzerd: 台灣法律有說不能製造輿論嗎? 49.215.216.202 09/09 19:14
→ finalzerd: 而且證人幾乎都對檢方的說法不認同 49.215.216.202 09/09 19:15
→ finalzerd: 那你要有串證的實際證據啊 49.215.216.202 09/09 19:16
→ finalzerd: 被告本來就會主張自己無罪了 49.215.216.202 09/09 19:16
→ finalzerd: FB發文說明已經在法院發生的攻防事實 49.215.216.202 09/09 19:17
→ finalzerd: 這已經都是事後的,並不是事前的串證 49.215.216.202 09/09 19:17
→ finalzerd: 還是我們法律規定起訴了就不能說無罪? 49.215.216.202 09/09 19:18
推 kenash: 發臉書叫串證喔,憨鳥知道當初潛逃的還可 101.10.83.226 09/09 19:56
→ kenash: 以發臉書嗆人耶,綠友友怎不去處理 101.10.83.226 09/09 19:5
笑死,小草不讀書,成天只會鬧笑話,法院解除羈押禁見的一個附帶條件就是不得恐嚇,跟監,騷擾證人,結果你還發臉書說證人作偽證,恐嚇證人,不羈押你羈押誰?
不讀書,還要出來出來自曝其短,可憐喔!
第 116-2 條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五、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六、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七、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八、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
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
還是當年阿扁會玩 保外就醫條件是不
準登台演講,所以他就故意不上台只踩
一個台階開始演講 = 不登台演講
所以羈押可以無上限?
所以是哪個證人被恐嚇了
京華城案遭柯文哲指責做偽證 林欽榮反控「蓄意攻擊證人」
| 焦點事件 | 社會 | 聯合 新聞網
https://share.google/Z22wF80a0nuXKL9QW
台灣說什麼無罪推定原則
看到柯被這樣處理 這根本就是認定有罪了
回去唸書好嗎?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 KP第一審是2025年1月2日羈押禁見,所以15個月要到明年四月才滿好嗎?連基本算術都不 會,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第 5 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9/2025 23:23:52恐你機挖
看到一堆封鎖帳號圍上來就知道法盲們要
來了
到底FB內容說證人怎樣怎樣不會影響到證
人阿?真的很難理解還能槓的到底在想什
麼
綠畜都不在乎鏡檢跟其他媒體天天報導了,
還擔心柯文哲臉書?
有人看不懂中文?被告就是不能作這件事,違反就會被拘提,還拼命跳針鬼打牆?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
、接觸、跟蹤之行為。
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9/2025 23:30:03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9/2025 23:30:52
除了東拉西扯沒其他論點了嗎?
你還是沒有回答誰被恐嚇了啊
笑死,還在跳針!
京華城案遭柯文哲指責做偽證 林欽榮反控「蓄意攻擊證人」恐嚇騷擾都不行欸,你還攻擊證人?在美國可是直接被抓去關欸!
https://reurl.cc/6qYga5
我覺得你用血液的顏色發文恐嚇我
笑死!不讀書的小草就是這樣啦!
https://reurl.cc/6qYga5看看川普怎麼被法官警告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9/2025 23:40:05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9/2025 23:41:54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206 臺灣), 09/09/2025 23:43:15傻鳥是認真的嗎?臉書上都是轉述法庭的內
容,而且林欽榮的相關話題都不是他出來的
這一天所述,笨鳥又要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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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三小 我沒看錯吧 現在連官方臉書有人發文 都是抗告理由了 神奇, 太神奇了傑克![[討論] 抗告理由:你臉書仍有人發文 [討論] 抗告理由:你臉書仍有人發文](https://i.imgur.com/BFrUd1M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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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你要讀書吧 柯文哲於羈押禁見中,持續授權特定人士使用其「本人名義」之社群帳號,將法庭活動片 面解讀、惡意扭曲、斷章取義,毫不避諱地隔空串證及製造輿論,抹黑、恐嚇對其不利證 述之證人 每天串證,當然要關到死X
噓 fromia: 傻鳥是認真的嗎?臉書上都是轉述法庭的內 1.160.246.97 09/09 23:51 → fromia: 容,而且林欽榮的相關話題都不是他出來的 1.160.246.97 09/09 23:51 → fromia: 這一天所述,笨鳥又要胡扯 1.160.246.97 09/09 23:51 小草要不要臉啊!還在凹? 法院裁定就跟你說不得與證人接觸或探詢案情,結果你還在臉書恐嚇證人,甚至公然與證![Re: [討論] 抗告理由:你臉書仍有人發文 Re: [討論] 抗告理由:你臉書仍有人發文](https://i.ytimg.com/vi/rBDPNOKCI7s/sd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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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fromia: 意思是高院可以直接生出恐嚇事實嗎,傻鳥 1.160.246.97 09/10 00:10 → fromia: 真的很厲害 1.160.246.97 09/10 00:10 我真佩服小草的腦袋,不一樣的事情也可以混為一談? 有沒有違反地院裁定內容那是北院自己裁量的,但檢察官抗告是針對北院交保裁定適法性 審查,不管過去未來都可以審查好嗎?![Re: [討論] 抗告理由:你臉書仍有人發文 Re: [討論] 抗告理由:你臉書仍有人發文](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101/800x600_18822277659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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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北檢要抗告了 重話駁斥柯文哲「什說真的 就法律來講 你檢方起訴後還要羈押被告 主要原因應該就只有 擔心被告會逃亡或不按時出庭應訊 起訴後會用 避免被告會跟證人串供或湮滅證據 這種理由來羈押被告 你起訴時依法就應該已經得到可以讓法院認定被告有罪的所有事證了 審判階段只是讓法院調查認定 你偵查所得的證據是否能夠超越合理的懷疑![Re: [新聞] 快訊/北檢要抗告了 重話駁斥柯文哲「什 Re: [新聞] 快訊/北檢要抗告了 重話駁斥柯文哲「什](https://i.imgur.com/TXO2Hz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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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柯文哲正式聲明我法盲,覺得羈押有個bug 敢問有100%解答? 第 108 條-1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 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 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8
Re: [黑特] 北檢說要抗告怎麼還沒消息?這不是來了嗎 針對法院114年9月5日裁定柯姓、應姓被告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署檢察官已擬具理由, 於今(9)日下午6時向法院提出抗告。簡要摘錄如下: 1.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114年8月11日114年度抗字第1881號裁定(被告柯O哲、應O薇 延長羈押抗告遭高院駁回之裁定),認為被告柯O哲涉犯公益侵占罪之部分,仍有重要證8
Re: [新聞] 檢建議再押!控柯文哲以科技突破法律禁萬事不決問AI。 我先問GPT:請問一審交叉詰問完後,被告被續押的成立要件。 AI回我: ``` 六、簡易結論![Re: [新聞] 檢建議再押!控柯文哲以科技突破法律禁 Re: [新聞] 檢建議再押!控柯文哲以科技突破法律禁](https://i.imgur.com/ihCtmRW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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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來談談檢察官聲請限制閱卷簡單講,原則上開羈押庭之前可以讓辯方閱卷 但如果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可能 可以不讓辯方閱 但同時,禁止閱卷的部分,也不能作為羈押與否的依據。 附上條文參考如下3
Re: [爆卦] 柯文哲正式聲明刑事訴訟108條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 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 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Re: [爆卦] 柯文哲正式聲明 Re: [爆卦] 柯文哲正式聲明](https://i.imgur.com/wVXE497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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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提刪「串證羈押」檢協會:將致國家今天看到了該關係文書,直接看黃國昌所寫的修法說明(總綱部分日前已經傳多了,就不 再重提): 【第九十三條】 現行第二項但書規定:「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 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X
Re: [討論] 法官有沒有可能已經被柯文哲感化了?請先看回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的說辭: (二)經查,被告四人縱屬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法定羈押原因,均已如上述,然尚無羈押 之必要,理由有下: 1.本院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等人於偵查中前經本院裁 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本案復已有如上證據可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