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這是很單純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翁上人搞出來的。
要跟法盲溝通很累自己講也沒份量,讓30年律師經歷的護肝大使跟您解釋。
https://youtube.com/shorts/0M_DdyvxG0M?si=nSDNMEieTOFmEPf7
謝震武律師為大家分析修改前後的差異:
1、2/18前送件的,適用《刑法》中的偽造文書,必須產生「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這樣的結果,才構成犯法,這叫做《結果犯》。
2、2/18後送件補件的,適用《選罷法》,只要你有偽造文書這樣的行為,就已經犯法,這叫做《行為犯》。
簡單說只要2/18你還抄的直接適用新法,李孝亮等人是幾號補件的?
http://i.imgur.com/V426bvU.jpg
3/7補(抄)了2839份
這是政治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我說是翁曉玲製造的法律問題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炒這個有意義嗎
: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法98-2(有爭議)
: 我看罷免都是在2/19前提出,所以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沒問題
: 以上是單純法律問題,和政治沒關係
: 你可以用翁上人的話來diss她,例如偽造文書罪沒那麼重,為什麼選罷法98-2刑期和偽造: 文書罪一樣
: 但那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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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比較符合大眾認知,並且合理
幫翁說一下話,不是翁上人提的
翁上人只是在幫KMT宣告違法下場
這鍋翁你就揹了吧
這個符合法律常規,有利選擇,補件就跑不掉
許宇甄提的,翁幫許宇甄背好大的鍋
是第一次送件的出問題,還是補件的出
問題?
如果能證明整本都抄的,適用那一條有差
嗎?
刑法偽造文書算然是結果犯,但實務上
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有發生危險也算,
抽象的有影響主管機關管理正確性的危險
,就已構成,跟跟行為犯幾乎沒差別,
不然余文幹嘛被偽造文書定罪
抄的時間不同,會適用不同法條
第一次送件跟補件都有死亡連署
第一次送件還有一點點模糊空間,補件一定
掛(98-2一定適用)
人事時地不一樣,你拿余文來搞笑的嗎?
他只是想讓這個造謠的標題一直傳下去
007跟009是分靈嗎
007是菜B8 009至少在反送中前就已經出沒
了(非政黑
009專幫中國說話的
重點是偽造文書沒必要羈押禁見 證據都被搜
走了 手機文件都拿走 羈押好玩的嗎?一般
案件偽造文書也沒有羈押禁見 連共諜這麼嚴
重的好幾例 也沒有第一時間羈押禁見
羈押是看你有沒有串證之疑,你黃呂都刪訊息又不認罪放你出來滅證喔
黃呂説她啥都莫宰羊
簡單說國民黨送件都是3/6所以才出事
我只想說kmt 確定想打偽造文書+死人連
署無罪嗎?
你又知道現在問到的就是犯罪組織最上
層了?
共諜羈押了嗎?現在偽造文書比共諜嚴
重了喔
共諜很多人被收押
黃呂的羈押的原因根本不是偽造文書罪重不
重 而是新的還原手機刪除的名單證據她不認
法官認為放她出去會有串供的可能才押了她
不然第一次幹嘛不直接就押 就是沒新事證啊
36樓網軍帳號
26樓好幾個月沒留言 柵欄仔 挺貪污的
說偽造文書不會被羈押的去看昨天新聞
面對面
好笑了 你說沒必要羈押禁見 但法官覺得
有必要阿
羈押禁見是法官權利
藍白覺得沒必要 人家法官覺得有必要阿
而且共碟蹟不羈押 問法官阿
法官覺得事蹟明確 無串證 就部會羈押阿
還是藍白要把所有法官打成民進黨的
功在黨國
共諜不多壓來查有沒有向上發展 認個輕的就
放人了嗎?這辦案思維是有交代就好 還是
有挖出隱藏的部分???
辦個政敵 千百懷疑 不把所有問題查出來公
告世人 不輕易放手 是吧 司法的kpi是黨的
利益 遠大 國家利益 路人皆知!
2X
首Po北院裁定出來了,寫得再清楚不過: 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 即日起羈押兩個月,禁止接見與通信。19
笑死,藍白仔是不是都是一些不讀書的8+9啊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行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一4
法律有你這樣解釋一半的喔! 中選會說,若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tqjLbWy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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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azukimaya: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從舊193.148.16.62 04/25 17:18 → minazukimaya: 從優原則193.148.16.62 04/25 17:18 笑死,連法條都理解錯誤錯還要想嗆人 回去洗洗睡啦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8
笑死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人家中選會是說發涉及刑法競合由司法機關認定 中選會無權判定 結果你在說什麼? 而且人家第二條講的那麼清楚11
關於選罷法131條 條文中所指的「規定」兩字其指涉範圍之相關法律見解如下 當然,你還是可以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限縮解釋規定兩字的範圍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嘛~ 只是都這個時代了,提出論點之前先找AI討論討論 參詳參詳2
成見真是一座大山,事後回頭細看,才發現自己既衝動又冤枉了您,treasurehill 先生 ,特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首先,釐清我的原意與您論述的關係: 我之前強調,全台檢察官偵辦、北院法官裁定,通通都是以「偽造私文書」處理,與選罷 法第 98-2 條根本無關。![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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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如果你不懂怎麼問問題,可以請教一下專家 看看人家怎麼做的,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自曝其短好嗎 看看CHATGPT怎麼回答的 謝謝你的補充!你提到的這段: 第131條:![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QgKLZz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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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我真的笑死! 原來你不知道98-2是翁大上人為了防治偽造連署所制定的新條文 在此之前選罷法根本沒有對於偽造連署的處罰規定 即使你要主張131也沒有舊法可用 只能適用刑法210![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R7GxDPL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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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azukimaya: 這完全是錯誤見解 和顏色立場都無關 193.148.16.62 04/26 03:09 → minazukimaya: 錯的見解就是錯的 不會因為拼命硬凹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再曲解文意 就會變成對的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本來爭議點就不是在2/18之前行為 193.148.16.62 04/26 03:11 → minazukimaya: 那沒問題啊 我也同意如果是新的罰則 193.148.16.62 04/26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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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恩恩爸控「血氧無法測量」 疑救護紀錄其實我是覺得新北一開始是沒有錯的 但是NN8開始追真相之後犯了無數的錯 例如一開始不給錄音檔,這還沒犯法 然後演戲還原現場,這已經是法律灰色地帶了 如果真的被抓到偽造資料,那就是坐實了犯罪了5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炒這個有意義嗎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法98-2(有爭議)3
[課業] 偽造文書是結果犯?有人貼謝震武大律師教學內容 大律師的刑法210條內容我也覺得怪怪的 不過畢竟是律師![[課業] 偽造文書是結果犯? [課業] 偽造文書是結果犯?](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5/04/24/phpi0wJH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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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因為中選會可以剃除死亡聯署所以沒有發生損害就不構成偽造文書這個說法也是錯的 來看最高法院怎麼說的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乃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的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 其人,然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的危險者,仍成立該罪。是刑法上所規定足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偽造文書罪,其所謂足生損害,係指公眾或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 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https://lawsnote.com/lawsnote-og.png?ver=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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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426訴求是檢調要吃案嗎?謝震武在新聞面對面就解釋過了, 以前連署抄名冊是用偽造文書辦, 偽造文書是結果犯, 要產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結果才犯法。 但國民黨修完選罷法98-2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