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 引述《roy1109 (大橘)》之銘言:
: 這是很單純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翁上人搞出來的。
: 要跟法盲溝通很累自己講也沒份量,讓30年律師經歷的護肝大使跟您解釋。
: https://youtube.com/shorts/0M_DdyvxG0M?si=nSDNMEieTOFmEPf7
: 謝震武律師為大家分析修改前後的差異:
: 1、2/18前送件的,適用《刑法》中的偽造文書,必須產生「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這樣的結果,才構成犯法,這叫做《結果犯》。
: 2、2/18後送件補件的,適用《選罷法》,只要你有偽造文書這樣的行為,就已經犯法,這叫做《行為犯》。
: 簡單說只要2/18你還抄的直接適用新法,李孝亮等人是幾號補件的?
: http://i.imgur.com/V426bvU.jpg
: 3/7補(抄)了2839份
: 這是政治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 我說是翁曉玲製造的法律問題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炒這個有意義嗎
: :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 :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 :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 : 法98-2(有爭議)
: : 我看罷免都是在2/19前提出,所以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沒問題
: : 以上是單純法律問題,和政治沒關係
: : 你可以用翁上人的話來diss她,例如偽造文書罪沒那麼重,為什麼選罷法98-2刑期和偽造
: : 文書罪一樣
: : 但那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2579.
「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是結果犯,
但這個結果不是 必要性 ,如果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就構成條件
而過去之所以沒有辦 死亡連署(提議前死亡)
是因為有「爭議」於
中選會(地方選委會+戶政機關)有辦法剔除
不合格名單 死亡連署
所以應該不會造成「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
但是這次修法後,完全沒有空間可以逃過
既便是在 2月18日選罷法修法前送件 ,能逃過 選罷法 98-2 之規定
但 偽造的人 連署書造假目的 是為了
送出連署書,以便能用舊的罷免規定
那他這個結果,就已經構了
「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要件
所以沒有修「附身份證影本」還可能沒事
(這就真的是 翁上人的鍋了)
修完後
這段時間 連署造假通通都適用
刑法210條 偽造文書罪
2月 18日前 就有 刑法210條 偽造文書罪
2月 18日後 增加 選罷法98-2條 偽造連署書罪
而且還有其他法律問題
(吳宗憲講了好多)
https://youtu.be/MP9CojZZVn4?t=1054
反正再怎麼吵
通通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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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補件抄的,新法已送出。
tn只會繼續跳針沒用 裝屍袋網軍都醬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87號判決(前判
例):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
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
為要件。 不見得要有犯罪結果才算
2X
首Po北院裁定出來了,寫得再清楚不過: 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 即日起羈押兩個月,禁止接見與通信。19
笑死,藍白仔是不是都是一些不讀書的8+9啊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的很清楚了,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選罷98-2是2/18公布施行 的,在此之前的偽造行為適用刑法偽造文書罪沒問題,但在此之後的偽造行為 (包含一4
法律有你這樣解釋一半的喔! 中選會說,若選罷法第131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法律競合適用問題,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tqjLbWy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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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azukimaya: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從舊193.148.16.62 04/25 17:18 → minazukimaya: 從優原則193.148.16.62 04/25 17:18 笑死,連法條都理解錯誤錯還要想嗆人 回去洗洗睡啦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8
笑死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人家中選會是說發涉及刑法競合由司法機關認定 中選會無權判定 結果你在說什麼? 而且人家第二條講的那麼清楚11
關於選罷法131條 條文中所指的「規定」兩字其指涉範圍之相關法律見解如下 當然,你還是可以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限縮解釋規定兩字的範圍 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嘛~ 只是都這個時代了,提出論點之前先找AI討論討論 參詳參詳2
成見真是一座大山,事後回頭細看,才發現自己既衝動又冤枉了您,treasurehill 先生 ,特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首先,釐清我的原意與您論述的關係: 我之前強調,全台檢察官偵辦、北院法官裁定,通通都是以「偽造私文書」處理,與選罷 法第 98-2 條根本無關。![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50420/800x600_95144360632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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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如果你不懂怎麼問問題,可以請教一下專家 看看人家怎麼做的,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自曝其短好嗎 看看CHATGPT怎麼回答的 謝謝你的補充!你提到的這段: 第131條:![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QgKLZz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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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我真的笑死! 原來你不知道98-2是翁大上人為了防治偽造連署所制定的新條文 在此之前選罷法根本沒有對於偽造連署的處罰規定 即使你要主張131也沒有舊法可用 只能適用刑法210![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imgur.com/R7GxDPL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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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azukimaya: 這完全是錯誤見解 和顏色立場都無關 193.148.16.62 04/26 03:09 → minazukimaya: 錯的見解就是錯的 不會因為拼命硬凹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再曲解文意 就會變成對的 193.148.16.62 04/26 03:10 → minazukimaya: 本來爭議點就不是在2/18之前行為 193.148.16.62 04/26 03:11 → minazukimaya: 那沒問題啊 我也同意如果是新的罰則 193.148.16.62 04/26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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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這是很單純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翁上人搞出來的。 要跟法盲溝通很累自己講也沒份量,讓30年律師經歷的護肝大使跟您解釋。 謝震武律師為大家分析修改前後的差異: 1、2/18前送件的,適用《刑法》中的偽造文書,必須產生「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這樣的結果,才構成犯法,這叫做《結果犯》。![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 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https://i.ytimg.com/vi/0M_DdyvxG0M/oar2.jpg?sqp=-oaymwEkCJUDENAFSFqQAgHyq4qpAxMIARUAAAAAJQAAyEI9AICiQ3gB&rs=AOn4CLDSTSvh6ZdAAr8mvB5uR_aHB6V8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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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問題是這個說法是錯的啊 宜蘭地院113,訴,189 並委由少年吳○哲、賴○丞、陳○楷、吳○佑、林○靖、游○達、顏○南偽造附表二編號 11至221之人(即除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N○○、丁丙○、甲丁○、戊g○、丙午○、乙![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 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https://lawsnote.com/lawsnote-og.png?ver=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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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涉偽造連署 罷免「雙吳」召集人為了讓塔綠斑哥布林青瞑鳥蟾蜍綠共這群不讀書的了解,以下是法源: 刑法第210條,211條及212條: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Re: [新聞] 快訊/涉偽造連署 罷免「雙吳」召集人 Re: [新聞] 快訊/涉偽造連署 罷免「雙吳」召集人](https://images.ctfassets.net/mc7uz1kz6oem/eDdWhlNNTLMQrClasf0R6/4f4a52168118bdba4f783ab8a0f4e6d9/pexels-pixabay-261621__1_.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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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北院裁定書,直接打爛綠粉說謊的嘴炒這個有意義嗎 選罷法98-2和偽造公文書罪行基本一樣 選罷法98-2是2/18公佈,根據中標法2/20施行 2/20之前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216),2/20用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選罷 法98-2(有爭議)3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有人在吵死亡連署適不適用98-2條款 如果不適用,那剔除後沒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樣偽造文書就不成立 但問題在於抄名冊的部分有大量因為沒有死亡所以沒有剔除的 這部份的連署書已經計入一階提議而且通過了2
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因為中選會可以剃除死亡聯署所以沒有發生損害就不構成偽造文書這個說法也是錯的 來看最高法院怎麼說的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乃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的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 其人,然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的危險者,仍成立該罪。是刑法上所規定足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偽造文書罪,其所謂足生損害,係指公眾或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 Re: [討論] 「非死亡連署」的偽造才是致命的](https://lawsnote.com/lawsnote-og.png?ver=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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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憲法法庭判定98-2違憲不就解套了這次選罷法修法違憲的點 在於他們規定此修法適用於本屆立委,有自肥之餘 跟自己現任立委有利害關係的法令只能從下屆開始 所以明顯的違憲,只要憲法法庭判定,因為98-2而犯罪的人就能解套 但麻煩的不是幽靈連署,而是抄名冊包含了活人部分1
[討論] 426訴求是檢調要吃案嗎?謝震武在新聞面對面就解釋過了, 以前連署抄名冊是用偽造文書辦, 偽造文書是結果犯, 要產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結果才犯法。 但國民黨修完選罷法98-2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