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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朱亞虎斷點成立,結束了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X 推:3 噓:4 →:20

對價關係在這啦!

法律門外漢別在那邊耍寶了好嗎?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286 號刑事判決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成立,端視其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是否與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或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係而定。所謂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給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間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事前或事後給付,均非所問。



最高法院就清楚告訴你了,有無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

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會你用因為假借餽贈、

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就否定對價關係存在。


'來各節。倘若上開蔡金蓀之陳述及老達利公司設備暨安裝附帶成本統計表、轉帳傳票,俱
屬實在可信,則楊展明為北市聯醫中興院區放射線診斷科主任,蔡金蓀為老達利公司副總經理,係因北市聯醫中興院區設備儀器採購而互有接觸,蔡金蓀交付之10萬元現金,金額不少,難謂符合一般人情往來。何況楊展明於「數位式X光機」之採購,為提出採購需求之單位主管、研議完成需求規格、得標廠商履約時為測試及驗收之主驗人員,蔡金蓀為「數位式X光機」採購之得標廠商老達利公司副總經理,縱「數位式X光機」之採購已經得標廠商老達利公司履約,而於102年12月6日完成驗收,惟交付10萬元之時間,如仍在保固期間內,楊展明應知避免利益衝突,而拒絕收受。楊展明於蔡金蓀詢問其是否參加103年
RSNA年會時,楊展明回以要參加,並於蔡金蓀攜10萬元現金至其辦公室交付時,並無任何遲疑即率爾收受,似事非尋常。參以蔡金蓀證述,其於102年間「數位式X光機」採購期間,即有告知楊展明,老達利公司已編列他參加RSNA年會之食宿等贊助款等語,有無可能楊展明於102年間經蔡金蓀告知老達利公司已編列該筆贊助款,即與老達利公司就「數位式X光機」採購有關研議需求規格、採購標的之測試、驗收等職務上之行為將會收受「贊助款」已達成意思合致?楊展明關於「數位式X光機」採購所為職務上行為與10萬元有無對價關係?饒有研求之餘地。此攸關楊展明此部分被訴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自應詳加調查釐清,並敘明得心證之理由。乃原判決未詳加究明,逕謂蔡金蓀交付10萬元現金,與楊展明承辨之「數位式X光機」採購完全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尚嫌速斷,致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昭折服,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

,能否可認係透過TOSHIBA間接贊助該次年會?尚有疑義。又「醫師及廠商間關係」守則第3點明文規範醫師不可以收受廠商現金,則在一般無利益迴避之情形下,醫師都不可以收受廠商現金,老達利公司為參與投標「數位式X光機」採購之得標廠商,承辦該採購案之楊展明以贊助之名收受老達利公司交付相當金額之10萬元現金,能否認為符合「醫師及廠商間關係」守則第2點第2款醫師接受贊助之規範?同有疑問。再者,老達利公司製作「數位式X光機」採購案之設備暨安裝附帶成本統計表,固有編列「RSNA Support System」為應支出之其他費用,何以私下拿現金10萬元至楊展明之辦公室交與楊展明?該筆贊助款之支出,於轉帳傳票不據實登載以扣抵成本支出,反而填載不實之會計科目「借方-股東往來李鴻聲」,刻意隱瞞此筆款項實際支出目的,是否合於事理常情?均有疑竇。原判決未就此詳為調查釐清,亦未為必要之說明,遽行判決,有欠允當。



就算你主張是政治獻金,法官也不會因此就排除成立對價關係的可能性,仍要審酌各種

客觀情狀加以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尤其是在給付政治獻金的當事人本身就是申請土

地使用分區變更的廠商,其土地變更所產生的增值極大,而你是該管業務的最高長官具

有最終決定權,基於利益重迴避原則,你本就該拒絕收受而竟未拒絕,再加上分批使用人

頭迴避個人政治獻金捐款上限的種種異常行為,都會被法官懷疑有違常理,是故意在隱

匿其不正利益關係的存在,進而成立對價關係。


至於你在那跳針什麼這是發回案件,不是自為判決。是不懂第三審是法律審,不能調查事

實,第三審只要認為上訴有理由,通常都會以發回更審的方式為之,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

利益,但不代表受發回法院可以隨意判決不理最高法院的發回理由好嘛!受發回法院一樣

要受最高法院發回理由(不管事實上或法律上判斷)的拘束好嘛!



沒有實務經驗的門外漢就別再那邊胡扯了好嗎?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909號刑事判決

刑事第三審撤銷發回判決理由所指示之點(意見),對更審法院有無拘束力,我刑事訴訟法雖無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項之明文規定,法院組織法亦未有如日本裁判所法第四條,設有上級審之判斷就該事件有拘束下級審效力之通則性規定,

惟如不承認發回判決意見之拘束力,勢必使案件反覆來回於上、下審級間,有礙案件之確定,不能合理維持審級制度目的,上訴亦將失其所以糾正之意義。

因此基於審級制度之必然,除屬於附帶說明性質之事項,即所謂之「傍論」者外,對於發回理由之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判斷,承認有拘束力,確有其必要性。

本院三十年上字第七八五號判例明示「第三審發回所指示之點,在第二審法院固應受其拘束,若更審法院於指示範圍以外,另有證據可憑,未嘗不可採為判決之資料。」即在闡明斯旨並補法制上之不足。

依此判例所示,除非更審法院「另有證據可憑」之情形,否則,判斷上均應受第三審發回意旨之拘束,於指示範圍內,依所指示之點為判決。

而此更審法院應受其拘束者,不僅限於法律上之判斷,即事實上之判斷併亦及之,故就此點言,更審法院亦係受自由心證主義之限制。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笑死!你法條沒學好?
: 笑死 誰沒學好?
: https://www.ccclaw.com.tw/post/learn-14
: 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
: 之對價關係,即須有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以買通公務員,使對於職務
: 上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苟非關於此賄
: 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
: 是否構成行賄, 跟行為是否違背職務根本沒關係
: 而是要看 公務員是不是因為做這件事情而得到不正報酬
: 行為 跟 報酬, 有關聯, 才構成對價
: : 不知道除了違背職務收賄罪外還有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嗎?
: : 再加上起訴書寫得很清楚,80年都委會核定公告的都市計畫案容積率就是全區(A+B+C
)
: : 392%,沒有什麼扣掉捐地30%,為560%的說法,此可由其都市計畫書記載
: : 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次專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 : 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
: : 面積計算為392%(70%휵60%)]
: : 其是將A+B+C三塊土地合併開發,容積率為560%打七折等於392%,適用於區塊內所有

: : ,所以即使後來C土地被切割出來,也僅是其基地面積乘以392%計算扣除可建樓
: : 地板面積,並未採取560%計算,所以威京集團要求560%其實是不合法的。
: : 檢察官基本上就是認定該區法規規定的容積率是392%,所以從392到560也是不合法的

: : 會因為有監察院的糾正案就變合法,因為監察院不是議會機關,無權代替議會制定法
: : 更別提提出該正案的監委後來還去威京集團旗下的基金會擔任董事,更讓人懷疑其糾
: : 是出於賄賂的不正行為,不具合法性。
: 只要560%是依照監察院糾正案辦理
: 不管這個糾正案內容是否合法合理
: 這件事情就跟兩年後的朱亞虎獻金不存在對價關係
: 你懷疑是出於賄賂, 你要先證明行為跟報酬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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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54.23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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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0:43:01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0:46:48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0:49:42

harris30100 05/09 01:00對價關係在哪?560容積是監察院講的

harris30100 05/09 01:00,市政府只是照監察院給而已,時序

harris30100 05/09 01:00都不懂在那亂洗 可悲蟾蜍綠共

笑死!違背職務和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不分 難怪是小草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 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tacking520 05/09 01:01樓上我知道字很多 但你也不能看都不

tacking520 05/09 01:01看吧 小草都這樣喔?

copybrown 05/09 01:01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1:05:26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1:08:47

eric999 05/09 01:11https://i.imgur.com/jn57MZ5.jpeg

eric999 05/09 01:12https://i.imgur.com/8m7KaoX.jpeg

eric999 05/09 01:12https://i.imgur.com/LfICccN.jpeg

eric999 05/09 01:14沒想到三十三年之後 電影裡面山西布政使

eric999 05/09 01:14的對白 在台灣真實上演

a1223356 05/09 01:14https://i.imgur.com/eJP3Ed0.jpeg

eric999 05/09 01:15蔡英文都卸任了 樓上那張圖都幾年了 還

eric999 05/09 01:15在用喔

louis791021 05/09 01:33107年就恢復560% 109年才來行賄? 這

louis791021 05/09 01:33是什麼? 超時空行賄嗎? 退一萬步來

louis791021 05/09 01:33說 期約109才匯款 那也要有期約的證

louis791021 05/09 01:33據吧?

笑死!法盲沒聽過前金後謝嗎?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2951號  ①公務員受賄罪雖然分為不違背職務及違背職務二種,但均係以公務員職權有關之一定 作為或不作為,與該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具有對價之連結關係存在,為其規範重點。易 言之,係以此類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作為賄賂、不正利益之對價,形同買賣,違背公 務員之廉潔義務,而予非難。是此對價與職務關係之連結是否存在,其判斷時點,當以公 務員之一方,踐履對方所冀求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時間為基準,故對方給付賄賂、不正 利益之時機,

無論係在公務員被賦予職權之事前、事中或事後,方式為前金或後謝,皆不

影響上揭犯罪之成立。

然後,聽說朱亞虎又改口了ㄟ! 黃國昌稱,當初偵訊時,檢察官試圖在偵訊期間誘導證詞,為柯羅織罪名,以押人取供方 式,利用朱希望交保的心態,而屈意配合檢察官,用臆測的方式來羅織罪名。

就在黃國昌對外說明庭訊情形後,沒想到中午過後,朱亞虎說,「行賄我認了、我認罪,

代表我的初心,還有我的懺悔」。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1:39:04

egghan 05/09 02:06雅虎 認這些判不重呀

egghan 05/09 02:07現在很明顯在幫柯沈 出來串就是這樣

eric999 05/09 02:34我覺得yahoo是在幫沈 對柯無助

louis791021 05/09 07:32無期約證據是要認個屁罪? 這種邏輯如

louis791021 05/09 07:32果通 我也可以捐錢給民進黨 然後再去

louis791021 05/09 07:32自首認罪 說我行賄賴清德 那賴清德就

louis791021 05/09 07:32有罪了

笑死,你邏輯死掉了嗎? 公務員違背職務上的行為這個要件你沒看見嗎? 難怪會當小草!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54.231 臺灣), 05/09/2025 09:04:30

SS159 05/09 09:19沈跟朱有承攬柯的都市開發案,樓上你有承

SS159 05/09 09:19攬賴清德的都市開發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