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NET爭議其實是好幾個問題
NET問題吵得沸沸揚揚
其實很多問題都被混在一起講,這幾天看了新聞大致整理幾條線
我不是承辦律師,相關事實都是看新聞,如果講錯了請不吝指教更正
一、建物產權糾紛(法律問題)
據新聞報導,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依促參法簽OT(類似委託經營契約)
範圍是1樓及地下停車場,這部分是公有財產應該沒問題,委託給大日公司經營
大日公司後來又租給NET,讓NET出資興建2-4樓並經營
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契約到期,基隆市政府要收回建物
基隆市政府說2-4樓是公有市產,NET說2-4樓是獨資興建
Q:NET為什麼主張是建物所有人?
A:依民法規定,2-4樓建物如果有獨立出入口,就是獨立的物,且符合不動產定義
看新聞照片似乎有獨立出入口,所以不會是因為附合1樓之上的附屬建物
既然是獨立的物,出資興建者取得所有權
這邊不管是不是違法侵佔土地,有沒有取得建照或違建,建照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都不影響出資興建者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事實(請參考大一民法總則)
另外,建照(建造執照)只是跟建管機關申請取得興建的許可,跟所有權認定無關
Q:基隆市政府能以大日公司間契約,主張取得2-4樓產權嗎?
A:介紹一個觀念:債之相對性,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的契約,不能對抗NET
假設2-4樓建物確實是NET所有,大日公司膨風跟基隆市政府說:2-4樓送給你
如果契約只有大日及基隆市府,NET沒有同意,那這兩個人怎麼約定,
都不能拘束所有權人NET
假設大日和NET的契約有說,NET同意出資興建的建物無條件屬於基隆市府(假設)
那也是大日和NET之間契約,要基隆市府代位大日向NET訴請履行契約,
請NET依約返還建物,並依判決點交完成,基隆市政府才真正取得2-4樓所有權
Q:NET有無違法占用土地,基隆市府不能主張產權?
A:即使NET違法占用,基隆市府大不了訴請拆屋還地,不能主張占用地上物是地主所有
如果不用起訴拆屋還地,那占用土地的訴訟都不用打了,直接地主據為己有就好啦
況且是否違法佔用土地?其實還有待商榷
NET當初興建時基隆市府應該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好像沒看到這部分討論)
通常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才能申請建照啊,NET是不是違法佔用土地倒也未必
基上,我認為目前浮現的證據,都無法證明基隆市政府取得2-4樓所有權
除非: 1.沒有獨立出入口;2.大日及NET or基隆市府及NET有契約說2-4樓屬於基隆市府
若都不符合,我實在想不到可以怎麼幫基隆市府爭取到所有權?
另外補充,在此部分都是民事爭議,即使當事人是基隆市府
促參契約(OT契約)也是民事法院審理的,不是行政法院也不是行政訴訟
二、基隆市府強制點交的合法性(法律問題)
這部分算是比較引人關注,也是眾人難以接受的
即使第一部分產權還未釐清,就算是NET違法侵占市有土地
基隆市府也應該起訴拆屋還地,或是履行契約返還建物,或是提告損害賠償
在法院判決確定且強制執行前,不能強制占用並點交
Q:基隆市政府不能依促參法強制接管嗎?
A:前提是這是促參法委託經營範圍,且要符合促參法第53條規定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請問是有符合這些情況而終止投資契約嗎?
上次遇到強制接管,就是基隆的海科館(因慶富破產而終止契約),強制接管很麻煩
程序繁瑣且深怕一個弄錯就會被告,小心翼翼戒慎恐懼,連個冰箱內罐頭都不知道怎麼辦
雖然這條最接近,但我實在難以想像是這樣強制接管
Q:基隆市府不能以行政權強制點交,取回市產嗎?
A:如同前述,如果市產與否還有爭議,不能強制取回,無法律依據
況且,國有財產署面對強佔國有土地,還不是要一一打訴訟取回國有地
(順帶一提,國產署的律師費都編超低,一件不到課稅標準四萬也在發包)
行政執行的前題也是要有合法的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也是要有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6條也說了要有法令依據,之前還看到基隆市府貼一個沒有依據的公告
說真的,我第一次看到法令依據寫「促參法」然後「沒有寫條號」的公告
不知道是我見識淺薄,行政訴訟打不夠多,還是基隆市府真的找不到依據
你說要用行政權強制收回市有財產,我認為這還是民事糾紛,去打贏訴訟再說
都什麼年代了臺灣竟然還有強盜罪,真的蔚為奇觀
三、權利金爭議(政治問題)
這部分我覺得政治問題大於法律問題
因為促參法對於權利金和年限,沒有那麼多限制
看各政府機關招商能力和廠商怎麼談條件
所以要說權利金大幅降低是否合法,我想比較偏政治問題
除非NET或大日有優先議約權(這我看到資料較少)
這就有違法問題
另外如果最優申請人的決定有違法偏頗
像是新竹市之前評選結果有瑕疵,也不是完全沒違法疑慮
而且說真的,這塊才是未來要認真監督的問題
也是促參法爭議最大的地方,為什麼很多人會說促參案都是官商勾結
就是一堆權利金過低,幾年前學者還在吵權利金能否為0元的問題(對,就是大巨蛋)
促參案的最終目的在於公益,學者教授都認為權利金不得為0元
所以權利金過低,確實需要檢討
至於年限過長,雖然促參案動輒50年的數不勝數,但大多是BOT,需要更長時間回本
應該依據個案性質去設定年限,OT案就沒有BOT那麼長,因為投入成本不用那麼久才回本
且中間必定要設調整或監督機制,不是一句其他案也幾十年就沒事
只是因為促參法要認定違法的空間有限,所以這部分是政治評價問題
--
以上,討論較多應該是這三條線問題
謝國樑一直強調這是公有財產,訴諸公益,但忽略法源依據和手段正當性
NET一直強調被強制收歸國有,但我認為對於為何要在產權歸屬不明前題下蓋房子
雙方都沒有很好的交代,我想林右昌可能當初是美意,但怎麼沒談好條件就先蓋了
那問題發生了,我想大不了基隆市府買回去,大不了跟NET談合作或和解或議約
真的不難解決,BOT訴訟這種情況也不少見
但謝國樑弄成這樣真的太難看了,要直接整碗端走送給微風,吃相和手段都超難看
我念法律十年也沒看過機關首長被告強盜罪
促參法本意是要公私合作,運用民間資金來作公共建設
促參案弄成這樣真的會影響民間投資意願
如果廠商以後覺得政府一句話就可以把BOT結果收歸國有
真的不會有人敢投基隆標案了
必要時政府機關的讓利及和解還是必要的
雖然促參案好像讓人以為:山也BOT,海也BOT
但本意是要讓公私合作,公家機關出土地,私人建設經營獲利並繳納權利金
希望政府機關還是好好利用促參法這項工具,達到雙贏結果
如果有什麼誤會或事實弄錯了,還是法律見解錯了,請不吝指教
--
罪魁禍首就是綠共搞的事
這就要問前市長
推一個~~~
其實就是謝國樑好大喜功,覺得自己能
把東岸廣場搞得比林右昌好,才這樣硬
上
我一點也不覺得這難以處理 但能搞成
這樣也是蠻誇張的
是違建就沒產權問題,但謝國樑想a下2-4
樓不想拆,才導致NET有機會拼產權所有
你好認真
市長的摩天輪
講得很清楚 難得
NET有做其它入口通往商場二樓~四樓
基隆顏寬恒把那些出入口封閉 再主張
擁有一樓等於擁有二樓~四樓......
謝國樑就夢想要摩天輪
出入口部分基市府是說「商場二至四樓是
建築在原市府所有的一樓及地下室之上,
而且商場無論是內部上樓的手扶梯,或是從
外側通往三樓的樓梯,都是使用市政府擁
有所有權的一樓建物」 。當然這個說法也
是有人不買單,所以還是有的吵
感謝分享,推專業
司法流程還在他字案調查階段 基隆顏
寬恒就叫刑警大隊強制接受商場
我會蠻質疑 那個外部樓梯真的有在
一樓產權嗎?
市府那說法就變成沒有2-4樓,上面多出
來那部份叫做裝璜,那既然是裝璜就屬于
NET私產,要讓人家拆走
基隆顏寬恒是怕NET火大自行拆除整座
商場 這樣他無法跟微風集團交代
就賤種綠畜目無王法成性啊
一群野心勃勃的猴子搶了一台車
所以亂搞的是大日嘛。根本就不該違反
微風集團入住東岸商場 就是要撿人便
宜
卻沒半隻猴子會開 講的就是綠畜
與基隆前市府的合約,讓NET蓋2到4樓
2023年基隆市政府評鑑NET經營表現優
良 依最初合約可以再續約三年
不可能是違建
。謝國樑應該讓NET拆掉建築物
是有獨立出入口的(圖轉自林智群律師FB
林佑昌也有很大的鍋,這樣加蓋沒去重新
議約
後最近不知道為什麼要拉下鐵門,欲蓋
彌彰嗎??(翻白眼
追本朔源就是前市府的問題
前市府是有,但現任市府想貪也是事實
微風搶到東岸商場經營權三十年
只須保證投資一億五千萬元最扯
優文給推
亂搞在先的不就大日跟前政府,後面才這
麼亂
前市府沒亂搞,後面所有問題都不會產
生了
不會 謝國樑仍有可能強行讓微風得標 到時候和權利金問題還是可能會出現
前任市府有部分責任沒錯 但把問題無
限放大的人是基隆顏寬恒
也可以不亂阿,謝國樑跟NET也可以議約
就想貪下那2-4樓才這樣硬幹
正解,就如同林右昌說的,他有一年多時間處理 其實就在說,謝國樑可以去跟NET談條件,不是談不成直接開幹
不然現在怎麼解最好,讓net 繼續經營然
後打官司等喔,既然是糾紛為什麼是讓他
1.聲請假處分 2.讓他經營後基隆市政府再告不當得利
推說明,原來有獨立出入口
謝就認為那是林右昌的東西,必須要弄
掉,他要讓東岸變成自己的東西
這樣謝國樑會不會最後被判強盜罪
然後被拔掉市長職位XD
不會 因為用印的不是副市長嗎?
你在我頭上蓋房子,我不能動?
那我先告強制罪。憑什麼我頭上被蓋房
子
還起訴咧。
你要告什麼 也要等法院宣判才有效力
還等法院宣判?
當然要等法院
不然我也覺得你家的房子在我頭上
我現在可以帶人去拆嗎
以後我任意在你家樓上蓋,擋住你的屋
頂。還可以發動下賤四君子說你要讓我
用?
我也不要拆,我帶人去換你的鎖
你家地址在哪?我帶人去鎖
我覺得你家在我頭上
好啊,那建商現在就去蓋,擋住你家。
然後你在花10年慢慢打官司
那我現在去你家換鎖
不要再舉一堆錯誤類比了,維基百科的
錯誤類比麻煩看一下
這就是商業產權糾紛,本來就要等法院
判決
很明顯就謝國樑亂搞一通的土匪行為導
致的
當然要等法院宣判
請法盲智障不要再你家我家路人甲的錯
誤類比了,你上法庭跟法官說你家我家
看看
有問題就打官司啊,用土匪行為強佔讓
基隆人丟臉而已
連假處分也不申請,自己跳過法院執行,
把自己當皇帝
支持net興建違建,強佔國家建物上面樓
層,就是民進黨
把自己當皇帝的是,任意在別人家上面
蓋房子的
違建就拆掉
違建有違建的程序
你今天走的是違建的程序嗎?
謝國樑要是覺得2-4樓是違建,那就拆掉
,拿違建出來招商就是在打臉自己而已
違建 有人說嗎 為啥要扯NET違建
從頭到尾NET全額出資蓋2-4曾
市議會也知道
你說違建就違建 目前為止有誰說違建
那違建 又要給微風是怎樣
有藍粉覺得2-4樓是林右昌搞出來的違建
居然有人連法院都不甩,以為是共產黨
在搞土改,直接可以槍斃地主嗎
哪裡丟臉…
槓精跟戲精一樣不想談法律程序只想咆哮
你第一點就是假設。假設錯誤,後面推理全
部錯。獨立出入口是指對外連結道路。依附
在一樓主體建物之上,無法稱為獨立建物
假設不假設不是你說了算,法院說了算
重點就是法院判決下來了沒?沒有說個
雕
第一點和第二點是分開的啊,即使產權
不對,也不能強行拿走啊,法院判決呢
為什麼有建照的東西叫違建?
法院判決在哪
判決了嗎 基隆市政府有法院文書令嗎
沒有法院判決,你說了不算,我說了也
不算
使照都拿到了哪來違建問題 沒有要處分
對市府來說也不急著登 當初林市府也是
至於像CrossroadMEI這種槓精,一天到
晚以為自己是上帝跟法官,亂下判決。
然後又用錯誤類比,什麼你家我家流浪
漢的智障比喻。那種就算了。
有稅務問題跟主富沒共識嘛
推一個 寫得很清楚
產權未定是事實,微風得標經營也不正當
哦
產權問題交由民事法庭來評斷爭論,但你謝
土皇帝帶警察強行進入是不是扯到不行
怎麼還跳針仔還在那你家我家,笑死
推。噓文法盲,有建照有使照怎麼會是違建。
市府一定有同意NET興建,NET才有辦法申請到
建照;絕不是什麼地主出國N年,回來發現自
己的地被蓋了房子那種狀況。
你不是律師寫什麼QA啊 A也不確定是正確的A
1.我是執業律師,雖不是本案承辦律師,
但我覺得這邊法盲很多想要寫QA呈現我
的看法不行嗎?發文內容和形式也要管
喔?2.請問哪裡寫錯了,請有理有據的
指出來,來法律上的討論我很歡迎
NET取得市府同意增建,有點像一般民間建商
地主合建的狀況,地主市府出地、建商NET出
資興建,只是一般會先談好蓋好的建物所有權
分配的比例才興建,東岸停車場貌似沒談好就
增建。我猜就是這部分林右昌任內沒算好談好
,所以才會沒登記產權。
推整理
推一個 寫的很清楚
你是執業律師 就用點專業用語 連要件
喔 我看錯人了 抱歉 原po
我來不及編輯就直接推文回了XD
獨立出入口(鋼琴樓梯)那個部分算是
有爭執的吧
但產權跟契約上的爭執本來就是要上
法院去判定,是要透過民事訴訟去解
決的
但本來只是民事問題被謝搞那個拆鎖
移走動產,弄出新一案刑事案件了
推好文
推專業分析
一堆律師討論有人亂入被打臉好好笑
大推
我對招標內容比較好奇
其實只要讓NET取代大日優先續約並談好
附帶到期前產權需移交市府就可以解決
但謝國梁就吃相難看想用搶的才會出包
政治問題部份那個媒體回饋1920萬看起
來好像不是直接給市府錢 那只要微風開
一間媒體公司開發票給市府認定有履行
即可?這樣回饋變回扣的操作空間超大
推
推這篇,原po把法律爭點都整理出來了
,只是涉及到政治問題,不同立場的人
討論本案時又牛頭不對馬嘴,讓問題變
得複雜化
推
推
好文再推
推 NET很倒楣
推
推專業好文
優質好文,比一堆無腦糞有條理
所以很明顯,右昌就在亂搞
講得好像基隆市府有同意尼特蓋建物,但至
今沒有看到文件?若有,變相幫謝在政治上
解套
若有,前市府責任恐變超級風暴吧?
若沒,尼特舉證責任恐無可迴避
證明謝國涼就是目無法紀的公子哥
怎麼有低能覺得可以帶警察破門
推 專業好文
奇怪 這篇甲乙流浪漢大鎖粉怎麼沒來?
怎麼看都謝的問題,還有網軍嘗試帶
風向XD
專業
那不是有樓梯間就是獨立出入口啦
一樓是基隆市府完整產權 樓梯一定
都會經過一樓的空間 是怎麼叫獨立
出入口?明明就有用到一樓所有權還
說沒有
還有人拿公寓一樓住戶來扯 根本不
一樣的情況 公寓住戶簽約就會劃設
公設跟共有物範圍 至於商場一樓往2
、3樓的樓梯能叫共有物嗎?一樓就
基隆市府獨有是要共有個屁
謝國樑死定了
爭議的起源就是林佑昌亂搞
林有沒有亂搞是一件事 但謝有辦法搞成
現狀也是人才啊w
問題是在大日跟主富啦
市府要收回又不是最近的事
在投標前就知道了吧
有問題那時候不趕快跟法院告大日
在跟市府講有產權問題
結果是跟著投標
然後投輸三個廠商?
投輸了再來用輿論政黨企圖施壓市府??
市府一直都是跟大日簽約的
你主富有問題告大日吧
為什麼不告呢
net就假老二 最後一名叫最大聲啊==
標案真的有問題的話 第二第三都是
笨蛋不會抗議嗎
而且net律師還先「勸退」10幾間廠
商 這個可能還違法 不過沒勸退的話
可能不是第四而已
阿彌陀佛 您真有心
話說您開篇破題這段
流浪漢組疑似刻意混在一起講吧 科科
謝國樑就是法盲土皇帝,跟這邊的柯粉一
個樣!
謝國樑真的超級不要臉
照你這樣寫,無恥的是前市長
推
給了土地使用權,而且沒有指明使用期限
這在法律上,連拆屋還地都沒辦法
等於準備使用到房子自己塌掉的程度
藍白粉在那邊租約到就能帶警察 有夠沒知
識
推解釋法律
推
你第一點就有寫到基隆市政府是可能有
所有權了 結果結論直接說沒?
可以等法院判決卻硬要執行,白粉版主
真可悲
我原po,我有明確寫出基於什麼原因目前
排除基隆市政府取得產權的可能,請閱
讀全文再來噓
藍白法盲看不懂啦
那個噓文噓的應該是板主不是內文
就前朝亂搞一通 害的現任不好處理
現任能處理這樣也是我國地方自治之奇觀
謝推給林,八卦馬上開始站邊了 笑死
NET大不了認賠拆2樓以上還基隆市,看看
基隆市敢不敢核可拆除執照
不敢核又只想給微風就是放到爛
明明林就已經設好條件,只要大日跟net
屬於績優廠商有繳權利金回饋就可以繼續
經營,產權回歸法律問題處理,市民一樣
有地方逛,市政府有錢收,廠商能賺錢
謝先把績優廠商踢掉,招標還一直改條件
,現在還不敢公告,微風給的比原本還差
原本只是民事問題,謝直接上升到政治跟
刑法,就不要拉前朝救援了
然後謝說net不收回來市政府每年少收5千
萬,結果微風標下停車場到4樓,比大日
標停車場到一樓權利金還低,所以謝是自
爆圖利微風嗎?
問題點太多了一般人根本也不懂
這種民事就等法院判決
你Q1後半段 是多餘的 條文並沒寫 包
含有建照能證明所有人的情況下 建物
還是屬於出資人
然後大日再把2-4的權利金收到自己口
袋是不是?
大日空手套白狼?
樓上有看過建照嗎?
先分清楚起造人跟所有人的差異吧!
建照只是其中一項文件配合市府跟大日
的合約大日跟NET的合約 就能證明房屋
的所有人是誰、 就像建商買建案 建照
起造人是建商 但是配合買賣合約 就能
證明房產是買方的 不是出資蓋房的建
商
賣建案*
戰術兩千大哥
發文前
不妨先照會過律師
別為了省那麼點錢
然後天天出來送頭
“條文並沒寫”
您這思路
可能連國考五等法學大意的選擇題
都招架不住
建照何時可以證明所有權人了?請提出法
規依據或判決或學說見解,願聞其詳
不然A建商轉包另一個B建商蓋 那個B建
商不就可以主張房子是他的 不是跟A建
商買房的人的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2851號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
,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
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
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
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
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還沒登記產權前就是屬於出資興建者
的
建照這東西不能證明什麼
你那是用在私產上的見解 不然建商幫
蓋軍營 軍港 可以說是自己的?
如果契約有明定但不履行,那也是要
跑法律流程,讓法院去判定產權歸屬
無論如何產權爭議都要先上去法院過
沒有市府建立在契約上的信任 市府會
准許大日蓋房子 起造人是填心酸的?
NET只不過是大日找來的營造商
內文都提民法總則,我也提法院判例
了
還在那心酸不心酸…
就說法盲,即使是政府土地,一樣私權
糾紛啦,政府機關和私法人在私權糾紛
都是平等的,更何況這有什麼極高公益
性質嗎
即使今天營造公司蓋了軍營建物,點交
移轉前就還是營造廠的啦,拜託去唸書
私權糾紛是大日跟NET 市府又沒跟NET
簽約
在一樓軍營增建2-4樓 是建商的?
產權未定爭議就是要上法院釐清,當
中如果說基隆市府認為這段時間會有
損失,那也是釐清產權之後再要求賠
償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
房屋之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築房屋
,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
屋所有權而言,與該房屋行政上起造
人名義之誰屬無關。當事人就大樓之
興建,倘確未依約出資,無從原始取
得建物專用與共用部分之所有權。故
法院對當事人保有房屋之原始起造權
利為何,應予說明,不得遽認已因原
始起造而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把碼頭增高1尺 那1尺是建商的?
再補個判例 一樣是起造人不等於所有
權人
誰說沒出資? 大日就是已以數年的使
用權抵NET蓋2-4樓的工程款 都已經給N
ET使用好幾年了 又不是0出資
拜託看文章,增建如果有獨立出入口,就
是獨立之物,和碼頭增高一尺情況不同,
要類比看清楚前提
就被告強盜是整起事件最扯的
有人認為基隆市府可以主張民811,但
那個鋼琴出入口算不算”獨立出入口
”這點有爭執一樣要上法院判定啊
NET不是已經行使 使用權好幾年了?
就像大日已經還欠NET的貸款還好幾年
了
NET又不是蓋好後的第一天就主張房子
是出資人的不是市府的 都已經享受建
物的使用權好幾年了 條件就是替大日
蓋房子給市府
不然市府會給NET過建照 使照 還有 收
租金?
NET又不是沒建照偷蓋 沒使照收租
NET和大日的合約 大日跟市府的合約都
寫的清清楚楚
哇 所以要把大日同意net 使用的租金,
當作大日出資興建?
現在只是NET單方面喊有爭議 你說有爭
議就是有歐? 法院都打槍NET的假處分
幾次了? 阿不是說所有權在NET 啊NET
怎麼不去登記證明一下 是不是忘了登
記是要找市府的? 然後市府會腦抽風
說 沒錯房子是你的?
不論是蓋好的第一天 還是蓋好後N年
沒有一天會回答房子是NET的
法院駁回假處分不等於NET沒產權欸
先打官司證明NET有產權
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是因為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是公法上爭議
目前產權叫做“未定” 因為還沒登記
所以一直都說產權爭議要上法院釐清
…
NET是在有契約的規範下蓋2-4樓 沒登
記的所有權的條文不能大過契約
等法院確定產權後 才有後續要求強制
點交又或者請求賠償
市府就是跟大日點交完了 是要點交幾
次? 一個路人跑過來說你要找我點交
市府就要理他?
什麼叫做契約的規範下蓋2-4樓?你中文
還好嗎?我就問這個契約是什麼內容?ne
t 在契約同意蓋好送給基隆市政府嗎?
還是大日自己胡亂答應基隆市政府?看清
楚我的內文好不好
市府就是只能跟大日點交一樓以下啊
憑什麼點交二樓以上,還帶警察?
我就問今天警察出勤的原因是什麼?我
們強制執行點交還是法院發函請警察局
協助,我們債權人還要付警察車馬費欸
那是大日和NET的糾紛 是大日欠NET的
又不是市府欠NET
你都說那是大日和net 這樣自然不可能
論證出因此基隆市府享有所有權
糾紛跟所有權又沒有關係 就只是不完
全給付的糾紛
西納西:哪有爭議,這是基隆市政府
的,換鎖也沒問題,了不起賠你門鎖
錢
412樓 依照契約 起造人填市府 不填自
己 依照契約 只申請蓋到四樓 不蓋到5
、6、7、8樓 不然你以為申請建照 只
要出資人是自己 起造人可以隨便填是
不是? 那某人填個郭台銘 張忠謀 再
去拉投資 不香嗎?
NET:起造人是市府 大家快來跟我租攤
位歐
這就有趣了,市府跟net 內部到底怎麼
講的,建照由市府當起造人,但出資興
建的是net ?不管怎樣,即使市府跟net
有合意蓋好要點交給市府,也是依約訴
請點交返還建物啊,預售屋蓋好建商不
給你房屋,你可以帶警察直接去占用喔?
還是要訴訟啊
是net 要市府當起造人以爭取攤商,是
市府強迫net 必須當以市府為起造人才
核准興建,即使是後者,依民法也不會是
市府原始取得所有權
條約就是有寫合約終止後 房屋歸市府
誰的契約啊?net 簽了嗎?
簽了
我跟謝國樑簽約說把蔣萬安房子送謝國
樑好不好?
在大日答應市府房子歸他的合約 簽字
當大日的協力廠商 合約載明必須爲市
府蓋2-4樓
我內文有說,若可以拿出net跟市府簽約
說net 同意蓋完房屋登記給市府,就跟合
建契約一樣,市府訴請履行契約,判決前
房子還是net 的,如果net 跟大日說房
屋蓋好登記給市府,那市府可以代位大
日向net 訴請履行契約,同樣判決前房子
還是net 的,阿所以是哪種?契約怎麼寫
?
判決前房子市府的 是NET要打官司證明
房子是他的
證明他簽的合約無效
市府出一樓地基也是出資人
不然4樓鋼筋建築 不打地基、無視建築
法規蓋得起來嗎?
市長已經宣判 建物收歸市府所有
土地長出來的建物本來就是市府的
市府派出警察點交而已 一切合法
哇 出一樓地基也是出資人,要不要去當
大法官?蔚為奇觀
不要再當法盲了,講不贏開始亂扯
產權這這字被嚴重混用,有沒有請求返
還的權利,不等於現在享有所有權
我買了預售屋,蓋好了請建商點交,此
時依契約我有請求點交的權利,但在點
交前,所有權在建商那裡,即使他要一
物二賣給第三人,我也只能告建商毀約
賠償,我不能衝進去打第三人趕走欸
本來出資又不限金錢 出物資也算出資
政府又不是私法人,政府等於公權力
派警察點交 才能讓新廠商進駐
還是你認為打地基只花0元?
基隆市是公法人,警察權干涉私權就是共
產國家,政府機關涉及的私權糾紛就是沒
有公權力介入的餘地,拜託,去唸書
好了啦講不贏就開始開創新見解,等你
們當上法學教授來推翻法院判決吧
推 一堆沒法治概念的夾纏不清都懶得講了
自以為法學磚家都已經是黑單過的,噗
Net先證明產權是他的啦 其他都是多說
的
新法盲除了你家我家流浪漢外,又出現
地基產權說
就算你地基產權說成立,也要法院認定
啦
公法人就可以跳過法院,哪你適合去中
國
不要亂改名字 明明是出資產權說 法院
早認定過
想騙人把說法中幾個字 改用法院沒認
定的名稱 再說你的整個說法 法院沒認
定過
請拿出法院認定:同意使用地基=出資興
建原始取得所有權,有這樣見解拿出來再
說,沒有就是胡扯
使用權又不是用送的 當然是出資
分析的不錯 即便要換下net 洨礙真的可以
處理好 而且拿到更好的價錢 結果不處理
產權就急著給前女友肥約 還幫她難看破門
弄到炎上 如果有私人勾結現在還可能gg 8
7被罷剛好 正常市長才不會這樣搞
感覺上公權力被濫用了!
感覺原po很厲害 但第一題寫的市府跟大
日合約中 NET有蓋章並署名欸 這是否表
示他們也同意契約內容? 這也是行政法
院三次駁回假扣押主因吧?
論述清楚,推你
好整理
2
其實問題最大的就是林佑昌了吧? 一個市政府的約搞的這麼不乾淨 變成現在市政府跟net都各說各話 國有財產約到期了 還沒辦法確定產權15
我只是覺得支持林右昌跟主富的人有沒有想過一件事情 主富現在主軸是要戰建物是他們出錢的,所有權在他們身上才對 那林右昌讓這事情發生算不算圖利主富? 主富的主張成立的話算不算佔用公有地盈利? 這些事情發生在柯文哲執政的台北市能洗一個月嗎?14
這一篇有一些觀點可能沒顧及到實務作法 一、所有權: 2-4樓沒有"所有權",依現行法院實務認定,沒有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也就是 所有權登記),並未有所有權(因台灣不動產物權是採絕對登記主義,建物有登記才有所有 權),但是它還是一個物在那裏,法律上的定位是什麼? 法院創設了一個所謂的"事實上處 分權),換句話說,有類似於"所有權"的概念,是一種法律上的利益,可以處分、買賣,5
原文思緒清晰 脈絡分辨清楚 一般人搞不懂的部分在於 白話講 當基隆市政府作為契約的一方2
圖利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圖利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有二: (一)「明知」行為違背法令 (二)「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你要先提出林右昌哪裡違法,還要證明他明知違法還硬幹3
林右昌的提案 可是在基隆市議會長期討論通過的 也就是說如果有圖利的問題 那整個議會同意的議員都跑不掉4
出來玩啊 不就好有見解 1.是大日自己要增建的 還同意所有權給市府 2.是NET自己同意透過租金減免來幫大日蓋房子的 3.1樓跟2樓原本都是東岸的主體建物 哪來的獨立出入口啦 4.希望你家可以讓我住喔 原來你家的所有權人這麼好移轉11
為什麼到現在還有人在車上..... ※ 引述《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之銘言: : 出來玩啊 不就好有見解 : ※ 引述《raes88097 (阿)》之銘言 : : NET問題吵得沸沸揚揚10
地是基隆市政府的 租給大日1樓及地下停車場 大日租給NET,NET蓋2~4樓 現在基隆市政府無論什麼原因要拿回這塊地 NET主張2~4樓是自己蓋的,因此產權是NET
83
Re: [新聞] NET控基隆市府夜襲切鎖接管東岸商場 告所以NET希望東岸商場應該要何解? (1)基隆市府出資買回建物 (2)再讓NET經營兩年後 再移轉給基隆市府 (3)再讓NET經營兩年後 NET自己把出資興建的建物拆除 (4)因為NET擁有產權 所以NET可以永久經營35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照NET跟陳律師的訴求 就是產權未定 市府不能公開招標 但是NET還是委屈的投標了 只是輸給微風23
[討論] 美女律師談論基隆Net案律師來講最清楚啊 背景: 基隆市府委託大日營運此停車場,大日找主富合作,主富自己出錢蓋了2-4樓商場 然後基隆市府改給微風營運27
Re: [新聞] NET控基隆市府夜襲切鎖接管東岸商場 告其實我搞不懂 這個案子 明明就是大日害到NET少經營兩年 但是全部的Net律師 都不去對付大日開發 反而都在攻擊市府 這真的很詭異阿 如果我是Net的委任律師 我一定是跟大日開發求償我司的損失阿 大日開發又不是沒錢 每年營業額也有好幾億9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基隆律師出來表達法律意見 首先市府和NET都沒有完成產權登記的文件 但市府有OT合約NET有出資興建證明 所以是屬於產權未定的狀態待法院判決1
Re: [新聞]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NET記者會公開「地籍推 pupu20317: 如果基隆市民如rogudan所說因為這樣挺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藍,那我期望NET把2-4樓拆掉,恢復成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原本的樣子,反正基隆市民不缺一個商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場,微風要經營自己花錢去蓋 49.218.95.118 02/17 23:14 → pupu20317: 反正簽了30年嘛~多的是時間「慢慢經 49.218.95.118 02/17 23:144
Re: [新聞] NET登報要求為「強盜行為」道歉 謝國樑做人可以這樣顛倒是非嗎 當強盜的明明就是NET 背著基隆市府自己跟大日簽約 然後110年自己在大日合作意向書 同意完全遵守大日跟基隆市府的契約5
Re: [問卦] 基隆東岸商場究竟是誰的?基本上合約關係是這樣的 基隆市政府 OT(促參法) 大日 大日 (所謂ROT)民間契約應該是屬於附條件租賃契約的概念 NET NET的契約當然不能對抗 機關基隆市政府 因為他的契約相對人是大日 現在的NET主張就是回到法律物權的效力 認為二樓以上改建是NET出資的- 台灣人的法治教育跟法律觀念的是世界跟不上啦 大房東出租給二房東 二房東轉租給房客 不是先看大房東有沒有同意二房東轉租就直接說 大房東一定要吞下房客跟二房東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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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為啥NET不直接打掉2-4樓阿?若照基隆市府的邏輯—2至4樓不是獨立的不動產, 要拆也是整體建物的所有權人—基隆市府才有權去拆。 問題是基隆市府把2至4樓也租給微風啦,就沒有要拆嘛。 目前看來NET應該可以主張無因管理了,畢竟基隆市府也說OT的對象是大日,科科。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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