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那是因為一般企業合併並沒有專責機構審查,有作假逃避的可能性
但是金融機構合併有嚴格法規範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
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
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
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金管會都認為財務沒有問題才會准許合併,結果你台北市政府還拒絕同意
怎麼都說不過去,更別提金融機構合併法明文規定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合併,法定地上權當然移轉,你台北市政府還想用特約排除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明顯違反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的強制規定而無效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網路搜尋了一下 一些公開的地上權合約範本,其實有的地上權合約的解約條件也都有類: 似條文
: 「乙方經依公司法為重整之聲請、或其股東會決議解散或合併者。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之合併或重整者,不在此限。」
: 所以我想這一條應該也不是台北市政府自己發明的條款
: 其實我想這一條的原始目的也很簡單,就是甲方要確保乙方不要因為解散或是合併的因素: ,反而會變成一個體質可能更差的乙方(譬如說財務條件或是有沒有變差?中資外資有沒: 有入侵等等?)
: 但因為台新併新光這個案例,乙方財務條件理論上是可以更好...所以才會有爭議
: https://www.ia.gov.tw/zh-TW/fapi/AttFile?type=NewsAttFile&id=3037#page19
: 農田水利署
: https://i.imgur.com/KvxMKr4.jpeg
: https://land.hsinchu.gov.tw/news/?mode=dl_file&file_rename=ZmlsZTI2MzYwODY4OTY: wODcwNzc5MjFfMTgwMjA3MDkwMjUz.pdf&folder=news2_files_1054&parent_id=10005&type: _id=10006
: 新竹縣政府
: https://i.imgur.com/Uyq5SLS.jpeg
: https://ws.cpc.com.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S9yZWxmaWxlLzg5NjcvNzg5: MjcvMTVmN2FmNjktNTY0YS00MGJjLThmOWItZDBkYmE5ZTc1NGRiLnBkZg%3D%3D&n=MDIu5oub5qi: Z5paH5Lu2KOasiuWIqemHkeWIhuacn%2Be5s%2Be0jeeJiCkucGRm
: 台灣中油
: https://i.imgur.com/W7UfbA6.jpeg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如果這是台北市法務局長給的法律意見,那這個法務局長真的該吊起來彈
: : 第一,明明公司法規定
: : 第七十五條
: :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 :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當由存續公司繼受,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你可以: : 私法契約排除的。
: : 第二,金融機構合併法也規定
: : 第 13 條
: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
: :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 登
: :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 金融機構合併,其地上權當然移轉,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你台北市政府有什: 麼
: : 理由拒絕經金管會核准的金融機構合併?
: : 更別提民法148條關於權利濫用的禁止,台北市政府要是說不出一個正當的拒絕同意理: 由
: : 說服法院的話,可能會被認為權利濫用而終止契約無效喔!
: : ===================================================
: : 第 148 條
: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 ===================================================
: : 最後則是CHATGPT的法律分析,怎麼看台北市政府都是穩輸的啊!
: : 一、關於金融機構合併的法律特別規定
: : 依你提供的「基本資訊」:
: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
: :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 登
: : 記規費。
: : 這代表 主管機關許可的金融機構合併屬於特別法授權的承繼制度,存續機構或新設機: 構
: : 在不動產、擔保物權等方面,依法直接承受消滅機構的權利義務,不需要另行經對方同: 意
: : 。
: : 換言之,如果新光人壽與台新人壽的合併是經金融監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 可
: : ,則其權利義務(包括T17、T18地上權)依法由存續或新設機構繼受。
: : 二、契約自由與民法第71條、第148條
: : 民法第71條
: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 : 但若法律沒有明定無效,則不當然無效。
: : → 金融機構合併既有明文授權規定,並未禁止「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即承受地上權」: ,
: : 因此不能據此認定合併無效或地上權當然消滅。
: :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公序良俗限制)
: :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 行使權利應依誠實信用方法。
: : → 台北市政府若以「未經同意」為由逕行終止,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因為在合併: 制
: : 度下,地上權承繼正是基於公共利益(金融市場穩定、保護保戶)設計。
: : 三、地上權契約的性質
: : 地上權是一種物權,其存續或消滅原則上依契約或法律規定。
: : 若契約中明訂「地上權人合併或被吸收時須經土地所有人同意」,才有可能構成解除條: 款
: : 依據。
: : 但即便如此,該條款若與金融機構合併特別法牴觸,法院傾向認為應以特別法優先(即: 合
: : 併承繼效力不可被任意契約條款排除)。
: : 四、台北市政府主張的問題
: : 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
: : 在特別法明文授權下,市府此理由恐難成立。
: : 因為合併後存續機構仍合法承受地上權,並未違法或違約。
: : 例外情況:
: : 若契約另有明文條款,且條款性質屬於「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維護」而非單純私法: 自
: : 治,市府或可主張其效力。
: : 但仍可能遭法院以「違反特別法精神」「過度限制金融合併」為由認定無效。
: : 五、結論
: : 特別法優先原則:金融機構合併經主管機關許可,存續機構依法承繼不動產及物權,無: 須
: : 再取得地主(台北市政府)的同意。
: : 契約終止風險:市府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T17、T18地上權契約,法律上難以站: 得
: : 住腳,除非契約中有非常明確、且未違反特別法的終止條款。
: : 民法觀點:市府片面終止,反而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與契約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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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北市拒絕同意的理由應該是會用三年了
還沒開始蓋房子
好事玩到變爛尾 真的是白癡市長
你還是研究一下T16金仁寶吧AI律師
是啊 北市官方說法也是要用沒進度來解
約
但 合約上就是寫2027沒完成解約 市府能
否單方面提前?
是2026得展延一年,北市不給就2026了
合併消滅跟三年沒開發是不同理由 市府故
意混在一起 其實是市府也知道單憑合併(
金控合併是經過政府同意的)就解約會有
很大爭議 是想用輿論逼新壽吞下解約
23
這個時機硬起來剛好吧. NV 想要換地,北市府除了提供新地點參考外,順便施壓新壽. 1.新壽接受40億補償金,北市府直接把地給 NV. 萬安公子超賺!機率超低基本上不可能 2.硬起來對新壽走法律大戰. 政治層面來說不輸的一局棋,北市府守法維護人民納稅錢.X
萬安公子就是正事不做 猛講空話騙騙支持者高潮 說要用合併後消滅這條拿回土地 但新壽明明還在 合併最快也是明年的事 搞不好人家還給你延一下 等地拿回來是猴年馬月 還要輝達慢慢等陪公子舞劍嗎爆
連堂凱表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當初簽訂的合約,其中第4.2.1條明定,如 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 繼受地上權。若未取得北市府同意,依據第9.1.2.15條規定可以「可歸責於新壽 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連堂凱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hbEmUg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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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是不是智障? 新新合併 指的是金控層級合併。 底下的子公司也要各自合併。 所以 台新銀行跟新光銀行要合併![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ZGzxwgN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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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有人說過了 錢你就讓兩造自己去喬 只要新壽合意解約 政府就把合併跟招標搞定就好 我是不懂晚安出這招幹嘛 你是要賭新壽不會魚死網破嗎 他就是只想拿錢走人 玩下去就是三叔 倒底是哪個狗頭軍師出的主意![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mg.youtube.com/vi/SsWgwkav8SU/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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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笑死,我們親愛的台北副市長,未來的新北市長候選人,李四川先生 都不敢這麼肯定了,小草法盲居然還敢斬釘截鐵地說台北市解約絕對站得住腳 顯然不把我們李四川副市長的專業判斷放在眼裡喔 =========================================== 不過,李四川表示,即便不同意合約主體變更後可以解約,但對方一定會提民事訴訟,且2
台新人壽官網寫的… 合併完後台新人壽為存續公司 新光人壽為被消滅公司 合併完成後台新人壽更名為新光人壽 北市府認為新光被消滅了![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www.taishinlife.com.tw/portal/resource/1d996c51-9e22-43e5-9195-2b997b34231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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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這一步沒有錯啊。就算目前身爲偏綠的我,也認爲蔣萬安做得對。 新壽本來就是三年擺爛不蓋,讓真正想蓋的來,才符合全民利益 而且就算台北市政府强制解約了,新壽也不見得敢去打官司。 因爲它就真的就不想蓋啊,否則怎麽會三年動都不動 官司打贏,就代表新壽贏得一個 蓋完建築物的履約義務27
如果這是台北市法務局長給的法律意見,那這個法務局長真的該吊起來彈 第一,明明公司法規定 第七十五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當由存續公司繼受,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你可以
網路搜尋了一下 一些公開的地上權合約範本,其實有的地上權合約的解約條件也都有類 似條文 「乙方經依公司法為重整之聲請、或其股東會決議解散或合併者。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之合併或重整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想這一條應該也不是台北市政府自己發明的條款![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KvxMKr4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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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影》新壽稱「新新併」是強制解約 蔣萬安冷笑表態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 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 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 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18
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剛剛查了一下 企業併購法 第24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4
[討論] 原來國民黨北市府想用新光合併來解約?這是什麼危險的合約精神? 你公司合併了 就由合併公司接續合約 "這不是常識嗎?" 然後國民黨台北市政府
Re: [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中華民國《民法》第71條規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75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所以新壽簽的所有合約由新光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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