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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27 推:28 噓:1 →:103

如果這是台北市法務局長給的法律意見,那這個法務局長真的該吊起來彈

第一,明明公司法規定

第七十五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當由存續公司繼受,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你可以

私法契約排除的。

第二,金融機構合併法也規定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合併,其地上權當然移轉,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你台北市政府有什麼

理由拒絕經金管會核准的金融機構合併?


更別提民法148條關於權利濫用的禁止,台北市政府要是說不出一個正當的拒絕同意理由

說服法院的話,可能會被認為權利濫用而終止契約無效喔!

===================================================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最後則是CHATGPT的法律分析,怎麼看台北市政府都是穩輸的啊!

一、關於金融機構合併的法律特別規定

依你提供的「基本資訊」: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

這代表 主管機關許可的金融機構合併屬於特別法授權的承繼制度,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在不動產、擔保物權等方面,依法直接承受消滅機構的權利義務,不需要另行經對方同意。

換言之,如果新光人壽與台新人壽的合併是經金融監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則其權利義務(包括T17、T18地上權)依法由存續或新設機構繼受。


二、契約自由與民法第71條、第148條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但若法律沒有明定無效,則不當然無效。
→ 金融機構合併既有明文授權規定,並未禁止「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即承受地上權」,
因此不能據此認定合併無效或地上權當然消滅。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公序良俗限制)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應依誠實信用方法。
→ 台北市政府若以「未經同意」為由逕行終止,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因為在合併制
度下,地上權承繼正是基於公共利益(金融市場穩定、保護保戶)設計。


三、地上權契約的性質

地上權是一種物權,其存續或消滅原則上依契約或法律規定。

若契約中明訂「地上權人合併或被吸收時須經土地所有人同意」,才有可能構成解除條款依據。

但即便如此,該條款若與金融機構合併特別法牴觸,法院傾向認為應以特別法優先(即合併承繼效力不可被任意契約條款排除)。

四、台北市政府主張的問題

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

在特別法明文授權下,市府此理由恐難成立。

因為合併後存續機構仍合法承受地上權,並未違法或違約。

例外情況:

若契約另有明文條款,且條款性質屬於「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維護」而非單純私法自治,市府或可主張其效力。

但仍可能遭法院以「違反特別法精神」「過度限制金融合併」為由認定無效。

五、結論

特別法優先原則:金融機構合併經主管機關許可,存續機構依法承繼不動產及物權,無須再取得地主(台北市政府)的同意。

契約終止風險:市府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T17、T18地上權契約,法律上難以站得住腳,除非契約中有非常明確、且未違反特別法的終止條款。

民法觀點:市府片面終止,反而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與契約義務。




※ 引述《OpenGoodHate (什麼東西什麼東西)》之銘言:
: 台新人壽官網寫的…
: 合併完後台新人壽為存續公司
: 新光人壽為被消滅公司
: 合併完成後台新人壽更名為新光人壽
: 北市府認為新光被消滅了
: 但是台新壽活下來是不同的公司
: 所以即便改完名字不能去繼承原先簽約的內容
: https://www.taishinlife.com.tw/portal/news/news/192
: 台新人壽、新光人壽董事會通過合併計畫 攜手邁向新里程、共創壽險新局
: 2025年07月25日
: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人壽」)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 引述《MacBookAir12 (New Mac Water)》之銘言:
: :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是不是智障?
: : 新新合併 指的是金控層級合併。
: : 底下的子公司也要各自合併。
: : 所以
: : 台新銀行跟新光銀行要合併
: : 台新人壽(前身是保德信)會跟新光人壽合併..
: : 以下類推...
: : 金控併購,旗下子公司名字有可能保留唷
: : 例如中信金控合併台灣人壽,保留台灣人壽品牌名稱
: : 以台新人壽量體遠小於新光人壽來看,
: : 合併之後應該會掛新光人壽的招牌機會大啦。
: : T18/T19是新壽的,不是新光金控的,根本沒有受讓公司之類的問題產生。
: : 之後會變成台新新光金控其下新光人壽公司的機會很大。
: 改名字原先的合約作廢
: 但是只改姓的話沒差喔>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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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94.16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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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tToDust 10/12 00:59合約有寫拉 是新壽賭輝達不能等

zixiang 10/12 01:00我覺得更奇怪的事,寫這些條約沒念過公

zixiang 10/12 01:00司法嗎

zixiang 10/12 01:01新壽跟台北市政府簽約的時候,他們的法

zixiang 10/12 01:01務都在睡覺嗎

DustToDust 10/12 01:01這些條文沒問題阿 問題是新壽就是能

DustToDust 10/12 01:01走行政救濟卡你

omanorboyo 10/12 01:01憨鳥指導法務局長也是蠻搞笑的

笑死!我台大法研啦!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台大法學論叢作者,律師高考及格 指導一下又怎麼了? 區區一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的人有什麼資格在我面前嗆聲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03:50

pandp 10/12 01:02法律最麻煩的就是解釋者是人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05:30

m21423 10/12 01:09白粉自始自終什麼都在凹啊

kevinjl 10/12 01:10這合約是擔心有不合條件的人利用購併取得

kevinjl 10/12 01:12市府要用這條解約 就要說服法官不同意的

dos01 10/12 01:12講白一點 新壽的立場 跟市府打法律戰 就能

dos01 10/12 01:13以此讓合約卡住 到時候違約的責任怎麼判又

dos01 10/12 01:13是一輪法律拉扯 對新壽來說就只是 ^^

kevinjl 10/12 01:13理由,當然當事者接受北市府的不同意就沒

inewnew 10/12 01:15為什麼要贏?拖入官司,明年選舉時可以

inewnew 10/12 01:15用打官司為藉口,這樣不就算有做事了

問題是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的那麼清楚,金融機構合併,地上權當然移轉 台北市政府想用特約排除法律強制規定根本是不可能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daniel1344 10/12 01:16你法學素養這麼深厚 丟AI的法律分析

daniel1344 10/12 01:16幹嘛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18:53

court0043 10/12 01:17autorad 寫的才是對的

你是不是忘了基隆市政府東岸商場爭議? 2月1日,基隆市交通處處長王圳宏等人率領十多名警員,對NET聲稱持有的2至4樓建物進 行強制換鎖,商場於該日隨後被點交給微風廣場。NET認為基隆市政府在缺乏法院命令下 就進行點交屬強行侵入,故提起訴訟,控告基隆市長謝國樑與交通處處長王圳宏等人涉及 強盜、毀損、無故侵入他人建物等刑事告訴 。

2月5日,基隆市政府向基隆市政府所屬的地政事務所聲請產權移轉登記,20日NET提 產權登記異議,基隆地政所駁回

。同日,基隆地檢署分「他字案」,將謝國樑4人列 為被告偵辦。依法調查釐清整起案件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art1 10/12 01:17省事吧,打一堆字很累耶 XDDDDDDDDDDDDD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23:49

a72830044 10/12 01:29問題就是3年沒蓋,合併完就能蓋?

a72830044 10/12 01:33然後基隆N案,謝兩度不起訴囉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sln5112 10/12 01:36重點是進到法院沒個幾年沒完沒了

sln5112 10/12 01:36人家輝達早就跑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37:38

a72830044 10/12 01:38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市府

a72830044 10/12 01:38你的法學素養夠,不應該用這條吧?

笑死!又是一個不讀書的小草,最好金融機構合併的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啦!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40:27

daniel1344 10/12 01:40你一直拿13條來說幹嘛 這條是在講辦理

daniel1344 10/12 01:40變更登記 規費跟稅賦的減免好嗎

daniel1344 10/12 01:41懷疑你這法條是餵AI 它丟給你的

笑死!又一個不讀書的小草!

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42:38

a72830044 10/12 01:42噢噢,沒看清是金融合併。但北市契約

a72830044 10/12 01:42的就寫合併後要市府許可。那除非打官司

a72830044 10/12 01:42囉~

art1 10/12 01:42北市府不同意當然就是打官司阿 XDDDDDDDDDDD

art1 10/12 01:43去說服法官不同意的理由夠充分囉 XDDDDDDDDD

iphone15 10/12 01:44照你的法律見解 那市府完全擋不住空殼公

iphone15 10/12 01:44司標到地上權後 再以併購形式將地上權移

iphone15 10/12 01:44轉給其他公司 這樣地上權標租案會大亂

笑死!都跟你說是金融機構合併了還要跳針耍寶? 念書犯法嗎?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 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 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 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及處理 問題金融機構。

a72830044 10/12 01:443年都不蓋,理由還真的充分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46:43

iphone15 10/12 01:46可是當時標地上權時市府就有加這個帝王

iphone15 10/12 01:46條款 新壽也同意簽了 這個帝王條款並沒

iphone15 10/12 01:46有任何但書 雙方合意簽的條文市府本來

iphone15 10/12 01:46就能引用

a72830044 10/12 01:46他們的見解就是:新新併不是空殼公司無

a72830044 10/12 01:46痛轉移,因為這條是防轉爛。但對於一

a72830044 10/12 01:46個3年連廁所都沒蓋的,也是很合用了

daniel1344 10/12 01:46有可以辦理移轉登記的 當然可以辦理阿

daniel1344 10/12 01:46但哪裡得出所有都當然繼受 你法學素養

a72830044 10/12 01:46就說麻煩去看看隔壁同期T16金仁寶

daniel1344 10/12 01:47這麼好就把推論寫出來啊 執業律師隨

daniel1344 10/12 01:47便丟幾條條文這麼好混嗎

sln5112 10/12 01:47呵呵 一堆人都忘記就是貪柯放水給新光

sln5112 10/12 01:47才造成今天這個局面 媽寶安卻也不敢咬

sln5112 10/12 01:47務實如四川伯早就去找下一塊地了

iphone15 10/12 01:47照你的法律見解 全國的地上權標租案都無

iphone15 10/12 01:47法避免空殼公司來騙案子 地上權案審查等

iphone15 10/12 01:47於白審 你覺得合理嗎? 你可能要再提出

iphone15 10/12 01:47更細緻的法律分析

都跟你說是金管會審查,聽不懂?一直鬼打牆?

daniel1344 10/12 01:47而且重點擺那句就搞笑 可以去逕行辦理

daniel1344 10/12 01:48登記 所以可以不用規費 然後下面各款

笑死!法盲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好嗎! 連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照句話什麼意思都不懂? 就是只要金管會核准你就可以去辦理登記啦! 根本不需要台北市政府的同意 在法律上這叫逕為變更或單獨變更啦 不讀書還要出來耍寶,可憐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51:40

daniel1344 10/12 01:49有寫到有免徵土地增值稅 拿這條來用

daniel1344 10/12 01:49超薄弱 你立法理由也可以去看看

sln5112 10/12 01:49告訴你啦 我是輝達現在也不敢蓋這塊啦

sln5112 10/12 01:49誰知道弄完晶華城再弄北市科又會出啥鬼問

sln5112 10/12 01:49

art1 10/12 01:50薄弱?跟合約比起來都超有力 XDDDDDDDDDDDDD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53:22

iphone15 10/12 01:53合約是雙方合約簽訂 新壽也是同意簽下這

iphone15 10/12 01:53個簽不平等條款 而且這個不平等條款的設

iphone15 10/12 01:53計有防止空殼公司騙案子的用意 這個帝

iphone15 10/12 01:53王條款並沒有設定任何條件 市府不用說

iphone15 10/12 01:53明他不同意的原因

art1 10/12 01:55合約不能凌駕法律,應該是很普遍的常識?XDD

art1 10/12 01:55怎麼這麼多不懂合約不能凌駕法律的阿 XDDDDD

iphone15 10/12 01:59這就牽涉到雙方合意簽訂的條文跟公司法

iphone15 10/12 01:59、金融併購法規定的競合了 這在法院上還

iphone15 10/12 01:59有得攻防

KKlin813 10/12 02:00這篇真的要存起來 以後搞不好可以用到

iphone15 10/12 02:01照這個法律見解 依公司法(先不看金融併

iphone15 10/12 02:01購法) 市府完全不能無法排除空殼公司標

iphone15 10/12 02:01案子 再以併購形式移轉地上權給其他公司

iphone15 10/12 02:01 你們覺得合理嗎

art1 10/12 02:02可以排除阿,用充分的理由來排除阿 XDDDDDDD

art1 10/12 02:03這一案要說服法官的難度很高啦 XDDDDDDDDDDD

rahim03 10/12 02:03我覺得重點在公司法第75條到底是強制還是

rahim03 10/12 02:03任意規定 只是從文字上看 很像強制規定

art1 10/12 02:04北市府想挑戰不同意後說服法官,只能祝福 XD

rahim03 10/12 02:05不過不管怎樣都還是有autorad講的問題 所

rahim03 10/12 02:05以根本沒那麼簡單就能解決

iphone15 10/12 02:06那地上權合約範本的這條條文都可以直接

iphone15 10/12 02:06宣告違法直接失效了 以後地上權標租案出

iphone15 10/12 02:06現一堆空殼公司來騙案子

dos01 10/12 02:06現在的情況就是不管怎樣都會進入法律戰的

dos01 10/12 02:06過程 然後在這個過程 最短都是以年當單位

dos01 10/12 02:06這時間過去 NV早跑了

dos01 10/12 02:06所以喊這個根本不是在解決問題

dos01 10/12 02:07就只是搞砸一切 然後意圖無恥的卸責而以

rahim03 10/12 02:07空殼都騙的到 後面主要公司反而投標不到

rahim03 10/12 02:07?你在講什麼?

rahim03 10/12 02:08有辦法搞出一個符合投標資格有辦法標到地

rahim03 10/12 02:08上權案子的公司 還需要跟其它公司合併?

iphone15 10/12 02:09我覺得還是有法律攻防空間 雙方如果沒

iphone15 10/12 02:09有特別約定 就依法律規定 但如果雙方合

iphone15 10/12 02:09意簽特別條款 就依特別條款 金融併購法

iphone15 10/12 02:09並沒有像高利貸那樣明文寫說高利貸條文

iphone15 10/12 02:09無效

dos01 10/12 02:10蛤 三小?

dos01 10/12 02:10讀書 好嗎?

rahim03 10/12 02:11金融併購法是另一個問題 他只有處理物權

rahim03 10/12 02:11移轉登記 真正核心是公司法第75條好嗎?

rahim03 10/12 02:11你先搞清楚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的意思

rahim03 10/12 02:12如果公司法第75條是強制規定 那已經取得

rahim03 10/12 02:12的地上權 就是一定要給合併後存續公司繼

rahim03 10/12 02:12受 你契約約定違反強制規定結果是無效

win8719 10/12 02:31我先用一筆錢去標給錢了~在用空殼來合併

win8719 10/12 02:31可以告訴我在說啥嗎

win8719 10/12 02:32標案你要付錢的

Bonker5566 10/12 02:44一直笑死是有什麼障礙嗎

henry6715 10/12 02:46148這用在新光真的好嗎?

schirnir 10/12 02:48先確定是單純民法契約還是行政契約吧!

schirnir 10/12 02:48如果性質是行政契約,新壽沒什麼籌碼。

schirnir 10/12 02:48就算是單純民法契約,存續公司繼受消滅

schirnir 10/12 02:48公司也是原則性的概念,還是依個案具體

schirnir 10/12 02:48判斷

rahim03 10/12 02:58新壽再怎樣都不會沒籌碼吧 大不了像上一

rahim03 10/12 02:58篇寫的直接出大絕開會改成新壽存續 台北

rahim03 10/12 02:58市府就拿新壽沒輒了 更別講光卡你輝達

rahim03 10/12 02:58市府有辦法立刻解決嗎?

Orisinal 10/12 04:15可以移轉啊 移轉後用違約為由單方中止

Orisinal 10/12 04:15合約

awsq00000 10/12 06:57

lengcycat 10/12 07:58搞到這樣,新壽,市府都別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