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如果這是台北市法務局長給的法律意見,那這個法務局長真的該吊起來彈
第一,明明公司法規定
第七十五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當由存續公司繼受,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你可以
私法契約排除的。
第二,金融機構合併法也規定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合併,其地上權當然移轉,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你台北市政府有什麼
理由拒絕經金管會核准的金融機構合併?
更別提民法148條關於權利濫用的禁止,台北市政府要是說不出一個正當的拒絕同意理由
說服法院的話,可能會被認為權利濫用而終止契約無效喔!
===================================================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最後則是CHATGPT的法律分析,怎麼看台北市政府都是穩輸的啊!
一、關於金融機構合併的法律特別規定
依你提供的「基本資訊」: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
這代表 主管機關許可的金融機構合併屬於特別法授權的承繼制度,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在不動產、擔保物權等方面,依法直接承受消滅機構的權利義務,不需要另行經對方同意。
換言之,如果新光人壽與台新人壽的合併是經金融監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則其權利義務(包括T17、T18地上權)依法由存續或新設機構繼受。
二、契約自由與民法第71條、第148條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但若法律沒有明定無效,則不當然無效。
→ 金融機構合併既有明文授權規定,並未禁止「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即承受地上權」,
因此不能據此認定合併無效或地上權當然消滅。
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公序良俗限制)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應依誠實信用方法。
→ 台北市政府若以「未經同意」為由逕行終止,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因為在合併制
度下,地上權承繼正是基於公共利益(金融市場穩定、保護保戶)設計。
三、地上權契約的性質
地上權是一種物權,其存續或消滅原則上依契約或法律規定。
若契約中明訂「地上權人合併或被吸收時須經土地所有人同意」,才有可能構成解除條款依據。
但即便如此,該條款若與金融機構合併特別法牴觸,法院傾向認為應以特別法優先(即合併承繼效力不可被任意契約條款排除)。
四、台北市政府主張的問題
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
在特別法明文授權下,市府此理由恐難成立。
因為合併後存續機構仍合法承受地上權,並未違法或違約。
例外情況:
若契約另有明文條款,且條款性質屬於「行政目的」或「公共利益維護」而非單純私法自治,市府或可主張其效力。
但仍可能遭法院以「違反特別法精神」「過度限制金融合併」為由認定無效。
五、結論
特別法優先原則:金融機構合併經主管機關許可,存續機構依法承繼不動產及物權,無須再取得地主(台北市政府)的同意。
契約終止風險:市府若僅以「未經同意」為由終止T17、T18地上權契約,法律上難以站得住腳,除非契約中有非常明確、且未違反特別法的終止條款。
民法觀點:市府片面終止,反而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與契約義務。
※ 引述《OpenGoodHate (什麼東西什麼東西)》之銘言:
: 台新人壽官網寫的…
: 合併完後台新人壽為存續公司
: 新光人壽為被消滅公司
: 合併完成後台新人壽更名為新光人壽
: 北市府認為新光被消滅了
: 但是台新壽活下來是不同的公司
: 所以即便改完名字不能去繼承原先簽約的內容
: https://www.taishinlife.com.tw/portal/news/news/192
: 台新人壽、新光人壽董事會通過合併計畫 攜手邁向新里程、共創壽險新局
: 2025年07月25日
: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人壽」)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 引述《MacBookAir12 (New Mac Water)》之銘言:
: :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是不是智障?
: : 新新合併 指的是金控層級合併。
: : 底下的子公司也要各自合併。
: : 所以
: : 台新銀行跟新光銀行要合併
: : 台新人壽(前身是保德信)會跟新光人壽合併..
: : 以下類推...
: : 金控併購,旗下子公司名字有可能保留唷
: : 例如中信金控合併台灣人壽,保留台灣人壽品牌名稱
: : 以台新人壽量體遠小於新光人壽來看,
: : 合併之後應該會掛新光人壽的招牌機會大啦。
: : T18/T19是新壽的,不是新光金控的,根本沒有受讓公司之類的問題產生。
: : 之後會變成台新新光金控其下新光人壽公司的機會很大。
: 改名字原先的合約作廢
: 但是只改姓的話沒差喔>_*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合約有寫拉 是新壽賭輝達不能等
我覺得更奇怪的事,寫這些條約沒念過公
司法嗎
新壽跟台北市政府簽約的時候,他們的法
務都在睡覺嗎
這些條文沒問題阿 問題是新壽就是能
走行政救濟卡你
憨鳥指導法務局長也是蠻搞笑的
笑死!我台大法研啦!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台大法學論叢作者,律師高考及格 指導一下又怎麼了? 區區一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的人有什麼資格在我面前嗆聲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03:50法律最麻煩的就是解釋者是人
白粉自始自終什麼都在凹啊
這合約是擔心有不合條件的人利用購併取得
市府要用這條解約 就要說服法官不同意的
講白一點 新壽的立場 跟市府打法律戰 就能
以此讓合約卡住 到時候違約的責任怎麼判又
是一輪法律拉扯 對新壽來說就只是 ^^
理由,當然當事者接受北市府的不同意就沒
為什麼要贏?拖入官司,明年選舉時可以
用打官司為藉口,這樣不就算有做事了
問題是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的那麼清楚,金融機構合併,地上權當然移轉 台北市政府想用特約排除法律強制規定根本是不可能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你法學素養這麼深厚 丟AI的法律分析
幹嘛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18:53
autorad 寫的才是對的
你是不是忘了基隆市政府東岸商場爭議? 2月1日,基隆市交通處處長王圳宏等人率領十多名警員,對NET聲稱持有的2至4樓建物進 行強制換鎖,商場於該日隨後被點交給微風廣場。NET認為基隆市政府在缺乏法院命令下 就進行點交屬強行侵入,故提起訴訟,控告基隆市長謝國樑與交通處處長王圳宏等人涉及 強盜、毀損、無故侵入他人建物等刑事告訴 。
2月5日,基隆市政府向基隆市政府所屬的地政事務所聲請產權移轉登記,20日NET提 產權登記異議,基隆地政所駁回。同日,基隆地檢署分「他字案」,將謝國樑4人列 為被告偵辦。依法調查釐清整起案件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省事吧,打一堆字很累耶 XDDDDDDDDDDDDD
問題就是3年沒蓋,合併完就能蓋?
然後基隆N案,謝兩度不起訴囉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重點是進到法院沒個幾年沒完沒了
人家輝達早就跑了
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市府
你的法學素養夠,不應該用這條吧?
笑死!又是一個不讀書的小草,最好金融機構合併的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啦!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40:27
你一直拿13條來說幹嘛 這條是在講辦理
變更登記 規費跟稅賦的減免好嗎
懷疑你這法條是餵AI 它丟給你的
笑死!又一個不讀書的小草!
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42:38
噢噢,沒看清是金融合併。但北市契約
的就寫合併後要市府許可。那除非打官司
囉~
北市府不同意當然就是打官司阿 XDDDDDDDDDDD
去說服法官不同意的理由夠充分囉 XDDDDDDDDD
照你的法律見解 那市府完全擋不住空殼公
司標到地上權後 再以併購形式將地上權移
轉給其他公司 這樣地上權標租案會大亂
笑死!都跟你說是金融機構合併了還要跳針耍寶? 念書犯法嗎?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 二、對金融市場競爭因素之影響。 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財務狀況、管理能力及經營之健全性。 四、對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包括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提供便利性及處理 問題金融機構。
3年都不蓋,理由還真的充分
可是當時標地上權時市府就有加這個帝王
條款 新壽也同意簽了 這個帝王條款並沒
有任何但書 雙方合意簽的條文市府本來
就能引用
他們的見解就是:新新併不是空殼公司無
痛轉移,因為這條是防轉爛。但對於一
個3年連廁所都沒蓋的,也是很合用了
有可以辦理移轉登記的 當然可以辦理阿
但哪裡得出所有都當然繼受 你法學素養
就說麻煩去看看隔壁同期T16金仁寶
這麼好就把推論寫出來啊 執業律師隨
便丟幾條條文這麼好混嗎
呵呵 一堆人都忘記就是貪柯放水給新光
才造成今天這個局面 媽寶安卻也不敢咬
務實如四川伯早就去找下一塊地了
照你的法律見解 全國的地上權標租案都無
法避免空殼公司來騙案子 地上權案審查等
於白審 你覺得合理嗎? 你可能要再提出
更細緻的法律分析
都跟你說是金管會審查,聽不懂?一直鬼打牆?
而且重點擺那句就搞笑 可以去逕行辦理
登記 所以可以不用規費 然後下面各款
笑死!法盲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好嗎! 連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照句話什麼意思都不懂? 就是只要金管會核准你就可以去辦理登記啦! 根本不需要台北市政府的同意 在法律上這叫逕為變更或單獨變更啦 不讀書還要出來耍寶,可憐喔!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8.94.160 臺灣), 10/12/2025 01:51:40有寫到有免徵土地增值稅 拿這條來用
超薄弱 你立法理由也可以去看看
告訴你啦 我是輝達現在也不敢蓋這塊啦
誰知道弄完晶華城再弄北市科又會出啥鬼問
題
薄弱?跟合約比起來都超有力 XDDDDDDDDDDDDD
合約是雙方合約簽訂 新壽也是同意簽下這
個簽不平等條款 而且這個不平等條款的設
計有防止空殼公司騙案子的用意 這個帝
王條款並沒有設定任何條件 市府不用說
明他不同意的原因
合約不能凌駕法律,應該是很普遍的常識?XDD
怎麼這麼多不懂合約不能凌駕法律的阿 XDDDDD
這就牽涉到雙方合意簽訂的條文跟公司法
、金融併購法規定的競合了 這在法院上還
有得攻防
這篇真的要存起來 以後搞不好可以用到
照這個法律見解 依公司法(先不看金融併
購法) 市府完全不能無法排除空殼公司標
案子 再以併購形式移轉地上權給其他公司
你們覺得合理嗎
可以排除阿,用充分的理由來排除阿 XDDDDDDD
這一案要說服法官的難度很高啦 XDDDDDDDDDDD
我覺得重點在公司法第75條到底是強制還是
任意規定 只是從文字上看 很像強制規定
北市府想挑戰不同意後說服法官,只能祝福 XD
不過不管怎樣都還是有autorad講的問題 所
以根本沒那麼簡單就能解決
那地上權合約範本的這條條文都可以直接
宣告違法直接失效了 以後地上權標租案出
現一堆空殼公司來騙案子
現在的情況就是不管怎樣都會進入法律戰的
過程 然後在這個過程 最短都是以年當單位
這時間過去 NV早跑了
所以喊這個根本不是在解決問題
就只是搞砸一切 然後意圖無恥的卸責而以
空殼都騙的到 後面主要公司反而投標不到
?你在講什麼?
有辦法搞出一個符合投標資格有辦法標到地
上權案子的公司 還需要跟其它公司合併?
我覺得還是有法律攻防空間 雙方如果沒
有特別約定 就依法律規定 但如果雙方合
意簽特別條款 就依特別條款 金融併購法
並沒有像高利貸那樣明文寫說高利貸條文
無效
蛤 三小?
讀書 好嗎?
金融併購法是另一個問題 他只有處理物權
移轉登記 真正核心是公司法第75條好嗎?
你先搞清楚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的意思
如果公司法第75條是強制規定 那已經取得
的地上權 就是一定要給合併後存續公司繼
受 你契約約定違反強制規定結果是無效
我先用一筆錢去標給錢了~在用空殼來合併
可以告訴我在說啥嗎
標案你要付錢的
一直笑死是有什麼障礙嗎
148這用在新光真的好嗎?
先確定是單純民法契約還是行政契約吧!
如果性質是行政契約,新壽沒什麼籌碼。
就算是單純民法契約,存續公司繼受消滅
公司也是原則性的概念,還是依個案具體
判斷
新壽再怎樣都不會沒籌碼吧 大不了像上一
篇寫的直接出大絕開會改成新壽存續 台北
市府就拿新壽沒輒了 更別講光卡你輝達
市府有辦法立刻解決嗎?
可以移轉啊 移轉後用違約為由單方中止
合約
推
搞到這樣,新壽,市府都別活了
23
這個時機硬起來剛好吧. NV 想要換地,北市府除了提供新地點參考外,順便施壓新壽. 1.新壽接受40億補償金,北市府直接把地給 NV. 萬安公子超賺!機率超低基本上不可能 2.硬起來對新壽走法律大戰. 政治層面來說不輸的一局棋,北市府守法維護人民納稅錢.X
萬安公子就是正事不做 猛講空話騙騙支持者高潮 說要用合併後消滅這條拿回土地 但新壽明明還在 合併最快也是明年的事 搞不好人家還給你延一下 等地拿回來是猴年馬月 還要輝達慢慢等陪公子舞劍嗎爆
連堂凱表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當初簽訂的合約,其中第4.2.1條明定,如 果新壽因合併而消滅,新壽公司必須「先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 繼受地上權。若未取得北市府同意,依據第9.1.2.15條規定可以「可歸責於新壽 事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 連堂凱強調,新壽標下T17、T18兩塊地至今,開發進度嚴重落後,土地仍是![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hbEmUgfb.jpeg)
37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是不是智障? 新新合併 指的是金控層級合併。 底下的子公司也要各自合併。 所以 台新銀行跟新光銀行要合併![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ZGzxwgNb.jpg)
5
之前就有人說過了 錢你就讓兩造自己去喬 只要新壽合意解約 政府就把合併跟招標搞定就好 我是不懂晚安出這招幹嘛 你是要賭新壽不會魚死網破嗎 他就是只想拿錢走人 玩下去就是三叔 倒底是哪個狗頭軍師出的主意![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mg.youtube.com/vi/SsWgwkav8SU/mqdefault.jpg)
13
我真的笑死,我們親愛的台北副市長,未來的新北市長候選人,李四川先生 都不敢這麼肯定了,小草法盲居然還敢斬釘截鐵地說台北市解約絕對站得住腳 顯然不把我們李四川副市長的專業判斷放在眼裡喔 =========================================== 不過,李四川表示,即便不同意合約主體變更後可以解約,但對方一定會提民事訴訟,且2
台新人壽官網寫的… 合併完後台新人壽為存續公司 新光人壽為被消滅公司 合併完成後台新人壽更名為新光人壽 北市府認為新光被消滅了![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www.taishinlife.com.tw/portal/resource/1d996c51-9e22-43e5-9195-2b997b342314.jpg)
7
蔣萬安這一步沒有錯啊。就算目前身爲偏綠的我,也認爲蔣萬安做得對。 新壽本來就是三年擺爛不蓋,讓真正想蓋的來,才符合全民利益 而且就算台北市政府强制解約了,新壽也不見得敢去打官司。 因爲它就真的就不想蓋啊,否則怎麽會三年動都不動 官司打贏,就代表新壽贏得一個 蓋完建築物的履約義務
網路搜尋了一下 一些公開的地上權合約範本,其實有的地上權合約的解約條件也都有類 似條文 「乙方經依公司法為重整之聲請、或其股東會決議解散或合併者。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之合併或重整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想這一條應該也不是台北市政府自己發明的條款![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 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https://i.imgur.com/KvxMKr4b.jpeg)
3
那是因為一般企業合併並沒有專責機構審查,有作假逃避的可能性 但是金融機構合併有嚴格法規範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合併之許可時,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提高國際競爭力之影響。
81
Re: [新聞] 影》新壽稱「新新併」是強制解約 蔣萬安冷笑表態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 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 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 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60
[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 根據公司法第75條,新新併之後,新壽所有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但蔣萬安卻認為已 經全部消滅了。 不好意思地說,蔣萬安畢業於政大法律系、美國賓州法學博士,還曾擁有美國加州律師執 照,這學歷跟黃國昌87%像。![[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 [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https://i.imgur.com/SQgQLEjb.jpeg)
41
Re: [新聞] 「新新併後收回T17、18」 蔣萬安:目前看來台北市政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北市法務局昨指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 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同意。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18
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剛剛查了一下 企業併購法 第24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16
[討論] 新新併影響T17、T18主體?李四川:不同意輝達進駐北士科建設台灣總部還在卡關,也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由於明年元旦,預計新 壽與台新人壽將合併,以新壽為消滅公司、台新壽為存續公司,將更名為新光人壽,台北 市副市長李四川今(9)日表示,年底假設新壽因「新新併」要來變更地上權主體,北市 府原則是不同意,也許會依照合約來解約。 -------------------8
Re: [閒聊] 黃仁勳熱臉貼冷屁股 怎解套?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17 條第二項 因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變更致不能達到原租賃或設定地上權之目的等不可 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本府得終止契約,並塗銷地上權登記。 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已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地租應按契約存續期間計算,7
Re: [新聞] 新新併成解約契機! 蔣萬安:待新壽北市法務局說,若公司合併後地上權要轉移給新公司 ,需先經市府同意。新壽若未在合併後30天內得到市府書面同意,依契約約定可終止地上 權契約,合併基準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起始計算。‘’ 蔣萬安說,根據契約的規定,如果新壽「新新併」變成不再存續,不容許持續三年多都沒 有開發行為,所以已經在日前七月中告知新壽不會同意。接下來就會走入到終止合約,就2
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北市法務局表示,依市府與新壽簽訂契約規定,若公司合併後地上權要轉移給新公司,需 先經市府同意。新壽若未在合併後30天內得到市府書面同意,依契約約定可終止地上權契 約,合併基準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起始計算。 李四川強調,市府會先發文確定新壽是否與台新人壽合併,另若新壽來函要轉移地上權合 約,市府一定不會同意,屆時新壽一定會提告,若在法律攻防過程中,新壽提出假扣押,
Re: [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中華民國《民法》第71條規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75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所以新壽簽的所有合約由新光承受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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