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國昌老師有說服你嗎?
※ 引述《elite9q ()》之銘言:
: 是沒有說服我就是了
: 不過我先說,我理組的,不是法律系
: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 按照我理組很普通的邏輯思考
: 這條法條要滿足兩個要件
: 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
: 並
: 經主席同意者
: 並應該是and的意思吧
你的斷句是錯的
不過理組不懂也不怪你
這條的字句正確的解讀是
1.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 或
2. 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
所以國防外交這一塊,還是不受主席的影響,跟原來的情況一樣
而原本依法應秘密的事項,像是被列為機密的巴西雞蛋或是高端疫苗的採購合約
以往是可以用機密作為不回答的擋箭牌
但現在給了會議主席一定的裁量權,會議主席有權決定機密是否繼續保密或是需要公開
也就是說一般的機密需要主席同意才能繼續保密
否則就必須答覆
: 所以如果是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
: 但主席不同意
: 應該也是藐視國會吧
: 要滿足A and B
: 你滿足A,但不滿足B
: 那就不能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 請國昌老師回答
你的問題根本就問錯了
--
董卓宴請呂布李儒等心腹,貂蟬作陪。卓欲試諸人忠誠,命蟬塗黑雙乳。
席間燭忽滅,燭複明後,人手皆黑,獨布手淨。卓遂賞布,布笑,露黑齒!
卓乃起身,令婢去其裳而裸諸臣前,怒曰:「何人囓吾臀?」
布羞,曰︰「兒自幼戀父,今發乎情而不能止乎禮,願受責罰」
卓遂言︰「今不責汝數十肉棍,實難彰我軍紀,汝自去衣伏地受責」
--
主席說解密就解密 太神啦
並 還是 或?
看起來版大才是錯的
為什麼要照你的理解為主?
所以這法條三讀通過了居然還有這樣的問
題
一行法條,各自解讀
反正就是如果民進黨有辦法以現有法律
讓買雞蛋跟疫苗那些可以公開
1國防 2外交 3秘密,這是指三種類別
不搞這法律也沒差
阿 你對比一下舊法和聽證會拒絕陳述和證
詞的規定 再來講你的解讀 而且就算是你的
解讀也很誇張
版大是文組?國中文組嗎
你中文不好才會斷成這樣吧
笑死
如果他在或之前有逗號 解讀才是你說的
然後退一百步 秘密事項也可能是有關國防
外交重大機密(不一定有立即危險) 為什
麼要主席同意才可以不講?
你這是文理都爛吧
實務上需要一人做裁決 不然隨便編
個理由都成立就不合理了. 現在這個
人選是主席. 有爭議 但我想不到完
全無爭議的人選
我就問你 第二項斷句是要像你這樣斷嗎?
錯了 根本不需要有主席同意這個要件 因為
如果質詢官員 主席認為被質詢官員沒有符
合條文重大機密就拒絕回答 還是可以提交
院會處罰
這時候才是真的如果官員不服就去訴訟給法
官判斷是不是重大機密 你現在這樣規定 根
本架空前面重大機密要件 因為只要主席不
同意 你不回答被罰連訴訟也沒用
一樣啊 主席的裁決你不滿意 也可以
拒絕回答 一樣院會處置
回到這篇 所以原po認為刑法第218條第二項
斷句是 公印後 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是另一個態樣 這樣?
tort要討論就去看法條 舊法也看一下 不要
一直跳針已經解釋過的
現在規定方式會變成拒絕回答必須符合兩個
要件 第一是重大機密 第二是主席同意 懂
了沒 所以只要主席不同意 你就得回答
又一個自由心證仔= =
看這篇,就想到白粉都自稱高學歷,其實
笑話居多,呵呵
這爭議沒有一定的對錯 實務要怎麼
做?怎麼落實?你可以只抓著這一段
打 但忽視它的本意只是為了反止官
員說謊.
警總的本意只是要屠殺共匪而已 有爭議有怎
樣? 共匪本來就該死 全家抓起來虐殺本來就
是正義 呸!
這id過往發文水準一看就知道要黑單
難怪幻想被推入海 你應該自己推自己
直接黑了,浪費時間
為了我的正義 你們被犧牲一下會怎樣嗎?
你不當共匪就不會怕被全家抓起來虐殺
就算真的被誤會虐殺了 那也只是共匪的錯
誰叫共匪這麼可惡 去怪共匪阿 哈哈哈哈!
黑單之前再噓一次 不知道是笨還是又笨又
壞
草包都這種理解?
定一個爛條文 立意再好都是爛 更別講 真
的立意良好?才不是好嗎? 這條規定就是
爛到底 到時候又要靠法院擦屁股 然後垃圾
立法者在前面沾沾自喜 用聲量去電法官
整個條文根本不需要有主席同意那幾個字也
能達成正常的效果 為了惡意多了那幾個字
根本架空前面所有秘密的要件 垃圾
218條的正確解讀是,偽造公印或偽造公印
文
也就是說或前面是一個
或後面也是一個
我不信立委諸公跟韓院長的恪守中立,
畢竟所有立委背後都代表特定民意的支
這兩種行為都犯法
持,怎麼做到超然中立?
所以這篇的斷句沒問題啊
就或的前面是一件事,或的後面是另外一件
事
也就是說,法條要讀成
1.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
危害
或
2. 被質詢人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
同意者
有那麼難懂嗎…
218是兩個犯罪態樣 但兩個都要符合足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 所以這篇的斷句法是錯的
neg要不要看一下我舉得刑法218例子再來講
這篇斷句是對的
中文沒學好才會以為或後面全部是另一個態
樣 哈
這種規範邏輯 法條一堆 照這篇斷句法 這
個刑法221條要怎麼斷句解讀?
或之前一件事 或之後另一件獨立的事嗎?
照你們斷句 要天下大亂了
你還是沒搞懂啊 那個 並 後面是要連結前
面三個態樣 好嗎?
就不是這樣讀的啊…
一樣你開心就好
笑死 照你邏輯為什麼218又變成正常解讀?
221呢?
你自己看啦 你自己說或前面一件事 後面另
一件事的 照你邏輯 218 221會變成怎樣?
哪有只解釋成自己想要的這種道理
如果他解今天在或前面斷句加逗號 才會出
現你的解讀好嗎?
兩條的結構都是 主詞 +第一組(動詞/形容
詞) 「或」+ 第二組(動詞/形容詞),兩個
法條我怎麼讀的也貼給你看了,就這樣吧,
刑法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為性
交者
或
對於男女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還是沒解釋為什麼這篇這條就變成或前面
一件事 後面另一件事 別條就不是這樣解釋
邏輯上你根本沒辦法說 並經主席同意 不是
同時修飾前面三態樣
更別講 依法應秘密事項後面還有一個「者
」字 你覺得這個者有沒有包含前面的國防
外交?
不也是一樣的書寫結構嗎
就A and (B or C)
=
A and B
or
A and C, 啊...
不好意思啊,我明明說就這樣吧還一直廢話
…
三條一樣書寫結構 但你不同解讀
你擅自認為C後面的並經主席同意 是C的一
部分 但沒解釋為什麼
還看不懂嗎?
「或」的前面是一種違法或合法行為
「或」的後面是一種違法或合法行為
行為不同
但同樣是違法或同樣是合法…
唉
真無奈 218 221你認為同樣架構的條文後面
是同時修飾前面兩個名詞 立法院這條你卻
認為並後面只是C的一部分
並是連接詞,是要解釋啥
本來就是啊,他又不是所有人中間的and...
你要解讀成你那樣,並會在前面國防外交那
部分也寫一次
連接詞也可以同時是前面三個名詞的連接詞
不用再寫好嗎? 218 221有再寫嗎?
A、B或C 並經主席同意
你也可以講1並後面是一個子句 同時修飾前
面三個名詞 這很難理解嗎? 221 218不都
是同樣架構?
A or B and C
不會變成
(A and C) or (B and C)
、就是、
不會跟「或」擺一起
不然幹嘛不或「、、」就好,要寫成「、或
」
然後你解構221 218也有問題 這兩條的主詞
都是行為人 主詞被省略了 才不是你說的架
構 你說的爭執法條的架構也是錯的 如果照
你解讀 並後面就是自己獨立的 事情沒那麼
複雜 如果並之前加一個逗點 你還會堅持一
樣解讀?
這種中文很常見的邏輯 AD BD CD 把D簡化
放到最後 很常見不是?
A or B&C
我 或 你跟他
你看不出來我想表達的,還是要堅持是你那
種斷句,也可以。
然後你還忽略並前面有一個者
如果今天他是寫依法應守密並經主席同意者
他整句才會是一起的
者在這邊意思是 漕⑺ꄠ在這句文法上
者就是前面國防外交 還有依法應守秘密事
項 不然要怎麼解釋?
所以並經主席同意明顯就是另一個要講的事
項 這樣文句才會通順
oo者 並 xx者啦,你在斷三小
爆
首Po是沒有說服我就是了 不過我先說,我理組的,不是法律系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按照我理組很普通的邏輯思考44
→ kunnsei: 如果你覺得是 主席覺得不是 那就給法院 高雄 06/05 23:44 → kunnsei: 裁決 法院也覺得不是只有你覺得是 那請 高雄 06/05 23:44 → kunnsei: 問要不要回答 高雄 06/05 23:44 其實我最不懂這個啦 為何要給一群最不中立~大部分也不是專業的來決定我要不要繳罰緩14
他說一段話我差點笑死 你站上那個質詢台 你問的問題不恰當 你會被修理的耶 台灣社會會制裁誰? 挖幹 你騙我第一天看台灣政治喔 立委就是拿著免責權亂幹的傢伙啊X
欸,不是阿 我以為多數腦子沒有縮水的人,即使不是法律專業,看完解說應該都懂了吧… 對於一般人(無公權力者)這個就好比交通罰單,你不服就採取行政訴訟啊,又或是消防安檢的也是,隨便谷歌行政訴訟流程還又臭又長呢 所以就是先開罰,不服就行政訴訟 簡單的類比就是3
「立委就是拿著免責權亂幹的傢伙啊」 你要這樣講也是沒有錯 目前真的不能認同你更多了 真的是還好現在藍白國會還是多數 不然哪天國會換綠營多數 真的要開始記錄自己每天早餐吃什麼了9
其實我不知道大家哪裡閱讀能力有問題啦 構成立法院迫害被質詢人有幾個條件 1. 是機密 2. 委員要迫害被質詢人 3. 院長要迫害被質詢人1
小弟理組啦,我幹你老師,我們寫完SOP都要一步一步寫清楚有時還要附圖給選項看,沒 寫好如果遇到有經驗的那可能沒事畢竟他會自己除錯,遇到沒經驗的一定會反映說明明照 步驟怎麼還是錯。 幹,你他媽黃國昌你今天法條寫的就是不明確才會有一堆人再問,然後你他媽的說你講過 很多次解釋很多次...我幹你老師耐德利,原來法條寫好後還要自行腦補或去看你的VOD跟
98
Re: [討論] 綠共為什麼這麼怕不能說謊?美國有藐視國會,但只用在聽證 (美國沒有質詢 : 英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英國民主已死? 英國質詢時有藐視國會,但接近150年沒動用過刑罰 : 藐視國會罪的根本就是不要說謊,很難嗎? 首先有「說謊」的認定問題。16
[討論] 法條要怎麼修綠粉才不會抗議根據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 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 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 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這是通過的條文內容 我是想問要怎麼改 綠粉才不會抗議17
[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這個條文真正的問題在於法條文義不明確 從文字來看 這個條文究竟要表達的是 1 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跟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兩者都要主席同意12
[問卦] 關於加強聽證權看了那麼久,這個還是搞不太明白 所以國防外交應該可以避免公諸於世,因為國防外交是特例,就算委員看完也要銷毀 那商業機密部分怎麼說,很多國防技術轉移跟採購案都是用商業機密採購回來的 如果這個能公諸於世是不是代表以後真的沒人敢走法律邊緣幫台灣提升國防外交 至於藐視國會罰則就比較清楚10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不好意思問個小問題 根據國會改革最新版本 當質詢涉及外交國防機密事項需要主席同意才能不回答 意即主席具有解密權能嗎 若主席不同意但其實該項目可能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範圍內9
[討論] 所以有人可以說明一下主席權力給這麼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 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8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很多人說涉及國防外交機密的可以不答,這太小看國昌了 如果是這樣,那根本監督不到境外勢力與政府勾結 或者是「完全沒有畫面」可以無限重演 中央社這篇比較詳細:1
Re: [問卦] 認真問 這次是什麼法案內容什麼黑箱某幾個法條真的是有問題吧 例如 現行的25條寫著:為「避免國防外交危害」或「依法應保密事項」,被質詢人可以不用回答 。 但藍白版本卻規定:必須經主席同意才可以不用回答。1
Re: [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首先 我們就假定是藍白的說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就有明說該法保護範圍不只是國防外交 甚至有經濟 科技乃至於政府通信 那麼按照此國會改革法案 主席只要同意就能解開非國防外交相關機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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