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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Cheap FB 輝達總部的解法 中央其實能介入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 Cheap FB 輝達總部的解法 中央其實能介入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3 推:3 噓:0 →:4

我真的笑死!這根本是「竹篙套菜刀」,把二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混為一談,張冠李戴,

雞同鴨講。

我們來看內政部是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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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政府就北士科區段徵收範圍內取得之可供建築土地,擬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函請本部層轉行政院專案核准設定地上權予輝達公司設立海外企業總部1事,內政部表示,區段徵收開發後取得之可建築用地,依該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與本案專案核准設定地上權之情形不同。另依該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同時於第6項規定:「第1項第5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臺北市政府如考量本案有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使用必要,得於「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訂定相關規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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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回答的是,區段徵收取的土地,可否以專案設定地上權的方式洽特定廠商處理還

是只能公開招標的方式為之,台北市政府可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5款及

第6項規定於「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自行訂之,所以台北

市政府才於今年9/30修訂該辦法,於第二條加入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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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區段徵收土地,指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
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可供建築土地。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區段徵收土地採行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
之選擇,應由區段徵收土地之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程序簽報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但為引進民間投資或參與公共建設辦
理設定地上權者,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本府核定採公開招標或
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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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卡關的是第18條地上權移轉的規定,必須蓋括承受且經台北市政府同意,根本

與第二條的修正無關(這條是在講招標模式),再加上第18條講得很清楚了,原則禁止

地上權直接移轉,除非受讓人連地上物一併受讓,所以原本的合約才會訂有先建後移

的條款,不允許地上權直接轉讓
,除非修約廢除先建後移條款,但這樣一來就會落入

大巨蛋的陷阱,形成圖利特定廠商(新光人壽)的疑慮,而且仍然不符第十八條必須與

建物一併移轉的規定,所以台北市政府才堅持先建後移,由新光

人壽蓋好後再移轉給輝達,但輝達不同意,所以就只剩下解約一途,可惜新光人壽又獅

子大開口要求140億的補償,三方因此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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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不得讓與地上權或地上建物之全部或一部
經受讓人承諾繼受原設定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
並一併受讓地上權
及地上建物之全部或一部,且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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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他講的第18條根本沒有什麼國家重大利益的規定,他是把第二條專案設定地上權的

規定胡亂嫁接到第18條,根本是自創法律,胡亂解釋,要是這條路走得通的話,李四川

就不會說出直接移轉有圖利的嫌疑這句話了,大巨蛋李述德的案例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了

,法律門外漢還要亂出餿主意,到時候被抓去關,你是要負責是不?



我真佩服這些人的自我感覺良好,還真的以為自己是法律專家,這樣的解釋沒有問題,

實際上根本就是推人入坑好嘛!


※ 引述《cblade (cblade)》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https://www.facebook.com/cheapAOE/posts/1351064409708907
: 2.轉錄來源︰
: Cheap FB
: 3.轉錄內容︰
: #輝達總部的解法
: 現在市府與新壽卡在原地,是因為那條「建好才能轉移」的合約條款,市府怕圖利、新壽: 怕背信
: 所以最理想的方法:新壽把地上權直接轉給輝達
: 反而變成法律上最難走的一條路
: #法規上其實救命繩
: 根據《台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18條,如果「本府同意」,地: 上權是可以移轉的。也就是說,市府是可以放行的,
: 如果擔心,北市府可以「再函文內政部」,請中央以「國家重大經濟發展」的理由,專案: 同意讓新壽把地上權轉給輝達
: 這樣新壽不用解約,也對得起股東,北市府不用編預算,不會被罵圖利,輝達能直接接手: ,三贏沒人違法,還不用花納稅人的錢
: #中央其實能介入
: 很多人說,這是台北市政府「地方自治」的事,乾中央屁事?
: 但其實中央能介入,且已經動過了
: 今年七月,北市府問內政部說:能不能用某條法規,直接專案把地設定給輝達,跳過招標: ? (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
: 內政部回函北市府:你問錯條了啦,但你可以用另一條,而且你自己可以訂辦法。你要做: 就去做,不用每次都來問我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根據這個回覆,北市府後來還修了《地上權辦法》第2條,等於是幫輝達開了一條法律上: 的高速公路
: 只要北市府再依據第18條提出「國家重大產業發展」理由,內政部回函同意,就能把「建: 好才能轉」這條卡死的規定,改成「符合產業利益時可直接轉」
: 等於是中央幫市府背書,現在就差一個「敢不敢點頭」的決定
: #政治風險
: 那為什麼市府不幹? 因為這不完全是法律風險,還有政治風險,中央做了底層法務支援: :「你如果要做,我不會擋你」
: 但中央沒給市府「政治掩護」:「你去做,我幫你扛風險,我們一起扛國家戰略大旗」: 蔣萬安沒魄力是真的,但也真的很可憐,政治上,中央沒人跳出來,把這案子當成國家級: 的戰略來扛,放一個地方政府去單挑全世界最強科技公司的投資案,扛著全國觀感、國際: 風險、媒體火力,然後一動也不動...(怕被說圖利..怕吃牢飯)
: #歷史性的錯失
: 輝達其他高層,是反對海外總部設在台灣的,但黃仁勳在台灣出生長大,對這裡有情感,: 對他來說,這不只是投資,也是回家,他把AI帝國的中樞放在自己的故鄉,是情感、是信: 任
: 結果卻被一份合約、一條馬路,把他擋在門外,也太可惜了吧~
: 4.附註、心得、想法︰
: 知名網紅已經提出了輝達總部解決辦法,
: 只要中央願意幫忙扛風險,給予政治掩護,
: 就可以得到AI帝國海外總部,好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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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shadow 10/07 06:25應該不是自創法律,而是去問GDP的

cpcpao 10/07 07:08http://i.imgur.com/6nDo3Yn.jpg

mytropicfish 10/07 07:25Cheap就達克效應的代表 撈過界了

mytropicfish 10/07 07:26跨領域懂王 google一下就屌打台北

mytropicfish 10/07 07:26市政府

lc85301 10/07 07:46不重要,你說這麼多他又不痛不癢

jacid 10/07 10:48東吳歷史系的"高材生" 不知在紅啥的?